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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购买人(签章):

本合同签署日期:

年月日

成都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出卖人的合法代理人:

共有权人:

共有权人的合法代理人:

买受人:

买受人的合法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存量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一)出卖人所售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为【楼房】

【平房】,坐落为:

市【区(县)】

【小区(街道)】【幢】【座】【号(楼)】单

元号(室)。

该房屋所在楼栋建筑总层数为:

层,其中地上层,地下层。

该房屋所在楼层

为层,建筑面积共。

(二)该房屋规划设计用途为【公寓】【别墅】【办公】【商业】【工业】【其他:

】。

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见补充协议及物业交割单。

第二条房屋权属情况

(一)该房屋所有权证监证号(主产权)为:

,档案保管号(权)为:

填发单位为:

(二)土地使用状况:

该房屋占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

【出让】【划拨】方式获得。

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填发单位为:

(三)该房屋的抵押情况为:

1、该房屋未设定抵押;

2、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

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的,

出卖人应于年月日前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四)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

1、出卖人未将

该房屋出租。

2、出卖人己将该房屋出租,【买受人为该房屋承租

人】/【承租人已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三条出卖人与买受人通过以下方式达成交易

出卖人和买受人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介绍成交,案

证明编号:

姓名:

,资格证书编号:

第四条成交价格、付款方式及资金划转方式

(一)经出卖人和买受人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总价为:

¥

元,人民币(大写)元整。

(二)买

受人可以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支付定金Y元,人

民币(大写)元整。

(三)买受人采取第

种方式支付定金,剩余房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见补充协议。

l、买受人【是】【否】向出卖人支付定金,定金金额为¥

元、人民币(大写)(不高于成交价格的20%),定金支付方式为【直接支付给出卖人】/【存入专用账户划转】。

2、通过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买卖

双方应签订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

(I)买受

人支付定金的方式为【直接支付给出卖人】/【存入专用账户划转】。

(2)买受人应将房价款存入双方共同委托的保证机构)在银行设立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定金约定直接支付给出卖人的除外),账号为。

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出卖人持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出具的《转移登记办结单》到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按照《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

划转协议》的约定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四)关于贷款的约

买受人向【居间机构指定的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

申办抵押贷款,拟贷款金额为Y元,人民币(大写)整。

(具体贷款金额以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为准)买受人因自身原因未获得银行或公积金中心批准的,双方同意按照第2种方式解决:

(1)买受人自行筹齐剩余房价款,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出卖人;

(2)买受人继续申请其他银行贷款,至贷款批准,其间已发生的及要产生的各项费用由买受人自行负担;

(3)本

合同终止,买受人支付的定金和房价款应如数返还,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申办贷款过程中发生

的各项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五条房屋产权及具体状况的承诺出卖人应当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

出卖人应当保证已如实陈述该房屋权属状况、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情况和相关关系,补充协议及物业交割单所列的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随同该房屋一并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对出卖人出售的该房屋具体状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房屋。

出卖人应当保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对各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保持良好的状况。

在房屋交付日以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供暖】【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

由出卖人承担,交付日以后(含当日)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应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房屋转让情况告知物业管理的相关单位和部门,并积极办理物业交割、房屋维修基金户名变更手续及账户内结余维修基金的交割;

买受人应积极配合上述手续的办理。

第六条房屋的交付

出卖人应当在约定时间或约定条件)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

该房屋交付时,应当履行下列第1、2、3项手续:

l、出卖人与买受人共同对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交接该附件中所列物品;

2、买卖双方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上签字;

3、移交该房屋房门钥匙;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逾期交房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六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房屋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和

(2)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自第六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于该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15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该日期应当与第

(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二)逾期付款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和

(2)不作累加]。

篇二:

XX年03月19日房产中介服务纠纷的审理与防范

房产中介服务纠纷的审理与防范实践中,通过中介方式完成二手房交易成为房产买卖的基本方式。

因中介在服务过程中,对房源状态、委托情况、信息发布、合同签订、履约保证、办理登记以及实际交付等方面的服务质量及效果良莠不齐,由此导致房产中介与卖房人、买房人的纠纷不断。

本文拟对房产中介服务纠纷的审理与预防进行探讨。

房产中介服务纠纷的审理

从法律性质上来说,房产中介提供的服务属于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所规定的居间服务。

合同法这一条文虽然对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性质、报酬取得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但该规定过于原则。

XX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房地产经纪活动进行了细化管控。

在房产中介服务纠纷的审理中,以下细节值得注意:

一是判断房产中介是否获得了卖方的有效授权。

实务中,中介公司会提供两种途径的委托合同:

一类为独家房源出售委托协议。

在这类协议中,中介公司会增加限制条款,即若选择独家委托服务的,在委托期限内,出售人不得委托其他人提供居间服务、代为销售房产。

如果在上述期间内,出售人委托他人代为出售房产的,出售人应按照房屋出售价格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

另一类为房产委托协议,该协议不限制出售方委托几家中介公司。

需要注意的是,因为络信息的便捷,很多中介公司会在获得其他中介公司房源信息后同时发布相同的房源,并在未获得有效委托的情况下,代买方向卖方询价。

二是确认房产中介所提供的房源信息是否真实、准确。

房产交易中信息披露的透明度问题至关重要,包括所有权关系、是否设置抵押、产权性质、房屋坐落、面积、周边配套、房龄、朝向等问题,尤其很多买房人关注是否为学区房。

根据《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

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

就此,如果房产中介未尽到核实房源真实信息的义务,一般可以认定买房人无须支付中介费用。

三是关注在看房过程中中介是否存在以欺骗等以不正当手段促成交易的行为。

在看房过程中,中介往往会提出拟出售房产的钥匙未放在中介或者卖方临时不在家等借口,要求带客户去看类似的户型,导致很多客户在没有看到实际住房的情况下凭借中介人员的介绍便签订了购房定金协议或者房屋买卖协议,其后在签订合同前后才发现诸多问题,继而引发复杂的索赔程序。

中介工作人员在代客看房后,往往还会要求客户签署《看房确认书》,并在《看房确认书》中约定权利限制条款,如客户在看房后,其本人或者其亲属通过其他中介购买该房产,仍须向该中介支付中介费用等。

四是查看中介所提供的中介服务合同是否存在不合理的霸王条款。

特别是在现金交易的过程中,要注

意定金交付、房款交付等问题。

一般而言,定金协议适用于买卖合同订立之前,为践行性合同,以交付为生效条件;

违约金条款适用于买卖合同中,一般不能超过交易金额的20%。

而很多中介提供的定金协议中一般会设置权利限制条款,如买卖双方在定金协议签署后自行或者通过他方中介签订买卖合同,视为其履行完居间合同义务,买方或卖方应当支付其居间费用;

又如,要求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储和划转均应通过中介公司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进行,房地产经纪机构、交易保证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通过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

对上述这些限制条款的识别与否无疑影响着交易过程中买方或卖方所需承担的风险大小。

五是核查中介所收取的居间服务费用是否合规。

以北京市为例,根据《关于降低本市住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住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实施分档差额累进,住宅成交价总额500万元及以下按照总价的2%收取;

500万元以上比例逐步减少。

收费标准可以下浮,少数特别复杂的住宅买卖经纪服务,经交易各方协商同意,可在规定的收费标准上浮最高不得超过10%。

实际中,有很多中介通过以代书费、过户费、看房费等方式变相收取高额中介服务费用,值得注意。

房产中介服务纠纷的预先防范从防患于未然的角度,买卖双方需要在纠纷发生前,对中介服务环节提高警惕,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

首先,要充分识别交易中的法律风险。

对于中介提供的

房源信息,务必要求中介机构提供委托文件、房源产权文件、房屋所有权人身份文件进行核对,必要时可要求中介机构向房屋主管部门核实,以避免房屋权利存在瑕疵。

在中介带看房屋时,应避免签署《看房确认书》。

而在签署各项协议及书面文件时,应当仔细阅读文件内容,认真识别其中的法律风险。

其次,及时发现合同文件中的霸王条款。

针对在买卖合同签订前,中介公司提供的各类格式合同中规定的权利限制条款,买卖双方都要仔细甄别,充分意识到此类条款对自己权利的影响。

尤其不要轻信中介服务人员的口头承诺、豁免,必要时,应当在特别约定中对有关事项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留存,否则一旦发生争议,买方或卖方将难以举证而承担不利风险。

值得庆幸的是,法院在房屋买卖格式条款这一问题上已经有所关注,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王某居间合同纠纷上诉案”中,法院确认,签署《买卖定金协议书》但并未促成双方买卖合同的成立,中介机构无权主张服务费;

且《买卖定金协议书》中,约束买方与出售人双方私自或者另行通过其他居间方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的规定属于格式合同中的无效条款。

再次,要善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XX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中指出,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房源信

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

买卖双方均可依托此规定货比三家之

后再择优选择中介服务。

作者单位: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

链家案例分析报告

电子商务案例分析报告学生姓名:

学院:

班级:

题目:

学号:

经济管理学院链家案例分析

指导教师:

职称:

XX年05月10日

-2-模式

-3-

2.链家

介:

-3-公司性质:

-4-

公司服务和运营理念:

-4-

3.链家发

..-6-

发展的基础:

客户至上诚信经

营-6-

发展的机遇:

移动互

联-7-

发展路上:

创造自我超越自

我-7-

发展的未来:

互联将改变服务

业-7-4链家整体结

构-

8-首页

-8-

搜索

-

8-

..

-8

..-9-

5.链

的盈

9-

6.链家面

的挑

战与

-11

7.链

-12

8.展

-13

-14-

摘要

互联经过若干年发展,进入时代意味着用户习惯的改变和传统企业的商业模式变革,互联经济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和人民生活的强劲动力之一。

互联强大的通信功能

将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现象逐渐消除,口碑传播和虚拟社区的结合带来了巨大的商业潜力,房地产中介站应运而生。

我国链家成立于XX年,是全球最早建立的房地产中介站之一。

此后各类房地产中介站经历了不断的发展和商业模式创新在房地产中介站竞争激烈的同时,又由于互联的长尾效应而存在很大的市场空间,在短短几年中,国外众多房地产中介站上市并盈利,但个别国内创业企业在面对这一市场时由于缺乏良好的商业模式而破产倒闭。

因此,对其商业模式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从商业模式要素角度,从价值内容、目标顾客、络形态、业务定位、伙伴关系、隔绝机制和盈利模式的分类角度阐述了国外四个房地产中介站现行的商业模式。

对我国发展环境和目前国内房地产中介站的发展现状的分析,找出其发展的优势和劣势,帮助企业检阅其外部宏观环境并且较客观而准确地分析和研究自身情况。

通过借鉴国外成功站的运营策略及商业模式发展,根据国内自身环境因素和内外驱动力的角度,分析了我国房地产中介站的主要价值分布,并通过探讨价值分布图从而为房地产中介站找出其中的价值创新方法,为房地产中介站商业模式提出创新思考方法。

最后对“链家”的案例分析,运用前面所提到的分析策略为其提出创新意见。

本文紧跟房地产中介站的发展动向,力求做到反应真实问题,加强研究的现实意义,找到对于房地产中介站商业模式分析创新的方法,也是对以往研究的

补充。

希望能给国内房地产中介站的发展起到一定的借鉴作

用。

模式简介

02Q全称OnlineToOffline,又被称为线上线下电

子商务,区别于传统的B2CB2BC2C等电子商务模式。

O2O就是把线上的消费者带到现实的商店中去:

在线支付线下(或预订)商品、服务,再到线下去享受服务。

通过打折(团购,女口GroupOn)、提供信息、服务(预定,如Opentable)等方式,把线下商店的消息推送给互联用户,从而将他们转换为自己的线下客户。

这样线下服务就可以用线上来揽客,消费者可以用线上来筛选服务,还有成交可以在线结算,很快达到规模。

2.链家简介

公司简介:

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创立于XX年11月12日,

董事长为左晖,链家地产是以地产中介业务为核心全国化发展的房地产综合服务体。

其体系内囊括地产、金融和商业三个部分,业务范围涉及房屋全程代理、房屋租赁、房屋买卖、豪宅租售、"

央产房"

上市交易、权证办理、按揭贷款、房地产投资咨询、商铺租售、写字楼租售及商品房、空置房、企业债权房销售代理等。

公司立志成为国内在住宅地产经纪、金融按揭服务和商业地产服务方面的领跑者。

XX年9月28日,链家宣布与大连好旺角房屋经纪有限公司达成战略合作。

XX年2月1日,链家与SOHC中国签署战略合作协议,链家为SOHO中国旗下物业的业主提供房屋出售及出租等深化服务。

现已在北京、大连、天津、南京、成都、青岛、上海、杭州,开设直营分支机构逾1000家之多,旗下经纪人达数万名,与数十家金融机构建立了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

链家的复合增长率超过了100%。

员工人数大于30000人。

公司性质:

链家是一家涉及资产管理服务、交易管理服务和金融管理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房地产服务公司,业务覆盖租赁、新房、二手房、资产管理、海外房产、互联平台、金融、理财、后房产市场等领域,是国内最大且唯一具有全产业链服务能力的房产020平台。

链家是中国最具影响力的品牌房地产经纪企业之一。

链家的主要业务分为资产管理、交易管理和金融管理,具体涉及租赁、新房、二手房、资产管理、海外房产、互联平台、金融、理财、后房产市场等领域。

始终坚持以客户需求为指导思想,以建立卓越的客户关系为工作目标,努力为广大客户提供高效、安全和个性化的服务。

公司服务和运营理念:

公司的服务:

风险告知

链家地产郑重承诺:

签约前,采用制式化的视频讲解方式,将合同内可能引发纠纷的风险点如实告知,公平公正的维护交易双方权益。

真房源

链家地产在职经纪人在所有渠道发布的北京市买卖及租赁房源信息,均符合真实存在、真实委托、真实价格;

通过公司热线举报虚假房源,可获100元现金赔付。

服务标准

1、链家在线所有买卖和租赁房源均适用以上承诺。

2、六类嫌恶设施包括:

飞机场、加油站、高压电站、垃圾处理场、工厂、墓地/殡仪馆。

由链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站相关内容,结合历史交易数据和客户反馈,进行影响评估确定。

篇四: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_“卖方因房屋签价

低要求解约,法院判其承担违约责任”

“卖方因房屋签价低要求解约,法院判其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反诉被告):

王某,女,汉族,198*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区**楼**室。

被告(反诉原告):

刘某,男,汉族,197*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楼**单元**门。

第三人:

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大街**号办公楼**室。

原告诉称:

XX年1月6日原被告在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居间斡旋下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将其位北京市于朝阳区**院*号楼*单元**房屋转让给原告,原告向其支付房款150万元。

告应于XX年1月13日将首付款55万元支付给被告,并约定原被告双方应于接到链家地产通知3个工作日后共同前往贷款机构办理贷款申请手续,双方应在贷款机构签发批贷函后2个工作日向房屋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并多次要求被告依约同原告去贷款机构办理贷款申请手续,但被告一直推脱不与配合。

故此起诉请求:

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

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付购房款20万元;

3、判定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万;

4、判定被告赔偿原告中介费损失32350元;

5、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增值部分33万元。

被告辩称并反诉称:

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减少。

合同签订时原告及中介公司骗被告签了阴阳合同,其没有接到中介公司的通知去办理贷款,也没有向原告提出过增加购房款。

被告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以为是要按照150万元办理签,却收到中介公司职员3月20日发来的电子邮件要求按照100万元办理签,被告查找了相关资料,觉得这样对自己的风险很大,因此拒绝配合办理签。

原告和中介公司恶意串通把150万元的买卖合同做成了100万的房屋买卖和50万的装修装饰和家电款,按照100万元的成交价来交税,以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损害国家利益。

因此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原告应当承担定金罚则。

第三人述称:

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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