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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人获得票据权利优于其前手权利,即受让人的权利不受转让人权力缺陷的影响。

它是在两个当事人,即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双边转让。

汇票是一项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由一人签发给另一人,由发令人签字,要求受令人凭票即付或在某一固定日期或可确定的将来日期付出一定的金额给一特定人,或他的指定人,或来人。

案例

(一)

国内某公司以D/P付款交单方式出口,并委托国内甲银行将单证寄由第三国乙银行转给进口国丙银行托收。

后来得知丙银行破产收不到货款,该公司要求退回有关单证却毫无结果,请问托收银行应付什么责任?

分析:

托收银行不负任何责任。

理由如下:

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在托收方式下,银行只作为卖方的受托人行事,为实现委托的指示,托收银行可选择委托人指定的银行或自行选择或由别的银行选择的银行作为代收行;

单据和托收委托书可直接或间接通过别的银行寄给代收行。

但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任何文件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的延误和丢失所引起的后果,或由于报、电传、或电子通迅系统在传递中的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以及由于不可抗力、暴动、内乱、战争或其他所不能控制的任何其它原因致使业务中断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义务或责任。

所以,在本案例中,托收银行只要尽到“遵守信用,谨慎从事”义务,对托收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非自身所能控制的差错,包括代收行倒闭致使委托人货款无法收回且单据也无法收回,不负何法律责任。

案例

(二)

天津M出口公司出售一批货给香港G公司,价格条件为CIF香港,付款条件为D/P见票30天付款,M出口公司同意G公司指定香港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M出口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将货装船,取得海运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和商业发票等委托中行通过香港汇丰银行向G公司收取货款。

五天后,所装货物安全抵达香港,因当时该商品的行市看好,G公司凭信托收据向汇丰银行借取提单,提取货物并将部分货物出售。

不料,因到货过于集中,货物价格迅即下跌,G公司以缺少保险单为由,在汇票到期拒绝付款。

你认为M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并说明理由。

M公司应通过中行要求香港汇丰银行付款。

这是因为,香港汇丰银行在未经委托授权的情况下,自行允许G商凭信托收据先行提货,这种不能收回货款的责任,应由代收行(汇丰银行)负责。

案例(三)

有一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45天见票付款交单方式。

出口人在填写的托收委托书中,虽说明除本金上需加收利息,但并未说明利息不能免除。

在出口人所提交的汇票上也未列明利息条款。

当银行向进口人提示单据时,进口人只肯支付本金而拒付利息,在此情况下,银行在收到本金后即交出单据,并通知出口人有关拒付利息的情况。

试问,出口方能否追究代收行未收利息即行交单的责任?

出口方不能追究代收行的责任。

理由:

在托收业务中,托收银行及代收银行均按托收委托书的指示办事。

尽管出口人在托收委托书中说明需加收利息,但并未说明利息不可免除,且开具的汇票上未列明利息条款。

因此,代收行按《托收统一规则》的有关规定,将单据在未收利息只收本金后即行交与进口人的行为是合理的,出口人也无权追究代收行的责任。

案例

国内某出口公司收到由香港某银行所开立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销售合约规定,货物包装条款为:

“均以三夹板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2箱一捆,外套麻袋”;

信用证却规定:

“均以三夹板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2箱一捆”。

在该交易背景下,开证行的付款责任独立于进口商的付款责任,因为信用证与销售合约互相独立,开证行不受销售合约的约束。

因此,当受益人在信用证效期内提交严格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开证行就确立其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即使受益人未完全履行在销售合约项下作为出口商的义务。

信用证的内容

信用证类型:

这是为开立不可撤销信用证而拟定的。

信用证号码:

开证行的信用证编号。

开证地点和日期

开证地点是指开证行所在地。

开证日期是指“信开证”的邮寄信用证的日期。

有效日期和交单地点:

如98.04.06atLondon,98.12.17inChina。

有效地点应与指定银行所在地一致。

申请人

受益人

通知行

金额

金额应用大写和小写表示;

金额前加上about、approximately、circa等词语,允许有10%的增减幅度;

使用国际标准化组织指定的货币代号,如USD、GBP、JPY。

信用证的使用:

即信用证的可用性。

分批装运:

在”允许”或”不允许”的方格标上“×

”。

转运:

注意UCP600有关转运的定义,仅在情况适合时方可在“允许”或“不允许”前的方格标上”×

货物的描述;

货物描述不要罗列过多细节,要简短通俗,多拟定常识性条款。

货物数量前面有about、approximately、circa或类似词语,则数量有10%增减付款。

如以重量、长度、容积作为数量,则有5%的增减幅度。

货物价格条件参照和使用Incoterms2000。

单据描述

单据的顺序是:

商业发票;

运输单据;

其他单据,如产地证明书、分析证明书、包装单、重量单等。

要准确地说明单据名称、正本还是副本。

规定单据如果是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商业发票以外的单据时,信用证应表明出单人、单据措辞或资料内容。

商业发票

运输单据(普遍的)

运输单据正面必须注明承运人或多式运输经营人的名称(租船合约提单或专递、或邮政收据除外)。

若指定国籍或国旗的船只装运,信用证应规定什么单据用来表示符合那项要求,不应列有非单据条件。

避免规定:

快船装运,或按班轮条件装运。

不能规定运输单据带有“清洁已装船”的批注。

银行不接受不清洁的运输单据。

运输单据(特定的):

包括①多式运输单据②海运/远洋提单③非转让的海运提单④租船合约提单⑤航空运输单据⑥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⑦邮政收据、邮寄证书或专递机构证书⑧运输行出具的运输单据。

保险单据

其他单据

交单期限:

不应使用“过期单据可以接受”(StaleDocumentsAcceptable)的词语。

通知指示(仅用于“致通知行的通知书”)

通知行应注意当它通知信用证时,它是否保兑,有三种情况:

①不要加上它的保兑;

②加上它的保兑;

③如受益人要求时它被授权加上它的保兑。

银行至银行的指示(仅用于“致通知行的通知书”):

开证行在此处规定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向何处、如何的、当何时获得偿付。

例如:

借记我行账户开设在你行那里;

我行将贷记你行账户开设在我行这里;

向某行索偿。

信用证页数:

开证行必须注明信用证开出的页数。

签字:

开证行在“致通知行的通知书”和“致受益人通知书”上都要签字。

备用信用证与一般跟单信用证的比较

主要相同点

一经开立,都是独立于基础合同之外的自足文件。

都以受益人按规定提示单据为业务处理对象。

在受益人满足相符交单的条件下,开证行都承担不可撤销的第一性偿付责任。

主要的当事人及其权利与责任基本相同。

主要业务的环节基本相同。

都以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为业务审理的对象,因此,对于提交非信用证规定的单据,银行都不予理会,也无需审核;

对于非单据条款也都不予理会。

主要不同点

主要使用范围不同。

适用的国际惯例不完全相同。

开证行付款的前提条件不同。

信用证项下,开证行的付款基本上是必然的;

备用信用证项下,开证行的付款往往是或然的。

对单据的要求不同。

对有效交单日的规定不同。

提示是否具有单独性。

单据使用的语言。

银行审单及表明拒付的时间规定不同。

关于备用信用证丢失、遭窃、受损或毁坏的规定不同。

国际保理业务对进出口商的作用

作用

对出口商

对进口商

增加营业额

对于新的或现有的客户提供更有竞争力的赊销、承兑交单付款条件,以拓展海外市场,增加营业额

利用赊销、承兑交单优惠付款条件,以有限的资本购进更多货物,加快资金流动,扩大营业额

风险保障

进口商的信用风险转由保理商承担,出口商可以得到100%的收汇保障

因公司的信誉和良好的财务表现而获得进口保理商的信贷,无须抵押

节约成本

资信调查、财务管理和账款追收都由保理商负责,减轻业务负担,节约管理成本

省却了开立信用证和处理繁杂文件的费用

简化手续

免除了一般信用证交易的繁琐手续

在批准信用额度后,购买手续简化,送货快捷

扩大利润

因扩大出口额、降低管理成本、排除信用风险和坏账损失,利润随之增加

由于加快了资金和货物的流动,生意更发达,从而增加了利润

国际保理业务与其他支付方式的比较

国际保理

汇款

托收

信用证

债权信用风险保障

进口商费用

一般有

出口商费用

进口商银行抵押

提供进口商财务灵活性

较高

一般

较低

出口商竞争力

国际保理融资与其他出口融资方式的比较

融资方式

适用支付方式

融资期限

有无追索权

备注

贷款或透支

任何支付方式

一般不超过一年

出口信用保险单

抵押贷款

优惠利率

打包贷款

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出口押汇

信用证、托收

通常有

贴现

任何支付方式下的票据,以信用证方式下的票据最受欢迎

一般以银行为付款人的票据为主

国际保理融资

赊销和承兑交单

国际保理与出口信用保险的比较

业务种类

出口信用保险

最高信用保障(在所批准的信用额度内)

100%

70%—90%

赔偿期限(从贷款到期日起)

90天

120—150天

索赔程序

简单

繁琐

坏账担保

进口商资信调查和评估

财务账目管理

账款催收追缴

以预支方式提供融资

福费廷业务对出口商的作用

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出口商的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

最大限度地消除了出口商的国家风险和信用风险。

能有效地落实进口商的分期付款,有利于拓展资本密集型商品的出口。

有利于出口商流动资金周转并改善出口商的资产负债情况。

有利于出口商保护其商业秘密。

福费廷方式将使出口商提高其出口商品的对外报价以转嫁贴息等多项费用的成本,对此,出口商应考虑加强其商品的非价格竞争力。

福费廷业务对进口商的作用

福费廷方式可使进口商的分期付款安排得到出口商的接受,从而克服了进口商现汇不足又需要尽快资本密集型商品的矛盾。

在分期付款条件下,得到了固定利率融资,避免了融资期间的利率风险。

在福费廷方式中,使用进口商开立的本票比使用出口商开立的汇票更为方便。

福费廷业务对融资商的作用

固定的贴现率使融资商可以较好地规避市场利率下降的风险。

融资商可以通过票据的再贴现,在二级市场转让出原先买进的票据,以及时回收和周转资金。

在买进的票据是有效的情况下,融资商对出口商没有追索权。

福费廷的融资商不能对担保银行或进口商采取加速还款的方法。

 

审核商业发票的要点

签发人应是信用证指明的受益人。

除非另有规定,商业发票的抬头人应是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

对商品的描述应该与信用证规定完全一致。

信用证允许支取的金额有5%的减幅。

交易的价格条件必须与信用证规定一致。

商业发票的应有“佣金”或“折扣”(若有)的记载。

商业发票上应有公证人的证实或证明(若有)。

商业发票的正、副本份数应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如果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手签,应当照办;

签发日期不能晚于信用证的有效到期日。

商业发票上不能有“临时的”、“形式的”、“错漏当查”之类的词句或文句。

商业发票还应有相关信用证号码和交易合同号码。

海运提单(B/L)

多式联运单据(CTD)

铁(公)路运单(RCN)

航空运单(AWB)

邮政收据(PPR)和快邮专递收据(CSR)

物权凭证

货物收据

运输合约

收货人的作成形式

指示式/来人式/记名式

记名式

可否流通

转让

指示式和来人式可流通转让,记名式不能流通转让

不能流通

出单人表明接管货物情况

已装船

收到/已装船/发运

收到/发运

接收/收到/发运

适合运输方式

单一海洋

运输

两种或两种以上

铁路或公路

航空运输

邮政传递/快邮传递

证实方式

出单人签字或其他方式

日戳

出单人签字

正本单据

的安排

全套正本单据交给发货人

正本铁(公)路运单随货交给收货人,副本铁(公)路运单交给发货人

三份正本单据分别交给承运人、收货人和发货人

一份收据交给寄件人

出单人的身份

运输行作为承运人或指明承运人的代理人

运输行作为承运人,多式运输承运人或指名承运人,多式运输承运人的代理人

铁路局/公路局,或铁路公司/公路运输公司

民用航空

公司

邮政局或快邮专递机构

运输单据种类必须符合信用证规定。

必须包括全套正本单据以及副本的份数必须符合信用证规定。

运输单据上显示的装运地、运输目的地、转运地(若有)必须符合信用证规定。

装运日期/运输单据签发日期必须符合信用证规定。

海运提单上的收货人应作成开证行的指定人或者如信用证所规定。

商品名称可以使用统称,但必须与商业发票上的表述一致或不矛盾。

“运费已付”或“运费待收”的表述应与信用证行的价格条件相吻合。

运输单据上无对商品外包装的不良批注。

运输单据上对商品包装件数的描述应与发票及其他单据上关于商品包装件数的描述一致。

唛头应与信用证规定一致。

应加背书的运输单据是否都正确地加上了背书,在信用证未另作规定的情况下,通常为空白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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