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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农产品加工等;

(三)商贸类:

包括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娱乐业、宾馆酒店业、租赁业、外贸业等;

(四)交通运输类:

包括铁路、公路、航空、管道运输、水上运输等;

(五)房地产类:

指房地产开发企业;

(六)建筑安装类:

包括建筑、工程公司、设备安装企业等;

(七)公用事业类:

包括医院、学校、文化、传媒、公共服务业等;

(八)综合类:

上述以外的其他企业。

第三章评定指标与等级

第八条指标体系。

评级指标体系由基本素质、市场竞争力、银行信用、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规模及经营能力、发展能力等七大类组成,并分别设置各类指标标准值和权重(详见附件一)。

C五个等级:

(一)AAA级,属于“重点支持”的客户。

其标准是:

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含);

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最高分只能评AA级。

1、利息偿还率或到期信用偿还率指标未得满分;

除房地产企业外,当期经营性现金流量小于0、资产负债率高于70%;

2、房地产类资产负债率高于60%,近两年年均销售收入低于5000万元,近三年平均现金净流量小于0;

3、房地产、建筑安装类企业资质未达到二级以上(含)。

(二)AA级,属于“积极支持”的客户。

综合得分在80分以上(含)、90分以下(不含),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则只能评为A级。

2、房地产类资产负债率高于65%,其他企业资产负债率高于80%。

(三)A级,属于“审慎支持”的客户。

综合得分在70分以上(含)、80分以下(不含),但房地产类资产负债率高于80%,

其他企业资产负债率高于90%的,则只能评为B级。

(四)B级,属于“限制支持”的客户,其标准是:

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上(含)、70分以下(不含),或得分在70分以上,但属于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或对象的,应该认定为B级。

(五)C级,属于“不予支持”的客户。

得分在60分(不含)以下;

或虽得分在60分以上,到期利息偿还率或到期贷款偿还率指标未得分。

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直接认定为C级。

1、生产设备、技术和产品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发展的客户;

2、关、停、资不抵债客户;

3、生产经营部正常、管理混乱,连续三年亏损已无法编制财务报表的淘汰客户;

4、客户或主要管理人员出现逃废银行债务、被人民银行或银监会列入黑名单或被银行同业协会公布为不守信誉的客户。

第十条加分条件及标准。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初评得分达到A级以上(含)、并满足相应附加条件的可给予加分,但加分总额不得超过6分。

(一)对于供电、供水、供气(天然气)、通信、烟草等垄断性企业或行业,视其情况可给予2分以内的加分。

(二)近两年平均利润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可加2分。

(三)获得加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或国家级保护知识产权等荣誉并仍然有效的;

或具有国家级高新技术、工艺并投入生产的,可加2分。

第十一条评级限制。

(二)会计师事务所对客户的财务报告出具明确否定意见的,可直接认定为B级以下;

拒绝发表意见或出具重大事项保留意见的,信用等级最高不得超过A级;

(三)贷款风险分类为次级(含)以下的,其信用等级最高不得超过A级;

(四)客户存在对生产经营可能发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项,如违规经营,重大违约事件、重大未决民事诉讼、母(子)公司经营持续恶化、列入国家节能环保黑名单、主要领导涉及经济或刑事案件等,其信用等级最高不得超过A级。

第十二条升级限制。

上年度为B级以下(含)的客户,本年度升级最高不得超过两个级次。

第四章特别规定

第十三条被工、农、中、建、交行评为“AAA”的客户,在评级有效期内与公司发生信用业务时,可认同该评级结果,但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人民银行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其评级结果原则上予以认同,但AAA级客户应该按公司评级办法测评。

第十五条若遇特殊情形,经公司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上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可暂缓评级或不评级。

第五章评级组织及职责

第十八条公司应建立信用评级委员会(或具有其职能的相应组织,下同)。

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相关信用等级的评审;

负责委托评级事项。

第六章内部评级

(四)审定。

公司有权审批人负责权限内评级事项的审定,超过权限的核准后报公司审定。

第二十二条同一客户在公司多家机构贷款的,由客户注册地所在机构或贷款份额最大的机构负责评级。

第二十三条集团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可采取整体评级和独立评级两种方式。

(一)整体评级。

整体评级原则上由母公司所在地公司以集团客户的合并报表组织评定。

整体评级时,集团客户在某一行业的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比例超过60%的,采用该行业标准值进行评级;

该比例低于60%,则采用综合类客户标准值进行评级。

(二)独立评级。

独立评级由集团客户中与公司有信贷关系或即将建立信贷关系的独立法人所在地进行评级。

独立评级时,首先应向母公司开户行或管辖行查询集团客户整体信用等级。

集团客户中独立法人的评级原则上不超过集团客户整体评级,生产经营独立性较强的,其信用等级可不受集团客户整体评级影响。

(一)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后,公司客户部门或所属机构要跟踪监测客户信用等级变化。

A级(含)以上客户每半年复测一次信用等级,其他客户可不复测。

3、客户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贪污、受贿、舞弊、抽逃资金等违法经营案件的;

客户对公司或其他债权人发生重大违约行为;

4、客户主要管理人员发生变更,可能对公司债权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5、客户资本金不按期足额到位,行业前景发展不乐观;

6、对公司的信贷管理要求拒不配合,逃避信贷监管;

7、被人民银行或银监会列入黑名单或被银行同业协会公布为不守信誉客户;

8、被证监会给予警告的上市公司;

9、母公司或其他关联企业发生重大经营或财务困难,或其所在地区宏观经济波动较大等潜在风险因素,可能对客户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10、其他情况。

(三)新拓展客户的信用评级评定,原则上要测算客户在其它金融机构的信用履约情况。

新拓展客户在他行无信用记录的,银行信用状态评价类指标不计分,满分按剔除后的分数计算,最后换算为百分制。

新拓展客户在其它行有信用记录的,销售收入归行份额与贷款份额比指标不计分,满分按剔除后的分数计算,最后换算为百分制(具体参考信用评级指标体系)。

(五)公司应加强统计分析,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将评级情况报公司。

第七章委托评级

第二十六条委托评级的程序:

(一)受理申请,即委托评级由客户提出申请,公司受理、审核后

报公司组织评审。

(四)通知结果。

及时将评级结果通知客户,或按客户的要求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委托评级有效期为一年。

在有效期内,公司可视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调整信用等级。

第八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公司评级人员参与或默许企业编制虚假财务报表,骗取较高级别信用等级的,按《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小企业评级不适应本办法。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小贷公司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客户基本情况表;

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小企业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贷款通则》、《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及信贷管理有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小企业的内部评级。

若客户要求委托评级,则按《小贷公司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办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的特点是:

(一)企业规模小。

主要体现在注册资本、总资产、销售收入、员工数量等方面。

(二)经营决策和财务管理部规范。

表现在经营管理水平低,经营决策流程不规范,随意性大。

企业与股东、经营者在资产、收入、费用等方面没有明确界限,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报表一般不能反映真实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

(三)抗风险能力差。

资本实力较弱,资产负债率高,组织结构不合理,生产经营和技术创新投入不足,市场一旦出现不利变化,将对其生产产生重要影响。

第四条本办法的小企业是指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或企业年销售额3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但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五条除经营期不足一个会计年度的新建企业和已停产的小企业外,其他小企业客户应按本办法评定信用等级。

具体评级对象包

括:

(一)已与公司建立信用关系的小企业客户;

(二)拟与公司建立信用关系的小企业客户;

第六条小企业信用评级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以信用状况、偿债能力和经营者(股东)个人素质为核心综合评价。

主要评级指标包括:

(一)企业及领导者基本素质;

(二)企业信用状况;

(三)企业偿债能力;

(四)企业发展能力。

第七条根据评级指标设定相应的指标值和权重(附表二),实行百分制,根据评分结果确定信用等级。

第八条小企业客户评级不设AAA级。

按其得分高低,依次为AA、A、B、C共四个等级。

(一)AA级客户,基本得分在90分(含)以上,属于重点支持的客户;

(二)A级客户,得分在80分(含)以上、90分(不含)以下的,属于积极支持的客户;

(三)B级客户,得分在70分(含)以上、80分(不含)以下的,属于限制支持的客户;

(四)C级客户,得分在70分(含)以下,属于不予支持的客户。

第九条得分在70分以上,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客户,可直接评定为C级:

1、生产设备、技术和产品属于国家明令淘汰范围内的;

2、资不抵债的;

3、已停止生产经营的;

4、存在逃废金融债权的行为。

第十条评级加分。

若能提供有效担保的,可在10分内酌情加分。

加分后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算。

第十一条限制条款。

(三)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身份证明及必要的信息;

(四)能反映近两年财务状况的基本信息或编制的财务报表;

(五)企业征信报告、业主或主要股东的个人征信报告;

(六)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和近两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复印件;

(七)主要供销合同、协议或业务往来证明;

(八)抵(质)押物权属证明及其价值证明文件(如购入发票复印件),

第十四条小企业信用等级工作由公司评级小组、公司客户信用评级委员会负责信用等级的评定。

(三)审定。

经公司信贷部门审核无误后,提交客户信用评级委员会审议,公司授权领导审定确认。

第十六条小企业评级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七条公司应密切关注客户情况,当发生以下事项时,应及时调整其信用等级。

(一)外部政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二)企业、业主或主要股东超能力对外担保,或抵(质)押物价值发生重大变化;

(三)企业、业主或主要股东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四)企业、业主或主要股东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法律诉讼;

(五)企业、业主或主要股东有重大违约行为;

(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七)企业产品销售持续下降或产品质量出现重大问题;

(八)其他可能影响信用状况和偿债能力等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小贷公司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小贷公司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小企业信用评级计分标准

个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客户是指向公司申请信用或潜在信用需求的自然人,包括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体经营户、农户和农村专业大户。

第四条个人客户信用评定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遵循实事求是、统一指标、统一标准、按程序评定的原则,保证科学、客观、公正、严谨。

第二章信用等级设置

第六条评级指标,根据不同的客户类别,分别设置评级指标体系、指标权重。

第七条评级基本要素包括:

客户身份、能力、收入、信用等。

(一)客户身份。

主要包括:

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具有当地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以及婚姻、身体、学历状况、个人品质等。

(二)能力。

经营能力、偿债能力、职务或职称、工作性质等。

(三)收入。

主要是:

本人及家庭收入水平。

(四)信用。

主要是个人信用记录,贷款情况以及履约记录。

第八条等级划分。

测评实行百分制,并根据综合得分将信用等级分为四个级次。

一级:

综合得分≥90分,表明资信状况好,属于重点支持对象;

二级:

80分≤综合得分<90分,表明资信状况较好,属于积极支持对象;

三级:

70分≤综合得分<80分,表明资信状况一般,属于谨慎支持对象;

四级:

60分≤综合得分<70分,表明资信状况较差,属于限制支持对象;

综合得分60分以下的,表明资信状况差,不予定级。

第三章评级程序。

第四章评级管理。

第十条评级有效期限。

农户评级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两年;

个体经营户、农村专业大户和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评级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

评级有效期满续继续贷款的,应重新评级。

第十一条动态调整。

评级有效期内,要注意掌握客户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并视其变化程度调整信用等级。

第十二条严格评级管理,对违反操作程序,或工作不负责致使评级结果严重不实的,要追究责任;

与客户串通、编造虚假信息骗取信用等级的,应从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小贷公司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小贷公司信用等级评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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