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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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压设备上的作业

二次回路上的作业

第八章 

试验和测量

高压试验

测量工作

附录1 

电气化铁道安全合格证

附录2 

牵引变电所工作人员安全等级的规定

附录3 

牵引变电所第一种工作票

附录4 

牵引变电所第二种工作票

附录5 

牵引变电所第三种工作票

附录6 

常用工具试验标准

附表1 

倒闸操作命令记录

附表2 

作业命令记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在牵引变电所(包括开闭所、分区所、AT所、分相所,除特别指出外以下皆同)的运行和检修工作中,为确保人身、行车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电气化铁道牵引变电所的运行、检修和试验。

第2条 

牵引变电所带电设备的一切作业,均必须按本规程的规定严格执行。

第3条 

各部门要经常进行安全技术教育,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熟悉本规程,不断提高安全技术水平,切实贯彻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各铁路局应根据本规程规定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办法,并报部核备。

第4条 

牵引变电所的电气设备自第一次受电开始即认定为带电设备。

第5条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有关人员,必须实行安全等级制度,经过考试评定安全等级,取得安全合格证之后(安全合格证格式和安全等级的规定,分别见附录1.2),方准参加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

安全合格证签发的具体办法由铁路局制定。

第6条 

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每年定期进行1次安全考试。

属于下列情况的人员,要事先进行安全考试。

一、开始参加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

二、职务或工作单位变更时,仍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并需提高安全等级的人员。

三、中断工作连续3个月以上仍继续担当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

第7条 

对违反本规程受处分的人员,必要时降低其安全等级,需要恢复原来的安全等级时,必须重新经过考试。

第8条 

未按规定参加安全考试和取得安全合格证的人员,必须经当班的值班员准许,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人员监护下,方可进入的高压设备区。

第9条 

牵引变电所的值班人员及检修工,要每2年进行1次身体检查,对不适合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作业的人员要及时调整。

第10条 

雷电时禁止在室外设备以及与其有电气连接的室内设备上作业。

遇有雨、雪、雾、风(风力在五级及以上)的恶劣天气时,禁止进行带电作业。

第11条 

高空作业(距离地面3m以上)人员要系好安全带(安全带的试验标准见附录6),戴好安全帽。

在作业范围内的地面作业人员也必须戴好安全帽。

高空作业时要使用专门的用具传递工具、零部件和材料等,不得抛掷传递。

第12条 

作业使用的梯子要结实、轻便、稳固并按附录6的规定进行试验。

当用梯子作业时,梯子放置的位置要保证梯子各部分与带电部分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且有专人扶梯。

登梯前作业人员要先检查梯子是否牢靠,梯脚要放稳固,严防滑移;

梯子上只能有一人作业。

使用人字梯时,必须有限制开度的拉链。

第13条 

在牵引变电所内搬动梯子、长大工具、材料、部件时,要时刻注意与带电部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14条 

使用携带型火炉或喷灯时,不得在带电的导线、设备以及充油设备附近点火。

作业时其火焰与带电部分之间的距离:

电压10KV及下者不得小于1.5m,电压为10KV以上者不得小于3m。

第15条 

每个高压分间及室外每台隔离开关的锁均应有两把钥匙,由值班员保管1把,交接班时移交下一班;

另一把放在控制室内固定的地点。

各高压分间以及各隔离开关的钥匙均不得相互通用。

当有权单独巡视设备的人员或工作票中规定的设备检修人员需要进入高压分间巡视或检修时,值班员可将其保管的高压分间的钥匙交给巡视人员或作业组的工作领导人,巡视结束和每日收工时值班员要及时收回钥匙,并将上述过程记入值班日志中。

除上述情况,高压分间钥匙,不得交给期他人员保管或使用。

第16条 

在全部或部分带电的盘上进行作业时,应将有作业的设备与运行设备以明显的标专隔开。

第17条 

供电调度员下达的倒闸和作业命令除遇有危及人身及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外,均必须有命令编号和批准时间;

没有命令编号和批准时间的命令无效。

第18条 

牵引变电所自用电变压器、额定电压为27.5KV及以上的设备,其倒闸作业以及撤除或投入自动装置、远动装置和继电保护,除第37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均必须有供电调度的命令方可操作。

额定电压为27.5KV以下的设备,其倒闸作业以及撤除或投入自动装置和继电保护,须经牵引变电所工长或值班员准许方可操作,并将倒闸作业(撤除或投入自动装置、远动装置和继电保护)的时间、原因、准许人的姓名记入值班日志中。

对供给非牵引负荷用电的设备,在倒闸作业前还要由值班员通知用户,必要时办理停送电手续(具体办法由铁路局制定)。

第19条 

停电的甚至是事故停电的电气设备,在断开有关电源的断路器的隔离开关并按规定做好安全措施前,任何人不得进入高压分间或防护栅内,且不得触及该设备。

第20条 

牵引变电所发生高压(对地电压为250V以上,下同)接地故障时,在切断电源之前,任何人与接地点的距离:

室内不得小于4m;

室外不得小于8m。

必须进入上述范围内作业时,作业人员要穿绝缘靴,接触设备外壳和构架时要戴绝缘手套。

作业人员进入电容器组围栅内或在电容器上工作时,要将电容器逐个放电并接地后方准作业。

第21条 

牵引变电所要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急救药箱。

当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要立即将该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灭火。

在牵引变电所内作业时,严禁用棉纱(或人造纤维织品)、汽油、酒精等易燃物擦拭带电部分,以防起火。

值班

第22条 

牵引变电所值班员的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

助理值班员的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

第23条 

当班值班员不得签发工作票和参加检修工作;

当班助理值班员可参加检修工作,但必须根据值班员的要求能随时退出检修组。

助理值班员在值班期间受当班值班员的领导;

当参加检修工作时,听从作业组工作领导人的指挥。

第24条 

采用远动系统并具备无人值班条件的开闭所、分区所、AT所可无人值班,具体办法由铁路局制定。

巡视

第25条 

除有权单独巡视的人员外,其他人员无权单独巡视。

有权单独巡视的人员是:

牵引变电所值班员和工长;

安全等级不低于四级的检修人员、技术人员和主管的领导干部。

第26条 

值班员巡视时,要事先通知供电调度或助理值班员;

其他人巡视时要经值班员同意。

在巡视时不得进行其他工作。

当1人单独巡视时,禁止移开、越过高压设备的防护栅或进入高压分间。

如必须移开高压设备的防护栅或进入高压分间时,要与带电部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要有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人员在场监护。

第27条 

在有雷、雨的情况下必须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要穿绝缘靴、戴安全帽,并不得靠近避雷针和避雷器。

倒闸

第28条 

需供电调度下令倒闸的断路器和隔离开关,倒闸前要由值班员向供电调度提出申请,供电调度员审查后发布倒闸命令;

值班员受令复诵,供电调度员确认无误后,方准给予命令编号和批准时间;

每个倒闸命令,发令人和受令人双方均要填写倒闸操作命令记录(格式见附表1)。

供电调度员对1个牵引变电所1次只能下达1个倒闸作业命令,即1个命令完成之前,不得发出另1个命令。

对不需供电调度下令倒闸的断路器和隔离开关,倒闸完毕后要将倒闸的时间、原因和操作人、监护人的姓名记入值班日志或有关记录中。

第29条 

倒闸作业必须由助理值班员操作,值班员监护。

值班员在接到倒闸命令后,要立即进行倒闸。

用手动操作时操作人和监护人均必须穿绝缘靴,戴安全帽,同时操作人还要戴绝缘手套(绝缘靴和绝缘手套的试验标准见附录6)。

第30条 

倒闸作业完成后,值班员立即向供电调度报告,供电调度员及时发布完成时间,至此倒闸作业结束。

第31条 

倒闸作业按操作卡片进行,没有操作卡片的倒闸作业由值班员编写倒闸表并废值班日志中,由供电调度下令倒闸的设备,倒闸表要经过供电调度员审查同意。

第32条 

编写操作卡片及倒闸表要遵守下列原则:

一、停电时的操作程序:

先断开负荷侧后断开电源侧;

先断开断路器后断开隔离开关。

送电时,与上述操作程序相反。

二、隔离开关分闸时,先断开主闸刀后闭合接地闸刀;

合闸时,与上述程序相反。

三、禁止带负荷进行隔离开关的倒闸作业和在接地闸刀闭合的状态下闭合主闸刀。

第33条 

与断路器并联的隔离开关,只有当断路器闭全时方可操作隔离开关。

当回路中未装断路器时可用隔离开关进行下列操作:

一、开、合电压互感器和避雷器。

二、开、合母线和直接接在母线上的设备的电容电流。

三、开、合变压器中性点的接地线(当中性点上接有消弧线圈时,只有在电力系统没有接地故障的情况下才可进行)。

四、用室外三联隔离开关开、合10KV及以下,电流不超过15A的负荷。

五、开合电压10KV及以下电流不超过70A的环路均衡电流。

第34条 

拆装高压熔断器必须由助理值班员操作,值班员监护。

操作人监护人均要穿绝缘靴、戴防护眼镜,操作人还要戴绝缘手套。

第35条 

带电更换低压熔断器时,操作人要戴防护眼镜,站在绝缘垫上,并要使用绝缘夹钳或绝缘手套。

第36条 

正常情况下,不应操作脱扣杆进行断路器分闸。

电动操作的断路器,除操作机构中具有储能装置者外,禁止手动合闸送电。

第37条 

需供电调度下令进行倒闸作业的断路器和隔离开关,遇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值班人员可先行断开有关的断路器和隔离开关,再报告供电调度,但再合闸时必须有供电调度员的命令。

作业分类

第38条电气设备的检修作业分五种:

一、高压设备停电作业——在停电的高压设备上进行的作业及在低压设备和二次回路上进行的需要高压设备停电的作业。

二、高压设备带电作业——在带电的高压设备上进行的作业。

三、高压设备远离带电部分的作业(简称远离带电部分的作业,下同)——当作业人员与高压设备带电部分之间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条件下,在高压设备上进行的作业。

四、低压设备停电作业——在停电的低压设备上进行的作业。

五、低压设备带电作业——在带电的低压设备上进行的作业。

工作票

第39条 

工作票是在牵引变电所内进行作业的书面依据,填写要字迹清楚、正确、不得用铅笔书写。

工作票要1式2份,1份交工作领导人,1份交牵引变电所值班员。

值班员据此输准许作业手续,做好安全措施。

第40条 

事故抢修、情况紧急时可不开工作票,但应向供电调度报告概况,听从供电调度的指挥;

在作业前必须按规定做好安全措施,并将作业的时间、地点、内容及批准人的姓名等记入值班日志中。

第41条 

在必须立即改变继电保护装置整定值的紧急情况下,可不办理工作票,由当班的供电调度员下令,值班员更改定值,事后供电调度员和值班员应将上述过程记录入值班日志。

第42条 

根据作业性质的不同,工作票分三种:

一、第一种工作票(格式见附录3),用于高压停电作业。

二、第二种工作票(格式见附录4),用于高压设备带电作业。

三、第三种工作票(格式见附录5),用于远离带电部分的作业、低压设备上作业,以及在二次回路上进行的不需高压设备停电的作业。

第43条 

第一种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以批准的检修期为限。

苦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作业不能完成,应在规定的结束时间前,根据工作领导人的请求,由值班员向供电调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种、第三种工作票有效时间最长为1个工作日,不得延长。

因作业时间较长,工作票污损影响继续使用时,应将该工作票重新填写。

第44条 

发票人在工作前要尽早将工作票交给工作领导人和值班员,使之有足够的时间熟悉工作票中内容及做好准备工作。

第45条 

工作领导人和值班员对工作票内容有不同意见时,要向发票人及时提出,经过认真分析,确认正确无误,方准作业。

第46条 

工作票中规定的作业组成员,一般不应更换;

若必须更换时,应经发票人同意,若发票人不在,可经工作领导人同意,但工作领导人更换时必须经发票人同意,并均要在工作票上签字。

工作领导人应将作业组成员的变更情况及时通知值班员。

第47条 

非专业人员在牵引变电所工作时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若需设备停电,要按停电性质和范围填写相应的工作票,办理停电手续,并须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人员的监护下进行工作,工作票1张交给当班值班员,另1张交给监护人,监护人负责有关电气安全方面的监护职责。

二、若设备不需停电,由值班员负责做好电气方面的安全措施(如加设防护栅、悬挂标示牌等),向有关作业负责人讲清安全安全注意事项,并记录在值班日志或有关记录中,双方签认后方准开工。

必要时可派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人员进行电气安全监护。

第48条 

1个作业组的工作领导人同时只能接受1张工作票。

1张工作票只能发给1人作业组。

同1张工作票的签发人和工作领导人不得由同1人担任。

作业人员的职责

第49条 

工作票签发人签发工作票时要做到:

一、安排的作业项目是必要和可能的。

二、采取的安全措施是正确和完备的。

三、配备的工作领导人和作业组成员的人数和条件条件规定。

第50条 

工作领导人要做好下列事项:

一、作业范围、时间、作业组成员等符合工作票要求。

二、复查值班员所做的安全措施,要符合规定要求。

三、时刻在场监督作业组成员的作业安全,如果必须短时离开作业地点时,要指定临时代理人,否则停止作业,并将人员和机具撤至安全地带。

第51条 

值班员要做好下列工作:

一、复查工作票中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符合规定要求。

二、经复查无误后,向供电调度(或用电主管单位)申请(或联系)停电或撤除重合闸。

三、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票的要求做好安全措施,办理准许作业手续。

第52条 

作业组成员服从工作领导人的安排,要确认各自的职责,对不安全和有疑问的命令要果断及时地提出意见。

第53条 

发票人和值班员填写工作票时在“断开的断路器和隔离开关”及“已经断开的断路器和隔离开关”栏内,须将作业前所有将要断开和已经断开的断路器和隔离开关分别按编号全部填写清楚。

准许作业的规定

第54条 

值班员在做好安全措施后,要到作业地点进行下列工作:

一、会同工作领导人按工作票的要求共同检查作业地点的安全措施。

二、向工作领导人指明准许作业的范围、接地线和旁路设备的位置、附近有电(停电作业时)或接地(直接带电作业时)的设备,以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

三、经工作领导人确认符合要求后,双方在两份工作票上签字后,工作票一份交工作领导人,另一份值班员留存,即可开始作业。

第55条 

每次开工前,工作领导人要在作业地点向作业组全体成员宣讲工作票,布置安全措施。

第56条 

停电作业时,在消除命令之前,禁止向停电的设备上送电。

在紧急情况下必须送电时要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通知工作领导人,说明原因,暂时结束作业,收回工作票,对非牵引负荷,在送电前必须通知有关用户。

二、拆除临时防护栅、接地线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防护栅和标示牌。

三、属供电调度管辖的设备,由供电调度发布送电命令;

其他设备由牵引变电所工长批准送电。

四、值班员将送电的原因、范围、时间和批准人、联系人的姓名等记入值班日志。

第57条 

停电作业的设备,在结束作业前需要试加工作电压时,要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确认作业地点的人员、材料、部件、机具均已撤至安全地带。

二、由值班员将该停电范围内所有的工作票收回,拆除妨碍送电的临时防护栅、接地线及标志牌,恢复常设防护栅和标示牌。

三、按照设备停、送电的所属权限,值班员将试加工作电压的时间分别报告供电调度和通知有关用户,并将供电调度和接到通知的人员的姓名、所属单位及时间记入有关记录。

四、工作领导人与值班员共同对有关部分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可以送电后,在牵引变电所工长或工作领导人的监护下,由值班员进行试加工作电压的操作。

五、试加工作电压完毕,值班员要将其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及试加电压的情况记入有关记录。

试加工作电压结束后如仍需继续作业,必须由值班员根据工作票的要求,重新做安全措施、办理准许作业手续。

安全监护

第58条 

当进行电气设备的带电作业和远离带电部分的作业时,工作领导人主要是负责监护作业组成员的作业安全,不参加具体作业。

当进行电气设备的停电作业时,工作领导人除监护作业组成员的作业安全外,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参加作业:

一、当全所停电时。

二、部分设备停电,距带电部分较远或有可靠的防护设施,作业组成员不致触及带电部分时。

第59条 

当作业人员较多或作业范围较广,工作领导人监护不到时,可设监护人。

调协的监护人员由工作领导人指定安全等级符合要求的作业组成员担当。

第60条 

当作业需要时可以派遣作业小组(包括监护人)到作业地点以外的处所作业。

作业人员的安全等级:

停电作业不低于二级,带电作业不低于三级;

监护人的安全等级:

停电作业不低于三级,带电作业不低于四级。

禁止任何人在高压分间或防护栅内单独停留和作业。

第61条 

牵引变电所工长和值班员要随时巡视作业地点,了解工作情况,发现不安全情况要及时提出,若属危及人身、行车、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制止其作业,收回工作票,令其撤出作业地点;

必须继续进行作业,要重新办理准许作业手续,并将中断作业的地点、时间和原因记入值班日志。

作业间断和结束工作票

第62条 

作业中需暂时中断工作离开作业地点时,工作领导人负责将人员撤至安全地带,材料、零部件和机具要放置牢靠,并与带电部分之间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将高压分间的钥匙和工作票交给值班员。

继续工作时,工作领导人要征得值班员的同意,取回钥匙和工作票,重新检查安全措施,符合工作票要求后方可开工。

在作业中断期间,未征得工作领导人同意,作业组成员不得擅自进入作业地点。

每日开工和收工除按上述规定执行外,在收工时还应清理作业场地,开放封闭的通路,开工时工作领导人还要向作业组成员宣讲工作票,布置安全措施后方可开始作业。

第63条 

作业全部完成时,由作业组负责清理作业地点,工作领导人会同值班员检查作业中涉及的所有设备,确认可以投入运行,工作领导人在工作票中填写结束时间并签字,然后值班员即可按下列程序结束作业:

一、拆除所有的接地线,点清其数目,并核对号码。

二、拆除临时防护栅和标示牌,恢复常设的防护栅和标志。

三、必要时应测量设备状态。

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值班员在工作票中填写结束时间并签字,作业方告结束。

第64条 

使用过的工作票由发票人和牵引变电所工长负责分别保管。

工作票保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

停电范围

第65条 

当进行停电作业时,设备的带电部分距作业人员小于下表规定者均须停电。

电压等级 

无防护栅 

有防护栅

27.5~110KV 

1500mm 

1000mm

27.5和35KV 

1000mm 

600mm

10KV及以下 

700mm 

350mm

在二次回路上进行作业时,引起一次设备中断供电或影响安全运行的有关设备须停电。

第66条 

对停电作业的设备,必须从可能来电的各方向切断电源,并有明显的断开点。

运用中的星形接线设备中性点应视为带电部分。

断路器和隔离开关断开后,及时断开其操作电源。

作业命令的办理

第67条 

对牵引变电所有权停电的设备,值班人员可按规定自行验电、接地,办理准许作业手续;

对牵引变电所无权自行停电的设备要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属供电调度管辖的设备,作业前由值班员向供电调度申请停电,申请时要说明作业内容、时间、安全措施、班组和工作领导人的姓名。

供电调度员审查无误后发布停电作业命令。

供电调度员在发布停电作业命令时,受令人要认真复诵,经确认无误后,方可给命令编号和批准时间,发令人和受令人同时填写作业命令记录(格式见附表2)并由值班员将命令编号和批准时间填入工作票。

二、对不属于供电调度管辖、给非牵引负荷供电的设备停电时,由值班员向用电主管单位办理停电作业的手续,并将准予停电的设备、时间、范围、作业内容及双方联系人的姓名记入值班日志或有关记录。

三、在同一个停电范围内有几个作业组同时作业时,对每一个作业组,值班员必须分别办理停电作业申请。

验电接地

第68条 

高压设备验电及装设或拆除接地线时,必须由助理值班员操作,值班员监护。

操作人和监护人须穿绝缘靴、戴安全帽,操作人还要戴绝缘手套。

第69条 

验电前要将验电器在有虬的设备上试验,确认良好方准使用。

验电时,对被检验设备的所有引入、引出线均须检验。

表示设备断开和允许进入间隔的信号以及常设的测量仪表显示无电时,不得作为设备无电压的根据;

若指示有电,则禁止在该设备上工作,应立即查明原因。

第70条 

对于可能送电至停电作业设备上的有关部分均要装设接地线。

在停电作业的设备上如可能产生感应电压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增设接地线。

所装的接地线与带电部分应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并应装在作业人员可见到的地方。

第71条 

变电所全所停电悍,在可能来电的各路进出线均要分别验电和装设接地线。

部分停电时,若作业地点分布在电气上互不相连的几个部分时(如在以断路器或隔离开关分段的两段母线上作业),则各作业地点应分别验电接地。

当变压器、电压互感器、断路器、室内配电装置单独停电作业时,应按下列要求执行:

一、变压器和电压互感器的高、低压侧以及变压器的中性点均要分别验电接地。

二、断路器进、出线侧要分别验电接地。

三、母线两端均要装设接地线。

四、在室内配电装置上,接地线应装在该装置导电部分的规定地点,这些地点的油漆应刮去并标出记号。

配电装置的接地端子要与接地网相连通,其接地电阻须符合规定。

第72条 

当验明设备确已停电,则要及时装设接地线。

装设接地线的顺序是先接接地端,再将其一端通过接地杆接在停电设备裸露的导电叟(此时人体不得接触接地线);

拆除接地线时,其顺序与装设时相反。

接地线须用专用的线夹,连接牢固,接触良好,严禁缠绕。

第73条 

每组接地线均要编号并放在固定的地点。

装设接地线时要做好记录,交接班时要将接地线的数目、号码和装设地点逐一交接清楚。

接地线要采用截面积不小于25m2的裸铜软绞线,且不得有断股、散股和接头。

第74条根据作业的需要(如测量绝缘电阻等)必须拆除接地线时,经过工作领导人同意,可以将妨碍工作的接地线短时拆除,该作业完毕要立即恢复。

拆除和恢复接地线仍需由牵引变电所值班人员进行。

当进行需拆除接地线的作业时,必须设专人监护,其安全等级:

作业人员不低于二级,监护人不低于三级。

标示牌和防护栅

第75条 

在工作票中填写的已经断开的所有断路器的隔离开关的操作手柄上,均要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示牌。

若接触网和电线路上有人作业,要在有关断路器和隔离开关操作手柄上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示牌。

第76条 

在室外设备上作业时,在作业地点附近,带电设备与停电设备要有明显的区别标志。

第77条 

在室内设备上作业时,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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