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家湾湾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文档格式.docx
《陈家湾湾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陈家湾湾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文档格式.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二、征收范围及基本情况
(一)征收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陈家湾湾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的房屋、建构筑物及土地(具体征收范围以红线为准)。
(二)基本情况
该片区棚户区改造拟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2.1万平方米,涉及棚户区改造住户共232户,房屋数据以具体丈量为准。
三、计价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含土地使用权价值)
框架结构房屋3380元/平方米,砖混房屋3250元/平方米,砖木小青瓦房屋2800元/平方米,砖木石棉瓦结构房屋(含土木结构)2460元/平方米。
(二)安置房和商业用房评估价(含土地使用权价值)
住宅:
4500元/平方米
临街底层商业:
34000元/平方米
四、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认定
1.产权、户数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以被征收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为依据认定。
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以被征收的房屋为标的,认定为一户。
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以被征收人提供的房屋有效证明为主要依据。
2.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
(1)2007年1月1日之前建成的违法建筑在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理后,按本方案进行补偿。
(2)2007年1月1日至2013年4月18日建成的违法建筑,在规定时限内主动配合拆除的,违法建筑住房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0元收取处罚金后,根据房屋结构按本方案进行征收安置。
被征收人家庭所有房产核算不足人均2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3380元/平方米的单价购买住房;
不配合工作,在规定时限内拒绝拆除的,按管理权限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组织拆除,不给予补偿。
(3)2013年4月18日至房屋征收公告下达之日修建的违法建筑,主动配合拆除的,给予100元/平方米的工料补偿;
不配合工作,拒绝拆除的,按管理权限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组织拆除,不给予补偿。
(4)房屋征收公告下达后建成的违法建筑,按管理权限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组织拆除,不给予补偿。
2.面积认定
被征收房屋必须具备房屋要件:
上有完整屋顶、周围有墙体、具有固定基础、供人长期居住和生产生活的场所。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建筑物,按构筑物进行补偿。
(1)被征收房屋面积以房屋被征收人提供的房屋合法证件载明的有效面积为认定依据,对数据认定有争议的,以据实丈量数据为准。
(2)建构筑物层高或檐高低于2.2米,计算1/2面积,高于2.2米(含2.2米)计算全面积。
(3)层数认定。
被征收房屋按自然层划分层数,楼顶有跃层的,跃层面积为顶层面积50%(含50%)以上的,该跃层为自然层;
跃层面积低于顶层面积50%的,不能算为自然层。
五、补偿安置
本征收项目范围内住宅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
1.以被征收房屋面积为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进行作价补偿。
2.奖励。
被征收人房屋只有一层的,根据原房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主体总面积的50%进行奖励;
被征收人房屋为两层的,根据原房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主体总面积的45%进行奖励;
被征收人房屋为三层或三层以上的,根据原房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主体总面积的40%进行奖励。
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与征收部门未签订合同并腾交房屋,由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不予奖励。
(二)产权调换
1.本片区产权调换就近集中安置。
安置房面积的选择,选择房屋面积为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加上奖励面积,被征收户按就近高靠原则选择户型。
房屋被征收人应得产权调换面积大于所选安置房面积45平方米及以上的,可再自愿就近高靠选择一套安置房。
只能选择一套安置房超出应得面积的部分,按3380元/平方米进行补差。
只能选择两套安置房的,超出面积在25平方米(含2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3600元/平方米单价补差,大于2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4500元/平方米补差。
可选择两套以上安置房的,超出应安置面积部分,按4500元/平方米补差。
被征收人房屋只有一层的,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的50%进行奖励;
被征收人房屋为两层的,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的45%进行奖励;
被征收人房屋为三层或三层以上的,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的40%进行奖励。
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与征收部门未签订合同未腾交房屋,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不予奖励。
3.选房。
遵循就近安置原则,先签先选。
同一时间区间内签约并腾空房屋的,房屋被征收户通过抽签决定选房顺序,选房办法另行制定。
(三)签约腾空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动员会召开10天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时限腾交房屋的,按每户10000元给予搬迁奖励;
在房屋征收动员会召开11-20天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时限腾交房屋的,按每户6000元给予搬迁奖励;
在房屋征收动员会召开21-30天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时限腾交房屋的,按每户3000元给予搬迁奖励;
在房屋征收动员会召开30天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合同的,不予奖励。
(四)商业用房的补偿
产权性质为商业同时用途也是商业的,遵循征一还一或价值对等原则进行补偿。
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面积大于应得面积在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内,按8000元/平方米进行补差,大于1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价进行补差。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50元/平方米/月,一次性给予两年停产停业补助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停产停业时间,按照50元/平方米/月据实给予停产停业补助。
(五)住改非房屋的补偿
1.临城市主要干道,未经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等相关部门批准,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持续纳税一年以上的(或税务部门出具免税证明的)为住改非房屋,住改非房屋按12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
住改非房屋,被征收人申请优先购买营业性用房的(从主体面积中扣减后进行安置),未超过住改非面积部分,按5000元/平方米购买,超过住改非面积在10平方米内(含10平方米)部分按8000元/平方米购买,大于1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2.不在城市主要干道且不临街用于经营的,按一楼1000元/平方米,二楼6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偿后按住房进行征收。
(六)圈舍、厕所、围墙等地面建构筑物按照现行《赫章县城镇建设建构筑物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七)被征收房屋主体上内外墙装饰不再给予补偿,其他装饰装修部分按照现行《赫章县城镇建设建构筑物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八)住房临时安置过渡及搬家补助
1.住房临时安置过渡期为两年,以腾空交房申请签字之日起算。
过渡临时安置补助费以被征收房屋主体面积为准,按10元/平方米/月计算。
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后一次性按规定补助。
过渡房由房屋被征收人自行寻租。
2.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从腾空交房时起至通知发放安置房钥匙之日止据实计算。
过渡期两年内按10元/平方米/月计算的,过渡期超过两年的按12元/平方米/月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
3.选择货币补偿的,过渡安置期为两年,在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后一次性给予补偿,不给予超期安置过渡费。
4.搬家补助费(两次)以被征收主体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准,每次按8元/平方米计算。
六、住房困难保障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且无其他房屋的被征收人,经街道办事处、社区和相关部门认定后,被征收房屋面积加上奖励部分面积仍不足人均15平方米的,按人均15平方米给予安置,被征收人不补差价。
如所选安置房面积大于人均15平方米小于人均25平方米的部分,按3380元/平方米单价补差。
大于人均2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4500元/平方米补差。
被征收房屋面积加上奖励面积仍不足人均25平方米且无其他住房的房屋被征收户,所选安置房面积小于人均25平方米的部分按3380元/平方米单价补差。
超出人均2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4500元/平方米补差。
同一栋房屋同一家庭的自然分户或一栋房屋中有经营性用房和住宅两种用途的,不适用本条政策。
七、其它有关规定
1.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发布公告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按公告时房屋原状补偿。
2.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工作人员进村入户,住户参与,对拟征收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
如住户拒绝参与的,可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有资质的部门进行测量,委托公证员参与公证,摄像存底,并公示相关数据。
3.对已办理县自然资源局建房(规划、国土)手续的,按以下方式安置:
(1)县自然资源局(规划、国土)手续为旧房翻新,新房未开工建设的,已拆除旧房面积以规划实际勘察认定数据为依据,按本方案进行征收安置;
未拆除房屋根据实际面积按本方案进行征收安置。
规划审批面积大于已安置面积部分按本方案进行奖励后,被征收人可按3380元/平方米购买应得安置房面积,超过应得面积小于25平方米(含25平方米)部分按3600元/平方米购买,超过应得面积大于25平方米的部分按4500元/平方米购买。
新房已开工建设未完工的,已建工程按构筑物价格进行补偿。
(2)县自然资源局(规划、国土)手续为新建但未开工建设的,按照原规划批准面积,被征收人可按3380元/平方米购买安置房,超过应得面积小于25平方米(含25平方米)部分按3600元/平方米购买,超过应得面积大于25平方米的按4500元/平方米购买。
如不申请购买的,按照已审批宅基地面积一次性给予500元/平方米补偿。
(3)仅办理土地使用证或持票手续、未开工建设或未建成的房屋,已建工程按构筑物价格进行补偿。
如申请购买安置房的,按就近高靠原则,相关手续载明面积内按3380元/平方米购买安置房,超过面积按4500元/平方米购买。
如不申请购买安置房的,按照已审批宅基地面积一次性给予500元/平方米补偿。
(4)企事业单位、公司资产正常经营或使用的征收,通过评估进行补偿;
废弃或被淘汰的按照现行《赫章县城镇建设建构筑物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八、法律责任
在动员大会召开之后60天内,房屋被征收人与赫章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公室无法达成征收协议,又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由赫章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房屋被征收人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出并腾空房屋。
房屋补偿决定期限届满后,房屋被征收人仍拒绝搬迁的,县人民政府将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征收。
九、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可以参照本方案进行征收补偿。
十、本方案未作规定的,参照《赫章县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执行。
十一、本方案由赫章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