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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旅游信息协会章程

广州旅游信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

广州旅游信息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GUANGZHOUTOURISMINFORMATIONASSOCIATION,缩写GTIA。

第二条本会是由旅游企事业单位、新闻单位、通信服务单位、旅游院校、网络媒介、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以及相关的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结成的旅游信息业专业性协会,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发展旅游信息化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协调建立覆盖全市旅游行业,包括为政府、企业、游客服务的全方位的旅游信息平台。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州市旅游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设在广州市东风西路140号15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发展旅游信息化的方针、政策,推动广州旅游信息化建设健康持续发展;

二、指导会员单位信息化建设,提供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向会员提供广州旅行社业、酒店业、景区景点、餐饮业等有关公共信息数据;

三、在广州旅游政务网建立会员与旅游管理部门流转有关管理文件和政务信息的电子平台;建立反映会员信用资讯的广州旅游诚信数据库;帮助会员建立网站和完善企业数据库;

四、为会员提供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联合会员宣传引导消费者在线咨询和购买旅游产品;利用信息技术企业的资源,低成本为会员提供旅游电子商务系统软件、网站建设、手机网络宣传和技术咨询服务;

五、整合会员各自拥有的互联网网站、手机网站、手机短信、触摸屏电脑、杂志和报纸等媒介资源,建立跨媒体联盟,为会员提供更有效的整合媒介服务;

六、为会员提供网络继续教育、多层次的信息交流、业务考察、技术培训和人才服务;

七、向会员提供国内外旅游信息化和商业模式发展的最新资讯;加强与国内外先进旅游信息化组织的联系、沟通和相互合作;

八、帮助会员获取政府部门的支持,推广信息科技产品和服务市场,推动旅游企业和信息技术公司的需求和服务互联互通、互惠互利,促进相互合作;

九、沟通会员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关于广州旅游信息化建设和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广州旅游信息化调研、制定标准和发展规划,推动相关政府立法和支持旅游信息化政策措施的出台;

十、加强广州旅游信息产业和会员自律;协调会员之间以及会员与相关企业之间的关系;向会员提供法律和专业咨询,维护和争取会员的合法权益;指导会员项目申请政府政策和资金支持;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维护会员和专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十一、开办与本协会宗旨相适应的经济实体,组织会员提出信息技术创新项目,协调有兴趣的会员自愿组成项目公司进行运营;

十二、承办政府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团体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和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旅游信息化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四、从事信息科技工作的专家、学者;

五、从事旅游信息服务及其他从事IT业务的公司和个人;

六、旅游管理部门、旅游企事业单位和相关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开会或通讯形式)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业务范围内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承担协会委托与本会活动有关的工作任务;积极参与信息资源的开发与交流;

四、关心和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不组织、不参与有损于本会和其他会员的一切活动;

五、接受本会的评议和调解;

六、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反馈信息;

七、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合法经营,反对不正当竞争;

八、维护和增进会员间的团结、友谊、相互联系和合作;

九、按规定交纳会费。

由协会特别邀请入会的专家、学者被选为常务理事、理事,可免缴会费;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的有关部门和组织可免缴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和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2年召开一次,必须有2/3(含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4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数的1∕3。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规定;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含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含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含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含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定期召开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思想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登记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任职最长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含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登记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过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8年6月1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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