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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标准和赔偿标准

工伤认定标准和赔偿标准

在工作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突发状况,这些突发状况其中有一大部分可能会造成当事人的身体健康的损害,在工作中出现的伤害应该如何才能定性为工伤呢?

当然不排除一些人为了得到补偿也会使用不法的手段来造成工伤的假象,所以制定一些关于工伤认定标准和赔偿标准的法律就十分的必要了,只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才能更好的规范人们的行为,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下面就来详细介绍一下有关于工伤认定标准和赔偿标准相关规定。

  在工作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突发状况,这些突发状况其中有一大部分可能会造成当事人的身体健康的损害,在工作中出现的伤害应该如何才能定性为工伤呢?

当然不排除一些人为了得到补偿也会使用不法的手段来造成工伤的假象,所以制定一些关于工伤认定标准和赔偿标准的法律就十分的必要了,只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才能更好的规范人们的行为,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下面就来详细介绍一下有关于工伤认定标准和赔偿标准相关规定。

  

  ▲工伤认定的标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的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1、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2、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4、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答复中认为可认定为工伤的三种情形

  1、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5号)中认为,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2、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08]375号)认为:

职工李某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

  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1号)认为,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相关答复中认为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

  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9号)认为,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7号)认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注:

依据最高法院民一庭2013年的答复意见,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法[2008]139号)认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抢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晶的供应、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等过程中,临时雇用员工受到伤害的,可视为工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5、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2号)认为,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东方红派出所临时聘用、未参加工伤保险、不是正式干警的司机王奎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应由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确定工伤待遇的标准。

有关工伤待遇费用由聘用机关支付。

  6、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7、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236号)认为,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酗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赔偿标准

  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一、当事人为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法定代理人:

户口簿、身份证、公安部门的户籍关系证明;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当事人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提交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提交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

  二、提交公安交管部门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书》。

因交通事故认证书是公安交管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责任加以认定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它能证实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且关系到当事人承担责任的轻重。

提交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因调解终结书是公安交管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损害赔偿事宜经调解后无法达成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当事人收到调解终结书后,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相关费用

  1、医疗费它包括医药费、治疗费和住院费等。

证明医疗费的证据主要有:

门诊病历、住院病历、、门诊收据、住院费收据、住院费用明细清单、诊断证明书。

  2、误工费。

它是当事人因治疗、处理交通事故等原因而导致收入的减少。

证明误工费的证据主要有:

出院通知单、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法医鉴定书、所在单位的误工证明及出事前三个月工资表。

若误工人员的工资超过了国家规定的纳税的起征点,还应当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

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与休治时间或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治时间但评定伤残等级的,评定伤残之日前为误工日期。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单位出具因为交通事故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

其收入包括:

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

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

超出奖金税计征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

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

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包括城乡个体工伤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应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3、护理费。

它是由于受害人无法自理必须护理而支付给护理人员的工资。

证明护理费的证据主要有:

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护理的证明(包括护理时间和护理人数);护工从事同等级护理证明的劳务报酬标准或者护理人员收入减少的证明;若是家属护理的,应当按照家属的误工费提供证据。

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

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赔偿办法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予以赔偿。

  4、住院伙食补助费。

它仅是针对受害人在住院期间而言,其主要证据包括住院费收据、出院小结和住院病历,2009年按每天50元。

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

具有死亡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三者之一项即可,并提供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相关统计数据。

  5、残疾赔偿金。

它是受害人因劳动能力的丧失致使需给予收入的减少。

其证据包括:

法医鉴定结论、法医鉴定费收据。

  6、残疾用具费。

它是受害人因伤致残需配置残疾用具所花去的费用。

其证据应当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对受害人需要残疾辅助器具的证明;国产普及型器具的价格标准;配置机构出具的更换周期和维护费用的证明。

  7、被扶养人生活费。

其证据包括扶养人、被扶养人身份证明及家庭情况证明,包括被扶养人有无生活来源。

  8、后续治疗费。

通常依据法医鉴定结论并参考病例证明。

  9、营养费。

主要是医疗机构开出的诊断证明,并应在诊断证明中注明加强营养。

医疗机构的意见。

  10、住宿费。

其证据表现为住宿费收据,据实结算。

  11、交通费。

它是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事而支出的必要的车、船费。

通常就是交通票据。

  12、法医鉴定费。

它是受害人在法医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或者伤残鉴定而用去的费用。

有医院病力、诊断证明书、法医鉴定书即可相互印证。

  13、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人格权和身份权受到不法侵害、遭受到精神上的痛苦。

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法律对此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涉及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14、财产损失。

它是因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财物所收到的损失,通常为财物受损的评估报告(如:

价格部门的鉴定结论)和修车发票。

  如果您有这样的问题,希望以上的讲解可以对您有实质性的帮助。

法律规定只要和工作有关的造成的伤害即使不是工作直接导致的伤害都是可以作为工伤看待的,只要认定为工伤就可以很快的去申请一些自己依法可以获得的补偿,这一系列的规定很好的保护了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让大家在工作的时候更加的放心和安心。

以上就是所有的详细的工伤认定标准和赔偿标准的内容,如果您需要更加专业的律师解决您的问题,请联系专业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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