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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设计规程

编号为DBJ08—xxxx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促进上海市绿地建设、美化城乡环境、改善生态状况,按照《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原则并根据《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及《上海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1.0.2条本规程适用于市、区、县分级管理的公共绿地及专用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及风景名胜区均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绿化设计包括上列绿地中的栽植工程、土方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水体喷泉工程、驳岸挡土墙垒石工程、给水排水工程、供电工程、建筑(管理设施、服务设施、亭廓、温室、围墙等)工程以及花坛、栏杆、游戏设备等工程。

第1.0.4条建筑、道路、桥梁、给排水及供电等工程均应按有关规范执行。

本规程只就绿地中各该工程的特点,提出相关的要求。

第1.0.5条树木与建筑物及管线间的距离,应按照《上海市绿化栽植规程》的规定办理。

第1.0.6条公共绿地停车场应按照《上海市停车场(库)设计标准》》办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2.0.1条绿地设计必须因地制宜,贯彻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第2.0.2条绿地设计应符合绿地功能的要求,充分改善环境,有利于生产、生活。

第2.0.3条一切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必须符合《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中第八条的规定。

第2.0.4条绿地设计应以植物造景为主;宜简洁而不单调,变化而不杂乱;可按功能分区,各分区需有机结合;面积大的绿地宜有花卉培育设施。

第2.0.5条绿化设计需明确表示绿地的近期及远期效果。

第2.0.6条绿化范围内的原有树木。

一、古树名木必须原地保留。

二、胸径在25cm以上的树木,除难以避让城乡道路车行道时,可依照《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有关条文办理外,亦必须原地保留。

三、胸径在xxxx宜原地保留。

第2.0.7条绿地内生活、生产、服务及亭、廊、花架等建筑设施应和环境协调,占地面积之和不得大于绿地总面积的2%,花架面积以花架最外边线范围l/5计算。

第2.0.8条绿地大门、道路、厕所的设计应为伤残人考虑。

第2.0.9条绿地中宜设废物箱,外型简单、平整,用料耐火、防雨。

面积大的绿地宜设置简洁明隙的指路牌。

第2.0.10条城市规划实施中安置的临时绿化用地,一切设施均应是临时性的,栽植植物的品种及规格应在使用期满时宜于移植。

第三章种植设计(栽植工程)

第3.0.1条种植设计应选用适宜于本市生长的植物,并应符合绿地功能的要求。

第3.0.2条植物栽植地位及标高应符合植物的生长习性。

第3.0.3条种植设计宜形成人工植物群落,乔木与灌木、落叶树与常绿树、地被植物及草坪配置适宜,四季有不同景色,并应不裸露表土。

新设计种植的树木,不得影响原有绿化树种的生长。

第3.0.4条植物配置除观赏外,应考虑游人遮荫需要。

遮盖在步行道上的树枝应高于2m,车行道上应高于3.5m。

第3.0.5条道路旁及儿童园内不得种植带刺植物。

儿童园内不得种植有毒植物。

第3.0.6条绿地范围边缘种植不得影响邻近建筑物的合理使用。

第3.0.7条屋面绿化及垂直绿化。

一、屋面绿化必须根据屋面及建筑整体的允许荷载进行设计。

二、屋面绿化不得导致屋面漏水或渗水。

三、垂直绿化不得影响建筑物墙身强度及屋面排水。

四、室内需要保持干燥的建筑物,应有防潮措施,否则不宜种植攀缘植物。

五、在产权不属绿地的外围墙上,种植攀缘植物必须征得产权人同意。

第3.0.8条在道路弯道上、交叉口以及衔接道路的各种出入口种植树木,必须满足行车的安全视距。

种植在道路分车带、分车岛上的地被植物或灌木不得高于60cm,回车道中心岛种植物必须保证行车所需的安全视距。

第四章竖向设计(土方工程)水体、挡土墙、驳岸

第4.0.1条竖向设计必须整体连续,用地边缘必须与周围标高相衔接,内部应和路面及水体密切配合,并有利于排水。

第4.0.2条设计的地面标高必须保证拟栽植物能生长良好,保留树木的原地面标高不得更改,并需有良好的排水条件。

第4.0.3条设计地面坡度应稳定,不稳定的土坡应设挡土墙及驳岸。

第4.0.4条设计的土方填挖量宜内部平衡,并应利用原地形,减少土方工程量。

原地面标高过低,可进土加高。

原地面土壤不适宜于种植应予调换,并应落实废土去向。

第4.0.5条挖掘与填没水体均需慎重考虑。

凡蓄水、灌溉及景观需要宜利用原有水体。

一、水体不宜狭长并宜少设驳岸。

二、水体宜是绿地中雨水系统的一部分,并应能控制水位。

三、水体应能自清以原土为底,封底水体应计算换水量,列入申请用水内。

第4.0.6条表面不规则的驳岸、挡土墙,其最小截面必须满足结构要求。

在常水位以下的驳岸,宜采用规则的截面。

第五章道路地坪、桥梁

第5.0.1条绿地内地坪以步行道为主。

步行道最小宽度宜允许两人交叉通过。

宽阔步行道应设置路障不允许车辆通行。

第5.0.2条凡因养护或服务需要,绿地内部份道路可允许通车,该部份路面结构及弯道半径必须满足通行的车辆要求,不能环行的车行道路必须有回车场地。

第5.0.3条弯曲道路应有适当措施、避免游人截弯取直,破坏草皮、地被植物或灌木。

第5.0.4条道路表面宜平整抗滑。

道路标高应和地面相适应,并宜略低于两旁地面。

第5.0.5条道路纵坡应符合轮椅通行要求。

通行轮椅道路的纵坡及高差表5.0.5

坡度1/101/121/xxxx1/30

每段最大高差(m)0.30.360.450.600.90道路横断面坡度不宜陡于l/35。

第5.0.6条凡采用自然块石作侧石时,侧石边线及侧石面标高须基本平整,不得有锐利尖角凸出。

块面短边大于20cm时,侧石面标高允许有高差,但块石顶面需平整。

第5.0.7条桥梁一、凡在车行道上设桥,必须按通行车辆的吨位计算,并设限载标志。

二、宽阔步行桥两端必须设路障,严禁车辆通行。

三、跨越划船水体的桥梁,梁底标高需在高水位时,保证游人直坐船上通过并留有20cm的空隙。

四、桥堍设计应方便游人摄影。

第六章给水、排水、供电及照明

第6.0.1条给水工程一、绿地给水进水管位置及用水量须取得有关单位同意。

用水量包括生活、服务、灌溉及喷泉等所需之水。

二、接人绿地内水体的给水管水嘴必须高于水体的常水位。

接至封底水体中部的管道应设在封底层上部。

第6.0.2条排水工程一、雨水及污水管道接人市政管道须取得有关单位同意。

二、连接市政管道的雨水管道必须设闸门。

绿地内水体出水管道接雨水管必须设闸门。

污水雨水合流管道的汇合点必须在水体出水管道闸门的下游。

三、地面排水及雨水管道。

1.绿地排水应尽量采用地面排水及明沟排水。

明沟沟底不得低于附近高水位。

2.通入水体的雨水管道,管顶不宜超过水体的常水位。

3.封底水体出水口应设在池壁附近。

4.兼作灌溉抽水用的阴井或进水口,其体积和水深必须满足抽水泵的要求。

四、污水管严禁接人绿地内的水位。

五、进水口、阴井及管道。

1.进水口必须落底,进水口盖顶标高应略低于地面或路面。

2.阴井盖顶标高应和地面或路面取平。

3.雨水管道口径不宜小于23cm,污水管道口径不宜小于xxxx3条供电及照明一、用电量包括生活、管理、服务、生产、灌溉、喷泉、照明以及节日彩灯用电。

二、用电量及进户线地位须取得有关单位同意。

三、照明1.晚间不开放的公共绿地,仍应设照明设施,但可适当降低标准。

2.街道绿地照明,属道路照明范围,设计时应向路灯管理单位提出要求。

3.绿地照明应均匀;电杆、灯型应与环境相协调,每根电杆宜只装一灯,灯具宜采用定型产品4.照明线路设计应按电压降计算,总压降5%左右。

第七章亭廊、花架、花坛、树坛、栏杆、喷泉、雕塑、垒石(假山)

第7.0.1条亭、廊、花架一、亭廊、花架为游人休息、遮荫,蔽风雨及欣赏景色之建筑,其地位、大小、式样应满足上述全部或部份要求。

二、亭廊花架周围需排水良好。

地坪应平整美观,防滑并便于打扫。

三、一点支承的花架片须特别注意搁置点的牢固。

第7.0.2条花坛、树坛、栏杆一、应尽可能少砌筑花坛、树坛,并少设置栏杆。

设置“立体花坛”必须有极充分的理由。

二、花坛、树坛及栏杆应简洁大方,用料合理。

第7.0.3条喷泉一、喷泉可设置在水体中,也可设置在地面上。

地面上喷泉,一般均需封底,需计算用水量,循环水需计算补水量,列入申请用水内。

二、地面上喷泉周围布置需考虑喷水飘出池面的影响。

第7.0.4条雕塑一、公共绿地中设置雕塑须经市园林局批准。

二、雕塑应富有思想性和艺术性,为儿童欣赏的还宜有趣味性。

第7.0.5条垒石(假山)一、垒石为传统艺术,新置垒石应简洁大方,力求自然,保证安全,并且有相当的艺术水平,不宜盲目模仿人物或动物形象,不得追求庸俗格调。

二、人工瀑布及单独设置的观赏石,均应注意周围环境,设置方位及欣赏角度。

三、零铺散石,应有整体感,不可单调重复。

四、垒石作为挡土墙或驳岸时,其最小截面必须满足结构要求。

第八章温室

第8.0.1条温室可分为植物过冬温室,植物全年生长温室、展览温室和生产、展览兼用温室。

设计前必须肯定其用途。

第8.0.2条各类温室均应设置操作间。

夏天不宜于植物生长的温室应设置阴棚。

第8.0.3条温室建造地位不得在其它建筑物或树木荫影范围之内。

第8.0.4条温室内空间应充分利用,并宜设蓄水池。

第8.0.5条温室应密封性良好,门窗便于开闭;遮荫及保温层需铺设方便。

第8.0.6条温室结构应简洁,构件截面宜小,用料应耐腐蚀,便于养护。

第九章围墙及厕所

第9.0.1条围墙一、围墙应不易爬越,但不得装刺铁丝、碎玻璃等致伤设施。

二、露面围墙应注意美观,内部景观较好处,可做空透墙。

三、围墙用料应考虑清洗和维修的方便,不宜采用可能损伤皮肤、划破衣、裤的材料。

四、相连的不同截面的围墙、其衔连点应妥善处理,并注意美观。

五、围墙各部位截面应经过计算。

第9.0.2条厕所一、厕所地位应有较大服务范围,容易识别,不易过于暴露。

二、厕所建筑也应简洁并易于和其它建筑区分。

三、厕所内部应清洁卫生,通风良好。

四、男女厕所的便槽不得连通,分隔墙需高至屋面底部。

五、男女厕所可用大便槽,但至少各有一个坐便器。

相邻蹲位间需设分隔墙,分隔墙顶部离地面不小于1.6m。

正面应设门或挡板。

六、男厕所大小便应分开,小便槽也可设在室外。

七、厕所出入口必须便于伤残车通行,厕所内应尽可能为伤残人员设专用便器。

第十章儿童游戏设备

第10.0.1条各项设备必须保证儿童安全,避免可能发生的致伤事故。

第10.0.2条所有设备应以锻炼为主,应按不同年龄设计,充分考虑儿童能适应的各种速度变化。

第10.0.3条机动或电动游戏设备必须由专业设计单位根据有关规程设计。

第10.0.4条各项设备应注明注意事项。

附录绿地设计图纸要求

(一)一般规定一、图纸幅面须一律按照国家制图标准的规定。

二、各工程图纸须采用国家规定的有关统一图例。

种植设计图例可参照<上海园林科技>19xx年第一期84~96页的图例。

三、图纸比例

1.平面图用l:

500(绿地面积超过xxxxl:

1000,施工图必须采用1:

500,面积大可分幅拼接);局部平面图可采用l:

200或l:

100。

2.详图用l:

10一l:

50,一般采用1:

20。

四、不同工程的平面图可按具体情况适当合并。

五、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机电工程一律按各工程的图纸要求绘制。

六、国外工程图纸均需中英文对照,树名应用中文及拉丁文也可附英文名。

(二)总平面图一、总平面图必须明确标明道路红线及绿地范围。

二、图上应绘制座标方格,并注明座标基线(纵横两向)的系连依据;面积小或狭长的街道绿地及防护绿地可按具体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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