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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车维修合同

合同编号:

 

车辆维修合同

 

项目名称:

2013年度车辆维修合同

委托方:

承修方: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有效期限:

 

汽车维修合同

托修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修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经双方

协商一致,就乙方承担甲方车辆维修,签订包修合同如下:

一、车辆维修类别和项目

乙方承担甲方车辆的一级、二级维修、碎修、总成件大修及车辆运行途中故障救急工作。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有权对乙方的经营资质、生产环境、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2、有权对车辆维修质量、使用的材料进行监督和随时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车辆使用人员投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3、对维修竣工出厂车辆出现的质量问题或与本协议约定的项目不符的问题,有权要求乙方限期答复并及时无偿返工。

4、甲方向乙方提供车辆维修项目明细,乙方承修车辆必须凭甲方开具统一印制的定项检查保修单进行施工,在维修过程中发现未申报的项目,应及时通知甲方,经确认后由甲方补足变更项目的定项检查保修单,进乙方维修站进行维修。

5、甲方有权自行采购配件或委托乙方采购。

甲方委托乙方采购配件的,乙方必须选择有经营资质的正规配件供应商签订《配件供应合同》。

6、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修理费和配件费用分别计算,分别开具发票,不得混淆。

甲方不能无故拖欠乙方车辆维修费用和配件费用。

7、甲方有权对不合理的维修费用进行审减,如材料价格高合同签订时的协议价格或高出当地市场价格的,维修项目计算错误或不真实等。

8、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甲方的财务要求出据各项费用单据和发票。

9、甲方应将审核完的情况及时告知乙方。

10、如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扣留部分或全部修理费直到终止协议:

(1)乙方无正当充分的理由拒绝为甲方提供车辆维修服务累计达2次/月。

(2)乙方在合同约定的维修质量保证期发生返修和返工,乙方拒绝返修和返工的。

(3)乙方拒绝接受甲方经营资质、生产场地检查或提供虚假资料。

(4)乙方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中标的,向甲方当事人提供回扣或因乙方其它原因影响本协议无法正常履行的。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具有二类机动车维修以上资质(含二类)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乙方应有24小时维修服务及途中救急的工作能力,一级维护、小件碎修不得影响当日生产车日,二级维护和大件修理按规定时间完成。

乙方作为甲方车辆的定点维修方,必须做到优先维修。

3、乙方承修车辆必须凭甲方开具统一印制的定项检查保修单进行施工,在维修过程中发现未申报的项目,应及时通知甲方,经确认后由甲方补足变更项目的定项检查保修单,进乙方维修站进行维修。

4、乙方用于车辆维修零部件、配件必须全部使用正规厂家的配件材料并保证质量,乙方使用的材料必须由甲方确认后方可使用。

领用配件必须由修理工及甲方人员双方签字为准,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以次充好、以旧充新。

维修竣工后更换下的旧件一律交甲方处理,但对环保有影响的废弃物品,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由乙方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处理。

5、乙方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服务质量承诺。

保证车辆随到随修,在野外等特殊情况下发生的故障,乙方保证做好及时施救工作。

如果甲方车辆发生故障需要施救,乙方应免费给甲方提供施救和维修。

6、乙方对汽车进行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经检验合格的,由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签发《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未签发《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汽车不得交付使用,甲方有权拒绝交费或接车。

7、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每月出据以下结算单据:

(1)汇总清单:

车辆维修费用结算总表、材料明细费用汇

总表、工时和其他费用明细汇总表,且在承修方处加盖乙方公章。

(2)单车清单:

单车费用结算明细、车辆报修工单、车辆

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8、每月的结算周期为上月26日-本月25日,乙方将甲方所属基层单位确认后的当月汇总清单(基层单位主要领导在托修方处签字)和单车清单,于每月28日之前交至甲方审核。

9、甲方修理厂根据派修通知单和请示的批复情况认真审核乙方提供的结算清单,并于下月3日之前将审核完的结算清单带至甲方质量设备科。

10、甲方质量设备科认真审核乙方提供的结算清单,于下月9日之前将审核结果反馈至乙方,乙方若对审减金额有异议请及时联系甲方沟通确认,并将确认后的发票于下月12日之前或自甲方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带到甲方质量设备科

11、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乙方应当及时无偿返修,做好车辆返修记录,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保质期内经鉴定因修理质量或配件质量造成的交通或机械损坏事故,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12、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13、按双方约定收取维修费用,并向甲方提供维修工时、维修费用及材料明细表。

三、乙方服务承诺

(一)维修质保期和质量

1、车辆大修: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大修操作规程进行,要严格执行车辆大修技术标准,确保车辆维修质量。

2、总成件大修:

所维修的总成件保质期200日或车辆行驶4万公里。

3、二级保养:

按国家汽车二级保养的操作规程进行,保修期60日或者车辆行驶10000公里。

4、一级保养:

保修期20天或车辆行驶4000公里。

5、发动机小修:

保修期6个月或30000公里。

6、由甲方所购配件进乙方维修站进行维修保养的车辆,所购配件上质量发生的故障和后果,乙方不承担责任。

如果甲方所购配件经安装后,属安装调试问题,乙方承担后果和责任。

7、其他碎修:

保修期30天或车辆行驶5000公里。

(二)维修质量管理。

严格按照国家《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和当地省市《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和乙方维修质量承诺执行。

(三)工时定额与收费标准

1、维修工时:

工时费按照双方协商制定的工时定额标准进行结算。

2、维修配件费:

签订《配件使用合同》并附配件价格明细表,经双方协商后确定,配件费用按双方协商制定配件价格标准进行结算。

3、车辆正常保养(更换机油、三滤)免除工时费。

4、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认真填写结算单的项目、价格、工时费等费用,明码标价,甲方确认后方可结算费用。

(四)质量管理及服务标准

1、乙方修理的甲方车辆一律建立“车辆维修档案”,甲方可以随时查询维修项目和更换的零部件。

2、车辆维修进厂作业时间一级保养存厂时间不超过2小时,二级保养存厂时间不超过8小时,发动机修理在厂时间不超过4天,变速器和差速器在厂时间不超过1天,及其它碎修等报修项目存厂时间不超过2小时,车辆大修存厂时间按相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后决定。

3、实行24小时值班服务,车辆随到随修。

甲方车辆在运行途中,需救急的在20分钟内派专人外出急救。

4、免费对甲方车辆进行定期常规检查和技术咨询服务。

5、车辆出厂时乙方必须出具车辆大修总成件质量保证合格证,并提供良好的修后质量服务。

四、乙方在车辆维修中的安全责任

1、凡乙方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上岗操作证,操作过程必须按国家有关危险作业要求规范进行。

2、凡焊接带油污的部件,压力容器、油箱和其它危险物品时,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作业。

3、严禁乙方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操作。

4、凡进入乙方修理厂内的甲方车辆,在维修、保养期内所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不可逆转的天灾和战争除外。

5、甲方车辆在进入乙方厂内,进行维修、保养期内的车辆配件、随车物品、工具等丢失,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6、甲方车辆在进入乙方维修站维修,严禁甲方车辆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因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7、甲方车辆在进入乙方维修站维修期间,乙方私自将甲方车辆开出维修点发生事故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并对因此给甲方产生的直接和间接损失进行赔偿。

五、维修费结算方式

1、每月维修车辆的工时费及材料费经甲乙双方核实后,于次月由甲方按照核实后的金额通知乙方开票,乙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将发票交至甲方并挂账,每季度结算付款一次,结算日期为下季首月的1-15日。

2、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开据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发票上须将材料和工时金额分开,并附正规的劳务清单。

3、甲方按照“月挂账,季结算”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银行转账或银行汇款的方式支付乙方维修费用。

六、违约责任

1、在车辆维修质保期内出现维修质量问题,乙方给予免费维修,并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责任。

如因维修部分质量问题而造成车辆机械事故及因事故而造成甲方车辆给第三方造成损害,经有关单位的技术检验确定不属甲方原因造成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由于乙方使用非正规厂家的配件材料以次充好、以旧充新,造成甲方车辆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车辆维修、保养时间超过规定周期的,每超过一小时,减相应工时费总额10%依此累计;乙方车辆返修率不得超过2%,每增加1个百分点扣除乙方当月工时费总额的10%,依此累计;返修率超过5%,甲方有权解除此协议。

4、乙方未按规定日期将当月维修费用结算总表、材料、工时及其他费用明细表交给甲方修理厂的,按照预期天数,每超出1天从当月结算费用中扣除1%费用。

5、甲方通知乙方开具发票后,乙方未按在规定日期内将发票交给甲方的,按照预期天数,每超出1天从当月结算总额中扣除1%费用。

6、凡进入乙方修理厂内的甲方车辆,在维修、保养期内的一切安全责任均有乙方负责,车辆随车物品丢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7、甲乙双方严格杜绝修理人员与驾驶人员合伙倒卖配件或弄虚作假的行为发生,一经查处修理人员或驾驶人员有倒卖行为的,给予价值金额十倍的处罚,情节严重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8、不经甲方确认,乙方擅自扩大维修范围,甲方有权拒付维修费用。

9、双方商定乙方每季度派技师对甲方所有车辆免费进行技术检查。

10、如一方违约,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处理,协商未果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七、其它条款

1、维修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2、乙方使用无生产厂名、厂址、无产品合格证的零配件、燃润料维修汽车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乙方在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二日内,应当退回甲方车辆及甲方已经支付给乙方的款项。

因乙方上述行为造成甲方车辆损害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进厂检验记录单》、《维修结算清单》、《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应当经甲方签字确认,作为本合同附件。

4、合同内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终止。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执三份,乙方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银行账号:

开户行名称:

 

签订时间:

年月日签订时间: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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