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五种情形:强公主意恶(2)法律效果:自始、当然、确定、永远、绝对无效,任何人任何时候均可主张;法 院或仲裁机构可主动审查,不受时效限制;财产应返,不能返则补;有错须赔偿,都错各 担责。(3)注意 : 部分有效部分无效以及内外有别的情况;流质条款、无效的格免、 20%的定金合同、 20 年的租赁合同3.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限民、无权)(1)限民所施与其意不相适应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2)无权代理4.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欺、胁、误、公4.1四种情形(1)欺诈:无中生有(告知虚假) 、指鹿为马(隐瞒真实、知假卖假)(2)胁迫:类比刑法中 “敲诈 ”(3)重大误解:对行为的主要内容认识错误,
2、如性质(把有偿当无偿) 、对方当事人、标的物(不知假卖假) ,与 “非意思表示 ”进行辨析,典型案例教授讲座卖书(4)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另一方处于困境、缺乏判断4.2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撤销权)(1)主体:欺诈 (受欺诈方) 、胁迫(受胁迫方) 、显失公平(受损害方) 、重大误解 (双方)(2)性质:形成权(3)方式:或诉或裁(属于形成诉权)(4)限制:受欺诈 知应知 1 年内;受胁迫 胁迫中止 1 年内;重大误解知应 知 3 个月;显失公平受害方知应知 1 年内;以上自行为发生之日起 5 年内行驶。4.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1)自始有效:除斥期间未行权;弃权; (可追究
3、违约责任,即履行利益损失) 。(2)自始无效: 行使撤销权 (可追究缔约过失责任, 即信赖利益损失) 。注意未撤销前有效。三、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含特种效注)(1)含义:意思表示中附条件,作为行为效力始终的依据(2)特征:决、表(3)种类:延、解、积、消附生效条件的,条件成就前视为成立但未生效,后,生效,履行;附解除条件 的,条件成就前有效,后失效,不再履行。 (为个人利益阻 成;促 不成)(5)注意:附条件影响效力;附义务不影响效力。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含特种区)意思表示中附期限,作为行为效力始终的依据表意人选定,将来的,必然发生的事实始、终(4)区别:到来确定
4、为 “期限 ”;不确定为 “条件 ”专题四 代理制度代理制度框架图、代理的基本原理1.代理适用范围和特征( 1)适用范围 :民事主体可以授权代理;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演、 授、遗、婚、收、面、记)(三权名独善亲)1三方(区别于居间) ;2权限内(违反可能构成无、表) ;3以被代理人名义(显名主义,区别于行纪合同、间接代理)4代理人独立表意(区别于传达) ;5被代理人承担法律效果(区别于代表) ;6善意行使代理权(代理权滥用:自、双、恶)7亲自行使代理权(区别于复代理)2.基础法律关系和代理权授权行为(内外有别)(1)性质:基(内) 双方(委托、劳动) ;代(外) 单方; (
5、2)效果:基 只约束合同双方;代 产生代理权,被代理人承受法律后果(3)关系:代理权授予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并不以基础关系未必要(4)注意:有委托不一定有代理,有代理也不一定有委托(可能是劳动合同)、复代理(含特产责)1.含义 :未被代理人利益而转委托2.特征 :代理人自己名义选认;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以代理人的权限为限;法律 效果 本人 承担3.产生 :本人授权或同意;事后本人追认;紧急情况下,为被代理人利益;4.责任 :给第三人造成损失,可直接要求 被代理人赔偿,后被代理人可向委托代理人追偿; 转托代理人(复代理人)有过错的, 与委托代理人承担 连带责任 。 三、职务代理(含特责)
6、(内外有别)1.含义2.特征:被代理人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代理人须是 执行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工作任务 的 人员;职权范围内的事项3.责任承担:外部:工作人员就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名义实施的,对 法人或非法人组之发生效力;内部:对其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四、无权代理 VS 表见代理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判断行为人无代理权以他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三人没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合同效力效力待定有效法律效果本人追认,本人承担;不追认,行为 人承担(善意相对人有选择权) ,相 对人自涉风险的, 与代理人按各自过
7、错承担责任本人承担,承担责任后向代理人追偿民事权利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否认权以及善意 相对人的撤销权 (主动放弃交易) 为 形成权; 相对人的催告权并非形成权注意:以下情况不构成表见代理: 1.伪造 公章、 合同、 委托书, 假冒名义 2.被代理 人的公章遗失、 被盗, 或与行为人特定关 系已经终止, 且已公告或通知, 相对人应 知悉的专题五 诉讼时效时效制度体系框架图一、诉讼时效的基本原理1.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效力强制、法定、预先放弃无效 (2)适用范围:原则:请求权(债) ;例外:存券资国命;(3)注意: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 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
8、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请求支付抚、 赡、 扶;其他法定情形 2.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法律效力2.1学说: 抗辩权发生说2.2内容:( 1)起诉 :权利人起诉后,法院应当受理(债权人不丧失起诉权) ;( 2)审理 :( 3)抗辩期限 :原则一审期间;例外二审期间(新证据)( 4)事后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时效届满,债务人自愿履行,视为放弃时效利益,不得反 悔;债权人受领给付的,不构成不当得利;2时效届满, 债务人虽未自愿履行但作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 视为放弃时效利益, 时效期 间重新计算(非中断,而是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形成,具有强制执行力,即单方允诺之债)3.诉讼时效的种类(1)普通: 3 年,
9、如借款合同、环境污染、油污损害(2)特殊: 4 年,如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3)最长: 2 年,自权利受损之日起算,特殊情况,法院可延长。 (但不可中止、中断)4.诉讼时效的起算4.1 原则: 自权利人知应知权利受损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4.2例外:(1)合同之债:未约定履行期的, 宽限期届满之日; 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 1 次主张权利时, 明确表示不履 行,自表示当日起算;约定一个确定履行期的,履行期届满之日; 约定多个履行期的(即分期履行) ,最后一期届满之日;(2)侵权之债:当时发现的,侵害发生之日;当时未发现的,伤势确诊之日3.注意(1)无、限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10、,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算;自受害人年满 18 周岁之日起计(2)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 算。、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1.中止(1)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2)事由:不可抗力;无、限民无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两丧;继承开始后, 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控制;其他(3)效力:继续计算2.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其他重新计算3.注意:诉讼时效开始前和届满后均无中止、中断问题。4.诉讼时效中断的五种特殊情形:同一债权 “部分而及于剩余 ”,明确放弃除外;连带债权 “一人而及于全体 ”
11、,仅适用于共同侵权;3代位权之诉 “一箭双雕 ”:债权人、债务人的债权 “双断 ”;4债权转让 “通知到达 ”5保证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问题:连带保证人: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一般保证人:自己的先诉抗辩权 +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三、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第二部分 物权法、担保法专题六 物权的基本原理一、物权的含义、客体和效力特定的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折中说) ;2.客体:(1)内容:以特定化的的独立物为原则,以权利为例外(权利质权、建设用地使用 权的抵押)(2)物的分类:动产 vs不动产:不动产 土地及定着物,即建筑物(房屋) 、构筑物、林木 ;不动产
12、物权 变动要登记;动产物权变动要交付原物 vs 孳息:3.效力( 1)追及: 物权成立后,不论辗转何人,均可追及,并直接行使权利,只要发现便可取回 (例外:善意取得阻断追及效力) ;( 2)排他 :同一物上不得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一物一权)或两个冲突的他物权;( 3)优先 :对外:物权债权 (例外:预告登记;租赁权成立在先的买卖不破租赁;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优先权) 对内:动产物权之间,成立在先原则 质押先于抵押:留置权质押权登记抵押权未登记抵押权 抵押先于质押:留置权登记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抵押权二、物权的保护1.物权请求权( 1)含义 :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
13、事由发生的人排 除此等妨害;( 2)特征 :是独立于物权的一种行为请求权,未(可能)受妨害不享有此权利; 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仅物权人可以行使,属于救济权( 3)种类 :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4)行权 :和解、调解、诉讼、仲裁( 5)注意 :作为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与债权相似,在不与物权请求权抵触的范围内,可以 适用债权有关规定,如过失相抵、给付延迟、债的履行及转让等。2.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区别专题七 所有权第一节 物权变动核心公式:一般物权变动 =有权处分 +有效合同 +登记 /交付 =继受取得 特殊物权变动 =无权处分 +有效合同 +登记 /交付 =原
14、始取得 =善意取得、物权变动的法定分类体系1.一般物权变动之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1)公示生效主义 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的结合(即债权形式主义立法模式)2)公示对抗主义四荒土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3)不动产登记制度1异议登记制度 典型案例:借名买房4)动产交付制度 2.一般物权变动之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重点掌握:继承或受遗赠3.特殊物权变动之善意取得1)善意取得四大构成要件(买方一个,卖方俩,还有一个公示管全家)2)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和法律效果4.特殊物权变动之动产遗失物的拾得5.特殊物权变动之 先占制度(1)含义 :基于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动产,从而取得其所有权的事实;(2)构成要件 :占有行为 +自主占有意思;无主动产;不违法(国家的、禁止的均不 能先占)(3)性质 :事实行为6.特殊物权变动之 添附制度原属数人之物结合或加工成一新物(2)种类:附合:动 +不动归不动;动 +动能区分主从的,归主;不能区分的,共有。2混合:动 +动能区分主从,归主;3加工:劳力 +他人动产原则归材料人,加工物价值远大于材料价值的,归加工人。添附制度为了减少纠纷。二、物权变动的学理分类体系第二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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