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人社部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援企稳岗政策指引模板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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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58)********、********

二、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的企业实施稳岗返还失业保险费,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予以返还。

1.企业申请条件

依据《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15〕54号)规定,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不高于5.5%;

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

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以2019年年末参保缴费人数确定。

2.失业保险稳岗返还金额

符合政策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

3.受理时间

全年均可受理。

(二)补贴对象

不裁员、少减员,依法参加我市失业保险,并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

(三)申请材料

1.《**市企业稳岗补贴申报审核表》一式五份。

2.企业承诺书等有关资料。

3.申请企业属劳务派遣公司的,需再提供与用工企业签订稳岗返还协议书一份。

(四)申请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参保所在地县(市、区)税务或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在地税务部门审核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情况,社保经办机构审核企业上年度裁员率;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通过后,由社保经办机构将资金拨付给企业。

申请表和承诺书模板可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下载专区下载(******/zxfw/xzzq/shbx/)

(0758)********

就业创业

疫情期间稳企稳岗就业补贴政策

一、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对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在疫情防控期间新招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1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由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1.相关企业名单由各地参照《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物资保障一组关于提供我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第一批)名单的函》(粤物资保障﹝2020﹞551号)、《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物资保障一组关于提供我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第二批)名单的函》(粤物资保障﹝2020﹞628号)以及当地企业实际情况确定。

2.疫情防控期间是指2020 

年1 

月23日至疫情防控结束(疫情防控结束时间以市疫情防控指挥部通知为准)。

对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在疫情防控期间新招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1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三)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一式二份;

2.符合条件人员花名册;

3.符合条件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符合条件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

5.企业银行基本账户。

符合申领条件的企业向企业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企业所在地人社部门受理、审核、公示通过后,向市人社局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再由市人社局向市财政局申请,将使用资金下拨到县(市、区)后发放到申请企业账户。

申请表、花名册可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下载专区下载(******/zxfw/xzzq/jycy/index.html)

二、一次性就业补助

积极引导本市人员就近就业,在疫情期间,与本市规上工业企业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者,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给予一次性个人就业补助。

补助资金由市统一解决。

(1)户籍属广宁、封开、德庆、怀集四县的务工人员,首次或重新返肇在肇庆辖区内规上工业企业就业的,一次性给予每人2000元补贴;

(2)户籍属端州、鼎湖、高要、四会、高新区的务工人员,首次或重新返肇在肇庆辖区内规上工业企业就业的,一次性给予每人1000元补贴。

以上两项补助不得重复享受,同一就业人员至多只能享受一次。

1.规上工业企业是指工业企业年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具体企业名单由当地人社部门与统计部门、工信部门确定。

2.“首次在肇庆辖区内规上工业企业就业的务工人员”是指签订劳动合同前,未曾在我市规上工业企业就业且没有规上工业企业参保记录的劳动者。

3.“重新返肇在肇庆辖区内规上工业企业就业的务工人员”是指可提供在外地就业的登记凭证或参保证明,并在外地就业至返肇就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间内没有我市参保记录的劳动者。

(1)户籍属广宁、封开、德庆、怀集四县首次或重新返肇在肇庆辖区内规上工业企业就业的劳动者;

(2)户籍属端州、鼎湖、高要、四会、高新区首次或重新返肇在肇庆辖区内规上工业企业就业的劳动者。

1.《一次性就业补助申请表》一式二份;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劳动者社会保障卡账户或个人银行账户。

7.属返肇人员提交在外地就业的登记凭证或参保证明。

由企业收集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资料,统一向企业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企业所在地人社部门受理、审核、公示通过后,向市人社局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再由市人社局向市财政局申请,将使用资金下拨到县(市、区)后发放到劳动者个人账户。

三、职业介绍补贴

我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劳动者到我市重点用工企业就业,或推荐困难职工在本市企业成功就业的,相关人员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3个月后申请职业介补贴,补贴标准为400元/人。

其中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劳动者到我市“五类企业”就业,参加社会保险放宽到1个月。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在我市取得《人力

资源服务许可证》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重点用工企业”是指用工量2000人以上或一次性新增用工500人以上的企业。

(可向人社部门咨询重点用工企业名单)。

3.“困难职工”是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是在2019年已经认定为受影响企业中的受影响职工;

二是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非因合同到期或个人主动从受影响企业离职,尚未实现就业的职工;

三是从其他企业(指非受影响企业)离职,尚未实现就业的生活困难职工。

生活困难职工指持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扶贫卡的家庭成员,以及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困难(特困)职工证的人员。

4.“五类企业”指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1.《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一式二份;

2.就业人员花名册;

3.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被推荐人员签名确认的职业介绍推荐信或企业出具的确认函;

5.申请机构银行账户。

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机构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机构所在地人社部门受理、审核、公示通过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

四、援企稳岗补贴

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不超过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50%补贴企业。

1.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

职工在医学观察隔离期间需住院接受治疗的,住院接受治疗期间也可纳入补贴范围。

2.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

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不超过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50%补贴企业。

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进行补贴,超过一个月后按日计算补贴。

3.补贴期:

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为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9日的,原则上不计入补贴期。

由于特殊原因企业提前复工的,提供企业复工的相关证明材料,可纳入补贴期。

按规定向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的职工支付了工资待遇的企业。

1.《援企稳岗补贴申请表》一式二份;

4.企业发放工资凭证;

5.卫健部门出具的因疫情接受治疗或医学隔离证明;

6.如企业在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9日期间,由于特殊原因提前复工的,需提供企业复工的相关证明材料。

7.企业银行基本账户。

符合申领条件的企业向企业参保所在地县级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企业所在地人社部门受理、审核(包括查核符合享受补贴条件人员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公示通过后,向市人社局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再由市人社局向市财政局申请,将使用资金下拨到县(市、区)后发放到企业。

1.上述政策执行期限为疫情防控期间。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办理政策补贴的扶持对象,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提出申请。

2.疫情解除的具体时间以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有关规定为准。

常规类补贴

一、就业创业补贴分个人申报和单位申报两种类型

属个人申报类型的补贴有:

到基层就业补贴(也可以由单位代为申请)、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一次性创业资助、创业租金补贴。

属单位申报类型的补贴有:

社保补贴(灵活就业补贴除外)、岗位补贴、求职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补贴、就业见习类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补助、贫困劳动力求职补贴、创业孵化补贴、职业介绍补贴。

二、常规性补贴项目

(一)到基层就业补贴

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就业,或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除外),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0元给予补贴。

申请材料:

1.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基层)就业补贴申请表;

2.高校毕业生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复印件;

3.高校毕业生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属服务基层项目提供服务协议或由用人单位出具书面证明;

5.高校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

6.聘用企业出具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见附件1)及附相关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上年度社保缴费情况(新成立企业提供上月末从业人数);

7.高校毕业生个人参加社会保险证明表(自助打印)。

符合条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在连续缴纳6个月社会保险后向就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本项补贴也可由用人单位代为申请,申请时需提供所列材料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补贴申请应于应届高校毕业生稳定就业期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向就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

(二)一次性创业资助

1.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及返乡下乡人员成功创业(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可申请10000元的创业资助。

符合条件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

在乡镇登记注册3年内的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可按上述规定申请一次性创业资助。

1.一次性创业资助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及相关身份证明。

其中,属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应提供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其他身份认定证明复印件,属在校生或毕业生的应提供学生证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属军转干部、复退军人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返乡下乡创业人员。

具体包括:

本市所辖乡镇创业的劳动者或离开户籍所在地市外出求学、务工后返回原户籍地创业的劳动者。

属外出求学人员提交毕业证书复印件,属外出务工人员提交在外地就业的登记凭证或参保证明;

4.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5.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6.在乡镇登记注册3年内的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经营范围属“餐饮业”的,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经营范围属“住宿业”、“民宿”的,提交特种行业许可证。

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补贴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3年内提出。

(三)租金补贴

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及返乡下乡人员成功创业租用经营场地(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创办初创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可申请租金补贴,每年最高4000元,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租金补贴直接补助到所创办企业。

在乡镇登记注册3年内的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可按上述规定申请租金补贴。

1.创业经营场地租金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及相关身份证明;

3.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4.初创企业的银行账户;

5.场地租用合同(租用地址应与注册登记地一致);

6.缴纳租金的凭证复印件(发票、收据或银行流水);

7.在乡镇登记注册3年内的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经营范围属“餐饮业”的,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符合条件人员按年度向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四)社保补贴

 1.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下同)给予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申请年龄核定,下同),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2.自主创业社保补贴。

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下同)可同等享受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3.小微企业社保补贴。

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应届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下同。

4.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保补贴。

对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按不超过其为所招用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和本项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5.公益性岗位社保个人缴费补贴。

对符合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条件的劳动者,按其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同公益性岗位补贴。

补贴资金由用人单位代为申领(需与公益性岗位补贴一并申领,社保缴纳情况由受理机构直接查验),发放到劳动者本人(提供银行账户)。

本条所列社保补贴政策,劳务派遣单位不得申请享受。

1-4项申请材料:

1.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花名册;

3.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就业创业登记证复印件(复印内容需如实反映本人的就业失业情况。

如属就业困难人员,还需复印就业创业证上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内容);

5.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属高校毕业生的,应提供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

6.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只需首次申报提供);

7.用人单位属小型微型企业的,出具中小微企业声明函(见附件1)及附相关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上年度社保缴费情况(新成立企业提供上月末从业人数);

8.用人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以上材料在用人单位首次申报时应全部提供。

以后正常申报时,除享受人员发生变动外,只需提供申请表及花名册。

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后,按半年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6.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毕业1年内)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办理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可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各县(市、区)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申请条件、补贴标准、办理材料及办理时间详见各县(市、区)通知公告。

  对补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申请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五)岗位补贴

1.一般性岗位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人数给予一般性岗位补贴。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500元。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申请享受一般性岗位补贴。

(1)一般性岗位补贴申请表;

(2)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人员的花名册(享受补贴人员签名);

(3)用人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5)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人员的就业创业登记证复印件(复印内容需如实反映本人的就业失业情况。

如属就业困难人员,还需复印就业创业登记证上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内容);

(7)用人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以后正常申报时,除享受人员发生变动外,只需提供申请表、享受补贴人员签名花名册。

用人单位招用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人员,按半年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岗位补贴。

2.公益性岗位补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或者扶持开发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补贴。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1)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

(2)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人员的花名册;

(4)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5)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人员的就业创业登记证复印件(需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6)用人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

(7)用人单位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岗位招用人员情况的相关材料。

(8)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以上材料在用人单位首次申报时应全部提供,以后正常申报时,除享受人员发生变动外,只需提供申请表及享受补贴人员签名花名册。

用人单位按半年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资金支付到用人单位。

3.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岗位补贴。

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或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除外),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人每月可享受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岗位补贴5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补贴由用人单位统一代为申领,发放至高校毕业生本人。

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不享受岗位补贴政策。

(1)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

(3)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书复印件;

(4)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就业证明);

(5)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人员的就业创业登记证复印件;

(6)高校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

用人单位按半年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申请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对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原则上可再安置一次。

(六)求职创业补贴

对在省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就读,于毕业年度(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学生,按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1.属城乡困难家庭(指持有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和零就业家庭证明、建档立卡贫困证明等的家庭)成员;

2.属残疾人;

3.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1.广东省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

2.广东省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人员花名册;

3.高校毕业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表明属城乡困难家庭的相关证件复印件或证明(包括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零就业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证明),残疾高校毕业生只需提供残疾人认定证件复印件,属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提供国家助学贷款证明;

5.高校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

求职实贴由高校统一按照《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3〕3102号)规定执行。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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