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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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疏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JTJ324-96
主编单位:
交通部xx航道局
交通部xx航道局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施行日期:
1996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疏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JTJ324—96
交通部xx航道局
交通部xx航道局
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100013xx和平里xx10号)
各地新华书店经销
xxxx印刷厂印刷
开本:
850×11681燉32xx:
1字数:
28千
1996年6月第1版
1996年6月第1版第1次印刷
印数:
0001—4000册定价:
10.00元
统一书号:
15114·0064
关于发布《疏浚工程质量检验
评定标准》的通知
交基发〔1996〕344号
由我部组织xx航道局等单位修订的《疏浚工程质量检验评
定标准》,业经审查,现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TJ324—
96,自1996年8月1日起施行。
《疏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JTJ243—88)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交通部xx航道局负责解释,出版工作由基建司组
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九日
前言
原《疏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243—88)自1989年1
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疏浚工程的各项质量指标(如工程合格率、
优良率、维护保证率等)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提高;社会效益和经
济效益非常明显;在优质工程评比、提高施工技术、招标、投标和竣
工验收中发挥了巨大作用。
但是,近年来随着新设备、新仪器、新技
术的引进,市场经济机制的逐步完善和水运工程建设的发展,对疏
xx工程质量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此,对原《标准》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疏浚工程质量检验项目内容有所增加(如对超深的
规定);质量指标有所提高(如对有备淤xx的中部水域不容许出
现上偏差点);吹填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增加了机械整平项目和吹
填土质项目,进一步完善了吹填工程质量的内容;吹填工程的质量
标准亦有提高。
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各地区自然条件
等因素的差异,本次修订时删去了原《标准》中的“常年维护性疏浚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一章。
本《标准》共分4章6节49条,并附有条文说明。
本《标准》应与《疏浚工程施工技术规范》(JTJ248)和《水运工
程测量规范》(JTJ203)及其他现行行业相关标准配套使用。
本《标准》由交通部xx航道局负责解释,请有关单位在使用
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意见等及时函告,以便修订时参考。
必要
时,将在《水运工程标准与造价管理信息》刊物上刊登局部修订内
容。
1总则
1.0.1为控制疏浚、吹填工程的质量,加强质量管理,提高综合经
济效益,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沿海及xx港口、航道的疏浚工程和吹填工
程的质量检验和评定。
基槽上层开挖工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对
质量有特殊要求、难以执行本标准的特殊工程,可根据具体情况另
行商定检验评定标准。
1.0.3疏浚、吹填工程质量的检验和评定应以单位工程作为基本
单位。
疏浚工程可按不同的使用功能或不同的设计要求划分单位工
程;吹填工程可按独立吹填区或不同的设计要求划分单位工程。
1.0.4疏浚、吹填工程质量分为合格和优良两个等级。
1.0.5检验评定疏浚、吹填工程质量时,应首先对测图的原始资
料和测绘仪器的核定资料进行检查和确认;测图应符合现行行业
标准《水运工程测量规范》(JTJ203)的有关规定。
1.0.6疏浚、吹填工程质量的检验和评定,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
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疏浚水域——设计通航水域、设计停泊水域等以及它们的
边坡部分。
2.0.2设计通航水域——航道、港池等的设计底边线以内的疏浚
水域,不包括它们的边坡部分。
2.0.3设计停泊水域——泊位和锚地等设计底边线以内的疏浚
水域,不包括它们的边坡部分。
2.0.4“中部水域”及“边缘水域”——设计通航水域的中间部分
及其边缘部分。
单向航道中心线两侧各1燉3的底宽范围内为“中部
水域”,其余部分为“边缘水域”;双向航道中心线两侧各5燉12的底
宽范围内为“中部水域”,其余部分为“边缘水域”;对港池及其它设
计通航水域,其底边线以内1燉2设计船舶型宽范围内的边缘部分
为“边缘水域”,其中间部分为“中部水域”。
2.0.5设计通航xx——设计船舶安全航行所必须满足的最小
使用xx。
设计通航xx与设计备淤xx之和即为设计xx。
2.0.6浅点——水深图上通航水域内水深小于设计通航xx的
测点或停泊水域内水深小于设计停泊xx的测点。
2.0.7浅值——设计通航xx或泊位设计使用xx与其各自的
浅点xx之差值。
2.0.8上偏差点——水深图上有设计备淤xx的通航水域内或
停泊水域内水深小于设计xx的测点。
2.0.9上偏差值——设计xx与上偏差点xx之差值。
2.0.10下偏差点——水深图上水深大于设计xx的测点。
2.0.11下偏差值——下偏差点xx与设计xx之差值,亦称“超
深”。
2.0.12平均超深——通航水域内或停泊水域内水深平均值与设
计xx之差值。
2.0.13底质——设计xx处原状土的物理力学性质。
2.0.14硬底质——风化xx、碎(卵)石和标准xx入击数N>30的
砂性土或N>15的粘性土。
2.0.15中等底质——10<N≤30的砂性土或6<N≤15的粘性
土。
2.0.16软底质——N≤10的砂性土或N≤6的粘性土。
2.0.17深度基准面——水深图上所载水深的起算面,在沿海及
xx潮流区应采用当地理论最低潮面,在xx应采用当地航行基
准面。
2.0.18平均超填高度——吹填工程竣工时的平均吹填高程与设
计吹填高程之差值。
2.0.19吹填高程偏差——吹填工程竣工高程图上,各测点高程
与其设计高程之差值,正值表示超填,负值表示欠填,正负值xx
对值最大者称为吹填高程偏差。
3疏浚工程
3.1一般规定
3.1.1本章适用于基建性疏浚工程和一次维护性疏浚工程的质
量检验和评定。
3.1.2疏浚工程质量检验和评定应以工程设计图和竣工水深图
为依据。
对局部补挖后补绘的竣工水深图,其补绘部分不应超过图
幅中测区总面积的25%,超过时应对该图幅中测区进行重测,并
重新绘图。
3.1.3疏浚工程断面图应根据设计断面图、计算超深值和计算超
宽值绘制,见图3.1.3。
3.2质量检验
3.2.1工程质量由中部水域、边缘水域和边坡三部分组成,应分
别进行检验。
3.2.2当有设计备淤xx时,通航水域疏浚工程质量应符合下列
规定。
3.2.2.1竣工水深图上设计通航水域内的各测点水深必须达
到设计通航xx。
3.2.2.2竣工水深图上设计通航水域内的各测点水深应达到
设计xx。
设计通航水域内的中部水域,不得出现上偏差点;设计通航水
域内的边缘水域,上偏差值不得超过0.3m,上偏差点不得在同一
断面或相邻断面的相同部位连续出现。
3.2.3当无设计备淤xx时,通航水域疏浚工程质量应符合下列
规定。
3.2.3.1设计通航水域内的中部水域,无论属何种底质,均严
禁出现浅点。
3.2.3.2设计通航水域内的边缘水域,对硬底质,严禁出现浅
点;对中等底质、软底质,竣工后遗留浅点的浅值应符合表3.2.3
的规定;浅点不得在同一断面或相邻断面的相同部位连续出现。
容许浅值表表3.2.3
3.2.4除码头前沿安全地带外的泊位水域内各测点水深必须达
到设计xx。
3.2.5泊位水域内的超深值应严格按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提供
的容许超深值加以控制,严禁盲目施工,以确保水工建筑物的安全
稳定。
影响码头结构安全稳定的码头前沿安全地带范围的大小及该
范围内出现的上偏差点或容许浅点数,上偏差值或容许浅值,均应
在施工前由有关单位商定,并写入施工合同。
3.2.6锚地等停泊水域疏浚工程可参照本标准第3.2.2条或第
3.2.3条的规定进行检验。
3.2.7依据竣工水深平面图进行检验时,应将疏浚水域按有关规
定划分为中部水域和边缘水域分别检验并记录上偏差点及上偏差
值、浅点及浅值、点数和它们的分布状况。
3.2.8依据竣工水深断面图进行检验时,应将它们与疏浚断面图
进行比较,并记录上偏差点及上偏差值、浅点及浅值、点数和它们
的分布状况。
3.2.9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按梯级分层开挖的边坡,其设计挖除的
部分应大于留待坍坡的部分。
检验时可在竣工水深图上等间距抽
检不少于10%的水深断面图,将其与设计断面图比较。
3.3质量评定
3.3.1疏浚工程质量符合本标准第3.2节的检验规定,并能满足
下列规定之一者,应评为合格工程。
3.3.1.1有设计备淤xx的设计通航水域,上偏差点数不超过
该水域总测点数的4%。
3.3.1.2无设计备淤xx的设计通航水域,对中等底质,容许
浅点数不超过该水域内总测点数的2%;对软底质,容许浅点数不
超过该水域内总测点数的3%。
3.3.2疏浚工程质量在符合合格工程条件的基础上,实挖平均超
深不大于现行行业标准《疏浚工程施工技术规范》(JTJ284)规定
的计算超深值,并能满足下列要求之一者,应评为优良工程。
3.3.2.1有设计备淤xx的设计通航水域,上偏差点数不超过
该水域内总测点数的2%。
3.3.2.2无设计备淤xx的设计通航水域,硬底质,必须无浅
点;中等底质,容许浅点数不超过该水域内总测点数的1%;软底
质,容许浅点数不超过该水域内总测点数的2%。
注:
对局部底质为硬底质的水域,当硬底质水域外的部分达到合格标准时,该工程
应评为合格工程,达到优良标准时,该工程应评为优良工程。
3.3.3对泊位水域,当工程质量符合本标准第3.2.4条和第
3.2.5条检验规定时,应评为优良工程,否则为不合格工程。
3.3.4对锚地等其它停泊水域,可参照本标准第3.3.2条的有关
规定进行评定。
3.3.5疏浚工程质量检验和评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单位工程竣工时,施工单位要及时组织竣工测量,并组织
施工船和测量组的代表与质量检验员对检测资料和测绘仪器的核
定资料逐项进行自检,确保测量资料正确无误;
(2)施工负责人应按表3.3.5的内容如实填写“疏浚工程质量
检验评定表”,并连同其它有关检验评定资料交本单位质量检验员
和技术负责人评定;
(3)施工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提请建设单位组织质量检验
评定。
4吹填工程
4.1一般规定
4.1.1本章适用于港口陆域吹填工程和一般性要求的吹填工程
的质量检验和评定,不适用于水下吹填工程和以卸泥排泥为目的
的吹填工程。
对有特殊要求的吹填工程,应按工程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中
规定的要求进行质量检验和评定。
4.1.2吹填工程质量检验和评定的依据应包括工程设计阶段、xx
工阶段和竣工阶段的有关图纸、资料。
4.2质量检验
4.2.1平均吹填高程应大于设计吹填高程,平均超填高度应符合
本标准表4.3.1的规定。
吹填工程质量标准表4.3.1
4.2.2吹填高程偏差的确定,以设计吹填高程为基准,超填为正
值,欠填为负值。
其值应符合本标准表4.3.1的规定。
4.2.3吹填土质应符合吹填工程设计文件和土工试验报告的要
求。
4.3质量评定
4.3.1吹填工程质量等级应根据平均超填高度、吹填高程偏差和
吹填土质三项指标按表4.3.1的规定进行综合评定。
相应等级的
三项指标必须同时满足。
4.3.2根据本标准表4.3.1的质量标准评定吹填工程质量等级
时,在吹填土质符合设计要求和土工试验要求的前提下,若平均超
填高度和吹填高程偏差两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