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2474篇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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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2474篇Word下载.docx

2.张小飞邀请关小羽来家中做客,关小羽进入张小飞所住小区后,突然从小区的高楼内抛出一块砚台,将关小羽砸伤。

关于砸伤关小羽的责任承担,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卷三24题,单选)

A、张小飞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B、顶层业主通过证明当日家中无人,可以免责

C、小区物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D、如查明砚台系从10层抛出,10层以上业主仍应承担补充责任

第31章>

第8节>

物件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B

本题主要考查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据此,顶层业主通过证明当天家中无人,可以免责。

如查明砚台是从10层抛出,应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即10层的业主给予补偿,故B项正确,D项错误。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

3.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

乙银行未向甲公司主张过债权,直至2013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

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3年卷三5题,单选)

A、因乙银行转让债权通知了甲公司,故甲公司不得对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B、甲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4月15日起中断

C、丁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5月16日起中断

D、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第6章>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本题主要考查诉讼时效的起算、诉讼时效的中断、债权让与与债务承担中的抗辩权延续。

甲乙之间的借款约定了到期时间,即2011年3月24日,有明确清偿期的债权从清偿期届满之次日起算时效,这意味着2011年3月25日起算时效,到2013年3月24日届满,从2013年3月25日起,债权人即丧失了胜诉权。

(需注意的是,因关于《民法总则》诉讼时效的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民总实行以前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不适用新的3年的规定。

故本题中的诉讼时效仍为2年)本题中,由于债权人乙一直没有向债务人主张过债权,因此时效已经届满,债务人在

4.甲是一机关单位干部,乙原为工厂工人,两人结婚已有10年。

后乙辞职经商,依法登记为个体户。

甲起初反对乙下海经商,但后来见收入不少,就不再反对,但一直没有参与乙的经营。

乙的经营收入用于家庭消费和储蓄,实际上也无法区分是个人经营还是家庭经营。

一次因车祸导致乙损失货物价值13万元,债主找甲要账。

甲有存款14万元,这14万元是甲多年的工资收入以及继承其父亲财产所得。

对于乙所负债务,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14万元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

乙所欠债务是共同债务,故甲有义务偿还债务

B、甲的14万元存款虽然是其个人财产,但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故甲有义务偿还乙所负债务

C、应按照乙的经营收入所用于家庭消费而为乙所分享的比例,确定甲所应承担的该宗债务中的适当份额

D、乙的债务是个人债务,依《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的个人债务,由债务人自己承担,不能由共同财产承担。

故此甲没有还债义务

第3章>

第5节>

非法人组织的设立和责任

A

本题涉及个体工商户的责任承担问题。

《民法总则》第56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

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本题中,甲的14万元存款,由其个人工资及继承遗产构成,由于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夫妻分别财产制,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

5.下列权利中,不属于请求权的是?

A、甲公司与乙厂签订购货合同,因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甲公司请求乙厂支付违约金

B、文化馆与演员田某签订演出合同,文化馆请求田某履行合同

C、个体户孙某向供货商采购十箱元宵,供货商元宵节当天才供货,孙某发函表示解除该采购合同

D、水果商丁某委托个体户李某运输一批水果到上海,并按照丁某给出的价格范围卖给其客户张某,丁某请求张某支付水果价款

第1章>

第3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C

请求权是特定人得请求特定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请求权人对权利客体不能直接支配,其权利的实现有赖于义务人的协助,没有排他效力。

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形成权的独特性在于,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

故本题选项C不属于请求权。

6.下列哪种行为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A、六岁的小薛将价值500的玩具车送给他人

B、公司全部股东陈某、王某和邓某全票通过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C、李某依法向某地政府申请信息公开

D、韦某占有他人遗忘在课桌上的笔记本

第4章>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选项A中,小薛未满八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不能做出民事法律行为;

选项B中,陈某、王某、邓某的决议是共同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选项C中,李某的行为受行政法调整,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选项D中,“无权占有”是一种状态,而非法律行为。

7.甲公司于5月10日致函乙公司,愿意以单价1200元购买乙公司生产的型号为7411的手机1000部,乙公司也于同日致函甲公司,欲以每部1600元的价格向甲公司出售型号为7411的手机500部。

双方收信后,均未给对方回复。

1个月后,乙公司向甲公司发货,甲公司拒绝收货、付款。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关系应如何认定?

A、合同关系未成立

B、合同关系成立

C、合同关系成立且生效

D、合同关系成立但未生效

第17章>

合同的成立

本题涉及要约更改的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30条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本题中,乙公司的回复属于对甲公司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是新要约。

既然甲公司未再回复,则甲乙之间不成立合同关系。

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

8.甲、乙是同事,因工作争执甲对乙不满,写了一份丑化乙的短文发布在丙网站。

乙发现后要求丙删除,丙不予理会,致使乙遭受的损害扩大。

关于扩大损害部分的责任承担,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23题,单选)

A、甲承担全部责任

B、丙承担全部责任

C、甲和丙承担连带责任

D、甲和丙承担按份责任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本题主要考查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本题中,甲利用丙网站实施对乙的侵权行为,乙发现后要求丙删除,丙不予理会,致使乙遭受的损害扩大。

因此,甲和丙对于扩大损害部分应承担连带责任,故C项正确,ABD项错误。

9.小强现年9周岁,生父谭某已故,生母徐某虽有抚养能力,但因准备再婚决定将其送养。

徐某的姐姐要求收养,其系华侨富商,除已育有一子外符合收养人的其他条件;

谭某父母为退休教师,也要求抚养。

(2017年卷三19题。

单选)

A、徐某因有抚养能力不能将小强送其姐姐收养

B、徐某的姐姐因有子女不能收养小强

C、谭某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D、收养应征得小强同意

第24章>

第4节>

养父母子女关系

本题考查收养的条件。

《收养法》第18条规定,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谭某父母为退休教师,也要求抚养,所以谭某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且其生母徐某有抚养能力并不影响将小强送养,故A项错误,C项正确。

《收养法》第7条第2款规定,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故B项错误。

《收养法》第11条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

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小强现年9周岁,无须征得小强同意,故D项错误。

10.甲忘带家门钥匙,邻居乙建议甲从自家阳台攀爬到甲家,并提供绳索以备不测,丙、丁在场协助固定绳索。

甲在攀越时绳索断裂,从三楼坠地致重伤。

各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甲诉至法院。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可以酌情让乙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B、损害后果应由甲自行承担

C、应由乙承担主要责任,丙、丁承担补充责任

D、应由乙、丙、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30章>

侵权责任的概念、方式与适用

①本题考查的内容是,对于甲遭受的损害,乙、丙、丁以及甲自己是否具有过失。

②刑法采用主观标准判断过失,与此不同的是,侵权责任法采用客观标准判断过失。

具体而言:

(a)侵权法上,判断加害人的过失采用实然与应然相比对的方法。

实然,即加害人的行为方式;

应然,即社会可以对行为人合理期待的行为方式。

若实然达到或者超过应然标准,加害人无过失;

若实然低于应然,加害人具有过失。

(b)而这个应然标准采用“合理人标准”,是一种客观化与类型化的过失标准,要求行为人应具有其所属职业(如医生、建筑师、律师、药品制造者),某种社会活

11.吴某(女)16岁,父母去世后无其他近亲,吴某的舅舅孙某(50岁,离异,有一个19岁的儿子)提出愿将吴某收养。

孙某咨询律师收养是否合法,律师的下列哪一项答复是正确的?

A、吴某已满16岁,不能再被收养

B、孙某与吴某年龄相差未超过40岁,不能收养吴某

C、孙某已有子女,不能收养吴某

D、孙某可以收养吴某

①《收养法》第4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据此,原则上,被收养人应不满十四周岁。

②《收养法》第6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据此,原则上,已有子女的人不得再收养。

③《收养法》第9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据此,原则上,

12.甲、乙二人的房屋相邻,甲的房屋所处地势较乙的房屋稍高。

乙的门前有一条小河流过,该河是甲乙两家用于浇灌农田的主要水源,乙的农田紧邻小河,而甲的农田在乙的农田之后。

据此,下列选项中说法错误的是:

()

A、因地势原因,甲可以直接向小河排放污水

B、甲为了从小河抽水,可以要求乙在其土地上提供必要的便利

C、甲为了从小河抽水,可以向乙支付1000元。

要求乙在自己的田地中为其开挖引水渠

D、甲乙二人的田地用水问题可以通过相邻权规则或地役权规则解决

第9章>

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

本题考查的是相邻关系以及地役权规则。

根据《物权法》第92条的规定: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

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因此,甲虽然享有地势优势,但甲不得以排放污水的方式对乙的生活造成不便,故A项错误。

又根据《物权法》第86条第1款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因此,甲可以要求乙为其抽水提供必要的便利,B项说法正确。

最后,《物权法》第156条第1款规定: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因此

13.张三从其好友李四处借款10万元,为担保该笔借款,二人签订质权合同,约定张三以其价值12万元的家传玉佩出质给李四,由王五代为保管。

张三将玉佩交付给王五。

下列说法那一项是正确的:

A、张三与李四之间的质权合同可以以口头形式订立

B、张三将玉佩交付给王五时,王五取得质权

C、因王五代理李四占有玉佩,所以李四未取得质权

D、若玉佩的价格因市场波动下跌到10万元以下,李四无权要求张三提供补充担保,直至担保物的价值达到10万元

第10章>

第2节>

动产质权

本题涉及动产质权的问题。

根据《物权法》第210条第1款的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故A选项错误。

本题质权合同的质权人为李四,王五只是李四的代理人,故王五不取得质权。

故B选项错误。

李四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占有质物玉佩,张三与李四之间的交付,是经由占有媒介关系而为的现实交付。

故C选项错误。

《物权法》第216条规定前段:

“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但是。

玉佩价格因市场因素下跌应属李四在接受玉佩作为

14.田某突发重病神志不清,田父将其送至医院,医院使用进口医疗器械实施手术,手术失败,田某死亡。

田父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系列违规操作,应对田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卷三23题,单选)

A、医疗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患方承担举证责任

B、医院实施该手术,无法取得田某的同意,可自主决定

C、如因医疗器械缺陷致损,患方只能向生产者主张赔偿

D、医院有权拒绝提供相关病历,且不会因此承担不利后果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本题主要考查医疗损害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医疗损害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故A项正确。

《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侵权责任法》第56条规定: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

15.甲委托乙销售一批首饰并交付,乙经甲同意转委托给丙。

丙以其名义与丁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将这批首饰以高于市场价10%的价格卖给丁,并赠其一批箱包。

丙因此与戊签订箱包买卖合同。

丙依约向丁交付首饰,但因戊不能向丙交付箱包,导致丙无法向丁交付箱包。

丁拒绝向丙支付首饰款。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4题,单选)

A、乙的转委托行为无效

B、丙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直接约束甲和丁

C、丙应向甲披露丁,甲可以行使丙对丁的权利

D、丙应向丁披露戊,丁可以行使丙对戊的权利

第22章>

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本题主要考查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间接代理。

《民法总则》第169条规定: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乙方的转委托经过了甲的同意,故其转委托有效,A项错误。

丙以自己的名义和丁签订买卖

16.李某用100元从甲商场购买一只电热壶,使用时因漏电致李某手臂灼伤,花去医药费500元。

经查该电热壶是乙厂生产的。

(2013年卷三15题,单选)

A、李某可直接起诉乙厂要求其赔偿500元损失

B、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李某只能要求甲商场赔偿500元损失

C、如李某起诉甲商场,则甲商场的赔偿范围以100元为限

D、李某只能要求甲商场更换电热壶,500元损失则只能要求乙厂承担

产品责任的承担方式

本题主要考查产品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42条规定: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43条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17.某乙本欲通过银行转账5000元给某丙,却误转给某甲。

甲以这5000元炒股,获利2000元。

一个月以后,某乙发现了错误转账的事实,要求某甲退回,甲不同意。

下列有关该案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无须返还,因系某乙自身失误所致

B、甲应返还某乙错转的5000元

C、甲应返还某乙错转的5000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

D、甲应返还某乙多付的5000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及2000元收益

第16章>

不当得利的概念

本题涉及不当得利的问题。

依据《民通意见》第131条的规定,返还的不当得利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本题中,银行损失利益1万元及1个月的利息,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

18.甲向朋友乙借款100万元,还款期为2018年9月1日。

签订借款合同时,甲应乙的要求预先在两份催收该笔债务的通知上签字,催收通知上记载的催收日期分别是2021年8月20日和2024年8月1日。

此后,乙一直未对甲主张过权利。

2024年7月1日乙请求甲还款,甲提出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

关于乙对甲债权的诉讼时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

A、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甲有权拒绝还款

B、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因催收使诉讼时效中断

C、该债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因系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D、应自2024年8月2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因甲明示抛弃了时效利益

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

①《诉讼时效规定》第3条规定: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民法总则》也有相同的规定。

本题中,甲对乙的还款债务的履行期为2018年9月1日,该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18年9月2日至2021年9月1日。

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前,甲预先在催收通知上签字的行为属于"

预先放弃时效利益"

(因为催收只能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后才能进行),该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行为无效,因此,不能认定发生了催收的效力,乙对甲的债权不能发生因为催收而中断的效力。

由于乙于2

19.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丙聘请丁做家务。

甲和丙为邻居,乙和丁为好友。

一日,甲突生急病昏迷不醒,乙联系不上甲的亲属,急将甲送往医院,并将甲的小孩委托给丁临时照看。

丁疏于照看,致甲的小孩在玩耍中受伤。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2年卷三21题,单选)

A、乙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B、丁照看小孩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不构成侵权行为

C、丙应当承担甲小孩的医疗费

D、乙和丁对甲小孩的医疗费承担连带责任

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

本题主要考查的是无因管理与个人劳务致人损害责任。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四:

(1)管理人管理他人事物;

(2)管理人具有管理意思(所谓具有管理意思,指管理人知道管理的系他人事物,并愿意将管理所取得的利益归属于他人);

(3)就事物的管理而言,管理人无管理的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

(4)事物的管理客观上有利于本人,且不违反本人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

本题中,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甲昏迷时,乙并无送甲前往医院的约定义务或者法定义务,因此,乙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故A项正确。

乙委托丁照看小孩,乙、丁间成立了委托合

20.“牡丹园”房地产公司拟在市区中心开发名为“威尼斯小镇”的高端小区,建设前与相邻的育英中学达成协议,育英中学20年内不得在校内兴建10层以上的建筑物,房地产公司一次性支付1000万元作为补偿,但双方一直未办理登记手续。

“威尼斯小镇”开盘后很快销售一空。

几年后,育英中学因招生规模扩大,为改善教学条件,在校内开工建造一栋15层的学生公寓。

开放公司以及“威尼斯小镇”的部分业主得知这一情况后,要求学校停止建筑。

以下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

A、开发商有权禁止学校建造该学生公寓,因为开发商系地役权合同的当事人

B、业主无权禁止学校建造该学生公寓,因为业主不是地役权合同的当事人

C、业主无权禁止学校建造该学生公寓,因为地役权合同未经登记

D、业主有权禁止学校建造该学生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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