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屋购买人(签章) :本合同签署日期 : 年 月 日成都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出 卖 人 的 合 法 代 理 人 : 共 有 权 人 : 共 有 权 人 的 合 法 代 理 人 : 买受人: 买 受 人 的 合 法 代 理 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 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存量房屋买 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一)出卖人所售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为【楼房】【平房】,坐落为: 市 【区(县)】 【小区(街道) 】 【幢】【座】【号(楼)】 单元 号(室)。该房屋所在楼栋建筑总层数为
2、:层,其中地上 层,地下 层。该房屋所在楼层为 层,建筑面积共 。(二)该房屋规划设计用途为【公寓】 【别墅】【办公】 【商业】【工业】【其他: 】。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见 补充协议及物业交割单。 第二条 房屋权属情况(一)该房屋所有权证监证号(主产权)为: , 档 案 保 管 号 ( 权 ) 为 : , 填 发 单 位 为 :(二)土地使用状况:该房屋占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 让 】【划拨】方 式 获得。土 地使用权 证 号为: 填 发 单 位 为 : 。 (三)该房屋 的抵押情况为 :1、该房屋未设定抵押; 2、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 权人为: 该房屋已
3、经设定抵押的,出卖人应于 年 月 日前办理抵押注销手续。(四)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 1 、出卖人未将该房屋出租。2、出卖人己将该房屋出租, 【买受人为该房屋承租人】/ 【承租人已放弃优先购买权】 。 第三条 出卖人与买 受人通过以下方式达成交易出卖人和买受人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介绍成交,案证 明 编 号 : 姓 名 : , 资 格 证 书 编 号 : 第四条 成交价格、 付款方式及资金划转方式(一)经出卖人和买受人协商一致, 该房屋成交总价为: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 (二)买受人可以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支付定金Y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 (三)买受人采取第 种方式支付定金,剩余房款付
4、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见 补充协议。l 、买受人【是】 【否】向出卖人支付定金,定金金额为 元、人民币(大写) (不高于成交价格的 20%),定金支付 方式为【直接支付给出卖人】【存入专用账户划转】 。2、通过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买卖双方应签订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 。(I)买受人支付定金的方式为【直接支付给出卖人】【存入专用账 户划转】。(2) 买受人应将房价款存入双方共同委托的 保证机构)在 银行设立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 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 , 定金约定直接支付给出卖 人的除外),账号为。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出 卖 人持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出具的转移登
5、记办结单到备案的 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按照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的约定办理资金划转手续四)关于贷款的约买受人向【居间机构指定的银行】 【公积金管理中心】申办抵押贷款,拟贷款金额为Y元,人民币(大写) 整。(具 体贷款金额以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为准)买受人因自 身原因未获得银行或公积金中心批准的,双方同意按照第 2 种方式解决: (1) 买受人自行筹齐剩余房价款,以现金 形式支付给出卖人;(2) 买受人继续申请其他银行贷款,至贷款批准,其间 已发生的及要产生的各项费用由买受人自行负担; (3) 本合同终止,买受人支付的定金和房价款应如数返还,双方互 不承担违约责任,在申办贷款过程
6、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买受人承担。第五条 房屋产权及具体状况的承诺 出卖人应当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 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 人承担相应责任。出卖人应当保证已如实陈述该房屋权属状况、附属设施 设备、装饰装修情况和相关关系,补充协议及物业交割单所 列的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随同该房屋一并转 让给买受人,买受人对出卖人出售的该房屋具体状况充分了 解,自愿买受该房屋。出卖人应当保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 接完成,对各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保持良好的 状况。在房屋交付日以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 【供暖】【水】 【电】【燃气】【有线电视
7、】 【电信】: 由出卖人承担,交付 日以后(含当日)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应在房 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房屋转让情况告知 物业管理的相关单位和部门,并积极办理物业交割、房屋维 修基金户名变更手续及账户内结余维修基金的交割;买受人 应积极配合上述手续的办理。 第六条 房屋的交付出卖人应当在约定时间或约定条件 ) 前将该房屋交付给 买受人。该房屋交付 时,应当履行下列第 1 、 2 、 3 项 手续:l 、出卖人与买受人共同对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 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 表的读数,并交接该附件中所列物品;2、 买卖双方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
8、装修、相关 物品清单上签字; 3 、 移交该房屋房门钥匙; 第七条 违 约责任(一)逾期交房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六 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房屋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下列方式 处理: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 和 (2) 不作累加。(1) 逾期在日之内,自第六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 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 付房价款万分之 五 的违约金,并于该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 15 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 逾期超过 (该日期应当与第 (1) 项中的日期相同)后, 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 达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全部已
9、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 款的 5 %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二)逾期付款责任:买受人未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时 间付款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 和(2) 不作累加。篇二:XX年03月19日房产中介服务纠纷的审理与防范房产中介服务纠纷的审理与防范 实践中,通过中介方式完成二手房交易成为房产买卖的 基本方式。因中介在服务过程中,对房源状态、委托情况、 信息发布、合同签订、履约保证、办理登记以及实际交付等 方面的服务质量及效果良莠不齐,由此导致房产中介与卖房 人、买房人的纠纷不断。本文拟对房产中介服务纠纷的审理 与预防进行探讨。房产中介服务纠纷的审理从法律性质上来说,房
10、产中介提供的服务属于合同法第 四百二十四条所规定的居间服务。合同法这一条文虽然对房 地产中介服务的性质、报酬取得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但该规 定过于原则。XX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对房地产经纪活动进行了细化管控。在房产中介服务纠纷的审理中,以下细节值得注意:一是判断房产中介是否获得了卖方的有效授权。实务中, 中介公司会提供两种途径的委托合同:一类为独家房源出售 委托协议。在这类协议中,中介公司会增加限制条款,即若 选择独家委托服务的,在委托期限内,出售人不得委托其他 人提供居间服务、代为销售房产。如果在上述期
11、间内,出售 人委托他人代为出售房产的,出售人应按照房屋出售价格的 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另一类为房产委托协议,该协议不限 制出售方委托几家中介公司。需要注意的是,因为络信息的 便捷,很多中介公司会在获得其他中介公司房源信息后同时 发布相同的房源,并在未获得有效委托的情况下,代买方向 卖方询价。二是确认房产中介所提供的房源信息是否真实、准确。 房产交易中信息披露的透明度问题至关重要,包括所有权关 系、是否设置抵押、 产权性质、 房屋坐落、 面积、 周边配套、 房龄、朝向等问题,尤其很多买房人关注是否为学区房。根 据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 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
12、委托出售、出租的 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 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 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就此,如果房产中介未尽到核实房源 真实信息的义务,一般可以认定买房人无须支付中介费用。三是关注在看房过程中中介是否存在以欺骗等以不正 当手段促成交易的行为。在看房过程中,中介往往会提出拟 出售房产的钥匙未放在中介或者卖方临时不在家等借口,要 求带客户去看类似的户型,导致很多客户在没有看到实际住 房的情况下凭借中介人员的介绍便签订了购房定金协议或 者房屋买卖协议,其后在签订合同前后才发现诸多问题,继 而引发复杂的索赔程序。中介工作人员在代客看房后,往往
13、 还会要求客户签署看房确认书 ,并在看房确认书中 约定权利限制条款,如客户在看房后,其本人或者其亲属通 过其他中介购买该房产,仍须向该中介支付中介费用等。四是查看中介所提供的中介服务合同是否存在不合理 的霸王条款。特别是在现金交易的过程中,要注意定金交付、房款交付等问题。一般而言,定金协议适 用于买卖合同订立之前, 为践行性合同, 以交付为生效条件; 违约金条款适用于买卖合同中,一般不能超过交易金额的 20%。而很多中介提供的定金协议中一般会设置权利限制条 款,如买卖双方在定金协议签署后自行或者通过他方中介签 订买卖合同,视为其履行完居间合同义务,买方或卖方应当 支付其居间费用;又如,要求交易
14、结算资金的存储和划转均 应通过中介公司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进行,房地产经 纪机构、交易保证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通过客户交易 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代收代付 交易资金。对上述这些限制条款的识别与否无疑影响着交易 过程中买方或卖方所需承担的风险大小。五是核查中介所收取的居间服务费用是否合规。以北京 市为例,根据关于降低本市住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标准的 通知,住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实施分档差额累进,住 宅成交价总额 500 万元及以下按照总价的 2%收取; 500 万元 以上比例逐步减少。收费标准可以下浮,少数特别复杂的住 宅买卖经纪服务,经交易各方协商同意,可在规定的收
15、费标 准上浮最高不得超过 10%。实际中,有很多中介通过以代书 费、过户费、看房费等方式变相收取高额中介服务费用,值 得注意。房产中介服务纠纷的预先防范 从防患于未然的角度,买卖双方需要在纠纷发生前,对 中介服务环节提高警惕,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首先,要充分识别交易中的法律风险。对于中介提供的房源信息, 务必要求中介机构提供委托文件、 房源产权文件、 房屋所有权人身份文件进行核对,必要时可要求中介机构向 房屋主管部门核实,以避免房屋权利存在瑕疵。在中介带看 房屋时,应避免签署看房确认书 。而在签署各项协议及 书面文件时,应当仔细阅读文件内容,认真识别其中的法律 风险。其次,及时发现合
16、同文件中的霸王条款。针对在买卖合 同签订前,中介公司提供的各类格式合同中规定的权利限制 条款,买卖双方都要仔细甄别,充分意识到此类条款对自己 权利的影响。 尤其不要轻信中介服务人员的口头承诺、 豁免, 必要时,应当在特别约定中对有关事项予以明确,并以书面 形式留存,否则一旦发生争议,买方或卖方将难以举证而承 担不利风险。值得庆幸的是,法院在房屋买卖格式条款这一 问题上已经有所关注,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 “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王某居间合同纠纷上诉 案”中,法院确认,签署买卖定金协议书但并未促成双 方买卖合同的成立,中介机构无权主张服务费;且买卖定 金协议书中,约束买方与出售人双
17、方私自或者另行通过其 他居间方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的规定属于格式合同中的无效 条款。再次,要善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XX 年,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中指出,同一房源信 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 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买卖双方均可依托此 规定货比三家之后再择优选择中介服务。作者单位: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链家案例分析报告电子商务案例分析报告 学生姓名 :学 院 :班 级 : 题 目: 学号: 经济管理学院 链家案例 分析指导教师: 职称 :XX 年 05 月 10 日 - 2 - 模式介
18、 - 3 -2. 链 家介:- 3 - 公 司 性 质:- 4 -公司服务和运营理 念: - 4 -3. 链 家 发展 . - 6 -发 展 的 基 础 : 客 户 至 上 诚 信 经营 - 6 -发展的机遇:移动互联 - 7 -发 展 路 上 : 创 造 自 我 超 越 自我 - 7 -发展的未来:互联将改变服务业 - 7 - 4 链家整体结构 -8 - 首 页 - 8 -搜索及导航结果 -8 -会员中心 .- 8移动终端 . - 9 -5. 链家的盈利模式 9 -6. 链 家 面临的挑战与竞争 - 117. 链近期态 - 128 . 展望链未来 - 13参考文献 - 14 -摘要互联经过若
19、干年发展 , 进入时代意味着用户习惯的改 变和传统企业的商业模式变革 , 互联经济已经成为影响我国 经济社会和人民生活的强劲动力之一。互联强大的通信功能将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现象逐渐消除 , 口碑传播和虚拟社 区的结合带来了巨大的商业潜力 , 房地产中介站应运而生。 我国链家成立于XX年,是全球最早建立的房地产中介站之一。 此后各类房地产中介站经历了不断的发展和商业模式创新 在房地产中介站竞争激烈的同时 , 又由于互联的长尾效应而 存在很大的市场空间 , 在短短几年中 , 国外众多房地产中介 站上市并盈利 , 但个别国内创业企业在面对这一市场时由于 缺乏良好的商业模式而破产倒闭。因此 , 对其
20、商业模式的研 究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商业模式要素角度 , 从价值内容、 目标顾客、络形态、业务定位、伙伴关系、隔绝机制和盈利 模式的分类角度阐述了国外四个房地产中介站现行的商业 模式。对我国发展环境和目前国内房地产中介站的发展现状 的分析 , 找出其发展的优势和劣势 , 帮助企业检阅其外部宏 观环境并且较客观而准确地分析和研究自身情况。通过借鉴 国外成功站的运营策略及商业模式发展 , 根据国内自身环境 因素和内外驱动力的角度 , 分析了我国房地产中介站的主要 价值分布 , 并通过探讨价值分布图从而为房地产中介站找出 其中的价值创新方法 , 为房地产中介站商业模式提出创新思 考方法。最后对“链家
21、”的案例分析 , 运用前面所提到的分 析策略为其提出创新意见。本文紧跟房地产中介站的发展动 向, 力求做到反应真实问题 , 加强研究的现实意义 , 找到对于 房地产中介站商业模式分析创新的方法 , 也是对以往研究的补充。希望能给国内房地产中介站的发展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模式简介02Q全称Online To Offline ,又被称为线上线下电子商务,区别于传统的 B2C B2B C2C等电子商务模式。O2O 就是把线上的消费者带到现实的商店中去:在线支付线下 (或预订) 商品、服务,再到线下去享受服务。 通过打折 (团 购,女口 GroupOn)、提供信息、服务(预定,如 Opentable)
22、 等方式,把线下商店的消息推送给互联用户,从而将他们转 换为自己的线下客户。这样线下服务就可以用线上来揽客, 消费者可以用线上来筛选服务,还有成交可以在线结算,很 快达到规模。2. 链家简介公司简介: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创立于 XX年11月12日,董事长为左晖,链家地产是以地产中介业务为核心全国化发 展的房地产综合服务体。其体系内囊括地产、金融和商业三 个部分,业务范围涉及房屋全程代理、 房屋租赁、 房屋买卖、 豪宅租售、 央产房 上市交易、权证办理、按揭贷款、 房地产投资咨询、 商铺租售、 写字楼租售及商品房、 空置房、 企业债权房销售代理等。公司立志成为国内在住宅地产经纪、 金融按揭
23、服务和商业地产服务方面的领跑者。 XX年9月28 日,链家宣布与大连好旺角房屋经纪有限公司达成战略合作。XX年2月1日,链家与SOHC中国签署战略合作协议,链家 为SOHO中国旗下物业的业主提供房屋出售及出租等深化服 务。现已在北京、大连、天津、南京、成都、青岛、上海、 杭州,开设直营分支机构逾 1000 家之多,旗下经纪人达数 万名,与数十家金融机构建立了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链家 的复合增长率超过了 100%。员工人数大于 30000 人。公司性质: 链家是一家涉及资产管理服务、交易管理服务和金融管 理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房地产服务公司,业务覆盖租赁、新 房、二手房、 资产管理、 海外房产、
24、互联平台、 金融、 理财、 后房产市场等领域,是国内最大且唯一具有全产业链服务能 力的房产020平台。链家是中国最具影响力的品牌房地产经纪企业之一。链 家的主要业务分为资产管理、交易管理和金融管理,具体涉 及租赁、新房、二手房、资产管理、海外房产、互联平台、 金融、理财、后房产市场等领域。始终坚持以客户需求为指 导思想,以建立卓越的客户关系为工作目标,努力为广大客 户提供高效、安全和个性化的服务。公司服务和运营理念:公司的服务:风险告知链家地产郑重承诺:签约前,采用制式化的视频讲解方 式,将合同内可能引发纠纷的风险点如实告知,公平公正的 维护交易双方权益。真房源链家地产在职经纪人在所有渠道发布
25、的北京市买卖及 租赁房源信息,均符合真实存在、真实委托、真实价格;通 过公司热线举报虚假房源,可获 100 元现金赔付。服务标准1、链家在线所有买卖和租赁房源均适用以上承诺。2、六类嫌恶设施包括:飞机场、加油站、高压电站、 垃圾处理场、工厂、墓地 / 殡仪馆。由链家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站相关内容,结合历史交易数据和客户 反馈,进行影响评估确定。篇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_“卖方因房屋签价低要求解约 , 法院判其承担违约责任”“卖方因房屋签价低要求解约, 法院判其承担违约责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案情简介】原告(反诉被告) :王某,女,汉族, 198* 年*月*日出 生
26、,住北京市 * 区 * 楼* 室。 被告(反诉原告):刘某, 男, 汉族, 197*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 *楼* 单元*门。 第 三人:北京 * 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 区 * 大 街* 号办公楼 * 室。原告诉称:XX年1月6日原被告在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 限公司的居间斡旋下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 其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将其位北京市于朝阳区 * 院*号楼 * 单元 * 房屋转让给原告,原告向其支付房款 150 万元。原告应于XX年1月13日将首付款55万元支付给被告,并约 定原被告双方应于接到链家地产通知 3 个工作日后共同前往 贷款机构办理贷款申请手续,双方应在贷款机
27、构签发批贷函 后 2 个工作日向房屋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属转移登记 手续。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并多次要求被告依 约同原告去贷款机构办理贷款申请手续,但被告一直推脱不 与配合。故此起诉请求: 1 、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北京 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其 补充协议 ;2、判令被告返 还原告已付购房款 20 万元; 3、判定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30 万;4、判定被告赔偿原告中介费损失 32350 元;5、判令 被告赔偿原告房屋增值部分 33 万元。被告辩称并反诉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合 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减少。合同签订时原告及中 介公司骗被告签了阴阳合同,其没有接到中介公司的通知去 办理贷款,也没有向原告提出过增加购房款。被告在签订房 屋买卖合同时以为是要按照 150 万元办理签,却收到中介公 司职员 3月 20日发来的电子邮件要求按照 100万元办理签, 被告查找了相关资料,觉得这样对自己的风险很大,因此拒 绝配合办理签。原告和中介公司恶意串通把 150 万元的买卖 合同做成了 100 万的房屋买卖和 50 万的装修装饰和家电款, 按照 100 万元的成交价来交税,以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损 害国家利益。因此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原告应当承 担定金罚则。第三人述称: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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