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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煤炭工业设备管理规程》,加强永锦公司云煤一矿设备管理,提高机电设备管理水平,保证设备安全运行,促进矿井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可持续发展,结合永锦一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设备管理规程》、《矿井机电质量标准化标准》以及有关规定进行制定。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永锦公司云煤一矿所有使用机电设备的部门,对从事设备使用的单位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各使用设备的单位和操作维修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五条永锦公司云煤一矿机电设备管理工作在机电矿长的领导下开展,由机电科具体负责。

机电科作为设备主管部门,负责全矿购置计划编制、入库验收、编号、技术配套、移装调拨、大修、更新、改造、租赁、报废等全过程综合管理,并参与新设备的等选型设计工作。

其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制订本矿设备管理的实施细则和制度。

(二)负责全矿设备(包括自购设备)计划、购置、大修计划编制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矿设备租赁工作。

(四)负责全矿设备报废的鉴定、报批工作。

(五)负责全矿设备的调配、调拨工作。

(六)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矿所属各单位的设备管理,定期召开例会,组织开展技术革新活动,推广先进经验、新技术、新工艺。

(七)参与新设备的验收工作。

(八)负责组织验收修理单位承修的设备。

(九)负责设备维修计划的组织和措施的落实工作。

(十)参与机电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与综采设备配套的审查。

(十一)审查确定机电安全技术改造项目。

(十二)负责本部门所属范围内的设备安全、经济合理运行。

(十三)协助教育培训部门对机电运输系统职工进行培训、技术考核。

(十四)对特大、重大机电事故组织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机电矿长、机电科长对全矿机电设备管理负责。

各基层区队对本单位机电设备管理负责。

第七条设备使用单位应明确一名副队长负责本单位设备管理,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具体负责建立、健全设备操作规程和责任制,建立设备运行、故障记录、包机制度、维修责任制度、定期检修制度、维护人员巡回检查制度等,做到制度落实、责任落实、材料配件落实。

第八条设备使用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所属设备的领用、交接、回收和管理工作。

负责本单位所属设备的帐本、卡片和图纸管理。

单位设备管理员每月底到机电科对帐一次。

第九条全矿机电设备管理指标是90.5.1,即设备完好率达到90%以上、设备待修率为5%以下、事故率为1%以下。

第十条机电科对全矿井机电设备实行帐、卡、图管理。

所有设备必须编号,做到属性准、用户清、状态明,帐、卡、物、图四对照。

机电设备管理组每月组织一次设备清查,根据清查结果,及时修改相关的帐页、卡片和图纸。

第十一条机电科除定期清查设备外,对各单位设备使用情况,应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单位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机电科对每起人为设备损坏或丢失事故应组织追查分析,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通报。

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均按设备原值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机电科每月组织召开一次设备使用单位的设备管理员参加的设备管理例会,通报全矿设备使用状况,分析现场设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当月设备管理情况,布置下月设备管理工作计划。

第二章设备计划与选型

第十四条矿机电科根据生产需要组织编制全矿机电设备(包括自购设备)的年度、季度和月度计划,报上级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设备的选用,应根据生产能力和现场实际情况,由机电技术管理部门提出技术要求,进行初步设计计算并拿出多个设备选型方案,从安全、技术、经济多个方面进行综合比较,提出技术方案及选择意见,报矿机电副矿长批准。

设备选型时,尽可能选用技术先进、性能可靠、结构合理、操作简便、高效节能的设备。

同时,所选用涉及安全生产的设备必须取得煤矿矿用安全标志。

第十六条设备选型方案确定后,机电科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落实设备的修理、购置、租赁、到货运输等工作。

第十七条各生产单位需要使用设备时,应至少提前15日向机电科提交设备计划,由机电科负责组织设备的修理、购置、租赁、到矿运输等工作。

第十八条凡需要入库的机电设备必须通过检查验收。

设备管理员应根据设备入库情况及时进行设备编号,整理设备帐页、卡片,收集合格证、说明书等技术资料。

第十九条新设备到货后入库验收的程序:

(一)新设备到矿时,凭设备分配单和调拨单,由设备组组织有关部门参加共同开箱检查清点。

开箱后,首先取出装箱单,核对随机带的各种文件、说明、图纸、工具附件等数量是否齐全相符。

(二)认真查验设备状况。

检查有无磕碰损伤、缺少部件、明显变形、受潮、锈蚀等情况。

(三)大型设备无法入库的,验收后应摆放整齐,上有盖、下有垫,不准露天存放。

(四)设备工具、附件及备件必须登记建帐,严禁擅自开箱,乱拿零件、工具等。

违者严肃处理。

(五)设备的图纸、技术资料由设备管理员交机电科档案管理员存档保存。

(六)根据检查情况,如实填写《设备开箱检查入库验收单》,做好详细记录,有关人员应在入库验收单签名,设备管理员应登帐、编号、造卡。

(七)开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领导反映,并向设备供应单位和调拨单位提出质询,通知供应单位派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修复设备入库验收的程序:

(一)设备管理组组织有关人员参加验收。

(二)根据下达的修理任务单,修理项目逐项进行检查、试验,所修理的设备必须达到完好要求,防爆电气设备必须达到防爆标准,并经防爆检查员检查合格后,签发防爆检查合格证。

(三)根据检查验收结果,填写验收单,发放验收合格证。

(四)设备管理员办理入库手续、登记、建帐、造卡。

第二十一条井下回收设备验收的程序:

(一)由设备管理员按设备领用清单逐台(件)检查清点数量,察看部件有无丢失、损坏,损坏或丢失的设备(包括配件和附件)应报告设备主管人员,并按规定对使用回收单位进行罚款。

(二)设备管理员对入库设备零部件等进行逐项登记。

(三)由回收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并将设备卡片和图纸交回机电设备管理组。

(四)设备管理员及时建帐、登记撤卡,由机电科对设备分布图纸进行修改。

(五)对损坏的设备应及时编写计划报科长、机电矿长审批后安排修理。

(六)对需检修设备由设备管理员组织检修单位、回收使用单位进行拆检,并按《机电设备检修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第三章设备的领用、移交

第二十二条机电科统一管理和调拨全矿机电设备,有权调动矿内各单位的机电设备,以满足矿井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领取设备,由区队设备管理员持本单位设备计划表、领用手册、设备卡片先办理手续,后出库(除抢险、救灾外)。

没有出库手续的设备严禁出库。

急用设备必须经矿长签字后可先出库,后办理手续,但第二天队设备管理员必须到设备管理组补办手续,否则每拖一天,对队设备管理员罚款20元。

第二十四条设备领用人员负责对设备完好、防爆性能进行检查,并进行必要的试验,领用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检查是否有防爆合格证。

设备一经出库,出现问题由领用人员负责。

第二十五条新安装设备领用,由安装单位凭经审批过的安装计划到设备管理组办理设备领用手续,进行领取。

安装结束后,由安装单位提前一天提出验收申请,机电科组织安装单位、接收单位及矿有关部门共同对安装的设备进行检查验收。

合格后,由机电科组织交、接设备的单位到现场清点、验收设备,然后由交、接双方设备管理员到机电科设备管理组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六条对正在运行的设备需变更使用单位时,由设备交出单位提前一天提出交接申请,由机电科组织交、接设备的单位进行现场交接,双方设备管理员三天之内到机电科设备组办理手续,对交接查出的问题由交方按规定期限进行处理整改。

第二次交接时,对验收检查出的隐患没整改的按第九章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凡是无故不参加设备交接的,对单位罚款100元,联责主管队长50元;凡是在交接单上无故不签字,影响设备正常交接的对单位罚款500元,联责主管队长100元,由机电科将设备划转给接收单位。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需要更新设备时,持领料单(领料单应注明“更新”),经设备管理员审批并开出设备回收单后,到设备库领取设备。

回收的设备需在规定期限升井,送交指定地点,到设备管理员处销帐,不销帐视为未交回。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领用井下新增设备,必须提前10天向设备管理组报送计划,先到机电科办理“采区供电负荷申请单、整定审批单”,凭审批单、领料单(料单上应注明“新增”)到设备管理组办理领用手续。

无负荷审批手续的,设备组不予发放设备,影响生产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三十条各单位领用的设备必须按领料单上注明的地点安装使用,不准私自变更使用地点,生产急需变更地点的设备,使用单位2天内到设备组办理转帐手续。

第三十一条凡出、入库的机电设备必须做到出有凭、入有据、有设备编号、卡片、检修(防爆)合格证。

设备管理员应根据设备出、入库情况及时整理设备帐页、卡片和设备的布置图。

第三十二条设备承修单位不得私自发放设备。

因生产急需,须经矿长签字后方可发放,第二天领用单位和承修单位到设备管理组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采掘工作面的掘进工作在结束前,必须提前三天通知机电科,由机电科现场清点设备后,方可移交或拆除。

第四章设备的运输与安装

第三十四条设备使用单位的每一位员工都有义务爱惜设备。

在装车运输时,应选择合适的车辆,按次序轻装放,严禁超长、超宽、超高、超重的车辆下井,严禁野蛮装卸。

对于设备超宽有可能碰撞的部位应提前拆卸并加以保护,设备装车必须捆扎牢固可靠,经运输部门验收后才能运输。

第三十五条运输队应对入井的设备严格把关,入井的电气设备必须有防爆检查合格证,使用设备的单位必须向运输队把钩人员交验机电科开据的设备入井证(特殊情况可由调度安排入井,事后该单位应补办手续)。

没有入井证的设备严禁入井。

第三十六条设备的安装与验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设备安装前,机电管理部门应尽早向工程设计部门提出设备安装地点的巷道、硐室、土建工程的技术要求,保证安装现场具有能满足最大尺寸运输及维修地求的空间。

(二)设备安装前,安装施工单位应及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订设备安装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施工人员贯彻相关安全措施后才能开始施工。

(三)设备安装施工过程中,安装施工单位必须接受矿机电管理部门的技术指导和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必须严格执行矿安全管理规定,按设备安装标准和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施工。

(四)安装施工完成后设备经调试和检测能够保证设备正常运转使用后,安装施工单位应及时清理施工场地、工具、材料、仪器、仪表等,保持环境整洁,缆线悬挂整齐,安全保护装置投入使用。

设备安装结束,由矿机电科组织有关单位人员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给使用单位投入运行。

(五)安装验收后,应将安装的技术资料如安装日志、调试记录、试运转记录、验收记录、隐蔽工程记录等资料收集整理并归档,便于日后检查和查阅。

第五章设备的使用与检修

第三十七条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安全运转的设备管理原则,设备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的正确使用、操作和精心维护,并对其保持完好有效的利用。

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设备结构、性能和工作原理,建立完善的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保障设备运行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八条设备使用单位应及时与矿培训科联系,培训合格的设备操作与维修人员,持证上岗。

设备操作与维修人员应熟悉设备性能、结构、技术特征和工作原理,按照操作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时刻保持设备完好,正确使用、操作和精心维护设备,保证设备安全运转,并负责保证设备运行环境优良。

第三十九条设备使用单位必须按有关规程和规定进行机电设备的预防性检查和检修,保证检修的时间、项目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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