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习题区域经济一体化是世贸组织的绊脚石还是垫脚石要点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22122975 上传时间:2023-02-02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116.0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WTO习题区域经济一体化是世贸组织的绊脚石还是垫脚石要点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WTO习题区域经济一体化是世贸组织的绊脚石还是垫脚石要点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WTO习题区域经济一体化是世贸组织的绊脚石还是垫脚石要点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WTO习题区域经济一体化是世贸组织的绊脚石还是垫脚石要点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WTO习题区域经济一体化是世贸组织的绊脚石还是垫脚石要点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WTO习题区域经济一体化是世贸组织的绊脚石还是垫脚石要点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WTO习题区域经济一体化是世贸组织的绊脚石还是垫脚石要点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WTO习题区域经济一体化是世贸组织的绊脚石还是垫脚石要点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WTO习题区域经济一体化是世贸组织的绊脚石还是垫脚石要点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6)取市场多元化战略,不断开拓新市场。

由于各国发展水平不同,对进口产品的检验标准不一。

企业除了提高产品质量外,还要努力开拓新市场,形成市场多元化格局,避免由于某一个国家市场关闭,而导致企业陷入困境。

(7)转变经营观念,实施“走出去”的战略。

有条件或时机成熟的企业要大胆“走出去”开展国际化经营。

在消费国就地生产加工,让“销地”变“产地”,既能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也可绕过国外各种贸易壁垒,使我国产品真正进入国际市场。

(8)企业要和政府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突破贸易壁垒.要加强培训,提高整体应对能力。

政府应加强新贸易壁垒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普及工作。

(9)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与快速反应系统。

从本质上讲,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应对和主动性措施反应能力是国家技术创新系统能力在贸易经济领域的具体体现。

对发达国家和主要发展中国家的实证研究表明:

在我国现有技术经济水平条件下,加强技术预警和快速反应是应对国外技术壁垒的有效措施

●如何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

(一)我国是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WTO的,所以在对外贸易中,我们应该充分利用WTO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

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的实际情况,《WTO协定》下的许多协议都规定应给予发展中缔约方特殊的和差别的待遇。

(二)根据《贸易技术壁垒协议》第11条的规定,各成员方有义务向其他成员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提供拟订技术法规、建立标准化机构、合格评定等方面的技术援助。

因而,我国应该加强与各国(尤其是发达国际)的技术交流,争取他们在技术上的帮助,建立起适应各缔约方的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合格评定制度。

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相互认证制度,从而降低贸易成本。

(三)在现有国际标准上,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国的标准体系。

我们不能被动地应付他国的技术壁垒,而应主动出击,根据WTO赋予我们的权利和相关优惠的、放宽的条款制订出能够得到各国承认的技术标准,建立起自己的标准体系。

(四)积极展开“合纵”外交。

团结其他第三世界的国家,尽量争取多一些有利于我国及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协议和标准。

(五)要熟悉WTO规则及相关法律和各种国际贸易条约及国际惯例,并以之为斗争的武器。

(六)在抓紧制订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挑战的措施的同时,要从我国的长远利益出发,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认真拟订对内进行改革的政策,实施“以开放促改革”的战略。

(七)企业要制订长远的企业战略计划时,从传统的数量扩张转到质量提高上来。

(八)作为企业要积极参加各种标准认证,争取到国际市场的通行证。

(九)积极参与国家的技术标准制定工作,建立起保护自己的盾牌。

根据WTO的有关规定,每个国家都可以在依据国际现有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国的标准,并向国际公布。

绿色壁垒

我国应采取的对策:

1.加强研究和信息收集工作,建立预警及快速反应机制发达国家或地区绿色壁垒繁多,对我国商品出口的影响很大,所以应该设置专门的部门负责绿色壁垒的信息收集、跟踪和分析工作,了解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法规、技术和标准,同时加强对有关环境问题的公共技术的研究,建立有关的信息中心和数据库及咨询机构,建立预警及快速反应机制,便于为企业服务,以主动防范和避开新型绿色壁垒。

2.加快绿色标准制定,重视环保法规完善加快我国相关产品标准和检验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并与国际先进标准逐步接轨,逐步完善各项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一套绿色保障制度体系,推广环境标志的认证工作,引进检测技术设备和人才,强化监督管理作用,降低自然资源浪费,整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鼓励清洁生产,真正实现环境成本内在化。

3.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提高社会环保意识我国政府应加强环境保护宣传,以全民环保教育为基础,提高社会环保意识,积极倡导绿色消费和绿色生活方式,要求企业重视绿色生产,更多承担社会责任,为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4.加强对外公关协调,维护国家环境安全要充分利用WTO规则下的权利,最大限度的削弱绿色壁垒对我国的不利影响,充分利用好评议机会和WTO的例外条款,通过加强磋商妥善处理,加强政府问双边和多边交流机制,尽量避免打贸易战。

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保持密切联系,加强同它们的团结与合作,以约束发达国家滥用绿色壁垒,为我国商品出口营造公平的国际竞争环境。

实施市场多元化的战略,开拓新兴市场,多层次、多形式的开展区域经济合作,加快推进我国与发达国家区域一体化,规避某些贸易保护主义强烈国家的堵截。

5.优化产品产业结构,大力发展新兴产业国家应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大对高能耗、高污染、资源型行业的布局和产品结构调控力度,采取综合措施推进节能减排治污,引导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以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不断优化产品结构,优化产品性能,通过清洁生产提升产品竞争力,做好规范化认证工作,争取抢占更多的市场份额,增强长远的风险规避和抗拒能力。

6.正确处理好经济全球化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促进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我国应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优越性,注重从量的扩张向质的提高转变,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从粗放发展向集约发展转变,实施扶持绿色产业的政策措施,给予绿色产业以优惠政策,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绿色产业的资金投放,金融部门要在信贷资金上给予支持,进一步发挥政府在组织、协调可持续发展战略中的作用,正确处理好经济全球化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进一步积极参与国际合作,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保障我国的国家经济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

 

2区域经济一体化是世贸组织的绊脚石还是垫脚石?

20世纪80年代以来,区域化和全球化的相互促进和交替发展成为了世界经济贸易发展的基本特征。

无论是加入WTO还是参加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都是各国出于自己国家的利益考虑,为实现特定的战略目标而作出的对外经济贸易政策选择。

因此,就目前国际贸易摩擦日趋激烈化的情况下,研究区域经济一体化对WTO的影响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区域经济一体化新热潮为WTO的发展提供了机遇,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促进了世界经济贸易的快速发展,它对多边贸易体制的积极影响主要表现在:

(1).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多边贸易体制的有效补充。

区域经济一体化更易协调各方的立场和利益,做出令各方都能得到满足的安排,使有关参加方在多边贸易体制下暂无法实现的自由化利益在小范围内实现。

服务贸易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在区域经济集团内部产生了“贸易创造”效应。

所谓“贸易创造”,即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实行自由贸易后,国内成本高的服务为其他成员国成本低的服务所代替,原来由本国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现在从区域内其他成员国进口,新的贸易得到“创造”。

由于从其他成员国进口成本低的服务代替原来成本高的服务,该国就可以把原来生产成本高的资源转向生产成本低的服务,从而获得收益。

自由贸易可以使全世界的经济福利达到最大化,而区域经济一体化至少在区域成员国之间取消彼此间的贸易限制,虽然对外实行较严格的贸易保护主义,也不失为贸易自由化的一种“次优”选择。

(2)区域经济一体化可以作为多边贸易自由化的“试验场”。

区域经济一体化奉行较少国家间的互惠原则,这使得区域内的自由化协议易于达成,成果易于评估。

区域经济一体化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WTO发展并走向成熟的中间环节,有助于推动多边贸易体制向更深层次发展。

(3)区域经济一体化内部成员的一致性行动可以推动多边贸易谈判进程的顺利进行,达到相应的谈判目标。

区域贸易协定(RTAs)构建基础的拓展和深化使得更多的国家在诸多方面都有了共同利益。

一方面,广大的成员基础意味着多边贸易谈判实际上不是在100多个国家间进行,而是由几大区域国家集团主导;

另一方面,成员间广泛的共同利益能更有力地保障区域内部的一致行动。

(4)区域经济作为多边贸易的先行者,区域经济一体化不奉行“最惠国待遇原则”,而实行“非互惠原则”,并体现“授权条款”的精神,这样的理念使得经济合作组织内的国家更易于达成协议,开展自由化贸易,从而加强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的发展。

(5)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行动一致性推动多边贸易谈判进程。

我们在看到区域经济一体化与多边贸易体制的相容性的同时,也要看到区域经济一体化对多边贸易体制产生的负面影响,对WTO提出的挑战:

(1).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成员国家在多边贸易谈判中更加难以妥协。

一方面,国家个体的谈判自主性因其背后区域集团的存在而受到限制,身份的交错重叠也使单个国家面临更复杂的利益取舍,谈判立场趋于保守;

另一方面,几大国家集团实力相当,一旦形成对峙,多边贸易谈判就很容易陷入僵局。

(2)WTO中的“授权条款”规定了发展中国家或不发达国家之间建立区域贸易协定时,可利用“授权条款”的规定给予区域内成员更优惠的待遇。

因此,区域经济一体化有时可能成为规避多边贸易体制中最惠国待遇义务的工具,削弱了多边贸易体制的多边性。

(3)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目标对多边贸易自由化的目标具有潜在的干扰性。

传统区域贸易协定的区内外歧视待遇与WTO非歧视原则的矛盾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中日益复杂并深化。

(4)区域经济一体化在一定程度上侵蚀了多边贸易体制。

服务原产地规则容易被区域经济一体化成员利用作为一种贸易保护工具,背离了多边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另外,区域性经济一体化协定中的争端解决条款将与世贸组织的管辖权发生冲突。

(5)区域经济一体化无法实现资源的合理最优配置。

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服务贸易领域尤为突出。

区域经济一体化由于对非成员国实行贸易保护主义,其带来的“贸易创造”效应一定程度上被“贸易转移”效应所抵消。

目前,经济全球化趋势势不可挡,经济一体化程度加深,“块状”的区域性市场及相应的一体化规则人为地将无边界的技术区域化,对全球及各国的经济发展都将带来消极影响。

(6)区域经济一体化将拉大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世贸格局中的差距

一体化组织还是加入WTO,都是各国出于国家利益,为实现特定的战略目标而做出的对外经济贸易选择。

当前大多数国家前所未有的参与到两大趋势中来的现实表明,多变主义和区域主义是一种共生的关系,两者都存在缺陷,都需要在矛盾中寻找相互补充、共同发展的契机,也正是在这种冲击磨合中,WTO才能不断完善自己。

世界经济发展到今天,各国经济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越来越深。

无论是目前还是将来,世界经济中的集团化和全球化并不是两种完全对立的趋势,而是两种趋势并存,共同发展。

一国在制订某种经济政策时,不仅会影响到本国经济的发展,而且,还会对它国产生影响。

同样,它国制订某种经济政策也会产生类似的双重效应。

所以,各国之间在政策选择上存在着利害关系,它们在进行某一经济决策时,不能不考虑到彼此的反应。

对策论正是以多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利害冲突为研究对象,世界经济一体化不过是各国在开放政策方面从利益相互冲突走向协调的结果。

这是应用对策论进行分析可能得到的一个结论:

当今各国经济相互依赖已达到这样一种程度,各国间存在利害冲突,但任何寄希望于它损的企图,只会导致共同的更大损失。

所以各国可能会尽量避免选择引起与它国冲突的决策,从而走向合作与一体化。

总而言之,区域经济一体化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其正面的积极影响是主要的,负面的消极的影响是次要的,。

因此,WTO要进一步加强对区域经济集团的监督和约束,协调好各组织之间的相互关系,改进和完善其倡导的多边自由贸易体制。

同时,各区域经济集团也要不断扩大自身的对外开放程度,将自身运作纳入WTO的监控范围,充分发挥集团经济的优势和特长。

只有如此,才能尽量消除或减少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负面影响,使区域经济一体化进一步发展,成为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的一支重要力量。

3世贸组织中的反补贴措施是对那些实施补贴来促进积极发展的国家的经验的否定吗?

对《SCM协定》(SCM: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法理解读与思考

  内容提要:

《SCM协定》通过对成员方专向性补贴行为的规范与制约,要求成员方政府在补贴问题上应确立起市场主体一律平等与规则平等适用、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与实现法律实质正义以及适当照顾发展中国家利益的理念。

它既通过规则的严格实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国际经贸秩序,也通过对平等自由竞争观念的弘扬,推动国际社会能够内在生成公开公平竞争的规则意识与道义准则。

同时,更通过对成员方经贸关系的利益协调与规则调整,实现着其所特有的价值目标与制度功能。

一、主体平等与公平竞争:

《SCM协定》并不是对成员方主权范围内的内部事务进行干涉,它调整和规范的乃是成员方所采取的可能会给国际贸易秩序带来不利影响的专向性补贴行为。

其基本功能在于“建立对扭曲国际贸易之补贴的多边纪律”,[7]要求那些明确承诺“一揽子接受”WTO法律规则的成员在处理对外贸易关系时,应在补贴问题上保持克制与自律,严格遵守《SCM协定》的相关规则。

从其法律规定的内在精神来看,其内蕴之法治理念主要包括:

其一,市场主体一律平等与规则平等适用的理念。

其二,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与实现法律实质正义的理念。

其三,适当照顾发展中国家利益的理念。

由于广大发展中国家与少数发达国家之间在经济实力上客观存在着巨大差距,使得其在国际贸易竞争中处于相对劣势地位。

[18]为了鼓励和支持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竞争,《SCM协定》对发展中国家运用补贴手段刺激本国经济增长的行为给予了明确肯定,其第27条第1款规定:

“各成员认识到,补贴在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经济发展计划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基于这一认识,《SCM协定》对发展中国家采取了特殊照顾的政策,其第八部分专门对“发展中国家成员”作了规定,其中第27条具体规定了“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详细规定了不适用于发展中国家的反补贴条款。

比如第27条第2款规定,《SCM协定》第3条第1款(a)项规定的出口补贴禁止不得适用于发展中国家成员,第3条第1款(b)项规定的进口替代补贴禁止自《WTO)协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不得适用于发展中国家成员,8年内不得适用于最不发达国家成员。

此外,第27条第410款还具体规定了对为了将扶持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经济发展,促进其对外贸易额大幅提高的立法初衷落到实处,《SCM协定》规定在涉及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反补贴诉讼中,应实行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诉讼举证规则,加大发达国家的举证责任。

发展中国家成员给予特殊照顾的情形。

三、利益协调与规则调整:

《SCM协定》之制度功能

  WTO规则作为以弘扬公平竞争理念为导向调整国际贸易领域内补贴与反补贴行为的法律制度,其得以发轫的深刻根源在于各成员在国际市场竞争的格局下所形成的个别利益与共同利益的对立统一。

WTO各成员作为在国际社会分工条件下进行市场竞争的平权主体,作为国际市民社会的普通成员,其参与国际经贸交往和市场竞争的直接动因在于实现各自的个别利益,这使得国际市场实际上成为各成员通过商品交易而形成彼此既相互对立又不可分离的“利益和需要的体系”(黑格尔语)。

而国际市场得以运行的内在机理在于:

正由于国际市场主体中的“每个人追求自己的私人利益,而且仅仅是自己的私人利益;

这样,也就不知不觉地为一切人的私人利益服务,为普遍利益服务。

”[24]就是说,当国际市场主体都以追求自身利益为目的时,“当每个人追求自己私人利益的时候,也就达到私人利益的总体即普遍利益”,[25]由此也就推动了世界市场的形成和发展,推动着国际贸易组织及其法律规则的建立与完善。

  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现实条件下,各国在世界范围内通过国际经贸交往和市场竞争建立起了彼此紧密相联的关系。

作为具有自身独立利益的市场主体,其在国际市场竞争中“表现为全部行为的动因的共同利益,虽然被对方承认为事实,但是这种共同利益本身不是动因,它可以说只是在自身反映的特殊利益背后,在同另一个人的个别利益相对立的个别利益背后得到实现的。

”[26]换言之,在国际贸易与市场竞争中,各成员间所存在的这种私人利益与共同利益的辩证互动关系,决定了国际社会只有以主体平等和交易自由为原则架构起严密系统的法律制度体系,才能使各成员在法治状态下通过公平竞争实现各自的个别利益。

这就必然要求国际社会应能够形成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交易规则,以法律牢固确立起平等、自由、公平自愿等为基本价值取向的国际市场交易秩序。

  WTO作为各成员从事世界经济与贸易活动的国际共同体,WTO法律规则就必然成为各成员赖以实现其自身利益的维系力量。

《SCM协定》通过对成员方政府补贴行为的调整,将各成员的市场竞争行为严格限定在WTO法治的范围内,从而有效地防止成员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干扰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

其对“禁止性补贴”和“可诉性补贴”的法律设定,使得那些违背《SCM协定》规则的败诉成员方不得不为自己的不守法和不诚信行为付出代价,从而有助于成员方政府培养起遵守规则的意识。

《SCM协定》和WTO诉讼机制标明成员方政府尽管享有制定和实施补贴政策的主权,但其行政行为应当要按照WTO规则依法行使,而不是可以脱离一切约束的恣意妄为。

从成员方国内法制建设来说,成员方政府在运用补贴政策时对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地给予平等对待以及保持中立公正的态度,不仅有利于维护WTO规则的权威性和规则统一性,也有助于排除不当行政权力对市场主体竞争行为的非法介入与干预,从而反过来有助于成员方政府自身确立起诚信公正的形象,有助于成员各方在相互信赖的基础上,摆脱“囚徒困境”,建立起友好合作的经贸关系。

  国际市场经济作为国际竞争主体以商品交易为纽带实现其私人利益的经济运行模式,参与国际分工和世界竞争的各成员之所以会产生主体地位平等和交易自由的强烈诉求,在于它们只有获得包括WTO法律在内的国际法规则的有效保护,才能真正享有法律上的契约平等与自由,才能真正通过国际公平竞争最大化地实现自身利益。

《SCM协定》对成员方政府设定禁止性补贴义务的目的,在于确保市场竞争规则的严格适用,确保市场机制对国际贸易的基础性调节作用,从而使国际市场主体能够根据自己的意志自由和对国际市场走势的基本判断去从事国际市场交易行为。

由此可见,包括《SCM协定》在内的WIO法律规则对国际市场主体平等、自由和公平竞争等权利的保障,对于整个世界经济的安全有序运行,有其特定的价值指引和规则调整功能。

  《SCM协定》反复强调各成员方不应将反补贴措施作为贸易报复的手段,而应在于“抵消扭曲致使其他国家的竞争企业受损的政府补贴”。

[27]而WTO设立争端解决机制及其程序规则同样是“为了促进纠纷得到公正、迅速、有效的解决,而不是为了发展诉讼技巧”。

[28]所以说,以公平原则贯彻始终的《SCM协定》及DSB机制对于国际市场竞争秩序的建构有着深刻的法理意义:

国际社会只有形成对各成员方均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则,从事国际贸易的市场主体才能获得一个安全稳定的相互尊重对方主权与利益平等及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才能真正依据市场竞争规则和交易自由相互成为交易对方利益实现的手段,才能在相互尊重与平等合作中实现各自的交易目的。

这种统一适用的非歧视的贸易规则,可以使各成员在尊重竞争规则的基础上减少经贸纠纷与摩擦,同时使拥有独立主权和经济利益的各成员方政府能够真正意识到在国际经贸交往过程中的普通市场主体身份,意识到除了遵守世界贸易规则外,不能采用其他歧视性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SCM协定》之所以在国际经贸领域具有现实强制力,并非由于WTO具有凌驾于成员方主权之上的政治干预力,而在于国际贸易交往和国际市场竞争本身具有内在强制力。

这种“强制力”是指国际社会各成员为了促进本国经济增长和文明发展,为了各自民族利益、国家利益及各种私人利益的顺利实现而不得不使自己加入国际经济圈,参与国际社会分工、市场交换与竞争。

要做到这一点,要求各成员首先应相互承认和尊重交易对方的主体平等地位,运用市场公平交易而不是使用强权与暴力与其他成员进行贸易往来。

以此为基础所形成的国际贸易与竞争规则既对国际市场和贸易共同体的保护,更是对国际社会各成员和市场主体交易平等与自由竞争权利的保护。

《SCM协定》所昭示的法治理念充分表明,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各国经济交往日益密切以及彼此利益关系紧密相联的情况下,国际社会只有形成稳定明确的国际贸易法律规则体系,才能真正实现国际经贸关系的正常发展和市场竞争秩序的最终形成,才能推动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最终实现。

  所以,尽管《sCM协定》因其涵括较多的妥协与利益平衡内容而显得并非尽善尽美,甚至存在诸多模糊和漏洞。

但正如所有的国际法律规范都是各个不同的利益主体(主权国家和地区)为协调与平衡彼此之间的利益关系而所达成的共同遵守的规则—样,《SCM协定》同样是在尊重成员方利益要求的基础上经各成员长期平等协商而达成的,因而真实地表达了WTO各成员的利益诉求和共同意志,反映了国际社会建构反补贴法治秩序的努力与愿望,而各成员保持本国立法与之接轨与沟通,并在国际经贸实践中自觉遵守这一规则,应当说是一切负责任的成员所应尽之法定义务。

4对WTO规则的认识

WTO的基本原则

1、非歧视原则。

世贸组织的核心条款规定在成员国之间及在进口货物和国产货物之间不得采取任何歧视措施。

根据“最惠国待遇”条款,一成员向另一成员的产品所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它向来自任何其它国家的产品所提供的待遇。

任何国家不得向另一国家提供特别的优惠或进行歧视,所有成员一律平等并同等享受任何旨在减少贸易壁垒的活动所带来的利益。

这一条款也有一些例外,有适用于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例外。

此外,最惠国待遇条款一般来说都要保证发展中国家及其它经济力量薄弱的国家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谈判时都能自由地享受到最好的贸易条件。

非岐视原则的另一种表现形式被称为“国民待遇”,它是指在征收国内税费和实施国内法规时,成员对进口产品和本国(或地区)产品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2、市场开放原则。

WTO各成员国承诺通过谈判加快国际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具体措施为:

更多地开放各国的国内贸易市场、进一步降低关税、减少或取消现有的非关税贸易壁垒和不产生新的贸易壁垒,逐步开放市场,实行贸易自由化。

3、公平贸易原则。

WTO禁止成员采用倾销或补贴等不公平贸易手段扰乱正常贸易的行为,并允许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的贸易补救措施,保证国际贸易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

4、权利和义务平衡的原则。

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是WTO的最大特点。

WTO成员要履行WTO的义务,如遵守WTO的基本规则,履行承诺的减让义务,确保贸易政策法规的统一性和透明度。

与此同时,WTO成员也享受一系列WTO赋予的权利,如参与制定多边贸易规则;

在贸易伙伴不履行WTO义务,对本国(或地区)产业造成损失时,可提出磋商或诉诸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或在其他贸易领域获得相应补偿。

此外,WTO成员在特殊情况下确实无法履行WTO义务时,可以向WTO申明理由,提出暂停或延期履行相关义务。

五、WTO的基本规则

与WTO基本原则相呼应,WTO形成如下基本规则:

1、最惠国待遇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学习计划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