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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农民自我保障意识较差4

4.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制约4

(三)建设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几点建议5

1.明确强化政府责任5

2.国家、集体、个人出资,提高社会化程度5

3.加强社会保障制度立法工作6

4.建立科学的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6

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和展望7

(一)健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社会战略意义7

1.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7

2.实现社会稳定的必然趋势8

(二)健全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经济意义8

1.解决“三农”问题的内在要求8

2.适应农村社会转型的客观要求9

三、总结及展望9

参考文献10

致谢11

引言

“三农”问题一直是关系着我国社会经济全局发展的关键性问题,农村落后、农民贫困一直制约着我国整体经济的发展。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提出为解决“三农”问题开辟了一条崭新的道路,而农村经济落后、农民生活不够富足、农业欠发达的状况反过来又阻碍了新农村建设的进程。

随着我国农村劳动力的大量外流,农村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功能逐渐弱化,农村的养老、医疗等方面的问题逐渐突出,这些有可能激化社会矛盾,对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造成了威胁。

建立健全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需求越来越强烈。

然而,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构建中面临了太多的问题,法制的不健全、资金的匮乏、保障水平的低下等问题都成了农民社会保障构建中必须要扫清的障碍。

因此,必须要提出完备的对策来健全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为统筹城乡发展、改善农民的生活、实现社会稳定提供重要的保障。

一、如何建立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1.政府缺乏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制的动力

从理论上来说,社会保障的事权应在地方,中央财政不需承担责任。

但由于我国实行分税制,中央财权相对较大,地方财权相对较小,地方政府没有相应的资金用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社会保障的资金大多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

而中央政府往往将工作重心放在城市,因此,中央财政对城镇社会保障给予了很大的转移支付,可是对农村的社会保障的资金支付较少,造成城市和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差别大。

虽然社会保障属于地方性公共产品的性质,应由地方政府承担保障的责任。

但我国地方政府也缺乏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动力。

我国的地方政府组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和乡镇四级构成。

像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博弈那样,地方政府内部也存在着博弈,高级别的政府往往把责任推卸给下一级别。

最后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责任实际上落到县、乡(镇)两级,但县乡基层政府也没有足够的动力来关注农村社会保障问题。

2.农村的社会保障项目缺乏稳定资金来源

资金筹集困难成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一大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没有明确资金筹集机制,更没有形成科学化、制度化的资金筹集机制。

就农村养老保险来看,收取保费工作大部分是靠突击的办法,依赖乡、村干部进行行政干预来收缴,未做到经常化、规范化。

往往造成资金运营效率低、规范化差,失去了社会保险的优越性。

合作医疗的资金也是由于科学的筹集资金机制尚未形成,每年上门宣传、动员、收缴,工作不到位,参保率仍旧不高。

广大农民对潜在的医疗风险缺乏足够的认识,对个人健康缺乏主动投入意识是造成资金筹集困难的主要原因。

3.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建设滞后

目前农村社会保障停滞不前,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立法滞后。

在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有关农村社会保障的立法长期被忽视。

法律制度的欠缺给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带来一系列问题,如保障对象不明确、保障资金来源不稳定、保障标准不一致、保障管理方面的盲目性等。

法律制度的欠缺也使得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许多规定和具体措施是通过各种行政性文件发布的,而文件缺乏法律权威与制度刚性,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易造成有令不行,违规难禁等事情的发生。

也由于政策的易变性,使得农民担心交的参保费到时不能返还,影响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也导致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极不稳定。

4.农村社会保障缺乏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和监督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非常混乱。

一是从管理机构上看,存在多头管理的现象。

部分地区在国有企业工作的农村职工的社会保障归劳动部门管理,医疗保障由卫生部门和劳动者所在单位或乡村集体共同管理,农村社会养老和优抚救济归民政部门管理,在有的地方,人民保险公司也涉足农村社会保障,形成了“多龙治水”的管理格局。

二是从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上看,缺乏有效的监督。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基金在大多数地方是征缴、使用和管理三权集于一身,缺乏有效的监督,所以当地的管理部门挤占、贪污甚至挪用、挥霍社会保障基金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基金的正常运转,并在农民心目中造成极坏的影响,抑制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制约因素

1.政府缺乏整体性的规划

全世界各个国家在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方面有这样一个共识:

没有良好的社会保障政策,就没有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政府作为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者,政府的行为在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构建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政府对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缺乏整体性的规划,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农民社保体系前面所叙述的问题。

首先,政府制定了不能完全适应农村经济社会环境变化的政策。

中国农村经历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农村的经济环境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如传统的家庭保障功能和土地保障功能弱化,这些都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与政策设计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但是政府不能科学实际地对农村环境的变化做出研究,也就制定了不符合农村实际的政策。

其次,政府制定政策缺乏灵活性和科学性,存在“一刀切”的现象。

在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中,许多地方没有考虑到政策制定的基本准则。

而农村社会保障政策制定是一项综合过程,如在一些比较发达的乡村实行看病不要钱,养老不要钱,上学不要钱,一切由村里负担,如果这一方式在全国强制推广,没有考虑农村发展过程的复杂性、多样性,就不能充分估计政策给农民带来的影响与后果,无法有效地推动农村社会保障的正常运行。

2.资金运营机制不完善

筹资机制不健全和资金运行不完善是我国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构建中的重大难题,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就了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中所出现的问题。

一方面,我国农民社会保障的资金筹资模式过于单一。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资金形成了以国家、农民、个人三方共担的投资格局。

虽然农民收入有所增长,国家也加大了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但增长的速度与我国物价飞涨的速度相比相差太远。

由于物价上涨,原来核定的社会救济费,其保障能力只会下降,这使得国家和集体对农村社会保障承担的责任过小,不仅造成资金来源的不足,降低了保障标准,而且也影响了农民参加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的积极性,加大了推进社会保障工作的难度。

另一方面,由于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缺乏法律保障和制度保障,目前还没有专门关于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运营方面的法律。

法律法规的缺失致使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无法可依,没有了法律的强制性保障,资金筹集、使用等方面常常缺乏有效的约束力,筹到的基金在使用中难以做到万无一失的安全。

3.农民自我保障意识较差

我国农民受教育程度在总体上不高,文化水平偏低,这就影响了他们的觉悟性,做事情具有从众心理,造就了他们政治参与的困惑与无奈。

此外,许多农民受两千年的封建思想的侵害,仍然保留着传统的家庭保障思维,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清楚,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政策缺乏热情。

与西方的相对独立的家庭传统不同,我国有着其独特历史文化背景,长期受到儒家文化的影响,使以养老为代表的农村社会保障带有浓厚的家庭特色,尤其在家庭赡养方面,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我国的人情文化对婚姻或血统为基础的家庭极为看重。

通常认为,家庭赡养中子女对父母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是现代社会保障功能所无法完全替代的。

“养儿防老”、“养儿防病”的这些传统的家庭观念已经在农村居民心里扎根,想让他们短时间内改掉这些旧传统,改为通过投保而养老防病,农民投保观念与农民养老传统势必产生一定矛盾,农民认识上出现混乱,从而导致农村社会保障不能达到所期望的目标。

总而言之,农村居民受到自身素质的限制造成了自身投保意识差,进一步阻碍了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

4.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制约

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一般是指以社会化生产为主要特点的城市经济和以小生产为主要特点的农村经济并存的经济结构。

它一直是我国城乡关系现状的一种格局,是阻碍我国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构建的主要原因之一。

著名的政治社会学家陆学艺曾动情地指出:

“长期以来,我们就这样人为地分割出城市和农村、市民和农民;

用户籍制度把人分为城市人口与农业人口,将几亿农民拒之于城市之外……用工资福利制度把人为有权享受和无权享受的两种人,最后将农民拒之于一切社会保障的制度之外。

”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在现实中就像一堵柏林墙把农村和城市割裂开来,使得农民社会保障各个方面严重落后于城镇。

我国不仅仅在养老保障方面城乡有严重的差距,在其它社会保障方面差距也很大。

到目前,总体来说,我国占人口总数20%的城镇居民享受89%的社会保障,占人口80%的农村居民,仅享受社会保障的11%,在目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城市与农村在生产生活方式方面存在的差异难以消除,其根本原因是国家工业化政策致使农村社会发展长期被忽略。

我国的这种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逐渐呈现在户籍制度、教育制度等制度政策的城乡差别,就是这些政策将直接影响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降低了农民社会保障的执行水平,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

(三)建设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几点建议

1.明确强化政府责任

要强化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中的责任,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首先,明确政府责任:

一是完善管理体制,使农村社会保障的行政管理、基金管理、业务管理相分离,政府主要负责行政管理;

二是在建立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机构的前提下,明确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并使其协调有效地进行;

三是针对不同的农村社会保障项目,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不同的管理内容和重点,并使管理程序规范化。

其次,强化政府责任:

一是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政策、措施决策和运行全过程中政府要起主导作用,要把加快发展农村社会保障建设作为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二是政府要高度重视在农村社会保障筹资中的作用,政府有责任通过转移支付,对农村社会保障建设与发展给予必要的倾斜;

三是在调整保障水平待遇的机制方面的作用,农村社会保障应当具有有效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化解农民在生产和生活中遭遇的生、老、病、死的各种风险。

调整机制是社会保障抵御通货膨胀风险的最有效措施。

农村社会保障调整机制也是政府责任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保障与一般性金融保险的重要区别之一。

2.国家、集体、个人出资,提高社会化程度

我国正处在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阶段,资金短缺是阻碍我国大发展的一大难题。

在这种情况下,依靠国家财政开展社会保障工作,显然极不现实。

中国农村现有老人1亿多人,如果依靠国家财政直接资助每位农村老人每月50元,保障他们享有最低生活,一年就要拨付600亿元,而且随着人口老龄化发展,农村老人越来越多,生活质量随着经济发展越来越高,国家财政负担必将越来越重,有不堪重负之忧。

农村社会保障的出路只有坚持“国家政策引导,个人交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的原则,依靠农民自身的力量进行自我保障,充分体现“自济互助”的特点。

同时也要发扬我国家庭、亲友和邻里之间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倡导社会尊老敬老和养老的美德,建立一种社会基本保障、家庭保障和群众互助保障相结合的新型的社会主义农村保障模式。

3.加强社会保障制度立法工作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法律地位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而不能以政策的形式出现,因为法律具有强制性,对于农民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国家在一定的条件下为农民提供社会保障都具有很强的约束性。

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制度,是世界各国开展社会保障工作的通行做法。

在当前局势下,我们应该抓住有利时机,结合农村实际,加快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立法步伐,尽快建立完备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首先,应当出台一部社会保障基本法,明确规定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目标、原则、主要任务、总体规划,以确保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正确发展方向。

其次,制定一部适合农村的特别保障条例。

由于长期受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经济社会条件制约,城乡、地区之间社会保障差别很大。

所以,在完善统一的社会保障立法的前提下,有必要制定一部适用农村的特别保障条例。

其内容包括:

第一,调整范围。

即全部农村区域和所有农民,既包括全体务农农民也包括农村非农产业农民,同时还应包括流入城市中的无城市常住户口的民工,以使农民所享有的社会保障权益切实得到法律保护;

第二,基本原则。

包括人权原则、权利与义务一致原则等;

第三,主要内容。

应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法律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和农村医疗保险法律制度为其主要内容。

第四,保障水平。

应以保障农民基本生活为原则。

第五保障基金的管理。

主要包括管理的原则、基金的筹集、基金的预算等,其中的重点应该在基金的筹集问题上。

第六,管理体制。

应采取统一集中的管理模式。

第七,法律责任。

即违反农村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应承担的责任。

最后,建立和完善相互配套的法律体系。

解决好农村社会保障的立法问题,不仅需要制定相关领域的专门法,还有解决其他法律部门的配套与协调问题。

4.建立科学的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面,新农保政策出台后,亿万农民将和城市居民一样享有基本社会保障,但从效果来看还只是缓解了农村养老的部分压力,新农保政策的落实和实施对于经办管理服务还是一个巨大的考验。

各级地方还要充分认识到新农保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艰巨性,加强对养老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方面的监管,加强对新农保政策的解释、宣传,加强对经办管理服务人员的素质培养,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面,要建立负责组织、协调、知道的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

新农合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继续配合,双方应当是相互协调、互相支持、共同发展的共生关系。

社会救助方面,社会救助制度的设计需针对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的致贫原因,采用不同的社会救助政策。

不同的社会救助政策都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整体规划,形成复合型的社会救助制度,让不同政策之间能够相互协调、配套,社会救助制度的管理工作要逐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

在农村社保管理机构的设置方面,应尽快将社保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对经办人员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的培养,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管理队伍。

加强管理机构监督机制的规范,让农民参与到监督工作中来,建立一支效率高、管理严格的监督队伍。

加强信息化建设,研制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提供技术支撑。

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和展望

(一)健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社会战略意义

1.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表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同时也明确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全面发展的格局。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中所必需的深厚基础,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缺失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面临的重大障碍。

可以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人民群众首先要满足自己最基本的生活生产要求达到生存目标,才有力气和能力去建设国家实现全社会的和谐。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社会逐渐消除城乡割据,统筹城乡发展,维护社会公民的权利。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国家政治稳定、经济繁荣、社会发展、百姓安居乐业,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有所助、贫有所依、少有所教,居者有屋、劳者有业。

可见,社会保障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而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大约80%的人口在农村,这一国情要求我们认识到,农村的和谐是整个国家和谐的重点和难点。

农村社会保障作为社会保障体系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只有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城乡融合和共同发展,才能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

2.实现社会稳定的必然趋势

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稳定。

没有安稳的社会环境,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都难以实现正常持续的发展。

从古至今,有太多的社会动荡和朝代的灭亡都是源于农民群众对当政者的不满所发起的起义或战争,而农民不满大多是因为生活太过穷困。

可见,农民对社会稳定的重要性,“三农”的发展直接关系着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和稳定。

从中国目前的情况来看,虽然农民因拥有土地使用权获得了一定的保障,但是这种土地保障作用是十分有限的。

况且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功能逐渐弱化,农民难以抵御市场经济竞争中的高风险。

因此,必须建立符合国情民情的农民社会保障体系,降低生产生活的风险,减少社会动荡和缓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的稳定。

如果不把农民的保障问题解决好,很容易使农民产生相对剥夺感,势必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

社会保障正具有济贫帮困、解围救急的特性,它向收入较少以致丧失来源而生存困难的社会成员特工基本的生活保障,从而增强保障对象的生活保障感、心理平衡感、社会公平感,进行保障社会安定,减少社会动荡。

因此,鉴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稳定的保护网,必须完善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以保证农民生活质量和社会安定。

(二)健全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经济意义

1.解决“三农”问题的内在要求

作为农业大国,我国农民、农业、农村的发展直接制约着整个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

如今,“三农”形势依然相当严峻。

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某些地区尤其是西北部地区有一定数量的农民还没有实现温饱,他们穷困潦倒的生活境况令人十分担忧,农村社会保障的不平衡和落后让这种状况更加严重。

农村的落后和农民的贫困越来越严重,这就成为了农村经济发展和实现城乡统筹道路上的障碍物,更不利于实现社会的稳定,也影响农民对政府和党的信任度。

因而,我国应该加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解决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的问题如升学困难、看病困难、无人养老等问题,为解决“三农”问题开辟道路。

农村正在建设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一些地区也在探索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教育的财政支出力度也在加大。

但和城市相比,农村在社会事业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差距还是很大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是不够完善的。

因而要逐步加大公共财政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投入,完善农村医疗、养老等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为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提供重要保证。

2.适应农村社会转型的客观要求

随着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不断推进,我国原有的社会结构受到了严重的冲击;

同时受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使这种冲击更加激化,这样的冲击造成了我国农村社会的转型。

城市化和现代化的加速发展和普及,加上农村人口向城市的流动,打破了城乡封闭的格局,同时对传统农村经济中的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造成了巨大的冲击。

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限制,我国大多数的农村人口游离在社会保障之外,而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一直是农村地区最基本的保障形式。

在经济社会大转型的背景下,由于小型家庭和核心家庭数量的增加,使农村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日益弱化,传统的非正规保障体系逐渐瓦解。

此外,农村社会转型中出现了一些新的弱势群体,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使他们陷入了困境。

如分布在中国西北、西南部分地区及部分老少边区的贫困农户,虽然终年劳动,但是温饱问题依然难以解决。

此外,我国农村老龄化趋势越来越明显,老人队伍的庞大与家庭养老保障功能的弱化形成了鲜明的矛盾。

可见,无论是我国农村社会转型的现实情况还是农村社会转型中出现一些弱势群体的现状,这些都要求构建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使我国农村社会顺利转型。

三、总结及展望

社会保障“关乎国运,惠及子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安定和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保证。

在农村要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贫有所助”,必须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以有效保障农民基本生活需要,减少贫困,维护社会稳定和实现公平,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步伐,促进经济的协调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

我国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是应对国际趋势,反映我国国情和农村实际情况,解决“三农”问题的必然要求。

我国农民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完善,面临着保障水平过低、资金匮乏等问题,这就使农民社会保障违背了初衷,不能给予农村居民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

这就要求完善和健全农民社会保障体系,通过国家、农民和集体三方力量的努力实现农民社会保障的社会化、人性化和公平化。

本文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和案例分析法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互动关系为切入点,探讨了我国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尤其突出了面临的问题,并对产生问题的原因作了详细的分析,特别通过对抚宁县农民社保实施情况的探讨提出了健全我国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对策与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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