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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鉴于出口退(免)税业务的特殊性,出口企业办税员参加培训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安排,到指定培训点培训。

三、证件管理

(一)《培训合格证明》和《办税员联系卡》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

《培训合格证明》由培训机构发放,《办税员联系卡》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核发。

(二)办税员在办理购票等涉税业务时,必须出示《办税员联系卡》。

《办税员联系卡》仅限于办税员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涂改。

如有遗失,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审核后予以补发。

(三)办税员不再从事办税员工作的,或税务机关认为需办理证件注销手续的,由纳税单位负责向办税员收缴《办税员联系卡》,并交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证件注销手续。

第二章涉税事项办理--税务登记

概述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开业、变更、歇业以及生产经营等活动等情况进行的登记事项,可以分为:

开业登记、变更登记、税务登记换证、注销登记等种类。

一、申请受理场所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二、法律责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注意事项

税务登记集中管理采取“分散受理、集中核准、分别制证”的办法。

除特定行业(企业)外,对新增纳税人均实行由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属地征管的原则。

一、开业登记

(一)办理条件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企业法人登记请提供以下资料及表格:

(1)工商营业执照;

(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

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

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

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3)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如为外商投资企业,则提供批准证书,如为外资银行、外资保险公司等外资金融企业,则提供银监会或保监会的批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本市范围内迁移企业不需要提供);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

(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有限公司提供);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7)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

(8)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

(9)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或《准予迁出通知书》;

(10)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提供:

①企业基本情况表;

②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③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11)加盖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表;

(12)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13)承诺书。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登记请提供以下资料及表格:

(1)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或其它设立证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5)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

(6)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或《准予迁出通知书》;

(7)加盖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表;

(8)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9)承诺书。

3.本市分支机构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或注册证;

(4)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件;

(5)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6)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

(7)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或《准予迁出通知书》;

(8)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提供:

②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③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9)加盖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表;

(10)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11)承诺书。

4.外省市分支机构和外国代表处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登记证;

(11)承诺书。

5.临时税务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包括临时个体登记、外国承包商等):

(1)临时营业执照或注册证;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

(3)项目合同或协议书(临时个体登记不需提供);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5)加盖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表;

(6)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7)承诺书。

6.个体经营应提供以下资料:

(2)业主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

(5)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

(6)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三)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

二、变更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按不同变更内容提交下列资料:

1.变更纳税人名称:

(1)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登记证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

(3)如变更分支机构名称还需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

(4)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证书;

(5)旧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6)加盖单位公章的《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

2.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或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书;

(3)旧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4)加盖单位公章的《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

3.变更地址(仅指地址变更但不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情况):

(3)变更后的注册地(经营地)房屋产权证或使用权或租赁的有效证明文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

(4)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证书;

(5)旧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7)加盖单位公章的《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

4.变更经营期限或有效期:

(2)加盖单位公章的《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

5.变更注册资金或投资情况:

(2)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证书;

(3)验资报告;

(4)产权交割单;

(5)如有股东变更的,须提供相应的股权转让协议、新增股东的税务登记证或身份证;

(6)加盖单位公章的《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

6.变更注册类型:

(3)投资单位税务登记证;

(4)旧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5)加盖单位公章的《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

7.变更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仅指经营范围变更但不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情况):

(2)旧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3)加盖单位公章的《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

8.变更总机构名称:

(1)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其他设立证书;

(2)总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它设立证书;

(3)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

9.变更税务登记表部分内容:

(1)变更财务负责人:

①财务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等);

②加盖单位公章的《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

(2)变更投资总额:

①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批准证书、内资企业提供相关证明;

②加盖单位公章的《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

三、注销税务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办税服务大厅提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

2.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办税服务大厅提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

3.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办税服务大厅办理迁移注销税务登记,再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4.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办税服务大厅提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

5.纳税人应根据《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进行清税,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注销税务登记清税申请审核表》;

3.《注销税务登记清票申请审核表》;

4.《发票领购簿》,以及未使用的空白发票、未验旧发票存根联;

5.税务登记证国地税正副本;

6.企业和单位主管部门或董事会决议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总机构同意终止的相关决议;

7.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工商执照决定书;

8.《退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审批表》(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纳税人提交);

《税控收款机注销登记表》(使用税控收款机纳税人提交);

9.《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书》(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交);

10.《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注销审批表》(涉及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纳税人先办妥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手续后提供);

11.《取消货运自开票资格通知书》(原货运自开票企业提供);

12.《下放企业注销审批表》(市局下放户需提供)13.税务机关规定的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纳税人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根据不同类别提供以下资料或进行前置审批:

1.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清算审计报告;

2.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纳税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历年的经费审计报告,按实际取得收入纳税、免税或暂不予纳税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提供在华从事工作的报告书面说明;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时应提供防伪税控开票金税卡和防伪税控IC卡;

已开具尚未报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帐联及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注销当月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

《企业金税卡、IC卡移缴清单》;

《退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申请表》;

4.税控收款机用户申请注销税控收款机时应提供税控收款机;

税控卡;

用户卡;

空白发票以及注销当月已开具的发票清单;

《税控收款机注销登记表》;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运输企业、税控收款机用户,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注销当月已开具发票的存根联电子数据。

(三)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四、遗失补证

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市级以上(含)报刊上声明作废。

1.在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的收据或发票;

2.登载遗失申明的报纸包括报头或者刊头(报刊需要对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发证机关名称作遗失声明);

3.《税务证件遗失报告表》一式三份;

4.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五、税务登记验证、换证

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换证或联合年检的公告要求,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换证或联合年检。

1.税务登记换证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2)营业执照或其他设立证书和各;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和各;

(4)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的房屋产权证或租赁证明(如属租赁,还需提供该租赁房的房屋产权证)和各;

(5)房屋、土地和车船的有关证件(房屋所有权或产权证书、土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船舶证书》)和各;

(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的身份证件和各;

(7)验资报告或资金来源和各;

(8)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和各;

(9)《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10)《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

(11)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税务登记验证

应以上海市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最新文件要求为准。

3.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1)《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报告书(×

×

年度)》;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上年度审计报告;

(4)上年度财务年报;

(5)验资报告。

(三)办理时限根据文件规定。

涉税事项办理--发票管理

发票是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发票管理包括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等环节。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窗口、综合受理窗口)。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1.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2.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3.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4.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5.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6.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1.新办纳税人应先进行初次发票核定,领取《发票领购簿》,才可领购发票。

纳税人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先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发票使用: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如实开具,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发票联、抵扣联均应加盖纳税人发票专用章(有特殊规定无需加盖的除外);

发票不得外借,不得为他人代开;

应按各类发票规定范围使用;

应顺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3.发票保管:

企业发票应由发票管理员专人保管;

统一发票应存放于专柜,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存放于保险箱内;

作废发票应全份保存,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保存十年。

一、初次发票种类、版本、数量申请以及领取《发票领购簿》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已领取税务登记证,办理领取发票领购簿手续的纳税人,第一次申请发票核定。

纳税人申请发票初次核定,一般应经税务机关实地核查且符合相关要求;

对未经实地核查的,纳税人急需使用发票的,仅可对不可抵扣的发票申请核定;

对实地核查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二)办理领取《发票领购簿》的手续。

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可提供下列资料,办理领取《发票领购簿》的手续。

(1)《发票印制、购用登记表》(一式);

(2)领购发票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等);

(3)发票专用章印模;

(三)办理初次发票种类、版本、数量申请。

1.普通发票初次核定受理资料:

(3)《发票领购簿》(4)申请以下特种普通发票所需的相关材料:

①《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或《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需提供交通部的批准文件(证书);

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统一发票》需提供市外经贸委核准的备案文书;

③从事保险中介服务的需提供保险中介经营许可证(《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④货物运输业发票需提供《货运自开票企业税控器具初始化信息审批表》,申购其他货运发票需提供交运部门批准的《道路运输许可证》;

⑤农牧渔业发票需提供经批准的减免文书;

⑥停车定额发票需提供物价部门出具的收费许可证件以及上海市道路运输行业备案证明(物业管理公司不需提供上述证件,但应当提供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协议或合同);

⑦报关代理业发票需提供行业许可证。

(5)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已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初次核定所需资料:

(1)《发票核定申请表》;

(2)《发票领购簿》(3)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二、调整发票种类、版本、数量申请

1.纳税人现有发票种类不能满足日常经营业务需要,需增加发票种类,申请增加的发票种类应与纳税人的实际经营范围相适应。

2.纳税人现有发票数量不能满足日常经营业务需要,需增加发票数量,申请增加的发票数量应与近三个月所购发票的月平均数量相符。

1.《发票核定申请表》;

2.《发票领购簿》3.申请增加以下特种普通发票所需的相关材料:

(1)《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或《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需提供交通部的批准文件(证书);

(2)《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统一发票》需提供市外经贸委核准的备案文书;

(3)从事保险中介服务的需提供保险中介经营许可证(《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4)货物运输业发票需提供《货运自开票企业税控器具初始化信息审批表》,申购其他货运发票凭交运部门批准的《道路运输许可证》;

(5)农牧渔业发票需提供经批准的减免文书;

(6)停车定额发票需提供物价部门出具的收费许可证件以及上海市道路运输行业备案证明(物业管理公司不需提供上述证件,但应当提供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协议或合同);

(7)报关代理业发票提供行业许可证。

4.税务机关规定的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三、普通发票领购

已办理税务登记并领取《发票领购簿》的纳税人需要使用发票的,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1.《发票领购簿》;

2.需验旧的已用发票存根;

3.购票人员《办税员联系卡》(法人代表、个体户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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