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局关于核销单的问答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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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局关于核销单的问答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8

Q15--收汇后如何办理核销?

Q16--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企业进行出口收汇企业专用系统操作培训8

Q17--关于调整出口收汇核销和外汇帐户管理政策的通知8

Q18--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政策相关问题解答(第一期)9

A1--

空白核销单长期有效。

法规依据: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3〕107号)

A2--出口单位不再经营出口业务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将未使用的空白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

A3--

出口单位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前,应当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先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外汇局提出领取核销单申请,然后凭本企业操作员IC卡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

外汇局根据出口单位申请的核销单份数和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等级向出口单位发放核销单,并将核销单电子底账数据传送至“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出口单位在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应当加盖单位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条形章,在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

Q4--报关前是否需进行核销单的备案

A4--

出口单位到海关报关前,应对本单位所领用的,“外汇局使用状态”为“有效”、“海关使用状态”为“未用”、“备案口岸”为“空白”的核销单,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核销单的口岸备案。

一张核销单只能备案到一个口岸,未进行口岸备案的核销单不能用于出口报关。

Q5--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A5--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格式、进口单位填写、外汇指定银行审核并凭以办理进口付汇的凭证。

一份核销单只可凭以办理一次付汇。

Q6--出口收汇核销业务流程

A6–

第一步:

出口单位到商务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

第二步:

出口单位到海关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法人IC卡和“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电子认证手续;

第三步:

出口单位持有关材料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核销备案登记,外汇局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建立出口单位电子档案信息;

第四步:

出口单位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在网上向外汇局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

第五步:

出口单位凭操作员IC卡、出口合同(首次申领时提供)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领纸质核销单;

第六步:

出口单位报关前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在网上向报关地海关进行出口核销单的口岸备案;

第七步:

出口单位出口报关;

第八步:

出口单位报关出口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向外汇局交单;

第九步:

出口单位在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后,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A7–

1、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

货到付款"

,则报关单号栏不得为空);

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为"

正常付汇"

,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

货到付汇"

,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和中国电子口岸IC卡;

4、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均为打印件并加盖公司章);

5、结汇水单及收账通知单(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及“转口贸易”,企业可不提供);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清晰、完整、准确、真实。

货到付款结算方式的进口付汇在银行实行自动核销处理,进口单位无需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

《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

《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

《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自动核销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82号)

A8–

由企业持新版核销单或报关单到发放新版核销单或签发报关单的相关外汇局或海关查询,接到查询要求的外汇局或海关应当在五日内解决问题。

如属纸质单证出具有误,外汇局或海关应当更改纸质单证;

如属电子数据有误,外汇局或海关应当更正或补充电子数据。

《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对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入网用户进行资格审查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正式运行"

口岸电子执法系统"

出口收汇系统的通知》

A9–

出口单位在货物报关出口后,不需再到外汇局进行交单,可上网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向外汇局交单。

A10--“出口收汇网上核销”(以下简称“网上核销”)是指出口单位通过互联网从外汇管理部门网站提取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和出口收汇等相关信息,并将核销单相关信息与出口收汇信息匹配后向外汇管理部门进行报告,外汇管理部门在审核其真实性后通过互联网将审核结果反馈给出口单位的一种网上核销方式。

“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以下简称“网上核销系统”)是国家外汇管理局为实现网上核销而设计开发的应用系统,是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的辅助系统。

出口单位按《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备案登记后,按属地管理原则,可向当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网上核销业务。

实行网上核销的出口单位应按规定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货物进出口报关、出口收汇及“中国电子口岸”网上交单等手续,然后通过“网上核销系统”从外汇局网站提取本单位需用于核销报告的核销单与出口收汇的相关数据信息,并对其进行匹配后,向外汇局进行网上核销报告。

外汇局利用网上核销系统对出口单位上报的网上核销报告进行自动审核或人工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过互联网反馈出口单位。

网上核销方式分为网上核销自动审核和网上核销人工审核。

实行网上核销自动审核的出口单位,除外汇局规定的应由人工审核的核销业务和报告数据外,不需到外汇局现场办理相关核销业务。

实行网上核销人工审核的出口单位,在通过网上核销系统进行核销单相关信息和出口收汇信息匹配报告后,需持规定的核销资料到外汇局现场办理其所有的核销业务。

《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办法》

A11--

已进行口岸备案的核销单,在核销单未被用于出口报关的情况下,出口口岸发生变化的,可上网申请变更并重新设置出口口岸。

A12--

出口单位出口货物后,应当在不迟于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持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及其它规定的核销凭证集中或逐笔向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实行自动核销的出口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无须向外汇局进行核销报告。

  即期收汇项下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后180天内收汇。

对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出口单位应当在货物出口报关后60天内凭远期备案书面申请、远期收汇出口合同或协议、核销单、报关单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并应在远期备案的收汇期限内收汇。

  出口单位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供核销凭证:

  1、以“一般贸易”、“进料非对口”、“有权军事装备”、“无权军事装备”、“对台贸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2、以“易货贸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属全额易货的,还应当提供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

部分易货的,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以及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

  3、以“来料加工”、“来料深加工”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同一合同项下的出口首次进行收汇核销报告时,还应当提供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执行时,还应当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4、以“补偿贸易”方式出口且合同规定以实物形式补偿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以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报关单金额大于进口报关单金额时还应提供核销专用联。

  5、以“进料对口”、“进料深加工”、“三资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全额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进料抵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差额部分的核销专用联以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

  同一合同项下的出口首次进行抵扣核销报告时,还应当提供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

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执行时,还应当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以“进料深加工”方式出口且转入方以“进料深加工”方式进口的,提供经商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提供人民币入账凭证和进口报关单。

  6、以“货样广告品A”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收汇核销的提供核销专用联,对单笔不收汇金额超过等值500美元的,外汇局直接按不收汇差额核销处理。

  7、以“对外承包出口”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

  8、以“退运货物”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进口报关单,对于已经办理付汇手续的退运货物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

  9、以“进料料件复出”、“进料边角料复出”方式出口的,收汇核销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注明“进料对口”或“进料深加工”等方式的进口报关单。

  10、以“进料料件退换”方式出口的,有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

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进料加工类的进口报关单。

  11、以“对台小额”方式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

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外币现钞结汇水单和购货发票;

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人民币入账证明。

  12、以“保税工厂”、“出料加工”方式出口的,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

加工后货物运回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

  13、以“租赁贸易”和“租赁不满一年”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如外商为承租方的,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若收回的租金不足核销的,还应当提供进口报关单;

如我方为承租方的,还应当提供进口报关单电子底账打印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

  14、以“寄售代销”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不能全额收汇的,还应当提供寄售代销确认书。

  15、以“边境小额”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外币现钞结汇水单、购货发票;

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人民币入账证明(在境外贸易机构已开立人民币边境贸易结算专用账户的地区,可以提供境内人民币资金划转证明);

以毗邻国家货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经海关核验的携带毗邻国家货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汇入汇款证明;

以易货方式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进口报关单;

通过境内居民个人汇款收回外汇货款的,提供报关单、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

  16、以“旅游购物商品”及“一般贸易”方式报关的包机贸易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以外币现钞或个人汇款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购货发票及外币现钞结汇水单或个人汇入汇款结汇水单;

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人民币入账证明。

  17、以其他海关贸易监管方式出口的,按外汇局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提供相关凭证。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3号)

A13--

除以下情形外,自动核销单位无需向外汇局进行核销报告,也无需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但应将用于核销的报关单进行网上交单,由外汇局按月通过“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对其出口报关数据和银行收汇数据按时间顺序自动总量核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核销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核销报告手续:

1、不能按规定全额收汇的出口业务;

2、需在货物报关出口后90天内办理出口退税或其他相关手续且已收汇的;

3、以不收汇或部分收汇的贸易方式出口的;

4、出口后收汇不需办理涉外收入申报的。

对第二种情况,自动核销单位向外汇局报告后,外汇局应当在“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相应调整出口应收汇日期。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3]107号)

A14--

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保税区也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办法如下:

保税区内外的中国居民的货物进出,不需作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但需办理进出口收付汇核销;

保税区内的中国居民与境外非中国居民发生的收付款行为,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但不需办理进出口收付核销。

具体操作如下:

1、如果保税区内企业向境外支付进口款,银行应让其客户填写“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并在“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上加添“申报号码”和“国际收支交易编码”,输入电脑,向外汇局申报。

但该“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只用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不用于进口付汇核销。

2、如果境内保税区外的单位向保税区内的企业支付进口款,银行应让客户填写“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银行不在此“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上加注“申报号码”和“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也不输入电脑,但银行应将“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用作进口付汇核销之用。

3、上述两类“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银行应按有关规定分别保存,造册报送同级外汇局。

4、保税区内出口收汇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与出口收汇核销的作法比照上述3条办理。

《关于保税区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作法》

A15--

即期出口项下,企业应当在出口收汇后凭核销单、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远期出口项下,企业应当在合同规定收汇日收汇后持上述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企业可按月集中到外汇局办理核销。

Q16--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企业进行出口收汇企业专用系统操作培训

A16--

为配合“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在北京地区的试点工作,确保试点运行后企业出口收汇核销业务流程顺畅,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0年12月27日至29日对北京地区600多家企业进行了“口岸电子执法系统”中的出口收汇企业专用系统操作培训,重点进行上机操作的示范和讲解,预计2001年1月完成对北京地区所有出口企业的培训工作。

该系统运行后可进一步加快企业出口报关、出口收汇核销速度,对改善服务质量、完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降低企业贸易成本、提高贸易效率、防范不法企业逃汇等方面将起到重要作用。

  出口收汇企业专用系统为企业提供了一个门户网站,通过该系统,企业凭操作员IC卡可在网上完成向外汇局申请核销单,口岸备案、企业交单、核销单挂失等业务,同时还可以随时随地对本企业的核销单领取、使用等各项信息进行综合查询,有助于企业方便、快捷地办理有关出口收汇核销业务。

Q17--关于调整出口收汇核销和外汇帐户管理政策的通知

A17--

为适应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鼓励和扶持出口,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进一步完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对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及外汇帐户管理的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放宽中资企业外汇结算帐户开立标准,扩大开户范围

  允许年度出口收汇额在等值200万美元以上,且年度外汇支出额为等值20万美元以上,享有进出口经营权,财务状况良好,没有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中资企业开立外汇结算帐户,保留一定限额外汇收入。

中资企业外汇结算帐户的最高限额,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按照该企业上年度出口收汇累计额或外汇支出累计额中较小额的25%核定。

中资企业新开立的外汇结算帐户一律按照新的限额标准核定,已开立的外汇结算帐户可以继续使用,但须于2002年底前依据新的标准重新核定帐户最高限额。

二、取消企业收汇前到外汇局的交单环节,允许企业按月、集中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企业在货物出口报关后,可以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在网上进行交单,不再需要专门到外汇局办理交单(交出口收汇核销单存根)手续。

待收汇后,企业可持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报关单、发票、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等规定的有效凭证一并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

三、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的使用期限,放宽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发放数量

  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网络上登记有电子底帐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将长期有效,不再受两个月有效期的限制;

对最近一次出口收汇考核中被评定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和“出口收汇达标企业”的企业,放宽领单数量,可以根据企业提供的贸易合同,按实际出口需求量发放出口收汇核销单。

四、实行差额核销制度

  出口收汇差额是指应收汇与实际收汇之间的差额。

差额核销是指外汇局依据企业对出口收汇差额提供有效凭证所进行的出口收汇核销。

外汇局差额核销的审批实行分级授权责任制。

  对由于客观原因企业无法提供正常差额核销所需凭证、且该企业在最近一次出口收汇考核中被评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或“出口收汇达标企业”的,在企业法人代表提供书面担保,保证其不存在逃骗汇及其他外汇违法行为并承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放宽差额核销的审批条件,实行备查制度。

五、本通知自2001年12月1日开始施行。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Q18--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政策相关问题解答(第一期)

A18–

1、对于进入待核查账户的出口收汇,银行应在何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答:

企业出口收汇进入待核查账户,银行应在按规定进行联网核查并为企业办理结汇或划出后,为企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银行对于企业从待核查账户划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资金,不得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应与对应收汇的申报单号码一一对应。

2、待核查账户中的外汇能否用于质押人民币贷款?

待核查账户中的外汇不能用于质押人民币贷款。

3、贸易项下收汇何时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答:

有关货物贸易项下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应当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推广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6]57号)的附件3)的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即收到境外款项的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解付之日或结汇中转行结汇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该款项的申报。

4、银行如何办理企业贸易融资项下出口收汇的联网核查?

贸易融资项下出口收汇应区分以下几类情况办理核查:

(1)银行向企业提供外币形式贸易融资(打包放款除外)的,应在提供融资服务即放款时进行联网核查,对应外汇应进入企业的待核查账户,银行按规定登录核查系统进行收汇核注(即在核查系统中录入实际结汇或者划出金额,扣减对应可收汇额)后,在相应可收汇额范围内为企业办理结汇或划出。

此类业务项下企业实际从境外收回的出口货款直接偿还给银行,不进入待核查账户,不必接受联网核查。

如此类业务项下有余款不需偿还银行的,对应外汇应进入企业的待核查账户并由银行进行联网核查。

(2)银行向企业提供人民币形式贸易融资(打包放款除外)的,应在提供融资服务前进行联网核查(即在核查系统中录入相应的放款金额,扣减对应可收汇额),联网核查后银行放款不进入待核查账户。

(3)银行向企业提供打包放款形式贸易融资的,在放款时不必进行联网核查,对应外汇不进入待核查账户。

此类业务项下企业实际从境外收回的出口货款应进入待核查账户并由银行进行联网核查。

若企业实际从境外收汇时,由于出口可收汇额不足,无法使用待核查账户中外汇全额偿还银行的融资款,差额部分可由企业使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外汇或购汇支付。

有关境内银行提供货物贸易融资项下的出口收汇,仍应当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推广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6]57号)的附件3)的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5、对于保税监管区域企业,银行如何区分其贸易收汇是保税项下还是非保税项下?

银行在收到保税监管区域企业的一笔外汇收入时,应首先根据信用证、托收的条款或者汇款指示、交易附言等信息判断该笔收汇性质,无法判断的,应要求企业说明(说明是否是非保税货物出口收汇)。

对属于非保税货物出口收汇的,应严格进入待核查账户进行管理。

6、一笔收汇既有货物贸易的也有服务贸易的,银行如何办理入账和核查?

企业应依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规则确定收汇资金性质。

企业一笔收汇既有货物贸易的也有服务贸易的,且按规定应申报为货物贸易项下的,应进入待核查账户并由银行进行联网核查。

企业待核查账户中由于上述原因形成的非货物贸易收汇,经外汇局审核无误后,可办理结汇或划转至同一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7、远期结汇是否纳入核查范围?

何时核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52号),远期结售汇业务实行履约审核。

远期合约到期时,银行凭客户提供的相应有效凭证为其办理结售汇。

凡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可办理即期结售汇的外汇收支,均可用于办理远期结售汇履约。

8、边境小额贸易以人民币结算的,是否需要核查?

如何进行联网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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