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民法精简笔记Word格式.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22063625 上传时间:2023-02-02 格式:DOCX 页数:15 大小:57.4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001民法精简笔记Word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001民法精简笔记Word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001民法精简笔记Word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001民法精简笔记Word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001民法精简笔记Word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001民法精简笔记Word格式.docx

《001民法精简笔记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001民法精简笔记Word格式.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001民法精简笔记Word格式.docx

(1)五种情形:

强公主意恶

(2)法律效果:

①自始、当然、确定、永远、绝对无效,任何人任何时候均可主张;

②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主动审查,不受时效限制;

③财产应返,不能返则补;

有错须赔偿,都错各担责。

(3)注意:

①部分有效部分无效以及内外有别的情况;

②流质条款、无效的格免、>20%

的定金合同、>20年的租赁合同

3.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限民、无权)

(1)限民所施与其意不相适应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2)无权代理

4.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欺、胁、误、公

4.1四种情形

(1)欺诈:

无中生有(告知虚假)、指鹿为马(隐瞒真实、知假卖假)

(2)胁迫:

类比刑法中“敲诈”

(3)重大误解:

对行为的主要内容认识错误,如性质(把有偿当无偿)、对方当事人、标的

物(不知假卖假),与“非意思表示”进行辨析,典型案例教授讲座卖书

(4)显失公平:

一方利用另一方处于困境、缺乏判断

4.2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撤销权)

(1)主体:

欺诈(受欺诈方)、胁迫(受胁迫方)、显失公平(受损害方)、重大误解(双方)

(2)性质:

形成权

(3)方式:

或诉或裁(属于形成诉权)

(4)限制:

①受欺诈——知应知1年内;

②受胁迫——胁迫中止1年内;

③重大误解知应知3个月;

④显失公平受害方知应知1年内;

⑤以上自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行驶。

4.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1)自始有效:

除斥期间未行权;

弃权;

(可追究违约责任,即履行利益损失)。

(2)自始无效:

行使撤销权(可追究缔约过失责任,即信赖利益损失)。

注意未撤销前有效。

三、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含特种效注)

(1)含义:

意思表示中附条件,作为行为效力始终的依据

(2)特征:

决、表

(3)种类:

延、解、积、消

附生效条件的,条件成就前视为成立但未生效,后,生效,履行;

附解除条件的,条件成就前有效,后失效,不再履行。

(为个人利益阻——成;

促——不成)

(5)注意:

附条件影响效力;

附义务不影响效力。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含特种区)

意思表示中附期限,作为行为效力始终的依据

表意人选定,将来的,必然发生的事实

始、终

(4)区别:

到来确定为“期限”;

不确定为“条件”

专题四代理制度

代理制度框架图

、代理的基本原理

1.代理适用范围和特征

(1)适用范围:

民事主体可以授权代理;

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演、授、遗、婚、收、面、记)

(三权名独善亲)

1三方(区别于居间);

2权限内(违反可能构成无、表);

3以被代理人名义(显名主义,区别于行纪合同、间接代理)

4代理人独立表意(区别于传达);

5被代理人承担法律效果(区别于代表);

6善意行使代理权(代理权滥用:

自、双、恶)

7亲自行使代理权(区别于复代理)

2.基础法律关系和代理权授权行为(内外有别)

(1)性质:

基(内)——双方(委托、劳动);

代(外)——单方;

(2)效果:

基——只约束合同双方;

代——产生代理权,被代理人承受法律后果

(3)关系:

代理权授予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并不以基础关系未必要

(4)注意:

有委托不一定有代理,有代理也不一定有委托(可能是劳动合同)

、复代理(含特产责)

 

1.含义:

未被代理人利益而转委托

2.特征:

①代理人自己名义选认;

②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③以代理人的权限为限;

④法律效果本人承担

3.产生:

①本人授权或同意;

②事后本人追认;

③紧急情况下,为被代理人利益;

4.责任:

给第三人造成损失,可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后被代理人可向委托代理人追偿;

转托代理人(复代理人)有过错的,与委托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职务代理(含特责)(内外有别)

1.含义

2.特征:

①被代理人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②代理人须是执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

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3.责任承担:

①外部:

工作人员就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名义实施的,对法人或非法人组之发生效力;

②内部:

对其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无权代理VS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

判断

①行为人无代理权

②以他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③第三人没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①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②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③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合同效力

效力待定

有效

法律效果

本人追认,本人承担;

不追认,行为人承担(善意相对人有选择权),相对人自涉风险的,与代理人按各自过错承担责任

本人承担,承担责任后向代理人追偿

民事权利

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否认权以及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主动放弃交易)为形成权;

相对人的催告权并非形成权

注意:

以下情况不构成表见代理:

1.伪造公章、合同、委托书,假冒名义2.被代理人的公章遗失、被盗,或与行为人特定关系已经终止,且已公告或通知,相对人应知悉的

专题五诉讼时效

时效制度体系框架图

一、诉讼时效的基本原理

1.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效力强制、法定、预先放弃无效

(2)适用范围:

①原则:

请求权(债);

②例外:

存券资国命;

(3)注意: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①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②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③请求支付抚、赡、扶;

④其他法定情形2.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法律效力

2.1学说:

抗辩权发生说

2.2内容:

(1)起诉:

权利人起诉后,法院应当受理(债权人不丧失起诉权);

(2)审理:

(3)抗辩期限:

原则一审期间;

例外二审期间(新证据)

(4)事后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①时效届满,债务人自愿履行,视为放弃时效利益,不得反悔;

债权人受领给付的,不构成不当得利;

2时效届满,债务人虽未自愿履行但作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视为放弃时效利益,时效期间重新计算(非中断,而是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形成,具有强制执行力,即单方允诺之债)

3.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

3年,如借款合同、环境污染、油污损害

(2)特殊:

4年,如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3)最长:

2年,自权利受损之日起算,特殊情况,法院可延长。

(但不可中止、中断)

4.诉讼时效的起算

4.1原则:

自权利人知应知权利受损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

4.2例外:

(1)合同之债:

①未约定履行期的,宽限期届满之日;

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1次主张权利时,明确表示不履行,自表示当日起算;

②约定一个确定履行期的,履行期届满之日;

③约定多个履行期的(即分期履行),最后一期届满之日;

(2)侵权之债:

①当时发现的,侵害发生之日;

②当时未发现的,伤势确诊之日

3.注意

(1)无、限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算;

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

(2)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算。

、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

1.中止

(1)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

(2)事由:

①不可抗力;

②无、限民无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两丧;

③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④权利人被控制;

⑤其他

(3)效力:

继续计算

2.中断

诉讼时效期间内

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②义务人同意履行;

③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的;

④其他

重新计算

3.注意:

诉讼时效开始前和届满后均无中止、中断问题。

4.诉讼时效中断的五种特殊情形:

①同一债权“部分而及于剩余”,明确放弃除外;

②连带债权“一人而及于全体”,仅适用于共同侵权;

3代位权之诉“一箭双雕”:

债权人、债务人的债权“双断”;

4债权转让“通知到达”

5保证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问题:

连带保证人:

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一般保证人:

自己的先诉抗辩权+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三、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

第二部分物权法、担保法

专题六物权的基本原理

一、物权的含义、客体和效力

特定的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折中说);

2.客体:

(1)内容:

以特定化的的独立物为原则,以权利为例外(权利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

(2)物的分类:

①动产vs不动产:

不动产{土地及定着物,即建筑物(房屋)、构筑物、林木};

不动产物权变动要登记;

动产物权变动要交付

②原物vs孳息:

3.效力

(1)追及:

物权成立后,不论辗转何人,均可追及,并直接行使权利,只要发现便可取回(例外:

善意取得阻断追及效力);

(2)排他:

同一物上不得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一物一权)或两个冲突的他物权;

(3)优先:

①对外:

物权>债权(例外:

预告登记;

租赁权成立在先的买卖不破租赁;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优先权)②对内:

动产物权之间,成立在先原则质押先于抵押:

留置权>质押权>登记抵押权>未登记抵押权抵押先于质押:

留置权>登记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抵押权

二、物权的保护

1.物权请求权

(1)含义:

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

(2)特征:

①是独立于物权的一种行为请求权,未(可能)受妨害不享有此权利;

②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仅物权人可以行使,属于救济权

(3)种类:

①返还原物请求权;

②排除妨害请求权;

③消除危险请求权

(4)行权:

和解、调解、诉讼、仲裁

(5)注意:

作为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与债权相似,在不与物权请求权抵触的范围内,可以适用债权有关规定,如过失相抵、给付延迟、债的履行及转让等。

2.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区别

专题七所有权

第一节物权变动

核心公式:

一般物权变动=有权处分+有效合同+登记/交付=继受取得特殊物权变动=无权处分+有效合同+登记/交付=原始取得=善意取得

、物权变动的法定分类体系

1.一般物权变动之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公示生效主义——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的结合(即债权形式主义立法模式)

2)公示对抗主义

四荒土地: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3)不动产登记制度

1异议登记制度★★

典型案例:

借名买房

4)动产交付制度★★

2.

一般物权变动之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重点掌握:

继承或受遗赠

3.特殊物权变动之善意取得

1)善意取得四大构成要件(买方一个,卖方俩,还有一个公示管全家)

2)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和法律效果

4.特殊物权变动之动产遗失物的拾得

5.特殊物权变动之先占制度

(1)含义:

基于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动产,从而取得其所有权的事实;

(2)构成要件:

①占有行为+自主占有意思;

②无主动产;

③不违法(国家的、禁止的均不能先占)

(3)性质:

事实行为

6.特殊物权变动之添附制度

原属数人之物结合或加工成一新物

(2)种类:

①附合:

动+不动→归不动;

动+动→能区分主从的,归主;

不能区分的,共有。

2混合:

动+动→能区分主从,归主;

3加工:

劳力+他人动产→原则归材料人,加工物价值远大于材料价值的,归加工人。

添附制度为了减少纠纷。

二、物权变动的学理分类体系

第二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 企业管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