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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节假日前应对各种安全设施进行检查,节假日里应安排专人值班,,进行安全检查。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1﹑目的:

建立奖励、惩罚方法

2﹑范围:

全体员工

3﹑责任者:

安全生产管理组人员

4﹑程序:

4.1奖励

4.1.1对认真执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公司颁布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防止事故发生和职业病危害作出贡献的车间、部门、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适当奖励:

4.1.1.1.对安全生产有所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被采用有明显的效果者。

4.1.1.2.制止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者。

4.1.1.3.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

4.1.1.4.对抢险救灾有功者。

4.1.1.5.积极参加公司、部门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被评为先进车部门、班组、个人。

4.1.1.6对消防、安全工作和其它方面做出特殊贡献者。

4.3惩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惩罚:

4.3.1事故责任者。

4.3.2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者。

4.3.3违章违纪,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

4.3.4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或谎报事故者。

4.3.5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重复事故发生者。

4.3.6对坚持原则,认真维护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人员打击报复者。

4.3.7其它各种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者。

4.3.8对提出的整改意见有条件整改而拖延整改的责任人。

4.3.9擅自挪用消防器材、损坏消防器材者。

4.4惩罚类型

4.4.1经济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处以罚款20-500元、赔偿损失的3-50%、降低工资、扣除奖金。

4.4.2行政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处以警告、辞退警告、降职、降级、留用查看、辞退、开除。

4.43性质特别严重、情节恶劣,触犯刑律者,追究法律责任。

4.5处罚程序

4.5.1经济处罚由有关部门提出,报分管总经理助理或总监批准后执行。

4.5.2行政处罚由有关部门提出,按公司有关规定参照任命程序,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执行。

安全巡回检查制度

1、各车间、线体班组长为安全检查员,不定时的对自己部门管辖区域进行巡回安全检查;

每班组织一位班长检查,实行轮班制,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2、保安队每班组织两位人员对厂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3、各级领导定期下车间、线体检查安全工作,使每个领导从思想上重视安全工作。

定期为半月一次。

4、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要协助领导作好监督、检查工作,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提出。

如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建议领导坚决服从安全。

5、安全管理人员要认真作好宣传教育工作,使每个高(基)层领导、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安全事故隐患管理制度

1、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安全隐患的检查与整改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生产部门。

2、事故隐患的内容及种类

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伤害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或管理制度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

根据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

3、事故隐患的报告及内容

各部门一旦发现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清除和解决,应写出事故隐患报告书,立即报公司安全管理组,并由其牵头组织评估,明确隐患类别、等级、影响程度、范围,制定落实整改措施、资金和目标方案并组织上报上级领导上报的内容为:

事故隐患报告部门;

事故隐患的主要危害;

事故隐患现状;

现采取的防范监控措施及应急方案;

有关隐患的检查、检测;

消除隐患的办法及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现阶段隐患监控的责任人和责任部门。

4、隐患的整改及档案管理

事故隐患和安全问题由公司安全管理组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监督整改并备案。

安全用电制度

1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经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并定期参加复审。

无证人员不准从事电气作业。

2电工在用电线路和设备上工作时,必须穿绝缘鞋并停电操作,严禁带电维修和移动电气设备。

3从事带电作业必须经负责人批准同意。

且必须有专人监护,采取相应的绝缘保护。

4电工从事电气作业时,必须悬挂相应警示标志,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5各类电气设备的导电金属外壳,应采取接地、接零保护,接点应牢固可靠并定期检查和做好记录。

6临时用电线路的装设应经负责人同意,由电工作业,用毕后应及时拆除。

7各类电气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证其性能安全可靠。

8操作配电设备必须穿戴绝缘鞋、绝缘手套,严禁湿手操作开关。

仓库管理制度

1、库内禁止烟火,一律不准带火种,打火机等引火物入库。

2、每天工作前必须对库内、外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异常,要保护现场,向领导汇报,油漆库下班后关好门窗,排风扇必须保持完好,库房钥匙交值班人员。

3、物资进库严格手续,请点数量,检查包装及质量。

4、垛好各种物资,要按不同品种的规定整齐垛好,要留出通道。

5、物资出库下垛时,要自上而下,严禁抽垛底,防止塌垛和物资滚动伤人。

6、对库内物资要不定期地经常检查,防止物资受潮、霉烂损坏。

7、全体仓库管理员必须熟悉使用各种灭火器材和扑救各类初期火灾的方法。

8、厂休三日以上,要清点仓库,门窗加封,上班再进行全面检查。

电器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安全有效的使用各种电气设备,使各种电气设备、设施达到安全可靠,减少用电设备的事故隐患。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所有的电气设备、设施。

1.职责

1.1.动力部负责对全厂用电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进行管理。

1.2.安全管理员负责对全厂用电设施的安全运行进行监督。

2.内容

4.1配电室的管理

4.1.1动力部电工负责对低压配电室的低压电柜按时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填入《电气设备检查记录表》。

4.1.2电工在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动力部部长,尽快组织维修。

4.1.3电工对变低压柜的检修清扫,应每周进行一次检修、清扫,确保电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4.1.4检修人员在检修时,必须有两人在现场,监督作业。

4.1.5电工每月检查一次挡鼠板,必要时施放老鼠药。

4.1.6非动力部门维修人员严禁进入配电室、动力维修房。

4.2生产性用电设施的管理

4.2.1动力部维修人员对电气设施及时巡查,排除隐患。

4.3其它用电设施的管理。

4.3.1各部门、岗位的空调、风扇及其它用电办公设施要有专人管理,下班前要检查是否断电。

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建立动火证办理和使用,动火中应落实措施程序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动火管理

3、责任者:

安全管理员、保安队、动火部门

4、程序:

4.1禁火区的划分

公司规定的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在禁火区动火,必须办理动火证制度。

4.2动火许可证的办理、使用

4.2.1在禁火区,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作业均属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手续,严禁无动火证动火,否则从严论处,电焊工必须持有效动火证(附件1)后,接电焊机,否则从严论处。

4.2.2申请动火部门,应根据动火安全规定落实动火中的各项动火措施,安排好动火监护人(不得少于2人且至少有一名男职工)后方可申请动火。

4.2.3动火证由申请动火部门指定专人或保安队负责人办理,动火证由公司安全管理员或相关安全管理部门领导审批,特别危险区动火,报副总经理或人力总监审批。

4.2.4安全生产管理员向动火负责人及其他人了解动火前准备工作情况时,都必须如实回答,否则,从严处理。

4.2.5必须在动火证批准有效时间和区域内进行动火工作,凡延期或补充动火都有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4.2.6动火人到达动火地点后,首先要检查动火证中的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如有一项不落实,有权拒绝动火。

4.2.7“动火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不得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

4.2.8动火证审查批准,必须到现场审查,确认安全,可靠,方能开具“动火证”。

4.3动火中落实的安全措施

4.3.1将动火设备内的可燃、易燃物质彻底清理干净,然后用空气吹扫或水洗,并保持足够的时间和次数,保证容器内无可燃、爆气体或液体。

4.3.2切断动火容器设备相连管道,并加设备隔板,进行彻底隔绝动火车间易燃易爆物料必须清理干净。

4.3.3能拆下的管道,阀门、水容器等应尽量拆下,拿到安全地带动火,更换下的设备、仪表、配件如需重新使用,在动火期间安装的,应清洗干净后方可进行。

4.3.4动火前应整体考虑,与制造部门联系,如有威胁到相邻部门及其他。

制造部门应通知采取安全措施。

4.3.5动火前动火负责人应定出应急措施,备好监火灭火器材

4.3.6动火工具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氧气瓶和乙炔瓶离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与氧气瓶应距在7米以上,如违反规定出现事故,由动火人员负责。

4.3.7动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沟、电缆沟、排水沟应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闭隔离,5级以上大风不准室外高处作业。

4.3.8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应尽量缩短回路线距离。

动火过程中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停止动火。

恢复正常,且应批准后方可继续动火。

4.3.9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周围设备遮盖,附近不准有稀料、酒精等挥发性强的易燃物,用于

生产或敞开存放,擦洗设备等,同时易燃易爆物料在动火期间不得通过动火现场。

一个车间动

火,相邻车间需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火灾蔓延。

4.3.10非特殊情况,严禁带料,带压和开车动火。

4.3.11动火完毕,电焊人员应熄灭余火,切断电焊机电源,关掉乙炔和氧气发生器,检查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

4.3.12乙炔瓶和氧气瓶除车间检查外,必须按规定存放。

4.3.13动火结束,监火人员应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动火负责人应将动火现场全面检查(用水清洗)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4.3.15安全管理员,保安队员有权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4.3.16监火人在动火期间自始自终不得离开监火岗位,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岗位时,动火负责人必须指定代理人。

防火安全检查制度

1:

督促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依靠广大员工做好本公司(部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2:

积极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火灾隐患,同时向公司领导和公安消防部门报告。

3:

根据生产经营的发展变化,提出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和建议。

4:

定期对公司各类灭火器具和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灭火器材和设施完好有效

5:

发现消防违章行为及时制止,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6:

做好各项检查的记录,并备案存档以备查验。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总则

为使公司员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获得及时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并对事故及时准确的进行调查处理,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为公司建筑施工并签定安全协议的施工队职工。

2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1从事本公司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公司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

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公司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公司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2经本公司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公司有关的科学试验工作的,

2.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2.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2.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2.6从事抢险、救灾、救火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2.7因公到公司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2.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2.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2.10国家规定的其它情形。

3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3.1犯罪或者违法;

3.2自杀或者自残;

3.3斗殴;

3.4酗酒;

3.5蓄意违章;

3.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发生伤亡事故后,按下列程序处理

4.1抢救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

4.2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和安全管理员。

4.3在主管安全部门的配合下,轻伤事故在48小时内完成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并由事故部

于3日内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报人力资源部。

5发生员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5.1公司主要负责人、公司主管安全部门人员应及时赶到现场,了解受伤人员的伤势,保护事故

场,必要时做出标记。

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做好详细记录。

重伤以上的工伤事故应进行现场勘查

测绘、拍照或录像。

目击者应出具旁证材料。

5.2召开事故分析会,查找事故原因,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制定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具体措施,严格做到“三不放过”。

5.3公司应召开工伤事故现场会,向员工介绍事故发生的原因,使广大员工能吸取教训。

5.4公司提出对责任者的意见并报主管安全部门。

5.5各类工伤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安全主管部门,不得隐瞒,超过时限不补报。

6伤亡事故现场的清理

6.1轻伤事故现场由公司、主管安全部门批准方可清理。

6.2重伤事故现场由区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批准方可清理。

6.3死亡事故现场由市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批准方可清理。

7伤亡事故的结案

7.1轻伤事故由公司主管安全部门会同事故单位领导批准结案。

7.2重伤、死亡事故由区、市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分别批准结案。

劳动防护用品穿戴制度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使劳动保护用品真正起到既保证职工的人身安全,又能反映我公司职工的精神面貌的作用,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为此特制定劳动保护用品穿戴整齐的规定:

1、各员工应在上岗前必须把所需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穿戴整齐(例:

上衣的衣袖要扎紧,扣上纽扣,女工上岗将头发扎起,不准穿高跟鞋或拖鞋上岗)。

2、进入岗位没有穿戴整齐者,班组长有权制止上岗,令其穿戴整齐后方可上岗,如果班组长成员穿戴不整齐上岗不闻不问,属于班组长失职,追究责任。

3、劳动防护用品是劳动者在劳动中穿戴,工作需要应依章领用,各部门应及时按月领取劳动防护用品,并定期发放

劳动用品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管理,减少和避免伤害事故,保障生产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根据《青岛市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劳动防护用品分类

1. 

一般防护用品包括:

防护手套、工作服(单、棉)、工作鞋、雨衣等。

2. 

特种防护用品包括:

安全帽、安全带、防尘口罩、绝缘手套、绝缘鞋、电焊面罩、电焊手套等。

3. 

夏季防暑降温和冬季防寒保温的防护用品及物资。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和发放

由安全主管部门制定《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采购部门

根据规定的标准和发放期限按期采购、发放,并建立防护用品发放记录和登记台账。

特种防护用品的使用过程中损坏、补发或因工种变更需要提前更换、增加的,由安全部门填写购置申请单,报请主管经理签字批准,由采购部门负责购买。

防暑降温、防寒保温物资,安全主管部门提出购置申请,经主管经理批准后,统一购买、发放。

采购时,

所选择的厂家必须是取得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厂家或具有定点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

所购防护用品的出厂合格证、产品说明书、产品检验证明书等证件齐全。

特种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必须是取得《国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附有安全鉴定证书。

采购人员应对所购产品质量负责。

凡购买无证、伪劣、不合格的防护用品,造成后果的,由采购人员个人承担责任。

4.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需经安全主管部门验收后再行发放使用,并按有关规定按期进行检验、检测。

5. 

对使用过的劳动防护用品,再次重新使用时,应由专人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准使用。

三、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更换

1.在生产作业现场,必须佩带劳动防护用品,因未按规定佩带或使用不当造成伤害事故的,责任由个人负责。

2.任何人不得随意对防护用品进行破坏、更改或添加装饰物,以保证其应有的防护性能。

防护用品必须妥当保管,如因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或丢失,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责令全价或折价赔偿。

特殊防护用品在规定期限内使用,到期必须更换,防止超期使用,造成伤害事故。

安全主管部门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应随时进行监督检查。

宿舍管理制度

 1遵守公司规定的作息制度,按时就餐,准时起床就寝、熄灯。

 2服从人力资源部的统一安排,不得私自调换房间及床位,未批准不得留宿外人。

 3保持宿舍的整洁,床铺要整理好,保持地面的清洁,每日至少打扫一次,排出值班表,每周大扫除一次。

 4保持宿舍安静,不喧哗吵闹,不准饮酒,自觉遵守公共道德。

 5注意安全防火,不准使用电炉等电器,不准私接或改装电路。

 6爱护宿舍设施、如有损坏,应报告人力资源部派人修理。

 7节约用水、电,做到随手关水,人离关电。

 8对不服从宿舍管理者,人力资源部有权处罚或取消其住宿资格。

特殊工种管理制度

规定特殊工种安全管理要求。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特殊工种管理。

3.责任者

安全管理组、人力资源部、特种作业人员。

4.程序

4.1特殊工种的范围

4.1.1起重机械作业;

4.1.2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4.1.3压力容器操作;

4.1.4高、低压电工;

4.1.5电焊、气割。

4.2特种作业人员基本条件

4.2.1年龄满18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2.2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2.3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4.3特殊工种人员的监督与管理

4.3.1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3.2人力资源部必须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档案。

4.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4.3.3.1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4.3.3.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两次以上的;

4.3.3.3经区级医院确认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规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储存、使用、报废处理等过程的安全要求。

适用于本公司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使用报废处理过程的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组、采购部、运输使用部门。

4.1危险品的定义

凡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毒害等性质,会引起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物品均属危险品。

4.2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和转移

4.2.1危险化学品运输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交通法规,办理相关的运输手续。

运输单位应指派专人押运,运输和押运人必须责任心强,熟悉危险品的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及异常情况下的危急处理方法。

4.2.2运输部门和个人必须对装运物品严格检查,对包装不牢,破损,品名标签、标志不明显的化学物品不的运装

4.2.3禁止用电瓶车运输危险品,汽车和容易产生火花的各类车辆进入危险品库区时,排气管应戴上阻火器。

4.2.4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等工具应彻底清扫冲洗干净后,才能继续装运其他危险物品。

4.2.5运输危险物品车辆不得混装其他物品不得载人,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得物品,不得装载在同一车厢。

4.2.6叉车在遇到易燃、易爆危险品搬运到仓库内时,叉车要熄火或戴上阻火器进入仓库,以防排气管冒火花,引起意外事故。

4.2.7转移时必须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倾倒。

装卸和搬运的员工应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且要有一定业务知识和固定的人员来担任。

4.3危险化学品的存放

4.3.1化学危险品必须及时入库,不得露天堆放

4.3.2遇湿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按夏季限运物品安排,适宜在夜间运输,必要时应采取隔热降温和防潮、遮雨措施。

4.3.3化学危险品应贮存在指定地点,不得与其他物质混合储存,库房要求干燥、无积水,屋顶不漏水,防潮物品应加木板垫放,放置整齐。

4.3.4库内严禁一切明火,禁止吸烟,禁止一切火种和带火、冒火和外部打火的机动车辆入内。

4.3.5化学危险品应分类、分堆储存、堆垛不宜过高、过密并要留出一定得通道及通风口。

4.3.6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应隔离储存。

4.3.7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和变质以及混有杂质易引起燃烧、爆炸危险品应该经常进行检查、测验、化验分析,防止自燃、自爆。

4.3.8危险化学品包装要完整无损,如发现破损、渗漏,必须立即与安全管理部门、环保管理部门联系进行安全处理。

4.3.9不准在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库房内或露天堆垛附近进行试验、分装、打包、焊接、气割和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操作。

4.3.10化学危险品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和避雷设施、配备相应的防火、防爆、降温的安全设备和器具。

4.3.11危险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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