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节水工程监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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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节水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一、土方开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总则

1.1、本细则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和招标文件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SL176-1996;《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等有关施工规程、规范编制。

1.2、本细则适用于本工程的土方开挖工程。

2、开工许可证申请程序

2.1、承建单位应在施工放样7天以前,完成施工测量控制网设计和建立并将下列成果资料报监理部批准。

(1)控制网布置图及测量技术设计书。

(2)控制网测量平差计算成果。

(3)施工控制网加密测量技术设计书、技术总成果表。

2.2、承建单位应在施工放样前7天,根据设计文件要求及施工条件,完成放样测量措施计划,并报送监理部批准。

2.3、开挖单位工程开工前7天,承建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有关施工规范、现场地形地质条件和施工水平、完成土方开挖工程施工措施计划编制,并报监理部批准。

2.4、在任何开挖分项工程开工前7天,承建单位应进行开挖区地形的实测和开挖面的实地放样,并将成果报监理部审核。

2.5、上述报送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均一式四份。

经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监理部审阅后限时返回审签单位一份,原文件不退回。

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已审阅”及“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

2.6、除非接到的审签意见单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承建单位可即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

监理部将于接受承建单位申请的24小时内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文件。

2.7、如果承建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上述文件,由此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若承建单位在限期内未收到监理部的审签意见单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报经审阅。

2.8、除非已经得到监理工程师批准,否则应在开挖完成、报经检查合格,并完成相应部位地形测量和地质测绘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作业与施工。

2.9、承建单位用于施工实施的测量放样及其他中间或试验成果,均必须在引用前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或认证。

3、施工过程监理

3.1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按报经批准的措施计划和施工技术规范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做好原始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工程总结工作。

当发现作业效果不符合设计或施工技术规程、规范要求时,应及时修订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部批准后执行。

3.2、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随施工作业进展做好施工测量工作,其工作应包括下述内容:

(1)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控制网点进行测量放线,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测量,检查开挖断面及开挖面高程。

(2)测绘或搜集开挖前后的地形、断面资料,如原始地面、场地布置、建基面等纵、横断面图与地形图。

(3)提供工程各阶段和完工后的土石方测量资料。

(4)按合同文件规定或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的其他测量工作。

3.3、为确保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必要时,监理部可要求承建单位在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查与校测。

但监理工程师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和校测,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建单位对保证质量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3.4、承建单位应坚持安全生产、质量第一的方针,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加强质量管理。

施工过程中,坚持三员(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到位和三级自检制度的健全,确保工程质量。

对出现的质量和安全事故,要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处理。

3.5、开挖应自上而下进行,某些部位必须采用上、下层同时开挖方法作业,或按合同必须利用的开挖料,应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技术措施,并于事先报经监理部批准。

3.6、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地质、水文条件或其他实际条件与设计条件不符时,承建单位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监理部,由监理部核实转达业主及设计单位,供变更或修改设计参考。

3.7、当发生边坡滑塌或观测资料表明边坡处于危险状态时,承建单位应:

(1)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防止事故或事态范围的扩大和延伸。

(2)记录事故或事态的发生发展过程和处理经过,并及时报送监理部。

(3)会同设计、地质及监理工程师查明原因,及时提出处理措施报监理部批准后执行。

3.8、当施工进度拖延时,监理工程师有权按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承建单位采取赶工行动,即增加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投入或调整施工措施计划,并重新报监理部批准后执行。

3.9、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若:

(1)不按批准的施工计划措施实施。

(2)违反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劳动保护条例施工。

(3)不按规定的路线,进行所有用料堆放。

(4)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等情况。

(5)其他违反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情况。

监理工程师有权采取口头违规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直到返工、停工整改等方式予以制止。

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合同责任,均由承建单位承担。

3.10、沟槽开挖后,承建单位应及时完成施工区域的测量,并依照合同规定,按监理部指示,给地质编录、现场测试等工作创造工作环境。

3.11、在整个施工期间,承建单位应依照合同规定,做好安全检测和施工原始记录及其整理工作,并在本月的25日前,向监理部报送当月的施工资料。

报送施工资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1)各部位已完成的工程量和施工形象进度。

(2)采用的施工方法、投入的劳动力、施工设备和主要材料消耗量。

(3)机械完好率、出勤率和生产效率。

(4)施工中发生的质量、安全问题及其处理措施和过程。

(5)单元工程量检验记录。

(6)施工作业违章、违规情况。

(7)安全检测资料及分析成果。

(8)其他必须报告的情况。

必要时,承建单位还应按承建合同条件规定和监理部指示,报送每周施工记录。

4、施工质量控制

4.1、除非合同或设计文件另有规定,否则开挖轮廓位置和开挖断面的放样应满足下列精度要求:

(1)覆盖层放样、平面位置点误差不大于200mm,高程点位误差不大于200mm。

(2)收方断面、中心桩和横向误差不大于10cm。

相应于比例尺为1:

500—1:

1000情况下,图上点误差平面不大于0.75mm,高程不大于0.5mm。

4.2、焉耆县苏海良种场土地复垦项目土方开挖部分,采用机械开挖时,应在设计槽底高程以上保留一定余量,以免超挖和挠动基土留下的余量由人工清挖。

经试验部门检测合格后,方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3、开挖弃料应堆放在规定的存、弃料场,严禁将有用弃料与废弃料混杂,并保证以后能将有用的弃料取出加以利用。

5、工程验收

5.1、基础验收时,承建单位应提供(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1)基础竣工地形图。

(2)与施工详图同位置、同比例的基础竣工纵、横剖面。

在开挖中有

变化的部位,应增测剖面图。

(3)基础竣工地质报告及主要工程照片。

(4)基础施工测量技术报告(应包括:

沟槽实测坐标、高程与设计坐标、高程比较表等有关资料的说明)。

(5)检查竣工报告(主要反映与施工质量有关的开挖基础处理及其质量评价)。

(6)开挖施工报告(主要包括施工过程、施工技术、工程变更、施工违规、违约情况、工期、质量、合同支付情况等)。

(7)开挖设计图纸及设计文件(包括修改图、修改通知、设计变更文件或此类图纸、文件的图号)。

(8)施工原始记录应整编成册。

(9)其他必须准备或报送的材料与资料。

6、支付计量

6.1、所有为合同工程所进行的开挖料,均归业主所有。

为便于按不同的开挖单价分类计量结算,承建单位应根据合同文件和有关的规范对开挖料进行土方、石方、有用料、无用料和岩石开挖工程等级分类。

6.2、在土方或无用料开挖作业前,承建单位应对开挖区的原地形进行复测。

6.3、除非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否则场地清理(包括原有设施拆除、植被、废弃料清理、表土开挖、运输和堆放、树木砍伐和树根挖除等)工程量,均已包括在相应开挖单价和其他相关项目报价中,不再单独进行支付计算。

6.4、在施工期间直到工程通过合同项目竣工验收,如果沿开挖边坡发生这类滑坡或塌方,承建单位应对堆渣进行清理和对边坡进行处理。

如果产生这类滑坡或塌方,不是由于承建单位采用不恰当的施工方法所引起,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和监理部审核,业主同意后可予以计量支付。

 

二、混凝土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总则

1.1、本细则依据业主单位与工程承建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建合同文件中的规范编制。

1.2、本细则依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SL176-1996;《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DJ105-82;

1.3、本细则适用于本工程中所有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

2、开工许可证申请程序

2.1、工程承建单位应在现场施工放样施测前21天,完成放样施测报告编制并送监理部批准,内容应包括:

(1)工程简况及施测范围;

(2)施工放样技术说明书(应包括施测方案、施测要求计算方法和操作规程);

(3)观测仪器,设备的配置;

(4)测量专业人员的配置;

2.2、在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的3天前,承建单位(或其实验室)应书面报监理部,以使得必要时监理工程师能从材料取样开始对试验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和认证。

2.3、混凝土工程开工28天前,承建单位必须根据合同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纸、设计通知、技术要求及施工规程规范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结合施工水平向监理部报送混凝土工程施工措施计划。

主要内容应包括:

(1)工程概况(包括申报开工部位、设计工程量,浇筑平剖面图,以及必要的混凝土浇筑布置与工序流程图)。

(2)浇筑程序(包括浇筑作业工序、分缝、分段、分层、分块等)。

(3)浇筑进度(包括浇筑工程量,进度安排、循环作业时间及分日浇筑强度)。

(4)原材料品质(包括砂石骨料,用水、水泥与外加剂等)。

(5)混凝土生产(包括级配、配合比、坍落度、浇筑中允许间歇时间,拌合时间及外加剂品种与掺量)。

(6)施工作业方法(包括设缝、缝间处理、模板、混凝土运输、入仓、振捣手段、拆模与混凝土养护)。

(7)施工设备配置与技术工程组织。

(8)质量控制和安全措施。

(9)合同支付计划。

2.4、混凝土工程浇筑使用的原材料包括:

水泥、砂石、骨料等均应有产品合格证,试验报告或使用说明,并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或施工规范技术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所有这些资料和样品必须于施工作业开始前14天前报送监理部检查认可。

2.5、上述报告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一式四份经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递交监理部审阅后限时返还审签意见单一份,原文件不退回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已审阅”及“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

2.6、除非承建单位接到的批复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承建单位可即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部将于接受承建单位申请后的24小时内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文件。

2.7、监理工程师对施工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检验和批准,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建单位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2.8、如果承建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开工申请所必须的材料样品、文件和资料,因此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承建单位承担全部合同责任。

若承建单位在限期内未收到监理部应退回的审签意见单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报经审阅。

3、施工过程监理

3.1、承建单位应按照报经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同时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做好作业中资料的记录收集整理,并定期向监理部报送。

需根据试验或试验报告作为决定施工实施或必须调整修订施工作业程序、方法与进度计划,或必须调整混凝土原材料与配合比等,属于对施工措施计划的实质性变更,均应事先报经监理部同意后方可实施。

3.2、各分项混凝土工程首仓开工24小时以前,承建单位应对浇筑仓面边线及模板安装实地放线成果进行复核,并将放样成果报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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