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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矿一策瓦斯治理方案文档格式.docx

井下各设备之间使用了专用阻燃电缆连接。

中心站能对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进行实时监控。

矿井总回风巷按规定位置安设了瓦斯传感器、风速传感器、温度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风压传感器。

采掘工作面在工作面和回风流中都配置了瓦斯传感器。

局部通风机、水泵等都安设了开停传感器。

矿井共分站9个,大分站2个,安设各类传感器有65台。

(三)工作面报警浓度:

≥0.8%,断电浓度:

≥1.2%,复电浓度:

≤0.8%;

回风报警浓度:

≥0.8%,复电浓度:

≤0.8%,进风报警浓度:

≥0.4%,断电浓度:

≥0.4%,复电:

≤0.4%。

安全监控设备每30天进行调试、校正;

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每7天调校1次。

(四)本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24h不间断运行,并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制度,有1名专职监控管理人员并经过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严禁值班人员人为控制监控系统报警装置。

监测日报表每日由监控中心管理员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并签字。

(五)本矿每个采掘头面配备了专职瓦斯检查员,本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爆破工、电钳工等零星作业人员下井都配戴了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瓦斯检查工每人均配戴了光学甲烷检测仪。

祥情见《老岩湾煤矿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收发记录》。

五、防爆措施

(一)矿井通风系统的保障措施

(二)矿井有稳定可靠的通风系统,通过各种通风设施可保证井下各用风地点有足够的风量和合适的风速,杜绝循环风。

(三)井下电气设备方面的保障措施

1、井下所有电气设备均必须选用矿用防爆型或本质安全型,设备的选择和安装均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2、防爆型电气设备必须经过考试合格的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员检查其安全性能合格后,方准入井。

3、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在入井前需由专门的防爆设备检查员进行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下井。

4、严禁拆卸电器设备配件,非专职人员,不得擅自打开电气设备进行修理。

5、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

6、严禁在井下带电检修、搬迁电器设备。

7、井下电气应做到:

无“鸡爪子”、“羊尾巴”和明接头,有过流和漏电保护,有接地装置;

坚持使用检漏继电器、煤电钻综合保护、局扇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

8、井下矿灯要符合要求,严禁在井下拆开、敲打和撞击灯头和灯盒,矿灯应装有短路保护器。

9、井下使用的高分子材料(如塑料、橡胶、树脂等)制品,其表面电阻应低于其安全值。

10、定期普查井下杂散电流的分布,针对产生的原因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治杂散电流。

11、井下电缆必须选用经检验合格的阻燃电缆。

12、合理选用电器设备,熔断器选择合理,过流保护齐全。

13、井下必须建立接地系统,主接地极、辅助接地极、接地线的材质、面积等必须达到要求。

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14、从事电气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才能上岗。

15、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裸露的带电体必须加装防护设施。

(四)防止火源进入井下、控制瓦斯浓度的措施

配有专职瓦斯检测员及多种气体检测和报警设备。

矿井生产时应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和采掘面的作业规程,严禁各式火种进入井下,严格控制各种火源的产生,井下严禁使用可产生静电的材料。

使用好水炮泥消除放炮产生的火焰;

消除电气产生火源;

消除其它(如金属碰撞)产生的火源。

设计要求矿井在建设和掘进期间必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瓦斯的要求,及时监测并控制采掘工作面、放炮地点、电机附近20米及回风巷中的瓦斯浓度,使其保持在安全浓度范围之内。

(五)瓦斯超限和瓦斯积聚的预防措施

1、所有没有封闭的巷道、采掘工作面和硐室必须保持足够的风量和风速,足以稀释瓦斯到规定界限使瓦斯没有积聚的条件。

2、应保证采煤工作面风路的畅通,对每个掘进工作面在开始掘进前都应构造合理的进、回风路线,避免形成串联通风。

3、局扇必须使用“三专”即专用变压器、专用供电线路、专用开关;

“两闭锁”即风电与瓦斯电闭锁

4、巷道恢复通风或启封密闭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

5、局扇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新鲜风流中,距回风口的距离不小于10米,安设局扇的进风巷所通过的风量要大于局扇吸风量的1.43倍,以保证局扇不会吸入循环风。

6、严格井下各地点的瓦斯检查制度,瓦斯员必须严格执行好《煤矿安全规程》对巡回瓦斯检查制度的相关要求。

7、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安装瓦斯监控系统,并确保监控系统稳定运行。

8、回采工作面严禁下行通风,上下出口必须超前采放。

对采空区局部未来顶的地段,要采取挡风或其它封闭性措施。

采取有效的方法及时处理上隅角瓦斯积聚。

9、对盲巷必须及时封闭或打上紧固的栅栏,每班瓦斯员必须检查有害气体,并作好汇报工作。

10、严格贯通巷道的管理,防止巷道贯通过程中出现风流紊乱,造成瓦斯积聚。

六、隔爆措施

(一)隔爆措施

为防止万一发生的爆炸由局部扩大为全矿性的灾难,设计主要采用设置隔爆水袋的方式作为主要隔爆措施,原理是利用水在爆炸时形成的高温下被汽化为水雾,既降低了爆炸火焰的温度,又降低了空气中的氧含量

(二)隔爆水袋

1、主要隔爆水袋棚设置地点

1)矿井两翼与井筒相通的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

2)相邻两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巷和回风巷。

3)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

2、辅助隔爆水袋棚设置地点

1)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

2)矿井内的煤巷、半煤巷掘进巷道。

3、水袋棚用水量与棚区长度

1)水袋棚的布置方式,本矿采用集中式水袋棚。

2)主要隔爆水袋棚水袋的安装容量为60L/个;

水袋棚用水量按巷道断面积计算,为400L/m2,棚区长度不少于30m。

3)辅助隔爆水袋棚水袋的安装容量为40L/个;

水袋棚用水量按巷道断面积计算,为200L/m2,棚区长度不少于20m。

4)水袋棚的排间距离为1.2~3m。

4、水袋棚的设置位置

1)水袋棚应设置在直线巷道内,禁止将水袋棚安设在巷道局部挑顶的地方。

2)首列水袋棚与工作面的距离必须保持在60-200m范围内。

3)水袋棚与巷道交叉口转弯处的距离,应保持50-75m,与风门的距离应大于25m。

4)在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和煤层巷道掘进中相邻两集中式水袋之间的距离不得大于200m,特殊情况下不得大于250m,在其它巷道里不得大于400m。

5、水袋棚的安装方式

1)水袋棚的安装采用吊挂式,其安装原则是当受爆炸冲击力冲击时,水袋中的水容易泼出。

2)同一排中,水袋之间的间隙与水袋同支架或巷道壁之间的间隙之和不得大于1.5m,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m,两水袋之间的间隙不得大于1.2m。

3)水袋边与巷壁、支架、顶板构筑物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1m;

水袋底部至顶梁〈顶板〉的距离不得大于1.6m;

如果大于1.6m,则必须在该水袋的上方增设一个水袋;

水袋底部至巷道底板的垂距不得小于1.8m。

水袋棚应保持同一高度,需要挑顶时,水袋棚区的巷道断面应与其前后20m长的巷道断面一致。

4)由于各种因素而导致不能在整个巷道宽度均匀布置水袋时,可采用半宽度棚子安装;

禁止在支柱或其它设施的后面设水袋。

5)当水袋采用易脱钩的布置方式时,挂钩位置要对正,每对挂钩的方向要布置合理〈钩尖与钩尖相对〉,挂钩采用6-8mm的圆钢;

制作挂钩角度60度±

5度,弯钩长20-25mm;

严禁用铁丝把水袋吊环扎死。

7、隔爆水袋的使用与管理

1)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明确专人〈或兼职人员〉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

2)隔爆水袋必须实行挂牌管理,其内容应包括:

安装地点、安装时间、数量、水袋规格、棚距长度、维护检查人、检查日期等;

在地面必须建立相应的台帐和记录,做到井上下相一致。

3)矿井防尘系统图上,必须标明水袋的准确位置,棚区长度、水袋棚的安装数量、规格形式及用水量。

4)水袋棚区应有水接头,备有加水软管,损坏的水袋要及时更换,并随时补充水袋中的水量。

隔爆水袋或水面上的积尘应定期清除。

5)水袋棚与工作面距离超过规定时,要及时移动。

6)水袋必须是经过专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有煤安标志的水袋,不合格的水袋严禁下井使用。

8、隔爆水袋的给水系统

隔爆水袋的补给水,是利用井下消防洒水管路在水袋布置处设有补给水接头。

应定期检查水袋中的水量,及时补给。

七、压风自救系统

根据要求,矿井设置了压风自救系统:

全矿共建压风自救站7站。

八、瓦斯管理改进措施

(一)优化生产布局,合理组织生产,为瓦斯治理工作提供基础保障

 

 

1、优化生产布局。

矿井设计要依据瓦斯地质资料详细分析和预测矿井瓦斯灾害情况,根据煤层和瓦斯赋存情况,优化巷道布置,简化生产系统,积极采用先进的支护工艺,保证合理通风断面,明确煤层和工作面开采顺序;

生产系统和布局必须充分考虑瓦斯治理的需要,并贯穿于新建、改扩建、水平延深、生产准备到工作面衔接的各个环节;

投产前,必须完成有关瓦斯治理工程,具备瓦斯治理的各项功能和条件,否则不准投产;

现有生产矿井要落实瓦斯治理的有关规定,完善瓦斯治理工程,调整和优化生产布局;

科学合理确定工作面走向和倾斜长度,实现安全高效、合理集中生产。

2、合理组织生产。

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能力编制生产计划和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同一煤层只能有1个回采工作面进行生产,严禁超强度组织生产;

严格劳动组织管理,按照核定能力和生产计划核定劳动定员,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

坚持正规循环作业,采掘工作面要确定合理的推进度,采掘进度要与支护、通风等工序相协调,保证各辅助环节及时跟进到位。

3、坚持正规开采。

矿井要加强生产准备,始终保持水平、采掘工作面的正常接替与衔接。

矿井开拓系统形成后,方可进行准备巷施工;

准备采区必须在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

采煤工作面必须在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安全出口,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按规定淘汰落后和非正规采煤方法、工艺。

(二)建立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的通风系统,确保通风可靠

1、确保系统合理。

矿井必须具备独立完整的通风系统,并不断优化,适应矿井延深和采掘接替的变化,保持系统的简单、稳定、可靠。

应根据矿井实际情况,按规定进行通风阻力测定,明确通风系统合理的通风线路、通风阻力和阻力分布比例,通风系统不合理时,应当进行系统改造。

矿井通风阻力必须符合《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的规定,否则应采取降阻措施;

矿井的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2、确保设施完好。

煤矿要保持风机、风门、风筒、密闭等井下通风设施及构筑物完好。

矿井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要按规定定期检测、检修和维护,实行挂牌管理,专人负责并持证上岗,按规定进行反风演习,保证通风设施完好、正常运行;

要加强对风门、风筒、密闭等通风设施及构筑物设置的管理,明确构筑标准和验收程序,已有设施要建立检查和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其完好情况,保持通风设施完好可靠,防止风流短路、系统紊乱和有害气体涌出;

总回风巷、主要回风巷不得设置风流控制设施。

应尽量减少通风构筑物,减少漏风,提高有效风量率;

要加强通风巷道维护,保证风流畅通。

3、确保风量充足。

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和各供风场所的配风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风速、有害气体浓度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不能满足用风需要时,应当进行系统改造,否则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和采区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矿井主要通风机应当双机同能力配备,实现双回路供电;

矿井开拓、准备采掘作业前,准确预测瓦斯涌出量,制定通风风量计算和配风标准,编制通风设计,保证采掘面配风充足;

硐室配风量要满足设备降温、空气质量符合规定、有害气体不超限的要求;

矿井有效风量率应达到87%以上。

矿井风量应当在满足井下各工作地点、通风巷道和硐室等用风的前提下,加强通风能力配备,具备充足、合理的富余系数,提高矿井抗灾能力。

开采自燃煤层的采区,风量配备要在满足防治瓦斯的前提下进行有效控制,满足防范自然发火的要求。

4、确保风流稳定。

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建立和执行测风制度,对井下用风地点和通风巷道定期测定风量,并根据生产变化及时对通风系统和供风量进行调整,保证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供风地点风流稳定可靠。

废弃巷道、盲巷和与采空区联通的巷道要及时进行封闭;

尽量减少角联通风,对无法避免的角联通风巷道要进行有效控制,确保风向、风速稳定,严禁在角联通风网络内布置采掘工作面;

要根据采掘进度及时施工永久通风设施,杜绝通风工程亏欠,并确保风流稳定,控制可靠。

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或全风压通风;

矿井掘进工作面必须实行“三专两闭锁”,采用“双风机、双电源”,并实现运行风机和备用风机自动切换,保持局部通风机连续运转、均衡供风、风流稳定。

(三)建立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的监控系统,确保监控有效

1、确保装备齐全。

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安装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安全监控系统的中心站、分站和传输电缆、传感器等设备要齐全,数量和安装设置要符合规定。

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双机或多机备份,备份主机能在5分钟内投入工作;

有不小于2小时在线式不间断电源,有接地、防雷装置及录音电话;

矿调度室内有主机或显示终端;

联网主机有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

井下分站应设置在进风巷道或硐室中;

井下设备之间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

2、确保数据准确。

健全完善各种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制定安全监控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维护调校等规章制度,完善图纸台账,配备足够的管理、维护、检修、值班人员,并经培训持证上岗;

监控主机能显示所有传感器的真实信息,监控中心能适时反映监控场所和对象的真实状态;

与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及时维护、定期调校,保证系统运行稳定、数据准确可靠。

3、确保处置迅速。

建立和完善瓦斯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措施。

完善网络中心和服务机构非正常处置程序和应急预案,确保网络和系统正常运行并发挥其监测、控制和预警作用。

加强监控中心的值班、值守,明确值班、带班人员的责任,当瓦斯超限和各类异常现象出现时,要迅速做出反应,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及时处理瓦斯异常问题。

(四)构建责任明确、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督严格的管理机制,确保管理到位

1、确保责任明确。

健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瓦斯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的责任制度体系,保障瓦斯治理规划、目标、措施的制定实施和体系、机构、投入的落实;

细化瓦斯治理和安全生产责任,并分解落实到煤矿企业各个层级、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

健全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设立由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直接管理的科研、设计、地测、生产技术、“一通三防”等技术部门和机构;

矿井必须按要求设立通风、安全监控等专业队伍,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涉及瓦斯治理的开拓部署、采掘巷道布置、生产系统调整和技术规范、标准、措施的制定,以及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的推广应用等重大技术问题,必须由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责决策。

2、确保制度完善。

建立健全瓦斯防治规章制度,把通风、监控、防尘、防火等各个环节、各个岗位的工作要求,全部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做到有章可循。

根据井下条件的变化和随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修改、充实、完善规章制度和各项措施。

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及时排查治理瓦斯等隐患;

建立瓦斯等有害气体的检查制度,配备足够的瓦斯检查人员,落实巡回检查和专人检查规定;

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建立瓦斯超限追查制度,查找和消除事故隐患。

建立排放瓦斯管理制度,落实安全排放措施,确保瓦斯排放安全;

建立通风系统调整管理制度,明确程序、分级审批、专人指挥,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批;

建立巷道贯通管理制度,保证贯通两巷的正常通风和系统稳定、瓦斯不超限;

要建立机电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矿用设备安全标志管理,加强机电设备和供电系统维护,按规定定期检测检验,及时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坚决杜绝失爆,保障供电安全。

3、确保执行有力。

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培训,保证对规章制度的正确理解和掌握,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提高执行能力;

要将瓦斯治理的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道工序;

建立瓦斯治理定期研究和推进机制,明确工作标准、工作程序和执行标准,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专题研究一次瓦斯治理工作,定目标、定责任、定进度,及时研究解决瓦斯治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保职责和制度的落实;

要坚持从严要求、一丝不苟,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厉惩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要积极发挥党、政、工、团、妇联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群防群治。

(五)全面落实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的政策措施

1、制定和实施瓦斯治理工作规划。

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底数、分析现状和问题的基础上,明确瓦斯治理的目标、任务、重点和保障措施,抓住关键环节,确定瓦斯治理和利用的重点工程,落实具体的项目和资金,提出分步骤达到的要求。

2、严格安全准入。

将瓦斯治理工程作为煤矿新建项目核准。

(六)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瓦斯治理工作

1、加强瓦斯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充分发挥瓦斯治理协调领导小组的作用;

强化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把瓦斯治理和安全生产纳入政绩业绩考核内容。

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加强对瓦斯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瓦斯治理政策措施落实力度,完善瓦斯治理指标考核体系,推进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

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的负责人,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完善制度,明确职责和权利,加强监督和考核,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在本企业的贯彻落实。

2、深化瓦斯隐患排查治理。

对煤矿“一通三防”工作,包括通风系统、监测监控以及机构队伍、规章制度、安全投入、现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进行排查和治理;

建立健全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落实企业隐患治理的主体责任。

对瓦斯隐患的治理,要做到项目落实、资金落实、责任落实、进度落实。

3、加大瓦斯治理投入。

加大瓦斯治理配套资金的支持和引导力度,重点用于瓦斯隐患治理;

持续增加安全投入,按需提取煤炭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的安全费用重点用于瓦斯治理,以保证通风、防火、防尘、监控系统的稳定可靠,设备设施到位。

加强煤矿安全技改项目的审查和组织实施,定期检查煤炭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煤矿安全改造项目执行情况,确保煤炭安全生产费用配套资金真正发挥作用,提高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4、依靠科技进步推进瓦斯治理工作。

根据本地区煤层地质条件和瓦斯赋存特点,深入研究瓦斯灾害发生机理;

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煤矿瓦斯治理技术装备。

5、着力推进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建设。

根据瓦斯灾害和地质赋存特点,统筹规划,分步推进,分类指导,典型引路,一矿一策,研究探索和不断丰富瓦斯治理技术手段,构建适合本矿井特点的瓦斯灾害防治技术体系,推进构建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建设,本企业瓦斯灾害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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