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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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关于发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90)建标字第32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_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规划司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建设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7月2日 

编制说明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第250号文的要求,由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并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在本标准的编制过程中,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城市规划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外标准针对主要技术问题开展了科学研究与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鉴于本标准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规划工作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交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

北京百万庄,邮政编码10003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3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 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

  第2.0.1条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 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0.4条 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2.0.5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一)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R11

R12

 

 

R13

R14

一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R21

R22

 

R23

R24

二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3

 

 

 

 

 

 

 

R31

R32

 

R33

R34

三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4

 

 

 

 

 

 

R41

R42

 

 

R43

R44

四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二)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C

 

 

公共设施用地

 

C1

 

 

 

C11

C12

行政办公用地

市属办公用地

非市属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C2

 

 

 

 

 

 

 

 

C21

 

C22

C23

C24

C25

C26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用地

金融保险业用地

贸易咨询用地

服务业用地

旅馆业用地

市场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C3

 

 

 

 

 

 

 

 

C31

C32

C33

C34

C35

C36

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用地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广播电视用地

图书展览用地

剧院用地

游乐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C4

 

 

 

 

C41

 

C42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用地

 

体育训练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C5

 

 

 

 

C51

C52

C53

医疗卫生用地

医院用地

卫生防疫用地

休疗养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

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

 

 

 

 

 

 

 

 

C61

C62

 

C63

C64

C65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特殊学校用地

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C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

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C8

 

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三)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W

 

 

仓储用地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W1

 

普通仓库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W2

 

危险品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W3

 

堆场用地

  露天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T1

 

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T2

 

 

 

 

 

T21

T22

T23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用地

一、二、三级公路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高速公路用地

  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T3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T4

 

 

 

T41

T42

港口用地

海港用地

河港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海港港口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

T5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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