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付汇政策及流程解读》培训资料2014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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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处2014年1月机动目录上页下页返回结束对外付汇政策及流程解读前言前言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首次在企业所得税领域引入“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概念对纳税人加以区分。

根据国际惯例,判断是否属于居民企业的标准一般有:

登记注册地标准、生产经营地标准、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或多标准相结合。

新企业所得税法采用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相结合的原则,将企业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对于在境外登记注册的企业到底是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关键就要看其实际管理机构是否在中国境内。

实际管理机构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财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新法第三条规定了非居民企业的有限纳税义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外付汇流程对外付汇流程一、受理范围二、受理流程三、资料提交受理范围受理范围1.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管理办法2.2.需要进行对外支付备案的项目需要进行对外支付备案的项目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2.2.无需办理和提交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备案表项目项目

(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五)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六)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七)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八)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九)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

本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十)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十一)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十二)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十三)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十四)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退汇;(十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流程流程1、对外支付备案备案人持备案资料到办税服务厅进行备案。

携带资料:

首次备案,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并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一式三份)。

2、对外支付备案后续报告表报送纳税人在进行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后,应于备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含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当日,可与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同时办理)填写并向办税服务厅报送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后续报告表;若为首次对外支付备案的合同,还需同时按支付项目报送附报资料(详见对外付汇税务备案后续报告附报资料)。

合同备案流程合同备案流程由于新文件只是废除了税务证明环节,因此合同备案仍然维持原有流程,纳税人仍然需要先按规定办理合同备案,履行相关纳税义务,再进行对外支付备案。

涉及的备案合同项目: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第19号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第003号)规定需要办理合同备案的项目。

办理合同备案所需携带资料清单:

办理合同备案所需携带资料清单:

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一份(源泉扣缴项目需提供)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一份(承包工程或劳务项目需提供)。

非居民政策主要内容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中的特定名词解释二、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解释三、关于何种项目按何种税率扣缴税款的解释四、税费承担方问题五、付汇中的难点问题六、税收协定七、营改增后涉及的代扣代缴相关政策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源泉扣缴:

国税发【2009】第0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三条规定: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利息:

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租金:

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转让财产所得:

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其他所得:

专指担保费所得指定扣缴: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

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指定扣缴一般是按照核定利润率来征收,管理服务最低核定利润率为30%,其他劳务最低核定利润率为15%,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境外劳务和境内劳务不构成常设机构境外劳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和实施条例第七条的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的普通劳务,属于不予征税范围。

申请境外劳务时,按照境外劳务的相关资料提交。

境内劳务按照前面提到的相关法律规定,属于征税范围,但是根据两国或地区的税收协定常设机构条款的相应规定,仅就非居民企业在中国构成常设机构的予以征税,境内劳务不构成常设机构不予征税,此事项属于税收协定的备案事项,按税收协定的备案类提供相关资料。

(条文解释可以参看国税发【2010】75号文件)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解释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解释国税发【2008】第1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

代表处的企业所得税均入库在国税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支付方企业由国税管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入库在国税,如果支付方企业由地税管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入库在地税国税函【2009】第0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第一条规定:

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入库在国税。

对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支付方企业无论国税管辖还是地税管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均入库在国税。

实行源泉扣缴的所得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和国税发【2009】第003号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实行源泉扣缴。

新法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上述所得时,适用税率为20%,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上述所得时,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果税收协定中规定以上项目的税率低于10%,可以申请享受协定待遇。

实行指定扣缴的所得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第19号第三条规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指定扣缴。

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

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国税发2010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五条规定:

(一)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

(二)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三)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非居民企业的实际利润率明显高于上述标准的,可以按照比上述标准更高的利润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此文件从2010年2月20日开始执行,只要企业在2010年2月20日之后支付的,均按照新的核定利润率来执行,文件规定的核定利润率为一区间,目前操作中无特殊情况一般从低限。

税费承担方式(营改增项目见后)1、所得税、营业税(城建、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境外承担2、所得税、营业税(城建、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境内承担3、所得税境外承担,营业税(城建、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境内承担国税发【2009】第0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十条规定:

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

所得税、营业税(城建、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境外承担如果是实行源泉扣缴的所得: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发票金额*10%(或从协定税率);如果是实行指定扣缴的所得: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发票金额*核定利润率*25%。

所得税、营业税(城建、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境内承担如按10%或低于10%的协定税率征税项目:

含税金额=不含税金额/1-10%(或协定税率)-5%*(1+7%+3%+2%)-0.03%;如按核定利润率征税项目:

含税金额=不含税金额/1-核定利润率*25%-5%*(1+7%+3%+2%)-0.03%;如为境外劳务:

含税金额=不含税金额/1-0%-5%*(1+7%+3%+2%)-0.03%地税税率问题其中5%为营业税,7%为城建税,3%为教育费附加,2%为地方教育费附加,0.03%为印花税.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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