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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请各市收集2008年、2009年、2010年统计年鉴,于2011年2月28日前报送省厅污控处,以用于各市VOCs排放量估算。

其中,2010年统计年鉴可在各地统计局发布后再提交。

二、大气环境形势分析

(一)社会经济发展预测

根据各地“十二五”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能源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交通发展规划等,预测2015年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能源消费量、煤炭消费量、电力煤炭消费量、不同类型机动车保有量等主要社会经济发展参数,为大气污染物新增排放量预测提供基础。

(二)主要大气污染物新增排放量预测与压力分析

科学合理预测污染物新增量是确定区域总量控制目标和制定污染防治任务的基础。

各市依据“十二五”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能源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交通发展规划等,按照严格控制增量的原则,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产业环保技术政策与污染治理技术要求等合理预测主要大气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分析经济社会发展、能源消费、重点项目建设等对区域大气环境保护的压力。

1、经济社会发展主要参数

2、二氧化硫新增排放量预测

二氧化硫新增排放量预测原则上与《“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中二氧化硫新增量预测保持一致,可直接应用其测算方法和测算结果。

预测内容包括电力行业、冶金行业、建材行业、有色冶炼、石油化工和其他行业二氧化硫新增排放量。

3、氮氧化物新增排放量预测

氮氧化物新增排放量预测同样可直接采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中氮氧化物新增量的预测结果,预测内容需包括电力行业氮氧化物新增排放量、交通行业氮氧化物新增排放量、水泥行业氮氧化物新增排放量及其他行业氮氧化物新增排放量。

4、颗粒物新增排放量预测

预测内容包括电力行业烟尘新增排放量、非电行业烟尘新增排放量、工业粉尘新增排放量、机动车颗粒物新增排放量四部分。

电力行业烟尘新增排放量采用排放系数法进行预测,即根据电力行业煤炭消费增量、单位煤炭消费量烟尘排放系数进行测算。

烟尘排放浓度按照30mg/m3进行计算。

非电行业烟尘新增排放量根据非电行业煤炭消费量,非电行业单位煤炭消费量的烟尘排放强度进行测算。

2015年单位煤炭消费的烟尘排放强度则根据2010年排放强度和“十一五”排放强度下降的比例进行测算。

工业粉尘新增排放量主要包括建材行业工业粉尘新增排放量和冶金行业工业粉尘新增排放量。

建材行业的工业粉尘新增量,根据水泥、砖瓦及建筑砌块、平板玻璃、建筑陶瓷四个子行业的新增产品产量和单位产品排污系数测算。

冶金行业工业粉尘新增排放量预测采用单位产品产量排污系数法测算工业粉尘新增量。

机动车颗粒物新增量预测采用分车型测算加和的方法。

具体根据不同类型机动车保有量的净增长量和不同类型机动车颗粒物排放系数来进行测算。

5、挥发性有机物新增排放量预测

预测内容包括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新增排放量和机动车碳氢化合物新增排放量两部分。

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新增排放量采用排放强度法进行预测。

充分利用已有研究或调查成果,根据“十二五”工业增加值增长量和单位工业增长值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强度进行测算。

工业增加值增长量采用国民经济“十二五”规划预测值。

2015年单位工业增加值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强度可根据已有成果进行估算。

机动车碳氢化合物新增排放量预测采用分车型测算加和的方法。

根据不同类型机动车保有量的净增长量和不同类型机动车碳氢化合物排放系数来进行测算。

具体方法与机动车氮氧化物新增排放量预测方法一致。

三、规划目标与指标体系

(一)总体目标

1、山东半岛城市群

环境质量指标:

上报国家的8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规划规划目标定为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二级天数稳定达到90%以上。

总量控制:

指标根据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目标、城市大气环境质量达标率目标的总体要求,基于大气环境质量模型模拟的排放—响应关系,确定区域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包括区域性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区域性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区域性烟粉尘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区域性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减排目标。

2、全省17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划

力争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二级天数达到80%以上。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年均浓度达到国家二级标准,2010年PM10年均值超过0.15mg/m3的城市要达到三级标准,2010年PM10年均值小于0.15mg/m3要达到二级标准要求。

总量控制指标: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比2010年削减14.9%和16.3%。

(二)指标体系

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目标与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要求,结合污染源管理现状,确定区域环境管理指标包括重点企业稳定达标率、集中供热普及率、清洁能源使用率、单位GDP能耗、机动车尾气达标率等指标。

明确提出各项指标2010年、2015年和2020年的指标值。

四、规划重点任务

提出优化区域产业结构、引导区域产业合理布局的环境管理政策要求,明确重点污染物防治对策和措施,制定推动能源清洁利用、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的任务要求,提出强化环境监管和能力建设的工作措施。

1.优化区域产业结构和布局

(1)重点控制单元划分及环境管理政策要求

按照分区管理的原则,各市根据环境管理需求划分重点控制单元,实施严格的污染控制要求,明确重点控制单元内禁止(限制)发展的高污染高排放产业,提出控制单元内燃煤限制要求(包括燃煤量、煤质),从大气环境保护角度引导区域产业合理布局和能源消费。

所谓重点控制单元,是指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有重大影响的关键区。

区域内重点控制单元由省级环保部门依据区域内污染传输关系、环境承载力、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等进行划定,并提出具体的环境管理政策及经济发展要求,包括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禁止发展、限制发展要求,项目准入的环境门槛,重点企业污染控制要求,煤炭消费总量,煤炭煤质等限定要求。

有条件的市可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自行划定重点控制单元,并提出针对性措施。

(2)现役污染源落后产能淘汰与布局调整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指导意见》中关于“优化区域产业结构和布局”的相关要求,结合区域产业发展规划、能源发展规划等,针对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等行业以及工业锅炉提出进一步的落后产能淘汰要求,制定淘汰工作方案,明确淘汰的具体时间、淘汰规模,估算重点污染物减排量。

对区域内布局不合理的重点污染企业,尤其是城区内已建的重污染企业,结合产业结构调整计划提出搬迁改造方案,明确搬迁时间、地点、规模及工艺改造等方案。

2.加强能源清洁利用

(1)大力推广清洁能源

各市根据城市和区域能源发展规划,提出清洁能源尤其是燃气发展计划,提出开展清洁能源利用的重点示范项目,确定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比重。

从环保角度,提出清洁能源优化使用的分配方案。

(2)发展城市集中供热

加大城市集中供热发展力度,包括生活供热和工业供热。

围绕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结合城市热电联产规划和供热发展计划,提出城市集中供热的发展规模、集中供热率以及重点供热建设项目,并对集中供热设施污染防治提出具体要求。

(3)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划定工作。

各市根据发展计划,提出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划定方案,扩大禁燃区范围,禁止原煤散烧,制定相应环境管理政策;

对禁燃区提出供热来源方案。

(4)煤炭消费控制要求

结合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区域重点控制单元的划定结果,提出区域煤炭消费的空间布局要求;

推进城市低硫、低灰份配煤中心建设,提出城市配煤中心建设计划,确定煤炭洗选比例以及城市直接燃用的煤炭硫份、灰份要求。

根据城市、区域环境承载空间以及煤炭消费情况,可探索试点煤炭消费总量等政策。

3.加大重点污染物与温室气体排放控制

各市针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有毒废气等重点污染物,根据大气环境现状评估结果和环境目标要求,提出污染防治的任务要求,明确污染控制技术路线和对策措施,尤其是对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提出重点污染物污染排放的特别限值要求。

对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提出任务措施。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四种重点污染物“十二五”期间污染防治的技术要求见第六章。

(1)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污染防治

对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实行区域性总量控制,明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污染防治的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

强化污染防治措施与环境质量改善的紧密结合,在制定污染控制方案时除充分考虑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外,要更加强调对环境质量改善的综合效益。

强化管理减排,全面建设脱硫设施工况在线监控系统(DCS系统)。

(2)颗粒物污染防治

全面加强点源和开放源的污染防治工作,充分利用地方颗粒物污染解析成果,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方案;

对于电厂、水泥厂、钢铁厂和使用工业锅炉的企业,提出严格的控制要求;

要结合城市建设工作特点,制定建筑施工、道路扬尘等污染控制方案。

(3)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鉴于目前挥发性有机物管理基础薄弱的特点,各地要提出“十二五”期间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的重点任务,包括排放基数摸底调查、重点行业污染防治对策措施、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环境质量监测等要求。

(4)有毒废气污染防治

各地要提出“十二五”有毒废气污染防治的重点因子和重点行业,明确有毒废气环境管理的任务要求,对有毒废气监测、统计、应急等提出具体的工作任务。

(5)温室气体排放控制

加强温室气体与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协同控制,制定协同控制的政策措施;

提出下一步落实万元国内生产总值C02,排放强度指标的具体措施;

开展温室气体自愿排放贸易试点;

制定加强温室气体统计和监测工作的具体任务。

4.交通行业污染防治

(1)可持续交通体系建设

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提出“十二五”期间城市和城际间公共交通系统和轨道交通等发展计划,提出落实公交优先、绿色交通的发展计划;

有条件的地区,可划定城市机动车限行区域,制定提高中心城区停车费等政策措施。

(2)提高机动车排放水平

严格实施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各地要对机动车国四、国五排放标准的实施提出具体工作计划;

有条件的地区提出配套油品实施计划;

加大“黄标车”和低速载货车淘汰进程,明确淘汰标准、淘汰进度和淘汰规模,提出配套的经济政策要求。

(3)完善机动车环境管理制度

各地提出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的任务要求,制定“十二五”机动车管理机构、机动车环保检验能力的建设方案;

确定在用车改造要求和工作任务。

5.重点工业企业环境监管

(1)重点企业名单确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要求和污染源普查数据等,确定区域重点企业名单,实施重点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区域重点企业筛选的原则为:

一是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

二是对区域空气质量影响大的企业。

初步按照各类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单项排放量的大小由大到小分别排序,将各类污染物累计排放量对区域空气质量的贡献率之和达到60%的企业确定为区域重点企业;

三是生产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存在潜在威胁的企业。

(2)重点企业环境管理要求

对重点企业实施全过程管理,以多污染物综合控制为抓手,提出推动重点企业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加强企业环境监管、落实重点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指标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具体任务要求、管理机制和管理方案,强化企业清洁生产、IS014000认证等管理措施的实施,对重点企业进行环境保护的综合评价分级,并推行相应的经济政策,明确重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等要求。

6.安全防控体系

从大气环境质量监测、企业在线监控、区域联合执法检查、污染应急等角度,提出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安全防控体系建设方面的能力建设任务。

(1)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

各地立足本省或本市,围绕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和当地环境空气质量管理目标要求,提出“十二五”期间监测点位优化,开展酸雨、细颗粒物、臭氧和城市道路两侧空气质量监测的能力建设方案。

根据各地提出的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初步建设方案,进一步凝练,形成“十二五”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体系建设方案,并明确监测点位和监测因子。

(2)企业污染排放在线监控能力建设

各地筛选重点监管企业名单,提出“十二五”自动监控中心和重点监管企业在线自动监测装置建设计划;

设计油气回收站油气回收自动监控方案。

根据各地在线监控能力建设需求,提出区域污染源在线监控能力建设方案。

(3)区域大气环境联合执法检查

提出区域大气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的任务要求,明确联合执法队伍组成、运作方式和执法程序等。

(4)区域大气污染应急能力建设

各地负责提出本地“十二五”大气污染防治应急能力建设方案。

根据各地应急能力建设需求,结合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特征,设计区域大气污染应急能力建设方案,包括组织机构,区域大气污染事件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等任务要求。

五、重点工程项目与投资估算

1.重点工程项目

各地根据《大纲》中“污染防治技术要求与重点项目清单编制方法”,按照落后产能淘汰项目、重污染企业搬迁项目、能源清洁利用项目、污染治理项目、能力建设项目五大类,上报详细的工程项目清单,落实到年度并估算每个项目的污染物减排量。

在此基础上,经过分析与筛选,综合考虑大气环境质量目标可达性,项目的经济可行性、技术可行性等因素,确定最终项目清单,并落实至具体年度。

各市项目应于2011年1月31日前报送省厅污控处。

2.投资估算

各地根据“投资估算参考值”和实际治理投资情况,测算工程项目总投资,计算工程项目投资占本地“十二五”五年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

六、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设计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协调机制、责任机制、考核机制,提出政策措施、科技支撑、资金投入等保障措施。

1.组织机构建设

结合已有的区域环保协调机制,设计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调组织机构,明确机构构成、功能定位、运作方式、工作程序和机构职能等。

2.评估考核体系

提出区域空气质量评价指标体系;

确定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评估方法,明确评估主体、评估对象,制定评估程序;

制定考核机制及奖惩措施。

各地提出本地评估考核内容。

3.区域政策机制

提出有利于推动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经济政策和管理机制,重点针对补偿机制、共同治理资金、建设项目区域联合审批、排放特别限值、排污权有偿使用与排污交易等,设计政策的实施机制。

4.环保资金投入

在现有治污投入的基础上,设计区域大气环境保护资金形式,明确环保资金的投入渠道、使用管理。

5.科技支撑

提出解决区域灰霾、臭氧污染以及其他重大污染防治技术攻关的科技支撑要求,提出服务于区域大气环境管理综合决策的区域大气环境中心等建设方案。

附件1:

各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提纲

2:

污染防治技术要求与重点项目清单编制方法

3:

VOCs污染控制培训手册

附件1:

各市大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提纲

(二)重点大气污染物新增排放量预测

1、二氧化硫新增排放量预测

2、氮氧化物新增排放量预测

3、颗粒物新增排放量预测

4、挥发性有机物新增排放量预测

(三)大气环境形势分析

(一)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

1、重点控制单元划分与管理要求

2、淘汰落后产能

3、优化工业布局

(二)能源清洁利用

1、大力推广清洁能源

2、城市集中供热发展

3、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

4、煤炭控制要求

(三)重点污染物与温室气体排放控制

1、二氧化硫污染防治

2、氮氧化物污染防治

3、颗粒物污染防治

4、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5、有毒废气污染防治

6、温室气体排和控制

(四)交通行业污染防治

1、可持续交通体系建设

2、机动车污染防治

3、船舶等污染防治

(五)重点企业环境监管

1、重点企业名单确定

2、重点企业监管要求

(六)能力建设

1、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

2、加强企业在线监控建设

3、区域大气环境联合执法检查

4、大气污染应急能力建设

五、重点工程与投资估算

(一)重点工程

1、落后产能淘汰项目

2、重污染企业搬迁项目

3、能源清洁利用项目

4、工业污染治理项目

5、交通污染治理项目

6、能力建设项目

(二)投资估算

(三)效益分析

六、保障措施

(一)机构建设

(二)制度建设

(三)经济政策

(四)资金投入

(五)科技支撑

附件2:

区域重点大气污染物的防治方案应根据防治技术要求,结合本地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防治的潜力分析进行制定。

以2010年区域污染源排放数据为基础,筛选重点污染源,根据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产业环保技术政策与污染控制技术要求分析其减排潜力,确定重点项目,并计算减排量。

重点项目所产生的累计减排量应与规划总量控制目标相衔接。

关于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污染防治技术要求,与“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编制指南》中的相关要求保持一致,其污染防治工程项目可直接采用各地“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成果。

(一)污染防治技术要求

1.电力行业

颗粒物治理:

除列入淘汰的火电机组外,根据新修订并将于2010年颁布执行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烟尘排放浓度不能稳定达到30mg/m3以下的火电厂,必须根据自身特点进行除尘器改造。

2.冶金行业

除淘汰的烧结机外,未采用静电除尘器的现役烧结(球团)设备全部改造为袋式或静电等高效除尘器;

焦化工序原则上都要采用干熄焦技术;

炼钢工序原则上都采用转炉干法除尘技术;

加强工艺过程除尘设施配置。

3.建材行业

符合产业政策的水泥企业,未采用布袋除尘设备的全部改造为布袋除尘器。

4.石化行业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重点加强生产过程VOCs的排放、燃料油和有机溶剂输配及储存过程的油气回收和挥发控制;

建设一批末端治理工程,对工艺单元排放有机废气进行治理。

加强石化生产、输送和储存过程挥发性有机物泄露的监测和监管,实现泄露率达到规定的标准。

5.燃煤锅炉

(1)发展集中供热

根据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规划,淘汰小型燃煤锅炉,大力提高城市集中供热率。

(2)强化污染治理

规模在20t以上的燃煤锅炉必须安装静电除尘器或布袋除尘器;

对20t以下中小型燃煤工业锅炉,推行使用含灰量小于15%的低灰优质煤,并综合考虑实施煤炭洗选、清洁能源替代等多种措施。

6.机动车

(1)加快淘汰黄标车

严格执行老旧机动车淘汰制度,除正常淘汰达到使用年限的机动车外,加速淘汰黄标车等高排放车辆,对达到报废标准的黄标车等高排放车辆,应当强制淘汰。

实施满足国家第四阶段汽车排放控制要求的车用汽油和柴油标准,落实市场汽油、柴油的配套供应,车用汽油中应添加合格的清净剂,降低机动车排气污染。

对于飞机、船舶、铁路机车、农用机械、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源,可以通过采用低硫柴油,采用LPG、CNG替代燃料,加装氧化催化器、PM过滤器,采用选择性催化氧化法(SCR)等方法减少污染物排放。

(3)加强监督管理

完成区域内所有城市排气工况法检测线建设,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道路抽检和停放地抽检,有条件的城市可开展遥测法抽检,加大黄标车排放检查的频率和覆盖面积,强化在用车管理。

7.城市扬尘

(1)控制道路扬尘

市区街道裸露地面应采取硬化措施,街道两侧采取硬化、绿化措施。

改造完善主干道的树坑,增加覆盖塑胶网或碎石子。

对较大的城市空间地面必须有植被覆盖。

在市区内运输渣土、沙石等易产生粉尘污染物的车辆须实行密闭或加篷遮盖措施;

对市区道路上的积土,要及时清运或采取覆盖措施,防止道路积土扬尘。

(2)控制建筑扬尘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

施工现场道路、作业区、生活区必须进行地面硬化。

对因堆放、装卸、运输、搅拌等易产生扬尘的污染源,应采取遮盖、洒水、封闭等控制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扬尘污染。

施工现场的垃圾、渣土、沙石等要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场地出口应设置车辆清洗平台,保持出场车辆清洁,防止车辆运输扬尘污染。

8.溶剂和涂料使用类行业

溶剂与涂料使用行业主要包括木材加工、胶合板制造、塑料零件制造、包装装潢及印刷、木质家具制造、汽车制造和修理、船舶制造、陶瓷制造、集装箱制造、皮鞋制造、棉/化纤印染精加工、皮革鞣制加工、服装干洗等行业。

强化污染治理,实施溶剂替代,鼓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水性、低毒或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的有机溶剂,提高环保水性涂料的使用比例;

未安装VOCs。

处理设施的工厂必须安装后处理设施,将喷漆车间的废气集中,进行污染处理;

已投运处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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