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申报实务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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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产品销售统计表

  税款所属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月日金额单位:

元(列至角分)

项目

  产品名称

栏次

销售数量

销售额

一、轮胎

1=2+3

轮胎为条

其中:

子午线轮胎

2

斜交轮胎

3

二、酒精

4=5+6+7

酒精为吨

用于乙醇汽油的酒精

5

食用酒精

6

其他酒精

7

三、摩托车(排量<

250毫升)

8

摩托车为辆

  国税局“一窗式”管理要点

  “一窗式”管理是税务机关统一在办税大厅的申报征收窗口,受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

  受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

  纳税申报和IC卡报税;

  进行票表税比对;

  比对结果的处理等工作。

  “一窗式”管理实行“一窗一人一机”模式。

  1.认证

  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利用扫描仪自动采集其密文和明文图像,运用识别技术将图像转换成电子数据,然后对发票密文进行解密,并与发票明文逐一核对,以判别其真伪的过程。

  

(1)认证时间:

纳税人当月申报抵扣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应在申报所属期内完成认证。

  

(2)认证方式:

远程认证和上门认证。

  远程认证由纳税人自行扫描、识别专用发票抵扣联票面信息,生成电子数据,通过网络传输至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完成解密和认证,并将认证结果信息返回纳税人的认证方式。

  上门认证是指纳税人携带专用发票抵扣联(或电子信息)等资料,到税务机关“申报征收窗口”进行认证的方式。

  纳税人报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如果已污损、褶皱、揉搓,致使无法认证的,可允许纳税人用相应的其他联次进行认证(采集)。

  (3)认证结果的处理

  认证完成后,申报征收岗位人员根据认证结果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密文和明文相比较,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的发票,将发票原件退还纳税人;

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纳税人可以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二)密文有误、认证不符(不包括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和抵扣联重号的发票,对上门认证的,必须当即扣留;

对远程认证结果为“认证未通过”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应在发现的当日通知纳税人于2日内持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到税务机关再次认证,对仍认证不符的或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必须当即扣留。

  对于扣留的专用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待税务机关稽查部门查明原因,分情况分别处理。

  2.报税

  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持载有报税数据的税控IC卡,向“申报征收岗位”报税;

使用小容量税控IC卡的企业还需要持有报税数据软盘进行报税。

  实行上门申报且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纳税人,申报和报税应同时进行;

  实行远程申报且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纳税人,须在申报资料报送成功后,再到申报征收窗口报税。

  关于停止发售金税卡IC卡等税控专用设备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

  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在全国逐步展开,金税盘、税控盘等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的使用更加广泛,性能日趋成熟。

税务总局决定,全面推行金税盘、报税盘,停止发售金税卡、IC卡等税控专用设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4年8月1日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只允许发售金税盘、报税盘,停止发售金税卡、IC卡等税控专用设备。

  原使用金税卡、IC卡的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金税卡、IC卡等税控专用设备。

  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注意事项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完整

  只有完整地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才会受理,代理纳税申报才会成功,如果不能完整地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纳税申报将无法完成,主管税务机关将会要求补正完整后再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符合逻辑关系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申报资料后,将按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进行“票表比对”和申报资料逻辑关系审核,对于比对异常或逻辑关系不符合的纳税申报资料,按照异常情况进行处理或者不予受理纳税申报。

  《附列资料

(一)》申报要点

  从上到下、分为四大块:

  一般计税方法

  →按税率从高到低排列

  →区分普通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营改增”项目

  简易计税办法

  免抵退税

  免税

项目及栏次

一、一般计税方法征税

全部征税项目

17%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

17%税率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3%税率

11%税率

4

6%税率

即征即退项目

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即征即退应税服务

  一般纳税人基本税率:

17%

  适用于绝大部分货物

  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营改增税率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税率为11%

  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

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提供快递服务,交通运输部分适用11%税率,收派服务适用6%

  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适用13%低税率的货物

  ①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

  自2014年6月1日起杏仁油、葡萄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13%增值税税率。

  ②暖气、冷气、热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自来水;

  ③图书、报纸、杂志;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内印刷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印刷且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境外图书,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图书”,适用13%增值税税率。

  ④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自2014年4月1日起,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属于农机,适用13%增值税税率。

  ⑤“食用盐”享受13%税率优惠,“其他非食用盐”按17%税率征税;

  ⑥音像制品:

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

  ⑦农产品:

指各种动、植物初级产品;

具体征税范围参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自2014年1月1日起,动物骨粒(指将动物骨经筛选、破碎、清洗、晾晒等工序加工后的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

  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

  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征收。

  即征即退;

  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企业;

  资源综合利用(废水、废渣、废气等);

  融资租赁、管道运输、安排残疾人就业等。

  第1至5行“一、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全部征税项目”各行:

  按不同税率和项目分别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全部征税项目。

  有即征即退征税项目的纳税人,本部分数据中既包括即征即退征税项目,又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征税项目。

二、简易计税方法征税

√自2014年10月1日起,第13a行“预征率%”适用于所有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

√第13b、13c行“预征率%”适用于部分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铁路运输试点纳税人

6%征收率

5%征收率

9

4%征收率

10

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1

3%征收率的应税服务

12

预征率%

13a

13b

13c

14

即征即退应税服务

15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纳税人

销售情形

税务处理

计税公式

一般纳税人

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未抵扣进项税额)

自2014年7月1日起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

增值税=售价÷

(1+3%)×

2%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1+17%)×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

  补充: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自2014年7月1日起,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2014年7月1日起,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①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②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③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④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⑤自来水。

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⑥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2014年7月1日起,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①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②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③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三、免抵退税

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6

应税服务

17

四、免税

18

19

  第18行“四、免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反映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和适用零税率的出口货物及劳务,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及劳务。

  第19行“四、免税”“应税服务”:

反映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和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税服务。

  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税流程简介: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审批程序:

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五)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

  (六)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

  (七)提供国际运输和港澳台服务,但不能提供《经营许可证》或不在经营范围的。

  (八)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期租服务、程租服务、湿租服务;

不包括:

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鉴证和咨询服务。

  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每一行从左到右区分为:

  开具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期开具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况;

  开具其他发票→本期开具的其他普通发票;

  未开具发票→例如预收款收据,超市零售收入;

  纳税检查调整→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调整的收入。

  “营改增”应税服务当中假如有扣除项目的,在第12栏中反映

开具税控增值税

专用发票

开具

其他发票

未开具发票

纳税检查

调整

合计

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扣除后

销售额

销项(应纳)税额

价税合计

含税(免税)销售额

1

2

3

4

5

6

7

8

9=1+3+5+7

10=2+4+6+8

11=9+10

12

13=11-12

14=13÷

(100%+税率或征收率)×

税率或征收率

  【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税率

  如果是价税合计收取的,要将含税价折算成不含税价:

  不含税收入=含税收入/(1+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例题】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本月直接向消费者零售商品取得价款合计11700元,收取购买方逾期付款利息4680元,该货物适用的税率是17%。

  该项业务在增值税上的应税收入=(11700+4680)/(1+17%)=14000(元)

  销项税额=14000×

17%=2380(元)

  销售额中不包括以下内容: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①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3)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4)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的税务处理

折扣销售

(商业折扣)

如果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如果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财务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销售折扣

(现金折扣)

发生在销货之后,属于一种融资行为,折扣额不得从应纳增值税的销售额中减除

销售折让

发生在销货之后,作为已售产品出现品种、质量问题而给予购买方的补偿,是原销售额的减少,折让额可以从销售额中减除(按红字发票流程处理)

  现金折扣

  【例题】某公司在2月1日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发票上注明货款为10000元,增值税额1700元。

公司为了及早收回货款,在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

2/10、1/20、n/30。

  公司对于现金折扣采用总价法核算。

  

(1)2月1日销售实现时:

  借:

应收账款      117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2)如2月6日买方付清货款,则按照售价的2%享受200元(10000×

2%)的现金折扣:

银行存款 11500

    财务费用 200

应收账款 11700

  (3)如2月15日买方付清货款,则应按照售价的1%享受现金折扣100元(10000×

1%):

银行存款 11600

    财务费用  100

  (4)如买方在现金折扣期后才付款:

银行存款 11700

应收账款 11700

  销售折让

  【例题】某公司售一批商品给A公司,增值税发票上的售价80000元,增值税额13600元,货到后购买方发现商品质量不合格,经协商,该公司在价格上给予购买方5%的折让。

  ①销售实现时:

应收账款─A公司  93600

主营业务收入          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00

  ②给予销售折让时:

主营业务收入         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

应收账款─A公司         4680

  几种特殊销售方式的计税基数

销售方式

计税基数(销售额)

以旧换新

按新货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收购价格(金银首饰除外)

还本销售

销售额就是货物销售价格,不得扣减还本支出,属于融资行为

以物易物

双方均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例题】某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销售电视机零售价3510元/台,若顾客交还同品牌旧电视作价200元,交差价3310元。

  【会计分录】

银行存款        3310

    库存商品—旧电视机   200

主营业务收入—xx电视机      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

  以下特殊方式也需要计算增值税:

  

(1)货物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

  (4)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

  特殊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收到代销清单或

  收到代销款二者之中的较早者

  若均未收到,则于发货后的180天缴纳增值税

  

(2)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①售出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②按实际售价计算销项税

  ③取得委托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

  【例题】某百货商场委托某代销店代销洗衣机20台,双方合同约定,每台洗衣机不含税价l000元,每销售一台,商场付给代销店手续费50元。

本月末,商场收到代销店转来的代销清单1张,销售了l0台,并收到收取手续费的结算发票1张,注明手续费500元。

  百货商场根据结算清单向代销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结转收入。

  委托方会计处理:

  

(1)收到代销清单时:

应收账款——×

×

代销店  11700

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2)收到手续费结算发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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