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务员考试行政执法知识案例专项练习答案及解析_精品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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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D【解析】参见《行政处罚法》第15条。

2.A 【解析】《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本题中A项即属此类。

8项中,赵老大的行为构成权利的滥用,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吊销其持枪证是合法的职权行为,不符合第8条规定的补偿条件,故不予补偿。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69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被撤销,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应当予以撤销.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所以C、D项的情况不适用补偿。

3.A 【解析】《行政许可法》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本题中,人民政府的行为名为授权实为委托,所以只有A项的说法正确,其他选项的说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4.D 【解析】《行政许可法》第46条、第47条。

5.A【解析】《行政复议法》第29条第2款规定: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据此,张某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赔偿请求,复议机关应当在撤销查封决定的同时,责令税务局赔偿因查封决定给张某造成的财产损失。

答案选A.

6.A【解析】依《行政复议法》第32条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据此,王某有权要求该案的复议机关——市政府责令市国土房管局限期履行。

故选A.

  B项是错误的,因为《行政复议法》只是规定了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的权力,而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

  C项是错误的,只有在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时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行政机关却不适用这种方式。

  D项错误,行政复议剧本上遵循一次复议原则,况且本案中行政复议决定尚且有效,无需再申请行政复议。

7.C【解析】《行政处罚法》第50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8.B【解析】《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县交通局执法人员甲在执行公务时滥用职权致乙受重伤,乙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9.A【解析】《行政复议法》第30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由此,A的说法是正确的。

另外,复议必经型的案件还包括:

税收、游行示威两类。

其中关于税收的情况,只有跟税款、税收本身问题有关的案件才属于复议必经型案件,其他例如B中的偷税问题的案件,不是复议必经型的案件,所以B是不正确的。

另外,CD中,不属于行政复议必经型的类型,因此不能选。

本题正确答案是A.

10.D【解析】具体行政行为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进行确定之后,当事人依法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

如果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其义务的确定,申请人可以采取一定的救济手段。

《行政复议法》第32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可见,本题中县公安局作为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机关县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时,申请人田某有权请求某县政府责令县公安局履行义务。

但是不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者再行复议、诉讼。

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D,ABC不能选。

11.A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所以,市公安局在复议中改变了具体行政行为,应以其为被告,A正确。

12.D【解析】行政诉讼法第55条规定: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解释第54条第1款规定: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相同,但主要事实或者主要理由有改变的,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13.C【解析】南山区建设局属于区政府的工作部门,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本题中强行拆除房屋的执行行为是由区建设局实施的,对其不服,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即区政府提请行政复议,即c项为正确答案,当然也可以向区建设局的上级主管部门提请,与本题设问部分并不矛盾。

14.C【解析】见《国家赔偿法》第10条,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15.B【解析】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本案未经市公安局复议,没有出现复议加重损害情形,因此,选项b为正确答案。

16.B【解析】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8条规定,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且不因甲乙公司的协商而改变

17.B【解析】《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题目中复议机关没有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以作出原行为的机关为被告。

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小营派出所是城西区公安分局的派出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应以城西区分局为被告。

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项。

18.C【解析】《国家赔偿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第19条第1款规定,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故C为答案。

19.D 【解析】本题考点是行政处罚管辖权争议。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故选D。

20.A 【解析】《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A项因此当选。

21.D  【解析】《行政许可法》第46条、第47条。

22. A。

【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9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即A区法院管辖。

23.B【解析】《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县交通局执法人员甲在执行公务时滥用职权致乙受重伤,乙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24.A【解析】本题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出售国有茶厂是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因此复议被申请人为区人民政府,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因此,本案的复议机关应当是市人民政府,正确答案为A。

25.A【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条第2款第

(2)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A选项中公安局决定对李某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并非刑事司法行为,而属于行政处罚,因此A选项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B选项属于民事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条第2款第(3)项,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C选项不符合要求。

D选项属于该解释第1条第2款第(5)项规定的“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

26.A【解析】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且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0条第1款第(4)项和第15条规定,笔录必须有执法人员签名,因此A选项正确。

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0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检查笔录,是检查人员制作的,无需加盖所属行政机关的公章。

因此,B选项错误。

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5条规定,检查笔录,一般应当交给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名;但如果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也不影响检查笔录的效力,据此,C选项错误。

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44条规定,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有必要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故D选项亦不正确。

本题正确答案为A。

27.B【解析】本题中虽然区工商局和公安局共同对农贸市场进行检查,但吊销营业执照时市工商局的职权,因此本题中作出处罚行为的行政主体是某区工商局。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4款规定,本案的被申请人应为某区工商局。

A、C两项的错误在于某区公安局不是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主体,既不能做单独的、也不能做共同的被申请人;D项首先错在把公安局列为行政处罚的作出者,其次错在把复议机关当作被申请人。

28.A【解析】《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治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实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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