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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关系

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关系

  

      否如何调解,如何审判。

司法独立,也要求法律赋予法官能够自主地进行司法活动,这也是法官独立审判的体现和价值。

民事领域不同于刑事和行政等领域,更加崇尚意思自治,可以更加灵活的适用程序,并不是拘泥不变的适用程序,如当事人提出适用简易程序,而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决定是否适用,又比如当事人提出合并审理,而法官则根据案情决定是否有必要合并审理。

这些都不得受到舆论和外界集体或个人的干扰,须有法官独立做出决定。

只有法官能够独立自主的做出判决了,才能够真正意义上保证法官的意思自治,而不是受到舆论压力的摆布而做出的判决。

因此划清司法领域和社会舆论的合理界限,有利于司法独立的形成。

  2.保证诉讼程序的正当性  诉讼程序是国家通过制定诉讼法规则,在人们产生纠纷而诉诸法院时应当适用的诉讼程序,诉讼程序代表着国家意志,具有强制性,同时也是合理的合法的程序。

诉讼程序法理上讲是公平正义的,在实践中的适用也是强制性的,不得随意更改。

司法独立的价值体现在法官应当根据法律程序判决案件,而如今社会舆论的过于强势,已经侵犯了法官独立审判的权力和自,这种社会舆论的压力难免使法官无法做出合理合法的判决,这并不能实现国家制定诉讼法的初衷,即实现诉讼程序的正当性,任何团体或个人不得随意改变,而如今诉讼程序中掺杂了社会舆论的戏份,因此如今的诉讼程序并不能实现当初的正当性,不正当的诉讼程序做出的判决,难免有失公信力。

因此,唯有遵守法律程序的规定去实施司法行为,法官独立断案,司法程序的  正当性才能得以实现。

  3.通过形式正义实现实质正义  形式正义,即法律程序上的正义,要实现实质正义的必经之路,则是必须保证程序正义。

只有依照公平正义的法律程序得到的法律判决结果,才可能是正义的法律判决。

法律程序上是要求法官独立做出判决,不受其他人和集体的干涉,但如今却加入了社会舆论的评定和判决,法官在做出判决时多多少少都要顾虑舆论的意见,这无异于两个法官相互商量在断案,这样的形式是从法理上讲是与形式正义背道而驰的。

社会舆论被称为除了司法权、行政权和立法权之外的“第四权”,而如今舆论监督这一权力已经扩大延伸到了司法领域,相当于一个“准司法权”在发挥其作用了。

此过度的舆论监督,扭曲了原来合理的司法程序,根本上破坏了司法的形式正义的价值。

  不仅形式正义的实现,需要通过司法独立来实现,实质正义的实现,更加需要司法独立来保障。

法律是立法者根据民意加以道德正义而制定出的最大合理化的规则,而社会舆论仅仅是部分人对于个别案件的道德层面的看法,而且不同的群体于涉及自身利益考虑或者环境的不同,对于不同的案件又具有不同的观点,因此这样的社会舆论是具有片面性的,这样的社会舆论也可能并不是公平合理的。

而且舆论还往往具有放大一个事件影响力的功能,诸如造星选秀这样的事情,都是通过媒体来放大其影响力,一旦一个人的名气和影响力有了,就容易成为明星。

但社会舆论有时候带有感情色彩,人们可能会因此对很多案件的看法容易形成很过激的、不理性的看法,再通过媒体这  个放大镜放大之后,根据“蝴蝶效应”②的原理,其影响力可想而知是很巨大的。

因此极少数人的不理性,以讹传讹,通过媒体的放大,可能造成较大多数人的不理性,而如果这样不理性的舆论干涉到了司法判决,则法官威慑于舆论的压力,也难免做出不理性的判决,此也致使当事人的权利没有得到保护,反而于多数人的不理性而损害了他人的利益,这无疑是对实质正义的巨大损害或摧毁。

因此要保护好实质正义的价值,须得控制社会舆论的范围,使其不要侵犯到司法独立。

  二、舆论监督的作用与缺陷  舆论监督,如网络、新闻等媒体,具有某些“公共领域”的特点,所谓公共领域,即“我们的社会生活的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中,像公共意见的事物能够形成”。

具体特点,包括自、开放、透明等,而这些特点,说明舆论监督具有保证司法公开,保障人民的表达权、知情权、监督权的实现的功能。

  舆论的监督有可能妨害司法独立,那么是否应当禁止社会舆论对司法领域的监督呢?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舆论监督是一把双刃剑,有其不好的地方,但也有其存在的作用,并不能一概而否之。

社会舆论有以下几大作用:

第一,每个人作为国家的一份子,对国家的司法审判拥有知情权,也有权利监督司法机关的行为,以免司法机关仗着自己的权力而为所欲为,这是一个国家公民最基本的权利。

而社会舆论是公民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国家司法机关判决的最主要和最有力的形          ②  蝴蝶效应,是指在一个动力系统中,初始条件下微小的变化能带动整个系统的长期的巨大的连锁反应。

是一种混沌现象。

蝴蝶在热带轻轻振动一下翅膀,遥远的国家就可能造成一场飓风。

一件小事通过蝴蝶效应的放大,其影响力和破坏力可能大幅增加。

  式,人民个人的力量是单薄的,根本不足以对抗强大的国家权力,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权力会无限制的扩张,政府就如同一个会吃人的怪兽,如果不约束他,他将肆无忌惮地吃人。

而社会舆论恰好能够使分散的人民力量集合起来,使其能和国家权力基本持平,通过社会舆论来发表人民的意愿也就更加具有影响力,正因为如此国家权力才会受到社会舆论的限制,国家这个利维坦才能被关在牢笼里,而不能出来随意的吃人。

第二,社会舆论要求司法判决必须公开,社会舆论还可以更好的保证司法的公开性,司法判决须得经得起舆论的评定以保证起公平正义,而有些法院和机关之间存在暗箱操作,这时候媒体的曝光和介入能很好的保护判决的公正性和公开性。

第三,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还体现在促进司法机关办案的效率上,以及防止司法机关腐败上,使司法机关能够更加廉洁、更加高效的办案。

国家机关是依靠国家财政养活的,另一个角度上说国家机关是通过纳税人的税款而生存的,中国国家机关的公务员庸懒散奢已经不是什么秘密了,而他们拿着纳税人的钱却不干什么事,这肯定是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而社会舆论的监督正好如同一只眼睛,无时无刻不在监督着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鞭策着他们,使他们更加公正、高效和廉洁地办案。

第四,社会舆论如果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在不妨碍司法独立的前提下,发挥合理合法的司法监督作用,对于良好的社会风气的形成,具有推动作用。

也是因为社会舆论具有放大时间影响力的作用,对于司法活动中不合法的行为进行适当的舆论监督,则对于违法的司法活动具有很强的打击力,而对于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具有促进作用,还可以在社  会中传递公平正义的正能量,并且还十分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法治与和谐社会。

  三、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关系  舆论监督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对司法独立有好的影响,也可以对司法独立有负面影响。

最终,只有将舆论监督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才能发挥出舆论监督的适当作用,才可以更好的保证司法独立。

因此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二者关系辩证统一,舆论监督可以促进司法独立,司法独立也可以反过来有利于舆论监督更好的实现,而其中的关键在于如何将舆论监督控制在一个合理的程度上。

  舆论监督司法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必要性:

舆论监督对于司法独立应当是具有必要性的,如果没有舆论监督,司法独立将很难保证。

没有了舆论监督,司法权将成为统治者手中强有力的压迫人民的武器。

因此二者相辅相成、相伴而生、不可分离。

而其必要性的原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释:

  1.限制司法活动的自裁量性  司法活动并不是对于法律的生搬硬套,而是应当对立法者的立法意图,结合社会实际,再加之道德等因素综合考虑和适用,以此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

因此司法活动中必然包含着法官的自裁量,而法官也并不是神,并不是绝对的公平正义和理性的,法官难免受到权力和金钱的诱惑,因此法官便有可能于一己私利而作出违法的错误判决而损害他人利益,但是检察机关和法院上级本身的监督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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