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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2006年,中国保险服务进口从10.5亿美元增加到88.3亿美元,增长了744.5%,年均增长达26.8%。

 

2007上半年,中国保险服务出口4.8亿美元,进口48.2亿美元,逆差达43.4亿美元。

  出口的缓慢增长和进口的迅速增长使得中国保险服务的逆差大大增加,从1997年的8.71亿美元迅速增加到2006年的82.82亿美元。

贸易不平衡指数反映了某种货物或服务贸易不平衡的程度,数值越大越不平衡。

如图2所示,保险服务的不平衡始终较高,在2000年以后基本保持在0.85以上。

  2.金融服务进出口

  与保险服务相比,中国金融服务进出口的波动性更为明显。

如图3所示,中国金融服务出口从1997年的2730万美元增加到2006年的1.45亿美元,增长了432.1%,年均增长20.4%。

1997-2006年的金融服务出口增长可以分为3个阶段,即1997-1998年,1999-2002年以及2003-2006年。

2007上半年,中国金融服务出口7600万美元,进口3.0亿美元,逆差2.2亿美元。

  金融服务的进口在1997年呈现一个高点,达到3.25亿美元,随后保持不大的波动,在2003年又出现了2.33亿美元的一个高点,直到2006年出现大幅增长,达到8.91亿美元。

  与保险服务类似,中国的金融服务贸易在1997-2006的大部分年份中为逆差,但逆差在多数年份中不大,贸易不平衡主要由金融服务进口引起。

如图2所示,金融服务的贸易不平衡指数呈现先降后升的变化形态,从1997年的0.84逐渐降到2005年的0.05,2006年突然升到0.72。

  

(二)金融服务进出口主要伙伴国/地区分布

  1.保险服务

  中国保险服务进口与国际货物贸易有着较为密切的联系。

欧盟和美国是全球保险服务出口的大国,也是中国商品消费大国。

2005年,欧盟(25国)和美国的保险服务出口分别达到79.8和68.3亿美元,占全球市场的16.0%和13.7%。

  欧盟和美国是对中国保险服务出口的主要国家。

另外,中国香港和日本也是中国服务贸易进口的重要地区/国家。

根据WTO统计,2005年,从中国香港和日本进口的保险服务价值分别为6900万美元和6100万美元。

  2.金融服务

  美国和欧盟是中国金融服务进口的主要国家和地区。

其中,美国对中国的金融服务出口增长波动较大,2003-2005年分别增长了54%、6%和122%;

欧盟对中国的金融服务出口增长在2003-2005年分别增长了46%、74%和22%。

相比而言,中国金融服务的出口相对较少,企业以商业存在方式到海外拓展不多,多数金融服务出口仍与贸易有着较为密切的关系。

  (三)金融服务出口的主要模式

  1.保险业

  保险服务出口构成以进出口货运险与再保险收人为主,此外还有少量为境内放游者、留学生提供的保险等其他保险服务收入。

实际上,货物险的出口主要是以国外进口商以CIF价款方式进口我国商品而引起的由国内出口商间接向境内保险公司投保,由国外进口商直接向境内保险公司投保的情况并不常见。

  因此,中国保险服务的出口主要采用境外消费模式。

  2.银行业

  银行出口业务中最为常见的是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结算业务、国际汇款业务、代理境外信用卡收单业务和对外担保业务,从比重上来看以后两项为主。

此外,目前外资银行对非居民贷款业务包括两类业务,一是参与境外母行的银团贷款,二是对非居民在境内购房提供按揭贷款。

  目前,中国银行服务的出口以跨境支付模式为主。

  3.证券业

  自从允许境外合格投资者(QFII)投资中国资本市场后,许多外资银行被选为QFII资金托管行,托管QFII资金成为中国金融服务出口的新业务。

由于国内资本市场开放程度较低,目前只允许境外技资者买卖B股和QFII买卖人民币证券。

因此证券业的对外业务仅限于代理境外投资B股交易和代理QFII进行人民币证券交易的经纪业务。

  现阶段,中国证券服务的出口以跨境支付模式为主。

  (四)金融服务进口的主要模式

  中国保险服务进口包括与货物进出口贸易伴随的海运险(财产险)、境内保险公司分保到境外的再保险、境内大型项目采用的境外公司提供的保险公估服务等。

其中货物险占绝对比重,其次为再保险支出。

此外还有一些境外消费(如国内出境人员在境外保险公司购买的航空意外险)和自然人流动(如境外保险专业人士来华提供中介保险咨询等服务)但总体上这些进口项规模相对非常之小。

  因此,中国的保险服务进口以跨境支付模式为主。

  银行业的金融服务进口主要是境外银行为境内企业和个人提供的国际结算、汇款、担保和存款业务。

同时,由于境内外汇资金最终要由境内银行存放到国外进行资金运作,因此进口还包括境外银行为境内银行提供的资金清算、存放、代理外汇交易等服务。

  目前,中国银行服务进口以商业存在模式为主

  证券进口业务种类要比出口丰富一些:

一是证券交易,由于政策还不允许非银行企业和个人投资国外资本市场,主要是境内银行用外汇资金购买境外债券;

二是证券发行,如国内企业赴境外上市或发行债券。

  现阶段,中国证券服务进口以商业存在模式为主。

  二、金融行业最新的出口促进政策

  2006年,国务院制订了《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文),提出鼓励我国保险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包括以下方面:

  ?

鼓励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责任保险等专业保险公司。

支持具备条件的保险公司通过重组、并购等方式,发展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保险控股(集团)公司。

支持保险资金境外投资。

支持具备条件的境内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营业机构,为“走出去”战略提供保险服务。

广泛开展国际保险交流,积极参与制定国际保险规则。

强化与境外特别是周边国家和地区保险监管机构的合作,加强跨境保险业务监管。

  2006年7月31日,保监会的第6、7号令分别为“非保险机构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管理办法”和“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对保险业的境外投资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拓宽了保险服务出口的范围,规范了企业行为,为促进保险服务出口奠定了基础。

  2007年7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与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制定了“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加强了保险资金境外运作的风险管理,把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范围扩大到包括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回购与逆回购协议、货币市场基金等货币市场产品;

银行存款、结构性存款、债券、可转债、债券型基金、证券化产品、信托型产品等固定收益产品;

以及股票、股票型基金、股权、股权型产品等权益类产品。

  中国银监会与英国金融监管机构、香港证监会、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和日本金融厅先后达成一致,对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提供了监管框架。

2007年5月10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发出“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14号),调整了2006年的“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扩大了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范围,调整为“不得投资于商品类衍生产品,对冲基金以及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级BBB级以下的证券。

  同时,银监会要求境外投资管理人应为与中国银监会已签订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境外监管机构批准或认可的机构。

并且,商业银行应选择在与中国银监会已签订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境外监管机构监管的股票市场进行股票投资。

  证券服务出口规模较小。

中国证监会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建立更为完善的金融监管机制,防范金融风险。

截至2007年底,中国证监会已经与37个国家或地区签署了39个协定。

  为了控制风险,中国严格控制境外期货交易,国内企业须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颁发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境外期货交易。

截至2006年底,有31家企业获准进行境外期货交易,可按照规定的条件选择境外期货交易所和境外经纪机构,但参与交易的品种需经中国商务部核准。

  三、中国政府协议中与金融服务贸易相关的规定

  

(一)国际协定

  2001年12月,中国正式成为WTO成员国,2006年12月11日,入世5周年后,中国已经基本履行所有入世承诺。

  1.保险服务贸易

  跨境支付模式下,中国承诺开放再保险、国际海运、空运和运输险,以及大型商业险经纪、国际海运、空运和运输保险经纪和再保险经纪。

  境外消费模式下,中国仅对保险经纪不作承诺。

  商业存在模式下,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设立独资子公司;

允许外国寿险公司设立外资占不超过50%的合资企业;

允许大型商业险经纪、再保险经纪、国际海运、空运和运输保险经纪,以及再保险经纪外资设立独资子公司。

外资设立公司没有地域限制。

  自然人移动模式下,除水平承诺外不作承诺。

  外资保险公司享有国民待遇,没有要求强制分保。

  2.银行服务贸易

  跨境支付模式下,允许提供和转让金融信息、金融数据处理等软件;

提供包括资信调查和分析、投资和证券的研究和建议,以及关于收购的建议和关于公司重组和战略制定的建议。

  境外消费模式下没有限制。

  商业存在模式下,外汇和本币业务均无地域限制,也没有客户限制,允许外国金融机构向所有中国客户提供服务。

对外资设立的营业许可仅为审慎性的,不含经济需求测试或营业许可的数量限制。

  3.证券服务贸易

  跨境支付模式下,外国证券机构可直接从事B股交易。

  商业存在模式下,允许外国证券机构的中国代表处成为中国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

外资可设立不超过1/3股权的合资公司,可从事A股的承销、B股和H股及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基金的发起。

中国金融服务部门的经营性批准仅为审慎性的,不含经济需求测试或营业许可的数量限制。

  

(二)区域协定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服务贸易协定》中,中国的承诺没有涉及金融服务贸易,东盟10国中,有新加坡、柬埔寨、老挝、马来西亚、缅甸和越南等6个国家给出了涵盖不同领域、程度不同的市场开放承诺。

  (三)多边协定

  暂时没有涉及金融服务的多边协定。

  (四)双边协定

  目前,中国与巴基斯坦和智利的双边自贸区协定均为涉及金融服务领域。

  《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其中,对香港的CEPA协议中,开放的金融服务领域包括:

  1.银行业

  

(1)降低香港银行和财务公司进入内地市场的资产规模要求:

将设立分行和设立法人机构的资产规模要求同时降至60亿美元。

银行可选择设立分行或法人机构,财务公司只可设立法人机构;

  

(2)香港银行在内地设立中外合资银行或中外合资财务公司,或香港财务公司在内地设立中外合资财务公司无需先设立代表机构;

  (3)降低香港银行内地分行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资格条件:

  A.将须在内地开业3年以上的要求降为开业2年以上;

  B.在审查有关盈利性资格时,改内地单家分行考核为多家分行整体考核。

  2.证券业

  

(1)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可在北京设立办事处,并比照境外证券机构在内地设立代表处的程序办理;

  

(2)香港证券专业人员可依据相关程序在内地申请从业资格。

  3.保险业

  

(1)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取得中国精算师资格后,无须获得预先批准,可在内地执业;

  

(2)对香港保险公司经过整合或战略合并组成的集团,可以按照市场准入的申请条件(集团总资产50亿美元以上,其中任何一家香港保险公司的经营历史30年以上以及任何一家香港保险公司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批准其进入内地保险市场;

  (3)允许香港居民在获得内地保险从业资格后,在内地执业;

  (4)将香港保险公司参股内地保险公司的最高股比限制从现行的10%提高到15%。

  在CEPA补充协议IV中,进一步开放了内地的金融市场:

  A.同意在香港设立内地保险中介资格考试考点;

  B.允许香港的保险代理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公司,为内地的保险公司提供代理服务;

  C.将香港银行入股内地银行,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由不低于100亿美元降至不低于60亿美元;

  D.允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内地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经营相关业务;

  E.内地证劵公司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其完成香港注册程序的时限,由6个月延长至1年。

  (五)其他协定

  暂时没有涉及金融服务的其他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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