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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及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工作情况;

公司总体安全生产情况分析;

存在的问题及事故隐患及解决问题的建议等;

(三)研究制定公司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确定年度、季度和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对安全生产投入、培训、制度建设、考核奖惩等工作做出安排;

(四)听取发生死亡事故和各类重大事故矿井主要负责人的有关工作汇报,及时做出事故应急救援处理安排,议定善后处理意见,分析事故原因和应汲取的事故教训,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措施,研究对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

(五)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按照“四定”(定项目、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的原则,提出整改要求,限期完成有关隐患的整改;

(六)研究制定生产施工矿井年度安全控制指标,确定下季度公司安全生产目标和年度重点工作;

(七)研究解决其他安全生产重大事宜。

第八条总经理工作部做好安全办公会议记录,对议定的事项、决定、落实的责任人、措施、期限等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下发执行,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一并存档备案。

第九条安全监察部对安全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做好跟踪监督落实。

第三章各矿井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条公司所属各矿井每月应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安全工作,及时解决安全问题。

第十一条各矿委会班子成员要把安全生产作为重点工作之一,定期听取经营管理者的汇报,做好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各矿井结合矿井实际,细化本矿井安全办公会议制度,指导所属矿井建立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并督促落实。

第四章落实和检查

第十三条各级安全办公会议应形成完整的会议资料(包括电子文档和影像资料),存档备查,作为安全检查和责任制落实的重要内容,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安全办公会议召开不认真的,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实现公司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做到各级矿井层层有责任,各岗位员工人人有指标,建立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激励广大职工自觉搞好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目标制定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理念,按照国家对中央矿井的严格要求。

第三条公司各矿井、矿井的年度安全控制指标要符合公司中长期规划目标要求,具体指标标准要高于行业同期的平均水平。

第四条安全目标保证体系实行个人保班组,班组保区队,区队保矿,矿保公司,建立自上而下一级抓一级,自下而上一级保一级的安全目标保障体系。

第二章目标内容

第五条公司煤炭行业总体安全目标是“两杜绝,一控制”,即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杜绝瓦斯煤尘事故,有效控制零星伤亡事故,地面矿井努力实现零死亡。

第六条对各矿井考核目标:

不发生较大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

不发生较大及以上水、火、瓦斯、煤尘、顶板、机电运输、火药放炮事故;

不发生其他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

第七条煤矿安全事故的划分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规定执行。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八条公司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目标管理的总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公司中长期安全目标,依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安全指标,结合公司安全生产规划和安全生产实际,组织制定公司年度或阶段性安全生产目标,并将公司年度安全目标分解到各矿井。

第九条公司每年年初下达各矿井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和安全控制指标,并明确考核和奖惩工作内容。

公司总经理与矿井主要负责人签订安全目标责任状书,各矿井主要负责人与矿副职签订安全目标责任状书,矿主要负责人与各区队签订安全目标责任状书,各区队与各岗位人员签订安全目标责任状书,将安全指标层层分解,安全压力层层传递。

第十条在与各级矿井领导人任期责任书中,将安全目标作为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各矿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是本矿井安全目标管理的总负责人,根据公司下达的年度安全指标,逐级向下分解,使各级安全目标明确,具体,做到责任层层落实。

第十二条各矿井应制定本矿井安全目标实施方案、保证措施、考核和奖惩办法,并组织有效实施,同时将年度安全目标分解及实施方案、措施等报送公司备案。

第十三条各级矿井应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安全监管,夯实基础管理,严格安全培训,抓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强化责任落实,全面建设系统无缺陷,管理无漏洞,设备无故障的本质安全型矿井,作为实现矿井安全目标的保证措施。

第十四条各级矿井结合目标管理,建立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层层责任分明,事事落实到人,上至矿井安全目标管理第一责任人,下至每个职工,人人肩负安全重担。

第四章检查

第十五条强化安全目标实施过程管理,加强检查和考核。

各级矿井应建立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治理隐患、现场办公、安全奖惩等确保安全的工作制度,分析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有效的保障措施,保证各级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十六条公司安全监察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安全目标的考核,对各矿井安全目标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第十七条定期对安全目标实施效果进行评定,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奖优罚劣,同时制定保障措施,组织下一阶段安全目标的实施。

第十八条按照公司规定,分季度和年度对各矿井安全目标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根据公司考核和奖惩规定,对实现安全目标的矿井进行奖励,对未实现安全目标的矿井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坚持“安全一票否决”的原则,年度未能实现安全目标的矿井主要负责人的薪酬按公司绩效考核办法的规定执行,矿井负责人风险抵押金按有关规定兑现,公司部门主要负责人取消本年度的评优资格。

第二十条以安全目标管理为主要内容,建立以安全为重点的干部考核制度,把安全业绩作为管理人员晋升奖励的重要因素。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一、为了保证我公司各矿井必要的安全投入,进一步改善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巩固全公司安全生产状况,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煤矿安全费用实行“自提自用、专户专用、专款专用、监督保”的原则。

三、公司所属矿井依据每月实际产量,安全费吨煤不低于15元的标准逐月提取。

四、公司所属矿井应单独设立一个银行账户,每月5日前,将上月安全费用存入专户。

五、公司所属矿井应设立安全费用专用账本,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编制安全生产投入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及时报公司及县(市)煤炭主管部门备案。

六、安全费用当年结余部分可结转下年使用,任何矿井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当年安全费用不够时,可提前预支下年的资金。

所提取的安全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七、矿井“一通三防”所需的装备及设施;

1、矿井六大系统升级改造、瓦斯抽放系统、“三装两闭锁”所需装备及设施。

2、矿井防排水、防治水所需装备及设施。

3、供电系统改造、提升绞车改造及运输系统改造。

4、完善和提高矿井安全生产系统及其他方面所需资金。

5、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费用。

6、矿井安全装备所需的费用。

7、安全教育、安全宣传费用。

8、隐患整改项目。

9、安有关规定应列入安全费用的项目。

八、公司所属矿井必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对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公司所属矿井的矿长对提取和使用工作负全面责任。

每月10日前,公司所属矿井应将上月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明细表报矿业公司财务部;

每季度开始月的15日内矿业公司将组织有关部室对上季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并通报。

九、安全费用核查内容为:

核查专用账户提取经费的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十、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一次给予警告,责令整改;

第二次发现,责令停产整顿;

并且矿业公司将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为依据每月实际产量足额提取的。

2、为按时存入指定开户银行的。

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入持久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行[2009]11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公司制度。

第二条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公司所属矿井逐步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公司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发展。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矿井管理的依法取得各种必备证照的生产矿井,基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矿井竣工验收时必须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标准。

第二章工作标准

第四条标准制定的依据:

(一)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公布施行的《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标准、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7部门《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和《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

(三)国家煤矿安监局印发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煤安监办字[2004]24号);

(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入持久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五)地方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标准的主要内容: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包括必备条件和专业项目的基本要求等内容。

(一)必备条件。

依法取得“六证”(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营业执照)且合法有效的生产矿井;

考核年度内实现安全考核目标,考核年度内未发生死亡事故;

采掘关系正常;

按规定建立健全瓦斯抽采系统,做到抽采平衡;

监测监控系统可靠有效;

按规定建立防治水、防灭火、防尘系统;

未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采煤工艺和支护方式;

无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专业项目。

必须包括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安全管理等专业项目。

小型煤矿还必须增加地面设施专业项目。

标准中应确定各专业项目的必备条件和考核内容。

(三)安全管理专业项目主要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安全规章制度、安全费用提取及使用、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安全培训、安全奖惩等专项内容。

(四)地面设施专业项目主要指“两堂一舍”(即职工食堂、职工浴室和职工宿舍)及矿容矿貌。

第六条各矿井应督促所属公司所属矿井按照国家标准制定的依据、范围、内容,紧密结合本矿井煤炭开采条件、灾害种类和程度、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等因素,找准本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适当调整和合理确定各专业项目的评级权重,组织制定本矿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并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矿井制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各项指标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地方关于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标准和要求。

第七条公司检查考核时,执行国家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办法,同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考所在省(区、市)的标准。

第三章考核评级

第八条公司对公司所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评比定级工作参照国家安全监察局和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制定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执行。

第九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实行分级检查考评,采取定期考评与动态抽检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存在问题的扣分按比例计入季检考核评级分数之中(其中定期检查占70%,不定期抽检占30%)。

第十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及各专业的检查考核,公司每半年进行一次抽查,每年度全面检查一次,各矿井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普查,煤矿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十一条各矿井每季度至少要对照标准开展一次自检,自检自查资料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专业检查验收评分表、存在问题和隐患整改情况等,检查资料必须真实,对没有开展自检自查活动或自检自查资料不齐全、弄虚作假的各矿井,按不达标处理。

对各矿井组织的季检或抽查,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各被检矿井都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存在问题及隐患的整改情况按“四定”原则报各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

各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组组织复查,对复查时仍未处理的问题或隐患,除对存在问题或隐患的矿井给予通报批评外,还要对其矿井、有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公司所属矿井组织的自检自查活动中查出的问题和隐患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存在问题及隐患的整改情况按“四定”原则报本矿井专门负责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部门,各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领导小组组织人员进行复查,如复查时仍存在未处理的问题或隐患,对存在问题或隐患的矿井及有关责任人应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考核验收采取定期检查和动态检查相结合的原则,每次检查记录应存档,作为年度考核评级的基础材料。

第十四条公司组织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得分和级别若低于煤矿矿井自检得分和级别时,以公司考核评级确定的得分和级别为准。

第十五条对考核年度内核准为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煤矿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给予一定奖励,对不重视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滑坡和安全隐患多、整改不力的矿井予以处罚。

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奖罚按照年度考核兑现。

第四章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公司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监督管理工作,各矿井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矿井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各矿井要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体系,明确分管负责人和分管业务部门,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健全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

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质量标准考核制度,完善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工种、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严格考核,使煤矿各生产系统和环节始终处于安全生产的良好状态,实现安全质量标准化由点、线、面达标向全过程、全方位动态达标的提升。

第十八条各矿井应根据矿井实际,结合本制度,制定本矿井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及奖惩办法和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细则,并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

第十九条各矿井应设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组,明确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

各矿井安全监察部门是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归口部门,负责与安全质量标准化有关的组织、协调、检查资料收集汇总、考核、奖惩以及向上联络等日常综合性管理工作。

各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组下设专业检查验收组,进行定期检查验收和不定期的抽查、等级评定、相关资料管理和业务指导等项工作。

第二十条公司所属矿井必须设立由行政正职任组长、行政副职(含安全负责人)任副组长,分管专业的有关人员、安监人员为成员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小组,确定专门负责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部门,指定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安全质量标准化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第一条为全面提高公司员工的安全素质,增强广大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实现公司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炭矿井安全生产必须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原则,注重“强制培训、分级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对职工进行有计划的培训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

第二章培训目标

第三条公司所有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员工,一律不准上岗作业。

第四条各矿井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煤矿矿井新招收的井下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不少于72学时的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后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露天煤矿建设工人必须进行不少于40学时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后重新上岗的,应当重新接受区、队和班组级安全培训。

第七条公司及所属煤矿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持证上岗,且每年参加安全再培训时间不得低于16小时。

第三章培训要求

第八条建立员工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及考核情况。

第九条通过安全培训和教育,各类人员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各矿井五职矿长(包括安监、生产负责人)了解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发展趋向、现代安全管理的基本方法和原则、安全生产技术的基本理论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

制定、审查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和实施措施,正确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具备检查处理重大事故隐患、安全情况和提出采取工作具体措施的能力。

(二)矿级领导班子、区队长、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及安监人员应会按照行业《规程》要求指挥生产;

会编制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岗位标准和管理标准,掌握质量标准;

会检查判断事故的预兆,会排除事故隐患;

发生事故后会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工人处理事故和避灾脱险;

熟悉职责范围内各种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和安全操作技术。

(三)特殊工种和班组长熟悉本工种《规程》有关规定及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熟悉本岗位的质量标准,操作、监测安全技术;

掌握职责范围内的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原理和构造,会熟练地使用和操作,并排除一般故障。

(四)一般工种和新工人要了解国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及矿井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了解矿井重大危险源和本岗位面临的各类风险及排除这些风险的措施和基本知识,熟悉职责范围内的灾害预防计划、措施;

能自救和互救。

第十条应加强安全培训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机构,配备足够的师资力量和良好的培训场所。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矿井,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各矿井应建立安全培训教育基地,承担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矿安全教育室专、兼职教育人员、安全监察员、矿山救护队员和特殊工种的培训任务。

第十二条公司所属矿井应建立安全教育室,任务是:

负责一般工种及新工人入矿的安全培训;

开展安全教育展览,对事故案例、安全生产经验和典型事迹进行宣传教育;

播放有关安全方面的录音、录像;

讲授安全技术知识、演示安全仪器、仪表的实际操作;

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群众性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采取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培训方式方法,确保安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切实提高广大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各矿井应结合实际,开展丰富多样的安全教育活动,采取固定和流动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全面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章职责及分工

第十四条各矿井安全管理部门是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管部门,由各级分管安全的领导每年组织安监、人力资源等有关部门编制安全培训和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所需培训教育人员、工种、培训内容造册,并对计划施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公司安全教育与培训的计划与组织工作归口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牵头,安全监察部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公司及所属矿井主要负责人应带头自觉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并负责建立本矿井和所属矿井安全教育培训体系。

第十七条公司负责组织所属矿井负责人、矿处级以上领导和公司总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每年举办两次各为期一周的安全培训班。

第十八条公司所属矿井负责本矿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明确分管负责人和有关机构具体负责,落实责任,制定矿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确定教育培训的周期,内容、方式、标准与考核办法,保证经费投入,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公司所属矿井的在岗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专职安监员进行全面的教育培训,使各岗位人员都能达到熟悉业务、掌握技能、胜任岗位及特殊工种能持证上岗的要求。

第五章经费保证

第二十条安全培训和教育的经费,按照财建[2006]317号“《关于矿井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的规定提取,各矿井都必须保证安全培训和教育的开支。

第六章检查与落实

第二十一条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各矿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二条培训教育结业,培训教育部门要进行严格考核验收,并留有记录。

对于考核不合格者继续强制培训教育,直至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以及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决杜绝较大事故和瓦斯煤尘事故,有效控制零星伤亡事故的发生,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级矿井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为基础来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和危险源分级管理制度,努力实现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逐步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长效机制。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矿井。

第二章事故隐患分类、分级

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矿井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矿井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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