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开元安全生产规章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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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临时线审批制度

23、气瓶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原则

目的

为明确我公司各级人员、各职能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和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等法律法规精神内容制订本制度:

1、凡属本公司的员工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

2、公司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为各项工作创造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3、公司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安全教育工作,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4、公司除贯彻执行本制度外,还必须同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

原则

第一条、公司安全工作实行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第一负责人制度。

总经理为本公司安全工作的第一负责人。

第二条、公司的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负责的同时对各自的上级领导负责。

第三条、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公司的每个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做到各有职守,各负其职。

安徽开元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二0一二年五月九日

第一节入厂教育

一、三级教育

新入厂人员均须经过公司、部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

1、厂级教育(一级),由制造部组织。

教育内容包括: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等,一般安全知识,本厂生产特点,重大事故案例,厂纪厂规及入厂后的安全注意事项,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安全装置和工具、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应急药品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知识,并经考试合格,方准分配车间及部门。

2、部门级教育(二级),由归属部负责,教育内容包括:

部门生产特点,工艺流程,主要设备性能、安全技术规程和制度、事故教训、防尘防毒设施的使用及安全注意事项等,并经考试合格,方准分配到工段、班组。

3、班组级教育(三级),由工段、班组长负责,教育内容包括:

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技术规程、事故案例及预防措施。

二、调岗、复岗教育

转岗调动及脱岗半年以上的职工,必须对其再进行二级或三级安全教育,其后进行岗位培训,考试合格方准上岗作业。

第二节日常教育

1、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技术和遵章守纪教育,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定期研究职工安全教育中的有关问题。

2、应举办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学习班,充分利用多种宣传形式(展览、宣传画、安全专栏等)开展对职工安全和工业卫生教育。

3、各部门应定期开展安全活动,班组安全活动每周一次(即安全活动日)。

4、在大修或重点项目检修、安装以及重大危险性作业时,制造部应督促指导各检修单位进行检修前的安全教育。

5、职工违章及重大事故责任者和工伤人员复工,应由所属单位领导或制造部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内容记入“职工个人安全档案”内。

第三节特殊教育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制度规则》的要求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2、对特种作业人员,按各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的期限组织复审。

3、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投产前要按照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进行独立作业。

4、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后,制造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事故的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四节教育要求

1、企业负责人每年接受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少于40学时,各部门管理负责人每年接受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少于30学时。

2、、班组长每年接受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工人不得少于15学时。

3、安装队长、安装工人每年集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4、新工人、调换工种的工人不得少于6学时,部门、班组不得少于6学时,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公司制造部对员工要进行劳动保护教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标准及规范和安全规章制度等培训。

6、部门要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定,现场的管理制度等培训,要做到融会贯通。

7、班组要对所属人员进行本岗位操作,文明生产的基本要求和劳动纪律,防护用品穿戴等学习后方可上岗操作。

8、制造部每月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分析并进行与之相关的规范教育。

第五节安全考核

1、公司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由制造部负责。

内容包括:

a、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

b、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c、本企业生产工艺。

d、本企业所接触的对人体的危害,预防和急救处理原则。

e、所管部门或业务范围内要害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项。

f、车间各类安全装置的种类和作用,以及管理方法。

g、本企业劳动保护用品、器具、应急药品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

j、建设部颁发《安全生产禁令》中的有关规定。

2、车间、工程施工中的安全技术考核,由车间(班组)或工程部门领导负责组织,安全员具体执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b、本岗位的生产特点,对人体的危害,预防和急救处理原则。

c、本岗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程和管理制度。

d、本岗位的各类安全装置的类型和作用及其维护保养方法。

e、本岗位劳动保护用品、器具、应急药品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

f、本岗位的技术流程和开停安全注意事项。

g、建设部颁发《安全生产禁令》中的有关规定。

第一节任务与要求

1、安全检查是搞好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手段,其基本任务是:

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和隐患,督促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指挥作业、违反纪律。

3、安全检查活动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和具体计划,并制订《安全检查表》。

4、必须建立由企业负责人和有关职能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做到边检查、边整改,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第二节形式与内容

1、综合检查分为:

公司、部门、班组三级,分别由主管经理、车间主任、班组长组织有关部门和班组人员以查思想、查领导、查纪律、查制度、查隐患为中心内容的检查,公司级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部门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班组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

2、专业检查由专业部门主管领导组织本系统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二次。

4、日常检查分岗位工人和管理人员巡回检查。

生产工人上岗应认真履行岗位安全责任制,进行交接班检查班中巡回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所属范围内进行检查。

5、各种检查均应编制相应的安全检查表,并按检查表内容逐项检查。

第三节整改

1、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应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落实整改措施。

2、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但有整改条件的隐患项目,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做到“三定”“四不推”限期整改。

3、车间、部门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措施外,应书面向公司报告。

4、对物质技术条件暂不具备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应急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5、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都应对检查出的隐患和整改情况报告上级部门,重大隐患及整改情况应报制造部门存档。

为加强对生产过程中的危险作业管理,防止高空坠落、触电、火灾、中毒、爆炸等重大事故发生,特制订本标准。

一、基本定义

对操作本人,对周围与其他人和企业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险的组业,称为危险作业。

二、危险作业范围

1、高空作业

2、带电作业

3、禁火区域内对忌火器物进行明火或易燃作业。

4、爆破或有爆炸危险作业。

5、有中毒和窒息危险作业。

6、手进入没有安全防护措施的“冲压、木刨”和“虎口”作业。

7、在轻质屋面下的作业。

8、符合标准定义的其他作业。

三、审批手续

进行危险作业应有下达任务部门和具体执行部门共同向行政部申请,经制造部门现场检查,提出安全措施交执行部门进行落实同时开具危险作业许可证后方可批准施工。

四、危险作业人员条件

1、身体健康,没有妨碍本作业的疾病和缺陷。

2、工作认真负责,经过安全技术教育后具有本作业所需安全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3、作业前,作业中严禁喝酒。

五、安全作业

1、危险作业中需指派熟悉工艺,认真负责的监护人员到现场负责监护作业的安全。

2、危险作业时要戴好劳保用品,用具要完好可靠符合安全要求。

3、作业区整洁,道路畅通,要有明显标志和告示。

4、危险作业完成后应进行现场整理和清点并向行政部报告。

5、夜间如有危险作业,则行政部应将危险作业情况告知当日值班人员重点检查和督促监护。

六、考核

对违反或不执行“危险作业申请”者应根据情节轻重,后果情况等,按违章违纪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七、惩罚

1、凡未按本规定办理申请、审批程序而擅自作业的(无证作业),每发现一次对当事人记大过处理,发生事故的,按违章作业追究当事人责任。

2、未按本规定要求填写申请或《申请单》相应栏目内无有责任人签字确认的,对当事人记记过处理,对下一级接受人记记过处分。

3、相关责任部门岗位准备工作而未落实的,处罚相关负责人记过,因未落实相应措施而引发事故的,责任岗位负责人负担事故赔偿总额的10——30%。

4、作业监督人擅自离开作业现场,处以记过处理,事故发生时不在现场二到三次处以大过处分,重大事故发生时监护人不在现场公司追究经济责,同时移交当事人至公安等机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3-1高处作业管理制度

一、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通过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三、高处作业前,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四、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凡不适合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五、吊装升降机严禁载人。

六、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严禁用绳索代替安全带,戴好安全帽,随身携带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

七、高处作业一般不应交叉进行,因工序原因必须在同一垂直线下方工作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防范措施,否则不准作业。

八、遇四级以上的风力或其他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九、高处作业人员在邻近带电导线的场所作业时,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

3-2电气检修安全管理制度

一、电气检修必须执行电器检修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行政部门电气技术负责人签发,经工作许可人许可,并办理工作许可证后方可作业。

二、不准在电器设备、供电线路上带电作业,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和拆下熔断器,同时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等标准牌,工在未结束或未得到

许可,不准任何人拿标示牌送电。

三、必须带电检修时,应经过主管电气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员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由带电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四、在接电线路和设备上装设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确认无电后,在作业地段两侧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设备和线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

五、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准进行作业。

六、外线、杆、塔、电缆检修,在作业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确定符合规定方可作业。

七、在带电设备附近动火,火焰距带电部位最小距离10KV以下为1.5米,10KV以上为3米。

八、架设临时线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办理临时接线申请单,经能源科保安部批准后实施。

380伏绝缘良好的橡皮临时悬空架设距地面室内不少于2.5米,室外不少于3.5米。

九、更换熔断器,要严格按照规定选用熔丝,不得任意用其他金属代替。

十、逼雷、静电接地装置定期检修、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根据《消防法》,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行政部根据各部门、车间的实际情况,确保各部门、车间的最低配置量,据此进行配置,并制定更新、充装计划。

二、各车间、部门与行政部共同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登记造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

三、行政部定期组织培训,确保本公司员工均能正确使用操作消防器材。

四、各车间、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消防通道,确因临时需要,需经行政部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不得以任何理由动用、挪用、拆除、破坏消防设施、器材。

六、消防器材使用后,应及时上报行政部,由行政部进行灌充装。

七、凡因管理原因使消防器材在事故中不能发挥作用,将根据后果大小追究保管人的责任。

八、惩罚

1、消防器材无事故发生不得擅自动用,如有违反将对直接责任人记过处分。

2、部门配备的消防器材,在安全人员检查时,如发现缺少将对所在的车间主任和负责人各记过一次。

3、消防器材使用后未及时上报,将对责任人记过处分。

4、如发生事故后,发现车间配备的消防器材未及时充装,则给予所管辖质安人员记过处分。

根据劳保用品选用规则及劳保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目的:

强化岗位作业控制,明确劳动防护用品的配置和发放标准,保障劳动防护用品的合理穿戴,减少工伤事故发生,合理控制劳动防护用品费用。

二、使用范围:

本规定适应于本公司各类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采购、保存、申领、使用及监督管理等环节的控制。

三、定义:

耐用劳动防护用品指工作服、工作鞋等使用期限较长的劳动防护用品,其它均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四、采购申请:

仓管部于每月25日前根据公司确定下个月的配置数量及最低库存要求,及时提交采购清单,经行政部核实确认后转交供应部。

五、采购及质量:

供应部根据采购清单要求进行市场采购,确保劳动防护用品供应商为经过当地劳动部门批准的具有经营资质的单位,保留其经营资质证明并告知行政、生产、仓库等有关部门。

六、检验:

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进厂后,供应部通知制造部,由制造部现场检验,确保无误后,检验人签字,检验不合格时一律予以退货。

七、入库保管:

仓管坚持凭发票、进货单、合格检验单收货并办理入库手续,严格禁止未经检验的劳动防护用品入库。

库存期间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劳动防护用品无损坏及变质,同时做好相关登记台帐。

八、领用发放:

耐用劳动防护用品坚持按周期领用规定,由车间主任开据领料单并附花名册交制造部,制造部负责人核对确认后交仓库发料。

九、穿戴使用:

员工在岗操作时,必须按《劳动防护用品配置标准》要求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制造部负责协调保障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及时发放,。

十、检查与惩罚:

制造部及生产部分别作为公司的检查部门,负责组织执行公司各岗位的日常检查及定期检查,公司领导实行不定期检查,检查发现未按要求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当事人处以警告一次,直接管理者处以警告一次,满5人/次,给予车间主任追加警告一次,月累计10起,部门经理处记过一次。

十一、事故责任界定:

未按要求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导致相关的工伤事故,事故责任界定时当事人按违章操作论处。

十二、公用品保管

车间或岗位所配备的以适应少量临时作业的公用品直接负责人为岗位负责人,相关部门应采取妥善措施保证其正常使用,发生损坏或丢失直接追究负责人责任,由相关负责人按内部管理要求分解分摊。

1、采购

(1)批量采购,由生产(经营)部门提出采购申请,报主管副总批准后执行。

(2)月采购,由使用单位于每月15日前,向生产(经营)部门报需求计划,经审核,报主管副总批准后执行。

(3)急需用品,由使用单位向生产(经营)部门报临时需求计划,经审核,报主管副总批准后执行。

2、装卸运输

(1)装卸化学品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碰撞、倾倒重压和摩擦,不得损坏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装卸。

(2)运送化学品,应根据其性质,采取防火、防爆等措施。

3、储存保管

(1)仓管员应熟知化学品的性质,具有安全防护知识。

(2)仓管员要严格遵守库房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严格履行保管职责。

(3)不得在化学品库房内饮食、吸烟、休息和办公。

(4)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雷、干燥等安全设施。

(5)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并设专人保管,而且要根据其性质限量储存。

(6)要严格遵守入库验收制度,核对、检验进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铭牌等,不合格品严禁入库,并定期检查。

(7)化学品应该分类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8)易燃、易爆或容易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品,应当在阴凉、通风处存放。

(9)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毒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10)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备有足够的相应消防器材和设施,以及报警装置。

4、领取和使用

(1)化学品的使用单位根据生产需要制定需求计划,说明化学品的存放时间、地点、用量,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领取。

(2)易燃、易爆,必须随用随领,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库房。

(3)使用化学品的场所,应根据化学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隔离等安全设施。

(4)操作者工作前必须穿戴好专用的防护用品。

5、报废处理

(1)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统一回收。

(2)统一回收的包装箱、瓶桶等,报请生产(经营)部门共同处理,严禁随一般垃圾运出。

一、驾驶人员

1、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驾驶证(操作证)方准驾驶与驾驶证相符的机动车辆,严格禁止无证驾驶。

驾驶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驾驶证,禁止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2、驾驶人员的基本条件:

(1)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

(2)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驾驶人员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具有本专业所需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3、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禁止超速行驶、酒后开车。

进入厂区内行驶的各种车辆严禁超高、超载、超速行驶,超车时不准妨碍被超车辆行驶和行人安全。

4、各种车辆均按规定乘人,未经有关部门同意,厂区机动车不得擅自开出厂外。

5、各类车辆必须遵守厂区内划分的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指示行驶,厂内机动车辆应按规定的工作路线行驶。

6、使用叉车作业时,凡无副驾驶员座位的叉车禁止携带人员行驶。

7、在无划分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厂区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辆在中间行驶,非机动车和行人*右边行驶。

机动车辆行驶时遇有非机动车和行人横过车道时必须停车或减速让行。

二、厂区道路

1、厂区主要通道要设立明显的交通标志,车辆停放不能影响厂区交通安全,且不得在厂大门周围20米、车间进出口周围10米以及消防通道的拐弯处停放。

2、厂区交通限速为15公里/小时,叉车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转角处、十字路口、进入车间的汽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叉车不得超过3公里/小时。

3、厂区道路应保持平整、完好,厂区植树、绿化和架空管道不应妨碍机动车辆正常通行。

在厂区道路的交*路口、跨越道路的架空设施和重要路段处应设置必要的反光镜、限高标志、限速标志等交通安全设施或标志。

4、厂区道路实施养护、维修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厂区主要道路断路施工,必须到安技部办理手续,且通知保卫消防部。

5、所有进出厂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接受门卫管理人员的检查和登记。

三、交通事故处理

1、事故报告

a.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在做好保护现场,及时抢救伤员和企业财产的同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等待处理。

b.当事人应及时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情况等向单位领导和安技部报告。

c.在工厂区域内发生事故后,除保护好现场外,应报告安技部。

2、事故处理a.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事故原因和经过的调查,妥善处理有关善后工作。

发生重大以上的交通事故时,安技部应赶赴事故现场或委托有关单位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调查。

b.对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人员,按照工伤事故进行统计上报。

c.工厂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安技部组织运输部、事故单位按照《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制度》进行调查和处理。

对忽视厂内交通安全,违反安全生产制度、规程,违章作业的有关责任者,按公司有关考核规定执行。

1、目的

为加强本公司生产区的管理,确保本公司员工及外来单位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本公司和外来单位的财产安全,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进入本公司生产区的外来单位及所有外来人员。

3、主要内容

3.1各类外来合同中,必须订有明确具体的安全内容和要求。

3.2外来单位人员进入生产区作业前,必须由综合部、安环部及外来单位负责人对其进行以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并按规定进行登记。

3.3我公司与外来单位属于甲方、乙方关系,按有关规定,乙方在生产中发生事故,责任自负。

3.4外来人员进入车间必须遵守本公司各项有关规定。

3.5外来单位人员工作时间按我公司作息制度执行,如果要提早或推迟下班,需经安环部同意。

3.6外来人员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操作,其他专业工种也要有合格的业务水平,有一定的安全基础知识,普工、杂工等一律不得从事技术性的工作。

3.7外来单位在厂区生产,运输行车路线必须按本公司的交通安全管理执行,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5公里。

3.8外来单位所用的噪音设备,不能超过九十分贝,以免影响正常的生产和工作。

3.9外来单位没有安全防护装置的机电设备,不得在生产区使用。

3.10外来单位使用本公司电源时,必须事先向公司制造部提出申请,再由外来部门按照规定办理,不得自行其事。

3.11外来单位人员进行危险性的作业时,须报安环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3.12厂区内各种防护设施,如护栏、设备预留口的盖板、跳板、安全网绳、地沟、操作台板等,未经本公司安环部同意,不得移动或拆除。

3.13外来工程生产过程中,如遇与合同不同处或合同中难以包括的具体问题须经双方妥善商定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进行。

3.14外来单位人员在生产过程中,要注意保证生产现场道路和通道畅通。

每项生产作业完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否则不予办理工程结算。

3.15外来人员要遵守本公司各项管理制度,违反者按本公司制度处理。

3.16外来人员在装卸作业时,须作到文明装卸,严格遵照“操作规程”作业。

3.17外来人员未经有关负责人同意,不得随意进入与作业无关的生产区域,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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