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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应由该自治民族公民担任,其人大常委会应有该民族公民担任主

任或副主任。

香港特首条件:

1.40周岁以上2.住港20年以上3.无外国居留权4.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中国公民

澳门特首条件:

1.40周岁以上2.住澳20年以上3.任特首期间,不具有外国居留权4.为澳门永久性居民的中国公民

选举法的基本原则: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主要

指人大代表选举县级以下直选);

秘密投票原则(即无记名投票原则);

选举的保障

原则(物质保障,经费国库开支)

行政法

行政主体具体∕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

(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行政法律关系

被委托组织无主体资格

区分具体和抽象行政行为的标准:

对象是否特定,是否可以反复适用。

行政处罚:

其追诉时效为两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决定程序:

一般程序:

立案,调查取证,说明理由,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听证程

序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情况)

简易程序:

表明身份,说明理由和告知权利,制作处罚决定书,送达(仅用于对个人处50

元以下,对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执行程序:

1.处罚机关与收缴机构相分离,罚款应由当事人于处罚作出后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逾期将导致强制执行①逾期则每日按罚款数额3%处加罚;

②将查封、扣押物拍卖或

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

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收支两条线,罚款必须全部足额上缴财政。

特例:

当场收缴罚款①依法处20元以下罚款②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③地处偏远,

当事人事后难以缴纳的。

听证程序:

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时适用

听证程序,且当事人需申请(下列情况下,应主动举行听证:

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

政许可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听证的事项)

步骤为:

1.告知听证权2.当事人应在得知后五日内提出3.行政机关应在举行听证7

日前20日内组织听证通知当事人听证时间地点4.举行听证会(应公开)

行政强制:

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和财产等

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根据行政强制行为的对象和内容,可分为对人身的强制,对财产的强制和对行为的强制。

根据行政强制行为的目的和程序的阶段性,可分为即时(应急性)强制和执行性强制。

行政强制措施:

上述过程中对公民或组织的人身自由及财产实施的暂时性控制的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

指行政机关或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公民或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义务的行为。

1.行政机关自力执行模式:

代执行(代履行),执行罚,直接强制

2.申请司法执行的模式:

行政机关在书面催告当事人发出十日后,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许可:

不得收取费用,但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申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最多三十日,

然后做出行政许可决定,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颁发)

主体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较大市级人大,常委会省级政府

规范性文件法律行政法规∣决定(临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下一级主体可在上一级主体设定许可的规范性文件的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行政许可的听证全部公开,行政处罚的听证除涉及国家、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都公开。

治安管理处罚法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六个月内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从重处罚。

追诉时效: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未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行为有连续、继续的,自行

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简易程序: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

理处罚决定。

经办的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罚款收缴:

五十元以下可当场收缴。

当场收缴的,所属公安机关应在收到罚款起二日内缴付指定银行且

需出具统一制法的罚款收据。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级复议原则(一次复议后不服只能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如国

务院对不服省级行政复议决定所作的终局裁决)

书面复议原则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裁决,必要时可开庭。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可口头提出或可代理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应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

合伙企业,股份制企业应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作为申请人,由主要负责人或共同推选的人员参加复议。

不可复议的行政行为:

1.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

调解或其他处理(但对土地、矿产、森林等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处理决定除外)

3.对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法规、规章不服的。

可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限于规章以下(不包括规章)的规定,包括国务院各部门能的规定,县级以上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且仅在不服依据此类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

行为时,方与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应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六十日内提出申请。

对于行政机关不作为的复议申请期间:

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没有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计算。

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五日内审查)→1.受理: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2.不予受理,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给若不属其管辖,应告知申请人

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被申请人,其应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复议,向相关机构提出。

申请人自收

行为不服的,直接向并提交全部证据材料哦。

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到通知或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

该行为部门提起复议加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复议决定期限一般为60日日内提出行政诉讼。

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最长90日。

复议不适用调解,仅在涉及行政赔偿的

门共同行政行为不服数量上可调节。

复议决定:

维持、限期履行、撤销决

的,向任何一个部门定(撤销原行政行为,可以要求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

均可申请复议。

为)、赔偿、变更、驳回复议申请。

行政诉讼主要进行合法性审查,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和行政机关滥用职权行为才可进行合理

性审查(例外)。

不受理的案件:

国家行为、刑事司法行为、不具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抽象行政行为、驳回当事人对

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

的影响、法定终局裁决行为、行政机关对内部的行为、行政调解行为、法定行政仲裁行为

诉讼期间,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只需书面告知法院;

原告撤诉申请则需经过法院裁定。

谁行为,谁主体,谁被告

依授权的机构组织有主体资格(也意为获得),被委托的则没有。

经上级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以

对外发布的法律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准。

起诉(诉讼时效):

直接起诉(指导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告知诉权的从应当知道之日

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经复议的为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当行政相对方不指导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时:

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的不予受理。

诉讼被告识别:

种类越权诉派出机构的设立机关,幅度越权诉派出机构本身。

依授权主体+自己名义=以自己为被告

无授权主体+自己名义=以上级为被告

行政诉讼程序的特征:

一律合议制,不得独任制合议庭应为三人以上单数。

原告有起诉权,被告无反诉权,被告对其具体行政行为负单方举证责任(举证期

限:

自收到起诉书副本10日内提交)不适用调解,行政赔偿案件除外。

行政案件审理中的特殊制度:

自愿申请撤诉和视为申请撤诉(按撤诉处理)

判决:

维持、撤销、履行、变更(只适用于行政处罚案件,且显失公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确认(包

括确认合法有效和确认违法无效)

国家赔偿:

行政赔偿使用违法归责原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司法赔偿也适用违法归责原则,分为刑事司法赔偿和民事、行政司法赔偿(司法机关公检法

及其工作人员)

各赔偿义务机关应为作出赔偿请求人受侵害的具体违法行政∕司法行为的机关。

如:

误捕,

误拘的为作出逮捕∕拘留决定的机关;

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

捕决定的机关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不作为(接申请逾期二个月)或对赔偿决定不服,则赔偿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

之日起三个月内起诉

法院管辖:

只有被限制人身自由了,原告所在地管辖才适用。

中院管:

发明专利、海关、涉外、省部、地市、群体

司法回避:

审判委员会→院长院长→审判人员(陪审员)审判长→其他人员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的政府信息。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

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行政行为无效条件:

①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或者明显的违法情形②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

行政主体职权③行政主体受胁迫做出的行政行为④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⑤没

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撤销条件: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2.行政行为不适当

我国行政系统的外部监督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政党监督及社

会舆论监督。

公务员法

公务员:

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三定:

定职能、定机构、定人员编制

我国公务员职位类别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

行政机关采用职位分类制。

品位分类:

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公务员的职务序列:

包括职务的层次和职务的级别

职务层次:

领导职务层次:

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

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

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省部级以上不设置非领导职务。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分为两大类:

实行选任制的领导职务(如各级政府正职),实行委任制的领导职

务(如政府组成部门的副职及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

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

事员

公务员的级别:

根据所任职务及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可以不晋升职务而晋升级别。

取得公务员身份主要有四种方式:

选任、调任、聘任(一至五年,试用期一至六个月)和录用,以录用

为主。

录用仅限于主任科员及以下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

员。

对于主任科员以上的领导和非领导职务,主要采用调任和选任。

对于主任科员以下的领导职务,主要采用调任方式补充。

公务员的考核:

德能勤绩廉以工作实绩为重点

以考核时间为标准:

分为平时考核(考勤和工作检查)和定期考核。

考核等次:

优秀、称职和不称职(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公务员法》确立了“基本称职”这一考核等次。

基本称职的可晋升级别和工资,但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不称职的药按规定降职,工资级别作相应调整;

连续两年不称职,按规定予以辞退。

公务员的培训:

分为职前培训、在职培训和对后备干部的培训。

职前培训就是初任培训。

在职培训分为三大类:

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

训。

公务员的交流:

调任(机关与外部系统之间的人员交流,反映公务员系统的对外开放程度):

分为调入

(调入机关任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的非领导职务)、调出(离开公务员队伍)

转任(机关系统内部交流,平级调动,可跨地区、跨部门也可在同一部门不同职位):

要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挂职锻炼:

目的是基于工作的需要和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

(不改变人事关系,一般

一至两年)

职务升降:

晋升职务条件:

1.近两年考核优秀或连续三年为称职以上。

2.身体条件正常3.符合任职回避

制度4.符合其他所需条件

晋升原则:

逐级晋升,可破格或越一级晋升。

选拔制度:

竞争上岗:

主要用于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级别限于厅局级以下,对象为本单位或

本系统。

公开选拔: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

空缺时,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可以从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降职不是行政处分,而是职务关系变更;

行政处分中的降级依据是公务员有违法违纪行为。

降职是一次

性完成的,并不持续。

降级作为一种行政处分,有持续期间,为二十四个月,期间不晋升职务级别工资

公务员的奖励:

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

公务员的辞退:

1.向任免机关书面申请2.任免机关审批(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决定),超过期限

不答复视为同意,领导成员辞职的九十日内决定。

提前退休:

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2.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工作年限满二十年3.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

公务员的申诉与控告:

主要针对人事处理决定

申诉程序:

复核(不必须复核,由原处理机关重新处理),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决定之日起的下一个工

作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核申请。

申诉:

向原处理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该机关上一级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提出。

再申诉:

对第一次申诉结果不服,向再上一级机关再申诉,再申诉决定为终局决定。

仅当公

务员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不服的,才可以提出再申诉。

不包括省政府及

国务院组成部门等。

复核、申诉决定的期限:

自接到申请书或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决定,最多延长三十日。

控告:

向上级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提出。

刑法

刑法三原则:

罪刑法定,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罪刑均衡

完全不负部分责任完全责任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0————>

14————>

16————>

16+

溯及力:

从旧兼从轻,前提是过去的行为尚未按照当时的法律作出生效判决。

犯罪的主观方面:

1.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希望犯罪结果发生)和间接故意(放任犯罪结果发生)

2.犯罪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但轻信能避免)

刑罚种类:

一.主刑

死刑立即执行的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

死缓法定期限为2年,且必须关押并劳改。

管制:

在家执行,有一定自由,期限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最多三年。

公安机关执行

拘役:

看守所执行,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公安机关执行

有期徒刑:

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无期徒刑

二.附加刑(可独立使用,可附加使用):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外国人可用驱逐出境

剥夺政治权利除与管制同长度同时执行外,与其他主刑执行完毕后再执行,主刑存续期间,政治权利也剥夺。

刑罚裁量的法定情节:

1.从重处罚:

在法定期限内,择重判处2.从轻处罚:

在法定期限内,择轻判处

3.减轻处罚:

在法定最低刑之下量刑4.免除处罚:

宣告有罪,但免除其刑事处罚

累犯制度:

一般累犯:

被判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内再犯应判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的犯罪分子。

特殊累犯: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都算累犯。

累犯不适用缓刑,不得假释。

缓刑制度:

缓刑考验期:

拘役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得少于2个月。

有期徒刑(须三年以下)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不少于1年

缓刑考验期不关押,由公安机关考察。

(考验期通过后原刑罚不再执行)

缓刑的法律后果:

原判刑罚不再执行,或撤销缓刑将前罪后罪数罪并罚或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死刑缓期执行的法律后果:

缓刑期满时,根据犯罪分子的表现或减刑或执行死刑;

缓刑期间也可因犯罪

分子违反法定条件而执行死刑。

假释制度:

假释只适用于因非暴力性犯罪被判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以表现良好为要件,且

无期徒刑须执行10年以上,即使无期已减至有期也要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

期徒刑须执行原判刑期一半以上才适用假释。

灵活性原则:

当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假释可以不受上述规定刑期限制。

程序:

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中级以上人民法院随后组成合议庭审

查并裁定。

假释的法律后果:

1.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正常无违反法律和假释规定情况下)

2.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被发现老罪的,按刑法数罪并罚。

3.考验期内,违反法律法规或假释规定的,不构成犯罪的,则收监执行原刑罚。

4.考验期满后,才发现新罪和老罪的,只要未过追诉时效,收监将未执行刑罚与后罪

所判刑罚,根据刑法第69条决定执行。

假释考验期:

有期徒刑为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为10年。

均为公安机关监督。

参考刑法法条:

第四节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

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

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

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决定执行的刑罚。

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

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新罪先减后并,总刑期可能超过20年;

老罪先并后减,总星期不可能超过20年。

参考刑法概念:

除玩忽职守罪主观方面为过失外,其他几种与公务员相关的常见犯罪均以主观方面直接或间接故

意为要件。

转化型抢劫罪: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赃、拒捕或毁灭证据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

抢劫罪加重处罚情节:

上车入室抢银行,多次重大有伤亡,冒充军警持着枪,特殊屋子不能抢

处十年以上有期、无期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竞合犯:

我国刑法仅限想象竞合犯和法规竞合竞合犯又称犯罪的竞合,即不同犯罪的交织。

想象竞合犯又称想象数罪,指行为人的一个犯罪意图支配数个不同罪过,一个危害行为触犯多

个不同罪名,执行从一重处断原则。

法条竞合: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处断原则。

是一个危害行为,一个罪过,一个危害结果,触犯多个罪名。

想象竞合:

是一个危害行为,数个罪过,几个危害结果,触犯数个罪名。

民法

内容:

人身、财产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主体——————————客体

无限制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0——10——18——∞16周岁以上自食其力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事法律事实:

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包括事件:

1.不可抗力2.时间的经过3.人的出生和死亡

行为:

包括积极的活动(作为)和消极的活动(不作为)

事实行为: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生产、创作、发明创造等

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效率未定的∕可变更、可撤销的∕无效的民事行为

违法行为:

侵权行为、违约行为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利害关系人申请

下落不明满两年————————法定程序:

查清财产、指定代管、寻找失踪人公告半年、判决失踪

一般失踪满四年————————法院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一年————判决宣告死亡

意外失踪满两年利害关系人包括:

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债权债务人

监护:

监护人的选任存在四种方式

1.法定监护2.指定监护(当事人不服指定,可以起诉)3.委托监护(适用于法定、指定监护

人因故无法行使监护权时,除有特别规定,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指定监护人

承担,委托监护人有过错的,应负连带责任)4.遗嘱监护

继承:

代位继承(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转继承(继承人

于继承开始后,接受遗产前死亡)则对二者均适用。

被继承人可以通过遗嘱改变法定继承。

如果存在遗嘱为限定的遗产,则此部分适用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

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被继承人的

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

代理制度:

根据代理产生的方式:

分为法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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