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的要点去掉了侵权部分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22106358 上传时间:2023-02-02 格式:DOCX 页数:60 大小:56.3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民法通则的要点去掉了侵权部分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0页
民法通则的要点去掉了侵权部分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0页
民法通则的要点去掉了侵权部分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0页
民法通则的要点去掉了侵权部分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0页
民法通则的要点去掉了侵权部分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民法通则的要点去掉了侵权部分文档格式.docx

《民法通则的要点去掉了侵权部分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法通则的要点去掉了侵权部分文档格式.docx(6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民法通则的要点去掉了侵权部分文档格式.docx

民事法律关系是动态的,存在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过程,要以动态的眼光看待民事法律关系。

(1)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引起的法律关系变动,变动为:

①不当得利之债或侵权(含缔约过失责任)之债;

②不当得利之债和侵权(含缔约过失责任)之债。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58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通则》第61条: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2)合同解除引起的法律关系变动,变动为:

①不当得利或侵权之债(违约责任);

②不当得利和侵权之债(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97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民法通则》第115条:

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3)形成权带来的法律关系变。

(4)当事人协议变更。

(5)效力待定。

二、请求权比较(应对单项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

根据法律规定具体分析每个法律关系的内容,看一看相应的请求权是否成立及其内容。

将多个竞合的请求权进行比较,选择最有利于保护当事人权利的请求权作为案例分析的出发点,进而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得出明确的法律适用结果。

三、常见的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例

1.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竞合:

甲偷了乙的一头牛,乙请求甲返还该牛的权利。

2.同时履行抗辩权与留置权的竞合:

甲在火车站傍边的乙处寄存了一个包裹,甲没有付保管费,乙拒绝将包返还给甲的理由即如此。

3.顺序履行抗辩权和留置权的竞合:

甲委托乙将玉石雕刻成玉佛,甲1号付款,10号取货。

甲没有付款就要取货,乙拒绝的理由即如此。

4.物权返还请求权与占有返还请求权的竞合:

甲将一台设备出租给乙使用,在乙使用期间丙强行将设备从乙处抬走。

甲可以请求丙返还设备是债权返还请求权与物权返还请求权的竞合;

乙可以请求丙返还设备是占有返还请求权(《物权法》第245条)

5.《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与《合同法》第94条第2项法定解除权的竞合:

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2号付款20万元,乙5号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甲1号发现乙将该房屋拆除了一半。

甲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或解除权。

6.侵权责任和不当得利之债的竞合:

甲捡到一块乙丢失的手表,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了他人。

乙可以请求甲承担侵权责任或不当得利之债的返还责任。

7.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

甲故意将一块变质的肉卖给乙,乙食用后中毒。

8.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瑕疵的竞合:

无效(优于)、效力待定(优于)、可撤销、可变更。

9.撤销权的竞合:

《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可撤销、可变更的撤销权与《合同法》第186条规定的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和《合同法》第192条规定的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的竞合。

甲父生前留下遗言让甲报答其恩人丙的恩情。

一天甲家来了一个人自称是甲父的恩人丙,甲答应下月赠给丙10万元钱。

甲立即将此事告诉给了母亲乙,乙说:

“来人不是你父亲的恩人,是仇人,文革中是他陷害你父亲致使你父亲的双腿残废的。

”甲撤销赠与合同的理由既如此;

若该合同公证了,甲撤销赠与合同的理由如何?

10.合同订立时的欺诈是可撤销、可变更权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合同履行时的欺诈可能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1)甲将一头做过变性手术的公奶牛以9000元的价格卖给乙,乙饲养一段时间后发现这头牛有问题,不是母牛。

乙可以主张可撤销、可变更权或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2)丙将一只黑狗卖给丁,第二天交付狗。

当天夜里,该狗丢失。

于是丙将一只患有精神分裂症的白狗染成黑色交付给丁。

四个月后的一天,丁玩狗时被狗要掉一个手指,同时发现次狗是白狗。

丁的救济方式是什么?

11.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交叉:

发生无因管理后一般不考虑不当得利之债。

甲拾得一头牛,经多方寻找主人不见,饲养一年,生小牛一头,这时牛的主人乙寻上门。

甲可以要求支付饲养费吗?

12.混合过错的本质是过错交叉:

精神病患者甲在妻子的陪伴下外出散步,由于顽童乙的挑逗,受刺激发作追赶乙,甲妻见状竭力拦阻无效,甲将乙头打破。

乙治伤的费用应(B)。

A.由乙负担

B.由甲妻和乙的父母共同负担

C.由甲妻负担

D.由乙的父母负担

13.《物权法》第27条,占有改定: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此时是法律关系交叉:

是买卖合同与保管合同或者租赁合同或者借用合同的交叉。

14.标的一般违法(标的是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

双方恶意行为无效;

一方欺诈(单方恶意)可撤销、可变更。

15.订立合同时重大误解的:

可撤销、可变更;

履行合同时重大误解的:

不当得利。

(1)甲把商品价签稿混乱了,一架价值5000元的相机的标签为2000元,以2000元的价格把该相机卖给乙:

甲可以主张撤销或变更该合同。

(2)甲乙签订了一份买卖10吨钢材的合同,甲交货时误把11吨钢材交给乙。

甲可以主张返还不当得利,不可以主张撤销或变更该合同

16.显失公平与情势变更的主要区别:

发生的时间不同。

17.合同的相对性与例外(代位权和债权保全撤销权):

甲公司信誉不好,甲公司找到乙公司说:

“以你的名义向银行贷款500万元,给我用,我承担贷款费用并负责还本付息。

”借款期满后,甲公司和以公司都没有还款,乙公司称钱是甲公司用的,甲公司应当还款。

银行可以:

(1)按合同相对性找乙公司还本付息。

(2)按代位权找甲公司还本付息。

18.单方允诺与乘人之危的区别:

主动与被动。

19.超越代理权的行为是有效民事法律行为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竞合。

甲书面授权乙买500吨辽化产的尿素。

乙与辽化签订了购买800吨尿素的合同。

该合同的效力要分两步认定:

买卖合同中500吨尿素买卖部分在授权范围内是合法有效的代理行为,此部分买卖合同有效;

其中超过授权部分的300吨尿素买卖合同是效力待定。

20.债权保全请求权的竞合:

代位权(合同法第73条)与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竞合。

甲欠乙10万元钱迟迟没还。

甲将其仅有的财产一辆价值20万元的汽车以9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丙。

丙是甲乙两人借款合同的口头保证人。

乙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21.民事法律关系“横看成岭侧成峰”,从不同的主体的角度出发得到的结论不一样:

(1)甲1号将房子卖给乙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4号甲又将该房子卖给不知情的丙,丙付款后入住该房。

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2)甲把一辆新自行车借给乙使用,乙以30元的价格将该自行车卖给不知情的丁,丁骑用自行车时被甲发现:

A.甲可以主张乙承担违约责任。

B.甲可以主张乙承担侵权责任。

C.甲可以主张乙承担不当得利返还责任。

D.甲可以按物权请求权主张丁返还原物。

(3)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抵押给乙,没有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期间,甲将该汽车以市场价卖给不知情的丙,办理了过户手续。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丙行使涤除权后取得该汽车。

《物权法》第191条。

B.乙追认的丙取得该汽车。

C.丙可以善意取得该汽车。

第一编民法总则

第一章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通则》第2条)

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不调整:

1.恋爱关系:

约会、婚约、定情约定等恋爱行为民法不调整,但因违法或者过错造成对方损害的除外。

2.亲情关系:

帮助看护小孩或老人等,但因违法或者过错造成对方损害的除外。

3.社交(友谊)关系:

请吃饭、看电影、干妈与义父等关系,但因违法或者过错造成对方损害的除外。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客体、内容: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自然人、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和其他组织,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和物权、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四、民事权利的救济:

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两种方式。

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有自卫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自助行为两种方式。

通说认为自助行为需要四个要件:

1.为保护自己的权利;

2.情势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

3.采取的手段适当;

4.不超过必要限度。

第二章自然人

一、权利能力

《民法通则》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法通则》第十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解读】

1.对比

《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2.出生时间

《民通意见》第1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

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3.胎儿的保护

《继承法》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继承法意见》45、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

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4.死者

《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著作权法》第二十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二、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11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通意见》第2条: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民法通则》第13条第2款: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举例】卖报纸的小伙。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民法通则》第13条第1款: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诸行为

(1)合同

《合同法》第47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遗嘱

《继承法》第22条第1款: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3)纯获利益的行为

《民通意见》第6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4)侵权行为

《民法通则》第133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5.精神病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民法通则》第19条第1款规定: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解读】值得注意的是,精神病人无须经过任何程序当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宣告只不过是对该事实的确认,绝不能理解为只有依法宣告后,精神病人才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牛刀小试】甲23岁患上精神病,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两年后,经其父母申请,法院判决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请问甲自何时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住所与监护

(一)住所

《民法通则》第15条: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民通意见》第9条:

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

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97年·

卷二·

9题】张大来的原户籍所在地在杨村,1994年张大来从杨村开出迁住证,迁往李村。

但在李村登记前,张大来得病,在县城关医院住院1年零3个月,病愈后“张大来前往北京市打工,并在某区办理了暂住证,居住期限为6个月,现住在某区某街道某号。

现问,张的住所应确定为何处?

A.杨村

B.李村

C.县城关医院

D.北京某区某街道某号

答案:

A

(二)监护

1.监护人的范围

(1)未成年人(包括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

《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

(2)精神病人(仅限于成年精神病人)

《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2.监护争议

争议指定裁决

3.监护人的职责

《民法通则》第18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四、宣告失踪

《民通意见》第30条第2款: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

《民通意见》第32条: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五、宣告死亡

(一)宣告死亡的条件

1.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

《民事诉讼法》第167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2.申请

《民通意见》第25条第1款规定: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3.宣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通常为一年,但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下落不明的事实得到确认后,由法院以判决方式宣告失踪人死亡,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人死亡的日期。

(二)宣告死亡的撤销

1.《民法通则》:

第24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第25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

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2.《民通意见》:

第37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第38条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第40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

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六、个人合伙

(一)合伙人的认定

《民通意见》第46条的规定:

“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民通意见》第50条的规定: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二)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

1、合伙事务的执行:

《民法通则》第34条:

“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

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2、入伙:

入伙难《民通意见》第51条:

“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

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

3、退伙:

退伙易《民通意见》第52条:

“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

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

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

1.债务的内部承担: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2.债务的外部承担: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民法通则》第35条)

三法人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时间:

始于成立,终于消灭(办理注销登记)

2.以登记的范围为准。

法人超范围经营的,除违背法律规定的禁止性经营、限制性经营和特许性经营的外,其所签订的合同有效。

四、法人机关的类型

(一)意思机关:

又称权力机关、决策机关,是形成法人意志的机关。

财团法人没有意思机关。

如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等。

(二)执行机关:

是指执行法人意思机关的决定、法人章程、捐助法人意思等事项的机关。

如执行董事、执行理事、董事会、理事会等。

(三)代表机关:

是法人的意思表示机关,对外代表法人为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即如是。

(四)监督机关:

是根据法人章程和意思机关的决议对法人的执行机关、代表机关实施监督的机关。

如,监事、监事会,不能监督意思机关。

五、法人与法人分支机构:

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没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可以在法人的行为能力范围内独立为一定行为,但不具有独立的责任能力,行为的效果由法人承担。

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

《民法通则》第54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解读】学界通常将民事法律行为定义为: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意思表示而发生一定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

例如,合同、遗嘱等皆为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

【说明】把握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应务必将其与“意思自治”这一民法基本理念相联系。

所谓意思自治,是指民事主体能够根据自己的意志自主形成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而民事法律行为正是实现意思自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外语学习 > 英语考试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