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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电大法学专业《实用法律基础》课程考试必备小抄最新完整打印版

法: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法的历史类型:

法的历史类型是指按照法律制度赖以建立的生产关系类型及其反映额阶级以及的性质,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进行的基本分类。

法系:

“法系”是根据法律的结构、形式和法律实践的历史传统等外部特征,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进行的分类。

法律制定:

法律制定,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的法律制定泛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修改、补充、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狭义的法律制定,又称立法,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称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修改、补充、废止法律的活动。

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是按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和调整方法作为主要标准,对现行法律规范进行的分类。

法的实施:

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是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

法的适用:

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授权单位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国家权力,将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用来解决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制裁:

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的惩罚措施。

法治:

是指与民主相联系的治国的原则和方略,或者说是一切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公民,社会组织和团体必须普遍守法的原则,即依法办事的原则。

宪法:

作为法律形式的”宪法”,一般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根本大法地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宪政:

也称立宪主义,依照宪法规定产生的政治制度是宪法规范与实施宪法的政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

政治权利:

又称参政权或参加政治的权利,是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参与政治生活的行为可能性。

宪法实施:

是指宪法规范在实际生活中的贯彻落实,即将宪法文字抽象的权利和义务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生动、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进而将体现在宪法规范中的人民意志转化为人们的行为。

行政法:

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行政主体:

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其具有行政法上的独立人格和法律地位,能够独立作为行政诉讼的主体。

公务员:

是基于一定的行政公务身份而代表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实施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员。

行政行为:

所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履行行政职责、运用行政职权而实施行政管理或提供服务并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规章等行为规范的活动。

行政许可:

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处罚:

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

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出于维护社会次序或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对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即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行政裁决: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指导:

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能、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样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适时灵活地采取符合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的指导、劝告、建议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方式,谋求相对人的同意或协力,以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

行政合同:

也称行政契约,是指为实现行政目标、执行公共事务、适用行政法规则,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设定彼此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行政救济:

从广义上来说,行政救济也是行政法制监督的一种形式,是国家为排除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侵害而采取的各种时候补救手段。

行政复议:

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该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行政额赔偿:

是国家赔偿的一部分,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公务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对因违法行政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行政补偿:

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因合法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由国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制度。

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自然人:

自然人斯依自然规律出生的,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

民事权利能力:

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自然人的法律行为能力,即自然人能够基于自己的意思,独立为法律行为的资格。

监护:

是指由特定的自然人和法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法人:

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民事法律行为:

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如缔结婚姻的行为,收养行为,遗嘱行为,成立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的行为等。

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

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相邻关系:

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对各自所有或者占有的土地、房屋、道路、水源、沟渠、管道等不动产在使用、收益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与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共有:

共有是数人对同一动产或者不动产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

共同共有:

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同一所有权。

按份共有:

是指数人对同一财产按各自确定的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同形态。

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关于交易的规则,指买受人不知道出卖人为无权转让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用益物权:

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

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财产上设定的以优先受偿权为内容的一种他物权。

抵押权: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债:

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侵权行为:

是指不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债的担保:

是依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为确保债务履行、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保证:

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定金:

是指订立合同时,为了保证合同个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给付另一方的货币。

债的转移:

即债权、债务的转移,在习惯上又称为债的主体的变更。

是以新的债权人代替原债权人(债权人的变更);或以新的债务人替原债务人(债务人的变更),或由新的当事人既承受债权,又承受债务。

债的消灭:

是指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使债权债务归于消灭的法律想象。

合同:

《合同法》中所指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

承诺是对要约的接受,是指受要约人接受要约中的全部条款,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按要约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同时履行抗辩权:

是指无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债务人在对方未履行或者未提出履行之前,拒绝履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

是指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欠缺履行债务的能力或者欠缺信用,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

是指双务合同中后履行义务人针对先履行义务人的先期违约的抗辩。

人身权:

人身权时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格权:

人格权时民事主体以人格利益为内容,并与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身份权:

身份权时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权利。

结婚:

结婚,是男女双方确定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是男女双方关于建立婚姻关系的约定得到法律认可的结果。

继承:

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他人取得其遗产的法律制度。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按照法律对继承范围和继承顺序的规定,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是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生前的遗嘱取得遗产的法律制度。

遗赠扶养协议:

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关于遗赠人的财产归扶养人所有,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

过错责任:

是指因过错行为导致他人损害应承担的责任。

无过错责任:

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致使他人受到损害,即使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责任。

公平责任:

是指当事人均无过错,但依法仍要对损害分担责任。

著作权:

著作权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工程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作品:

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合理使用制度:

是指使用人为了个人学习、教育、科学研究、宗教,或者慈善事业及公共利益等,依法可以在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的情况下,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制度。

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制度是指使用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但须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著作权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商标:

商标是注明在商品、商品包装、服务项目及其宣传品上面的,用于区别不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一种可视性专用标志。

发明: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

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师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组合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使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由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它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

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以及法制观念等。

法律渊源:

是指法的创制方式和法的外部表现形式,也称为法的“形式渊源”或’效力渊源“。

违法:

违法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公民,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致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次序受到破坏,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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