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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个系统内的管理手段必须构成一个连续封闭的回路,才能形成有效的管理运动。

15、安全生产管理有9条基本原理,其中隶属于人本原理的二级原理。

16、安全生产管理方针:

“安全生产方针的核心,是实施安全生产的根本。

综合治理。

17善劳动条件“,这是国家和企业安全生产所必须遵行的基本原则。

18、三不伤害:

教育广大职工做到

伤害。

(注间:

顺序不能倒)

19、生产安全隐患也

20、比生产经营工作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注:

不能落下)到每一个生产组织管理环节中去。

21、安全生产管理“三大基本措施”:

1安全技术措施(物);

2安全教育措施(人);

3安全管理措施(人与物)。

22、企业安全文化是企业和

23、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最高的法律渊源。

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通过和修改。

24、法律由公布,这里是指狭义的法律,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公次于宪法。

我国的分为:

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

25、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性文件的总称。

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26、167公约:

《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国际国约的一种)

27、法律规范的种类:

12不许、不准、严禁等词表述;

3授权性规范;

4任意性规范;

5保护性规范、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

28、法律规范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生效的范围,它一般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法律规范的时间、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

29、法律时里的人:

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包括中国人,也包括外国人。

30、狭义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31、法律责任的认定原则(必须坚持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必须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任何主体都有权拒绝承担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的责任;

2责任自负原则;

3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原则;

4、责任平等原则。

32、法律责任的认定原则(特殊原则):

1无过错责任原则,如一概遵守过错原则,就会导致受害人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和补偿,也不利于从事高危险业务的人增强责任感;

2连带责任,必须坚持责任自负原则,但这并不排除民法和行政法的某些特殊情况下,允许有连带责任或者责任转移的存在。

33、法律的行政责任:

是指因违反行政法可行政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拘留等钱种。

刑事责任:

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民事责任。

34、法律责任的免除:

时效免责、不诉免责、自首立功免责、补救免责、协议免责。

35、行政处罚的

36、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5一事不再罚原则;

8从轻或

产法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判断题:

原话)

40、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单选)

41、两院公告不仅在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中作为重要办案依据,在办理其他生产安全刑事案件中也成为重要的办案依据。

42、案例:

属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的标准:

1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至60日,12个月内第二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在前基础上再增加30日

2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至90日,12个月内第二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在前基础上再增加60

3发生重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至120日,12个月内第二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如企业瞒报、谎报、迟报或漏报事故的,在前基础上,再处延长暂扣期30日至60日的处罚,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自吊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企业需向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43、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

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发生------并情节特别恶劣的,外5年以上有期徒刑。

(多选,用排除法排除上面的(除3-7年)-----),处3年以上7年以下:

情节特别恶劣,安全生产设施可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情节特别恶劣,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后果特别严重的,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拒绝改正的;

情节严重的,事故发生后不报或谎报,贻误事故抢救的。

44、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属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以上;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以上三者)

45、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制度第一次明确了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

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门针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行业管理特点和当时的形势提出12项条件(建设院)。

46、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核心内容就是安全生产条件。

47、安全生产条件的特征:

2前置性,安全生产条件不等同于安全生产业绩,它是生产活动前应具备的条件,没有它就难以保证生产安全活动的开展。

7均衡性,忽视任何一个条件,都有可能造成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给安全生产管理造成重大的影响。

48、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依法分包,总承包承担连带责任。

49、安全生产条件评价:

是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衍生出的管理手段。

安全生产条件的评价不同于其他方面的安全生产评价,最大的特点是对人的安全

行业评价和动态监管。

50、基本评价方式:

共有3种,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企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现场)和安全生产条件综合评价(现场和企业)

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介指对施工企业本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分公司、区域公司和专业公司)的安全生产条件上进行的评价,不包括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条件评价。

51、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等级:

I级:

评价定性为安全生产条件完善;

Ⅱ级:

评价定性为安全生条件比较完善;

Ⅲ级:

评价定性为安全生产条件完善基本符合,但需要进一步改进;

Ⅳ级:

评价定性为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

Ⅴ级:

评价定性为安全生产条件严重不符合。

(前三可取证,后二暂扣或吊销4-5)

52、劳动者在劳动保护方面有五项权利和五项义务。

53、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是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在正常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54、每周六天工作制:

在保证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基础上,实行每周6天工作制。

55、加班:

每日一般不得超过日不得超过3小时。

56、劳动者保护与职业病防治体系的完善程度是体现一个国害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因素之一。

早在2001年10月27日,我国颁布了旨在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病防治法》。

第四条和第六条,用人单位还需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57、管理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溯性。

58、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内容:

(多选)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部基本情况;

施工现场安全事故救护组织;

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

安全事故救护单位。

59、应急预案编制后应报施工企业审批。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作为安全报监的附件材料报工程所在地市、县(市)负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的部门备案。

60、预案应当告知现场施工作业人员。

施工期间,其内容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定期举行应急预案演练。

61、隐患是指潜藏着的祸患。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未被人们发现或被人们忽视的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意外变故或灾害。

全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经营单位难以排除的,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隐患就是事故,已成为安生生产管理的一个重要管理理念。

61、触电事故:

触电后时、正确的抢救,是触电急救成败的关键。

6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是指企业及企业内部各层次所形成的安全生产

度。

63、施工现场(包括分包单位)还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确定的安全生产职责以及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任务和其他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出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到目标、任务和其他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都能做到有人管、有人监督、有人实行,真正实现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64、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管理要求:

2有相应的生产责任;

3各项工作要求能够落实到有关部门和责任人,无遗漏;

4安全产责任合理、有效,目标明确;

5进行责任交底,签字确认;

6有对安全生产责任进行考核的管理机制,考核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明确,措施能够落实。

65、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资金的使用有监管机制给予保证。

66、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安全生产三大措施之一

67、施工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至少进行培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68、安全生产检查不仅仅对“物的安全因素”进行检查,也应对“人”的安全因素(80-90%)进行检查,安全生产检查的最终目的是消除隐患。

6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事故报告:

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应当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判断:

企业负责人一小时——主管部门2小时——);

发生日起发生之日起7日内,补报。

70、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

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1)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

(2)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2%;

(3)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71、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P98

72、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多选)

73、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按施工进度支付。

74构,施工现场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

75、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满足:

(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

于3人;

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76、同时规定“三类人员”具备的学历、职称、阅历、执业资格条件如下:

P104

(1)企业主要负责人:

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法定代表人除外);

77、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8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人员。

78、在确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工种设置的基础上增加了如下特种作业工种:

(1)建筑焊工;

(2)建筑施工机械安装质量检验工

(3)桩机操作工;

(4)建筑混凝土泵操作工;

(5)建筑施工现场场内机动车司机。

79、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

(4点)P106

80、在特种作业的人员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8点)P106

8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后的考核管理既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有关规定进行的考核,也包含用人单位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用人单位考核包含建筑租赁单位、劳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等单位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多选)

8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培训情况计入个人工作档案。

83、社会保险是一种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保险制度。

84、就社会保险的特征而言,它的客观基础是生产劳动领域存在风险,保险的标的是劳动者的人身。

保险的主体是特定的,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

85、社会保险的性质而言,首先是保障性;

第二法定性;

第三是互济性;

第四是福利性;

第五是普遍性。

86、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工伤保险条例》,同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列)的决定》,同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列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87、《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制【2009】87号)10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范围

(1)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5m及以上;

搭设跨度10m及以上;

施工总荷载10kN/㎡及以上;

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

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4)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5)脚手架工程。

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88、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范围(多选)

89、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90、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谁签字)

91、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谁交底)

92、专项施工项目及企业内部规定的重点施工工程开工前,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应向参加施工的施工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93、施工管理人员及各条线管理员应对新进场的工人实施作业人员工种交底。

94、作业班组应对作业人员进行班前交底。

施工现场应对安全技术交底管理提出要求。

具体要求有:

(5点)P120113、规范性文件规定,列入“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范围”的深基坑工程是:

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者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95、所谓深基坑工程的前期安全管理是指工程施工前安全管理的准备工作。

前期工作的主导单位是建设单位。

96、建设单位在深基坑工程勘察前,应当对深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的相邻建筑(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设施和隐蔽工程的现状以及同时进行的相邻工程的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单位。

97、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涉及工程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监理、监测单位和建设单位,这一阶段的主导单位是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

117、当基坑施工深度达到2m时,对坑边作业已构成危险,应当按照高处作业和临边作业的规定,搭设临边防护设施。

98、基坑工程必须实行监测。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甲级资质的工程勘察(岩土工程)或者基坑堪察设计专项甲级资质单位承担监测任务。

99、深基坑工程监测应从基坑开挖前的准备工作开始,直至基坑土方回填完毕为止。

监测范围应包括:

有地下室或者地下结构的建(构)筑物基坑及基坑邻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设施、地下管线、岩土体及地下水体等周边环境等。

100、《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简称《导则》)

101、该《导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102、《导则》所称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高度超过8m,或者搭设跨度超过18m,或者施工总荷载15kN/㎡,或者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103、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各类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起重机械设备。

104、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基本职责。

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105、江苏省实行的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包括产权登记、使用登记和使用登记注销,俗称“二登记一注销”。

106、凡列入使用登记范围的建筑起重机械自安装验收或者安装质量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30日内,使用单位必须到工程所在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取得《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

107、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含)以上或者设备总容量在50kW(含)以上者,应当编制临时用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

应当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128、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

108、在同一电网内,不允许一部分用电设备采用保护接地,而另外一部分设备采用保护接零,这样是相当危险的,如果采用保护接地的设备发生漏电碰壳时,将会导致采用保护接零的设备外壳同时带电。

109、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10、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6点)P235

111、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112、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113、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114、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115、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16、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117、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18、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

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119、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20、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121、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122、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123、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

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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