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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3FaresandCharges

39

Article4Reservations

40

Article5Check-In

42

Article6Seating

Article7Stopovers

Article8RefusalandLimitationofCarriage

43

Article9Baggage

45

Article10Schedules,CancellationandChangeofFlights

55

Article11Rerouting

56

Article12Refunds

58

Article13ConductAboardAircraft

61

Article14AdministrativeFormalities

62

Article15SuccessiveCarriers

64

Article16LiabilityforDamage

Article17TimeLimitationonClaimsandActions

66

Article18OtherConditions

67

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条件

第一条总则

一、定义

《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条件》(以下简称“条件”)中的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有其他要求或另有明确规定外,含义如下:

(一)“公约”指根据合同规定适用于该项运输以下国际公约:

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签订的《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议定书》;

1999年5月28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二)“国际运输”指根据旅客运输合同,其出发地点、约定经停地点和目的地地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地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航空运输。

(三)国际运输国内段:

指同一运输合同上列明国内和国际段,且在航程中的国内某点地面停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其国内段被称为国际运输国内段

(四)“承运人”指包括填开客票的航空承运人和承运或者约定承运该客票所载明旅客及其行李的所有航空承运人。

(五)“深航”是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的简称。

(六)“承运人规定”指除本条件外,承运人为对旅客及其行李的运输进行管理,制定并公布的并于填开客票之日起有效的规定,包括有效的适用票价。

(七)“授权代理人”指被承运人指定并代表该承运人,为其航班销售航空旅客运输的销售代理人。

(八)“旅客”指除机组成员以外,经承运人同意在航空器上载运或者已经载运的任何人。

(九)“儿童”指在旅行开始之日年龄已满两周岁但未满十二周岁的人。

(十)“婴儿”指在旅行开始之日年龄未满两周岁的人。

(十一)“客票”指由承运人或者代表承运人填开的被称为“客票及行李票”的凭证,包括运输合同条件、声明、乘机联和旅客联。

(十二)“连续客票”指填开给旅客与另一本客票连在一起,共同构成一个单一运输合同的客票。

(十三)“电子客票”是指由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发的行程单/收据、电子联以及有可能适用的登机凭证。

(十四)“电子联”是指在承运人的计算机数据库中存储的电子乘机联或其它有价凭证。

(十五)“行程单/收据”是指承运人为使用电子客票旅行的旅客填开的凭证,该凭证上载明了旅客的姓名和航班信息等。

(十六)“乘机联”指客票中标明“运输有效”的部分,在电子客票中指电子乘机联,表示该乘机联适用于指定的地点之间的运输。

(十七)“旅客联”或者“旅客收据”是指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填开的客票中标明“旅客联”或者“旅客收据”的部分,并始终由旅客持有。

(十八)代码共享:

在某些航班上,由于承运人之间实施了“代码共享”,这意味着即使旅客定妥了某一承运人(缔约承运人)的航班并持有载明其名称或其代码的客票,但是搭乘的可能是另一承运人(实际承运人)运营的航空器。

遇此种情形,在旅客定座时,缔约承运人会将经营该航空器的实际承运人告知旅客。

(十九)“日”指日历日,包括每周的七日。

但给旅客发通知时,通知发出日不计算在内;

确定客票有效期限时,客票填开日或航班飞行开始日,均不计算在内。

(二十)“行李”指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舒适或者便利而携带的必要或者适量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

除另有规定外,包括旅客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二十一)“托运行李”指已经填开行李票并由旅客交承运人负责照管的行李。

(二十二)“非托运行李”指除旅客托运行李以外的由旅客自行照管的行李。

(二十三)“行李票”指客票中与运输旅客托运行李有关的部分。

(二十四)“行李牌识别联”指由承运人专为识别托运行李发给旅客的凭据。

(二十五)“约定经停地点”指除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以外,在客票或者承运人的班期时刻表内列明作为旅客旅行路线上预定经停的地点。

(二十六)“中途分程”指经承运人事先同意,旅客在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间旅行时由旅客有意安排在某个地点的旅程间断。

(二十七)“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等)、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等)以及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等)。

(二十八)“损害”指

(1)因发生在航空器上或者在上、下航空器的任何操作过程中的事故,造成旅客死亡或者身体伤害而产生的损失;

(2)因发生在航空器上或者托运行李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任何期间内发生的托运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而产生的损失;

但是行李损失是由于行李的固有缺陷、质量或者瑕疵造成的,在此范围内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3)因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或者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由旅客自行照管的非托运行李(包括个人物件)的损失。

二、适用范围

(一)一般规定

除本款第

(二)、(三)、(四)项中另有规定外,本条件适用于深航为收取报酬而办理的所有旅客和行李的国际运输。

除在深航规定、有关合同或客票另有规定外,本条件也适用于减、免费运输。

(二)包机

如果是按照包机协议办理的运输,本条件仅适用于该包机协议或者包机客票条款中引用本条件的情形。

(三)与法律不相抵触

本条件任何规定和所需遵守的“公约”和适用法律、政府法规、命令或要求相抵触,则上述规定无效。

但是任何这种规定的无效性不影响本条件其他规定的有效性。

(四)本条件对承运人规定的约束效力

除本条件已明确规定外,在深航的规定中,含有与本条件不一致的规定,应以本条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条客票

一、客票——合同的初步证据

(一)旅客和行李运输要按照运输合同办理。

(二)办理旅客和行李运输必须正式开具客票。

客票是客票上所列承运人和旅客之间航空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

客票中的合同条件是本条件部分条款的摘述。

(三)客票无论何时均属出票承运人的财产。

(四)深航只向持有由深航或其授权代理人填开并已确认座位的深航航班客票的旅客提供运输。

二、客票使用规定

(一)除电子客票外,旅客必须交验按照承运人规定正式填开的有效客票,交验的客票必须留有所乘航班的乘机联和所有其他航段未使用的乘机联以及旅客联,否则无权乘机。

旅客交验的客票已缺损或者未经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同意而被擅自更改,旅客也无权乘机。

(二)对于电子客票,旅客应有一个以旅客姓名签发的有效电子客票,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否则无权乘机。

(三)客票不得转让和涂改,转让和涂改的客票无效。

三、客票遗失、缺损

客票或其部分客票遗失、缺损,或所出示的客票没有旅客联和未使用的全部乘机联,该客票的出票承运人为深航的,而且旅客又能提供该客票确已正式填开的满意证明,深航可按照深航规定为其补开客票或部分客票。

四、客票的冒用或冒退

(一)客票被无权乘机人冒用或被无权退票人冒退,深航对有权乘机人或有权退票人不承担责任。

(二)对上述无权乘机人及其行李或其个人的其他财物所发生的一切损害,深航不承担责任。

五、客票有效期

(一)客票自填开之日起一年内必须开始旅行,自首次旅行开始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

或客票全部未使用的,则从填开客票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二)特种票价的客票有效期,按照该客票适用票价的有效期计算。

(三)客票有效期的计算应从旅行开始或者填开客票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有效期满之日的次日零时止。

六、客票有效期的延长

(一)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旅客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内旅行,其客票有效期将延长到己购客票座位等级中有空余座位的最早深航航班:

1.深航取消旅客已经定妥座位的航班;

2.深航未在其航班约定的经停地点降落,而该经停地点是旅客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或中途分程地点;

3.深航未能合理地按照班期时刻进行航班飞行;

4.深航造成旅客错失深航客票列明的衔接航班;

5.深航替换了不同的座位等级;

6.深航未提供事先已确认的座位。

(二)持有正常票价客票的旅客,由于深航在旅客申请定座时未能提供航班座位,使旅客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内旅行,客票有效期可以延长至已购客票座位等级中有空余座位的最早深航航班。

(三)旅客开始旅行后,因病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内继续旅行,深航可将该旅客的客票有效期延长至根据医生诊断证明该旅客已恢复适宜乘机旅行之日;

或延长至适宜乘机旅行之日以后客票所列座位等级中有空余座位的最早深航航班。

客票中未使用的乘机联含一个或一个以上中途分程地点时,该客票有效期可从根据诊断证明适宜乘机之日起予以延长,但最多不超过三个月。

患病旅客的陪同人员的客票有效期也可予以同等延长。

(四)旅客在旅途中死亡,则可变更其陪同人员客票的最短停留期或延长其客票有效期。

已开始旅行的旅客的近亲属死亡,该旅客及其陪同人员的客票有效期也可同样予以变更。

上述客票的变更必须在收到适当的死亡证明以后方可办理,其客票有效期的延长从死亡之日开始,但最多不超过四十五天。

七、乘机联使用顺序

(一)客票的乘机联必须按客票中所载明的航程,从出发地点开始,顺序使用。

(二)客票的第一张乘机联未被使用,而旅客要求在其中途分程地点或约定经停地点开始旅行,深航可以不接受该旅客的客票。

(三)对于包含多个航段但构成一个完整运输合同的客票,必须按所订航段乘机日期和时间先后顺序依次使用。

(四)按照每一张客票上列明的座位等级和已经定妥座位的航班及日期提供运输。

对客票上未列明定妥座位的,则应按照适用票价的条件和航班座位可利用情况办理定座。

八、承运人名称和地址

承运人名称的缩写可在客票中列明。

填在客票中“承运人”栏内的承运人名称,其第一个缩写相对应的出发地机场即被视为承运人的地址。

使用电子客票时,该地址标注于电子行程单的第一航段中。

第三条票价和费用

一、票价

(一)除另有规定外,票价只适用于从出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之间的航空运输,不包括机场与机场或机场与市区之间的地面运输。

(二)票价根据旅客购票之日的有效运价计算,该票价适用于旅客客票上所载明的特定日期和航程。

如果旅客变更其航程或者旅行日期,将可能影响旅客应支付的票价。

二、税款和费用

政府、其他有关当局或者机场经营人征收的税款或者收取的费用,应由旅客支付。

在旅客购买机票时,深航或者深航授权代理人将告知旅客未包括在票价中的税款和费用,通常大多数税费会在机票上分别列明。

税款和费用常有变动,旅客乘机时如果客票上列明适用的税费有所增加或在客票售出后新增税费,旅客有义务补交;

如果列明的税费有所减少或被取消而不再适用,旅客有权申请退款。

五、货币

除深航或其授权代理人指定使用另一种货币外,旅客应当使用出票地国家的货币支付票款、税金和费用。

由于当地货币不可兑换等原因,深航或其授权代理人可以自行决定接受其他种类的货币。

第四条定座

一、定座规定

(一)旅客定座应按照深航规定的手续办理。

深航或其授权代理人为旅客预定座位并记录,未经深航或其授权代理人的记录认可,不得认为定座己确认。

(二)深航可对某些票价制定条件以限制旅客变更或取消定座。

二、购票时限

旅客应在深航规定的购票时限前支付票款,否则,深航有权取消旅客所定座位。

三、定座优先权

(一)旅客持未定妥座位的全部或部分客票要求定座,或持已定妥座位的全部或部分客票要求更改定座的,深航将尽力满足旅客的预先定座要求;

但是,深航不保证提供任何指定座位。

出于运行、安全方面的需求,深航始终保留分配和重新分配机上座位的权利,即使在登机以后。

(二)非自愿改变航程的旅客,承运人在情况许可下给予优先定座。

四、旅客个人信息

旅客向深航提供个人信息的目的是为了办理定座、获取相关服务、便于移民及入境手续并向政府机关提供上述有关信息。

为此,旅客授予深航保存其信息和向相关政府部门、深航办事处、授权代理人、其他相关承运人或服务提供者传送其信息的权利。

五、座位再证实

旅客在已定妥座位的续程或回程地点停留72小时以上的或者其他承运人要求,旅客须在所乘航班始发72小时以前或其他承运人规定的时间前办理座位再证实手续,否则深航或其他承运人有权取消任何续程或回程座位。

六、承运人对续程或回程座位的取消

旅客应自行了解深航或与旅客旅行相关的承运人的座位确认规定。

如旅客未按照深航的规定使用已定妥的座位又未通知深航的,深航可以取消其所有已定妥的续程或回程座位,并可收取相应的服务费。

第五条乘机

(一)旅客应持已定妥座位的客票乘机,并只限在该客票已定妥座位的有关乘机联上指定地点之间的运输。

(二)旅客应当在航班始发和任意一个后续航段出发前预留充足的时间到达深航的乘机登记处,以便办妥所有政府规定的手续和乘机手续。

各地机场办理登机手续的截止时间不一致,建议旅客遵循当地机场的的登机手续办理截止时间的规定。

(三)旅客未及时到达深航的乘机登记处,或未出示适当的凭证,或未做好旅行准备,深航有权取消该旅客已预定的座位。

对因旅客违反本条规定所造成的损失,深航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机上座位安排

深航不保证提供旅客所要求的指定机上座位,旅客应接受按客票所列座位等级所分配的机上座位。

第七条中途分程

旅客可在约定点中途分程,但必须事先经深航同意并符合有关规定。

第八条拒绝和限制运输

一、拒绝运输

(一)由于安全原因深航有权拒绝载运旅客或其行李。

(二)深航根据其合理的判断,确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也有权拒绝载运旅客或其行李:

l.为遵守始发地、经停地、目的地国家或飞越国家的法律及其有关规定;

2.旅客的行为、年龄、精神或健康状况不适合旅行,或者可能给其他旅客造成不舒适,或者可能对旅客本人或其他人员的生命或财产造成危险或危害;

3.旅客未遵守深航的有关规定;

4.旅客拒绝接受安全检查;

5.旅客未按规定支付适用的票价及有关费用;

6.旅客未出示有效的旅客证件;

旅客在过境国寻求入境;

旅客在飞行中销毁其证件,或者旅客不按照深航的要求将其旅行证件的复印件交由深航保存;

7.旅客出示的客票为非法获得、或者不是从出票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处所购买,已报失窃或伪造该类无效客票的,或其乘机联未经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而被更改,或已缺损的,深航有权保留收存其客票的权利;

9.旅客不能证明本人即是客票上“旅客姓名”栏内载明的人。

(三)对由于上述第

(一)项和第

(二)项情况而被拒绝运输给旅客所造成的损失,深航不承担责任。

二、限制运输

1、无成人陪伴儿童、病残旅客、婴儿、孕妇、盲人旅客、聋哑旅客、犯罪嫌疑人、罪犯、需氧旅客等特殊旅客乘机,应当在符合深航相关规定的条件下,事先经我们同意并做出相应安排后,方可予以承运。

2、儿童运输

出于安全考虑,深航不承运年龄不满5周岁的无人陪伴儿童;

年满5周岁但不满12周岁的无人陪伴儿童,需经深航事先同意后,应按深航的规定支付机票费和服务费方可运输。

关于无成人陪伴儿童的承运规定可向深航咨询。

第九条行李

一、一般规定

承运人载运的行李只限于本条件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项“行李”定义范围内的物品。

行李条是行李托运合同的初步证据。

二、不接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一)不属于本条件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项“行李”定义范围内的物品。

(二)根据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危险物品规则》及深航规定,属于危及航空器及人员、财产安全的物品,其中包括爆炸品类、气体类、易燃液体类、易燃固体类、自燃物质类、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类、氧化剂类、有机过氧化物类、毒性物质类、传染性物质类、放射性物品类、腐蚀品类和其他类等危险物品。

(三)任何不属于上述第

(二)项,但在航空运输中具有危险性的物品。

(四)非狩猎和非体育运动用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类物品。

(五)属于本条第十三款以外的动物。

(六)由于其重量、体积、形状、包装或性质(如易碎或易腐物品)等不适合运输的物品。

(七)任何始发地、经停地、目的地或飞越国家、地区的适用法律、规定或命令禁止运输的其他物品。

(八)关于不得运输的物品,可在购票前向深航咨询。

未经深航允许运输的物品深航不负责保管,并不承担由拒绝运输引起的任何损失。

三、可作为托运行李运输的物品

(一)狩猎和体育运动的枪支和弹药,可凭有效的枪支运输许可证作为托运行李运输,但不得作为非托运行李带入客舱。

枪支必须卸下子弹,扣上保险并妥善包装,其弹药的运输应按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有关的规定办理。

(二)属于古董类或旅游纪念品的剑、刀及其他类似的物品要妥善包装,只能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三)玩具枪只能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四)液态物品托运必需符合相关国家、地区的规定,体积、数量、包装等需符合深航规定,否则深航拒绝运输,应旅客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误机等后果,责任自负。

四、拒绝运输

(一)本条第二款中不接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或者托运行李中夹带有本条第六款第(五)项中不得作为托运行李运输的物品,深航有权拒绝其运输。

上述任何物品一经发现,深航有权拒绝其继续运输。

(二)除非事先已与深航联系安排,深航可将超过适用免费行李额的逾重行李部分安排在后续航班上载运。

(三)托运行李应使用行李箱或其他适合的容器妥善包装,以保证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输,否则深航可以拒绝收运。

五、检查权利

为了运输安全,深航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对旅客的行李进行安全检查,必要时,由有关部门进行检查。

对旅客拒绝接受行李检查的,深航有权拒绝运输该旅客的行李。

六、行李的托运

(一)旅客托运行李,必须凭有效的证件。

(二)深航为旅客托运的行李出具识别标识,每件托运行李将单独分发用于识别托运行李的行李牌,并将行李牌识别联部分交给旅客,作为旅客认领行李的凭证。

托运行李在运输期间由深航负责照管。

(三)旅客的非托运行李应当交由深航计重或计件,并由深航相应填入“客票及行李票”。

非托运行李在运输期间由旅客自行照管。

(四)托运行李的重量和体积不得超过深航的规定,超过规定的托运行李应事先征得深航的同意。

(五)旅客不得在托运行李中夹带易碎或易腐物品、货币、珠宝、贵重金属及其制品、银制品、古玩字画、流通票证、有价证券和其他贵重物品、商业文件和资料、护照及其他证明文件或样品。

(六)旅客可以在行李托运以前贴、挂上姓名或便于识别的其他个人标记。

(七)托运行李将与旅客同机运输。

在特殊情况下确实不能同机运输的,深航在向旅客说明理由后可将其托运行李安排在后续航班运输。

七、免费行李额

(一)计重制免费行李额,除深航另有规定外,按下列规定办理:

1.按适用的头等舱票价购票的成人旅客,享有40千克的免费行李额;

按适用的公务舱票价购票的成人旅客,享有30千克的免费行李额;

按适用的经济舱票价购票的成人旅客,享有20千克的免费行李额;

2.儿童享有与成人旅客相同的免费行李额;

按与儿童相同票价付费的婴儿也享有与成人旅客相同的免费行李额;

3.婴儿享有10千克免费托运行李额。

另还可免费携带一辆婴儿车及其他一些必要物品。

在允许的情况下可带入客舱。

4.担架旅客免费行李额为60千克。

(二)计件制免费行李额

在前往和来自美国和加拿大的运输中,除深航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l.按适用的头等舱或公务舱票价购票的成人旅客,可免费托运两件行李,每

件行李的长、宽、高总和不得超过158厘米,每件行李的最大重量不得超

过32千克;

2.按适用的经济舱票价购票的成人旅客可免费托运两件行李,每件行李的长、宽、高总和不超过158厘米,但两件行李的长、宽、高总和累计不得超过273厘米;

每件行李的最大重量不得超过23千克;

3.儿童享有与成人旅客相同的免费行李额;

4.婴儿可免费托运一件行李,每件三边之和(长+宽+高)不得超过115厘米,重量不得超过23千克,另外还可免费携带一件全折叠式婴儿车或摇篮,在允许的情况下可带入客舱;

超过规定限制的大小及重量的行李要收取逾重行李费。

5.担架旅客免费行李额为3件,每件不得超过23千克,每件行李的三边之和不得超过203厘米。

6.特殊行李:

高尔夫球具、滑雪器材等在国际运输中另有规定的行李,按国际及深航相关规定办理运输。

(三)在整个航程中旅客购买混合等级客票的,其免费行李额应按所付票价等级的各部分航程分别计算。

(四)乘坐同一航班前往同一目的地或中途分程地的两人或以上同行旅客或者团体旅客,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地点办理行李托运手续的,旅客提出要求时,不论是否购买同一票价等级的客票,其免费行李额可按各自票价等级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

(五)旅客自愿改变舱位等级,按改变后的客票票价等级享受免费行李额;

旅客非自愿改变舱位等级,按原票价等级享受免费行李额。

(六)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旅客享有与其国际航段适用票价等级规定的免费行李额。

八、逾重行李

(一)旅客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超过免费行李额的部分,称为逾重行李。

旅客应支付逾重行李费,在填开逾重行李票后方可接受运输。

(二)超过计重免费行李额的行李,每千克费率按单程直达成人普通最高经济舱票价的1.5%计收。

逾重行李费应按照填开逾重行李票之日有效的费率计收。

(三)超过计件免费行李额的逾重行李按照适用的运价手册规定办理,旅客可向深航或者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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