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案铁路交通伤亡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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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案铁路交通伤亡事故应急预案

铁路交通伤亡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铁路交通伤亡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响应程序,正确、及时处理铁路交通伤亡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社会影响,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铁道部《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铁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1.3工作原则

本预案的制定和实施,必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作为事故应急处理的首要任务,不断完善对事故伤亡人员的救助手段,保证事故救援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快速恢复铁路运输,提高对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国家铁路、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发生的铁路交通伤亡事故的应急处置。

对铁路交通伤亡事故带来的铁路内部行车组织、事故救援、旅客疏散、货物处理等应急处置工作,按铁路行车事故有关应急预案相应内容执行。

对铁路行车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影响达到《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规定响应条件的铁路交通伤亡事故,同时启动《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有关事故调查处理、道路车辆及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仍按铁路交通伤亡事故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体系框架

2.1.1应急预案体系

铁路交通伤亡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铁路交通伤亡事故应急预案、铁路其它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各铁路运输企业铁路交通伤亡事故应急预案组成。

2.1.2应急组织体系

铁道部铁路交通伤亡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铁道部铁路交通伤亡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简称应急领导小组)、各应急协调指挥组和应急救援队伍及力量组成。

铁道部应急领导小组由主管副部长任组长,办公厅、安全监察司、运输局、公安局、宣传部和其他相关司局及事故发生地铁路运输企业负责人为成员组成;各应急协调指挥分别由铁道部有关司局以及有关铁路运输企业组成;应急救援队伍及力量包括救援列车、救援队、救援班、各基层站段应急救援队伍以及消防部队、医疗救护队伍等社会力量。

铁道部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铁道部有关事故应急管理和协调指挥工作。

办公室设在铁道部运输局。

2.1.3其他要求

当铁路交通伤亡事故引起其他事故灾难时,要及时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的响应内容。

引发铁路重大火灾事故时,启动《铁路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引发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时,启动《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预案》。

2.1.4应急组织机构

铁道部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故情况分别下设事故救援、事故调查、医疗救护、后勤保障、善后处理、宣传报道、治安保卫等应急协调组和现场救援指挥部,分别由办公厅、安全监察司、运输局、公安局、劳动和卫生司、宣传部和其他相关司局及发生地铁路运输企业组成。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铁路交通伤亡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引发其它事故灾难时,决定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3)协调有关铁路运输企业与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救援工作。

(4)需国务院其它部门支援时,负责商请相关部门支援。

(5)决定向国家应急领导机构报告和请求协调支援。

(6)有关重大、紧急事项的决策。

2.2.2办公厅具体负责后勤保障组工作,其主要职责:

(1)协调各应急协调组之间的工作。

(2)负责各应急协调组的交通、通信、工作、生活的后勤保障支持。

(3)协调事故现场救援人员的生活供应和物资供应工作。

(4)负责传达落实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

(5)按应急领导小组指示,具体负责与相关部委的沟通、协调。

(6)按应急领导小组指示,具体负责向国家应急指挥机构的请示汇报。

2.2.3运输局具体负责事故救援组工作,其主要职责:

(1)协调事故现场的行车指挥工作。

(2)协调救援力量支援。

2.2.4安全监察司具体负责事故调查组工作,其主要职责:

依据铁路交通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协调对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及时正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初步提出铁路内部定性定责意见。

2.2.5公安局具体负责治安保卫组工作,配合事故调查组工作,其主要职责:

(1)协调对事故现场的调查、现场录像、照相、取证等工作。

(2)协调对事故现场的保卫和人员疏散工作。

(3)协调地方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参与事故调查。

(4)负责协调对触及法律和破坏性事故进行调查处置。

2.2.6劳动和卫生司具体负责医疗救护组工作,其主要职责:

(1)协调指挥现场对伤亡人员的抢救、医护和安置工作。

(2)协调有关药品、医疗器具的应急调配。

2.2.7宣传部具体负责对外新闻报道工作,其主要职责:

确定新闻发布内容,组织对外报道。

2.2.8铁路运输企业具体负责现场救援指挥部、善后处理组的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负责事故现场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

(2)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上述各工作组由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并指定有关负责人担任组长。

3预防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1.1铁路运输企业应做好铁路交通伤亡事故的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工作,定期向所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汇报铁路交通伤亡事故情况,并通过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在当地新闻媒体公示铁路交通伤亡事故情况。

3.1.2对铁路交通伤亡事故多发区段,地方人民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要按有关法规规定作出警示,加大对铁路交通安全的宣传和治理力度,消除铁路交通伤亡事故隐患。

3.2预防行动

3.2.1铁路运输企业要建立完善铁路交通安全预防预警机制,加强铁路交通安全检查、宣传和法制教育。

采取多种形式深入铁路沿线乡村、企事业单位、学校开展宣传教育。

铁道部联合国务院有关部门每年在全国范围内,对涉及铁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进行一次广泛的检查宣传活动。

铁路运输企业要积极配合协助做好铁路交通安全的检查、宣传工作。

3.2.2各铁路运输企业要积极采取措施,建立健全本企业铁路交通伤亡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和工作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加强组织网络建设,不断提高预防、应急处置铁路交通伤亡事故能力。

3.2.3铁路公安部门要依法打击破坏和拆盗铁路提速区段的防护栅栏等设备、设施以及在铁路上擅自设置通道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治安综合治理,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畅通。

铁路与道路的交叉,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进行设置和改造。

4应急响应

铁路交通伤亡事故的应急响应由发生地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全面负责应急处置工作,铁道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配合(见应急响应全过程组织与行动图)。

必要时,请求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支援。

4.1应急响应标准

铁路交通伤亡事故按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4.1.1Ⅰ级应急响应标准

铁路交通伤亡事故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应急响应:

(1)事故后果已经导致30人及其以上死亡,或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

(2)事故后果已经或即将导致100人以上中毒(重伤);

(3)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00万元;

(4)铁路繁忙干线运输设备遭受破坏,中断行车,经抢修在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国务院决定需要启动的Ⅰ级应急响应。

4.1.2Ⅱ级应急响应标准

铁路交通伤亡事故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应急响应:

(1)事故后果已经导致10-29人死亡,或危及30-50人生命安全;

(2)事故后果已经或即将导致50-100人中毒(重伤);

(3)直接经济损失为5000-10000万元;

(4)铁路繁忙干线运输设备遭受破坏,中断行车,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铁道部决定需要启动的Ⅱ级应急响应。

4.1.3Ⅲ级应急响应标准

铁路交通伤亡事故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应急响应:

(1)事故后果已经导致3-9人死亡,或危及10-30人生命安全;

(2)事故后果已经或即将导致30-49人中毒(重伤);

(3)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500-5000万元;

(4)铁路繁忙干线运输设备遭受破坏,中断行车,经抢修1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铁路局认为有必要启动的Ⅲ级应急响应。

4.1.4Ⅳ级应急响应标准

铁路交通伤亡事故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应急响应:

(1)事故后果已经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

(2)事故后果已经或即将导致30人以下中毒(重伤);

(3)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100-500万元;

(4)铁路繁忙干线运输设备损坏,中断行车,经抢修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铁路局认为有必要启动的Ⅳ级应急响应。

4.2应急响应行动

当铁路交通伤亡事故达到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标准和条件时,在启动相应级别预案的同时启动下级预案。

4.2.1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发生Ⅰ级应急响应时,铁道部在启动本预案Ⅱ级应急响应的同时报请国务院,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铁道部按《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Ⅰ级应急响应程序启动,铁道部做好相关工作,控制事态发展。

4.2.2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Ⅱ级应急响应由铁道部负责启动。

响应程序和内容如下:

(1)铁道部办公厅(部长办公室)立即通知铁道部应急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前往指挥地点,并根据事故具体情况通知有关专家参加。

应急指挥地点设在运输局。

(2)开通铁道部与事故发生地铁路运输企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各应急协调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3)根据专家和各应急协调组的建议,应急领导小组确定事故救援的支援和协调方案。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5)协调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提出的支援请求。

(6)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决定启动相关事故灾难预案。

(7)向国务院报告有关事故情况。

(8)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请求国务院启动相应预案。

4.2.3Ⅲ级和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Ⅲ级和Ⅳ级应急响应由铁路局负责启动,响应程序和内容在铁路局交通伤亡事故应急预案中具体规定。

4.3信息报送和处理

铁路交通伤亡事故信息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进行报告。

当铁路交通伤亡事故发生后,有关人员应立即按附录4的内容逐级上报铁道部运输局调度值班处长和铁道部安全监察司值班监察,最迟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2小时;铁道部调度值班处长和安全值班监察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铁道部办公厅(部长办公室)及本部门负责人,由部长办公室报告总调度长、主管副部长和部长;并根据铁道部应急领导小组指示上报国务院;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按本预案要求通知铁道部应急领导小组成员。

4.4通信

铁路系统内部以行车调度电话为主通信方式,各级值班电话为辅助通信方式;

铁路电话“117”人工台为应急通信电话,实施“立接制”服务;

事故发生后,按事故处理应急通信要求,设置事故现场指挥电话和图像传输设备,确定现场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指挥联络的畅通。

4.5指挥和协调

事故应急响应时,建立以铁路运输企业为主的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铁道部应急领导小组授权,具体负责现场指挥和决策;铁道部应急领导小组负责事故的应急协调指挥和重大决策工作。

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迅速组织救援力量实施救援行动,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事故扩大。

铁路公安机关组织警力维护现场秩序,必要时应立即封闭现场,设置警戒线,阻止未经批准人员进入现场录音、录像、拍照、采访。

铁道部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提出事故现场控制行动原则和要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协调有关救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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