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 第一节 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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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宪法的概念与主要特征

宪法的概念,尽管学者们有过很多种不同的理解,但无论这些表述在形式上有多大的差别,以下的认识却是基本一致的。

宪法是一国法律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则,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政权的组织等内容,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

下面我们再看一下宪法的主要特征:

宪法的主要特征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

在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所谓特征是指在比较中所认识的事物的特性,与普通法律相比,宪法具有以下显著特征:

第一方面,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

那么是哪些最根本最重要方面呢?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体系以及它们的职权、组织活动原则等等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制度。

而一般的部门法呢,它们往往只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特定领域,属于局部性的社会现象和法律关系,比如,教育法只解决教育方面的问题,刑法解决犯罪与刑罚问题,继承法解决财产继承问题。

在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这是宪法主要特征的第二方面。

什么是法律效力?

简单地说,法律效力是指法律所具有的约束力、强制力。

每部普通法律都有它特定的法律效力,而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一般的法律,这是由宪法的地位所决定的。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与根本任务,提供了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础,这就决定了其他法律无论在精神原则和具体条款上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就会无效,我们可以看一看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几乎每一部法律都会在开始的立法宗旨部分写着,“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字样,这实际上就显著地表明了宪法的效力时高于普通法律的,所以也有人形象地称它为“母法”,是法律中的法律,此外,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必须遵守的最高行为准则,这也体现出它的效力时最高的。

宪法的主要特征第三方面,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在宪法理论上,人们根据效力和修改程序不同,把宪法分成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凡效力高于一般法律、宪法的修改需经过比一般法律更为繁复、严格程序的宪法成为刚性宪法,凡效力与一般法律相同、宪法的修改程序也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成为柔性宪法,有一位西方学者研究了190多部宪法后发现,有95%的宪法它的效力都高于普通法律。

我国宪法也具有严格的刚性,在我国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不同于普通立法机关,按照立法法的规定,除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之外,国务院、各省、区、市人大等等都有权在法定的范围内进行立法,而宪法的制定则只能由全国人大进行,宪法的修改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票才能通过。

(二)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所谓原则,通俗地说就是说话或做事所依据的基本的法则或标准,宪法的原则应当一方面能充分反映宪法的精神实质,另一方面又能切实指导着具体宪法规范的制定和实施,也就是说,宪法的原则是宪法制定和实施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这些准则包括:

第一,坚持党的领导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强调的是宪法在制定和实施的方向性问题,它统帅着其他各个原则,我们知道法的本质属性在于它的阶级性,宪法更是这样,我国宪法制定和修改的总的指导思想使四项基本原则,也就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前进的共同的政治基础,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根本保证,宪法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总的指导思想,四项基本原则贯穿在整个宪法的章节和条文之中,起着主线的作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关键在于坚持党的领导,在社会主义中国,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因此无论是宪法的制定还是实施,都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宪法的社会主义性质,才能保证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得到充分实现,义务得到切实履行。

人民主权原则也是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对一个国家来说,主权对内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对外就是指国家间关系上的独立和平等权,人民主权原则强调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不是一个抽象的、空洞的、完全情感化的字眼,而是一个政治的历史的概念,在不同的国家和各个国家的不同时期,人民有着不同的具体内涵,在我国抗日战争时期,一切抗日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

在解放战争时期,一切反对帝国主义、官僚资产阶级、地主阶级以及代表其利益的国民党反动派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

在社会主义时期,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以及一切拥护祖国统一的人们都属于人民的范围。

从这可以看出在我国现阶段人民的范围比任何时候都更广泛,占人口绝大多数的人民在gog享有广泛的民主,人民主权原则规定的是宪法最终由谁来制定和监督实施的问题,它强调的是人民当家作主,这也是宪法坚持党的领导的必然要求,因为要想真正坚持党的领导,就必须使宪法的制定实施都能真正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尤其是要人民当家作主,要通过民主的途径让人民的根本利益得到实现,宪法在国家制定方面的内容就充分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比如,通过确认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在国家中的主人翁地位,通过确认人民代表大会的政体,为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组织保障,人民代表大会还有最高的立法权,最高的任免权,最高的决定权,最高的监督权等。

尊重、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原则,也是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强调的是宪法为了谁、为了什么而制定、实施,列宁曾经对宪法做过这样的解释,什么是宪法,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在我国宪法的第二章明确规定了公民所享有的广泛的权利,20XX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现行宪法的第四个修正案,在这个修正案当中特别增加了一款关于人权的重要内容,“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规定不仅意味着公民权利将会在更大程度上、更大的范围内得到切实的保障,而且从此将人权原则作为宪法的基本原则确立下来。

我还记得就是在刚才所引的列宁关于宪法的那句名言之后,他还接着写道:

“真正承认这些权利的保证在哪里呢?

在于人民中那些意识到并且善于争取这些权利的各阶级的力量。

”现在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争取到了实现这些权利的必要条件,正因为此,我国宪法强调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从这可以看出,尊重、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原则实际上就是在强调我们的宪法怎样体现社会主义性质,怎样体现人民主权原则的问题。

以宪法和法律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发展的重要标志,在我国现行宪法第三章中所论述的各个国家机关正是为了进行社会管理,保障人权、实现公民权利而存在。

需要说明的是,在这里所说的人权,除了教材第146页所说的,人享有的人身自由和各种民主权利之外,还有着更广泛的内容,至于什么是人权,它有哪些具体内容,它与公民权利是否是有区别的问题,将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部分具体讲解。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还有法治原则,法治原则解决的是怎样保证宪法得到切实贯彻实施的问题,我国宪法1999年的修正案中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规定明确地将法治原则用宪法的形式确立下来了,法治原则要求必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方面,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在这个意义上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

而另一方面还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办事,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各武装力量、各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他们的违法行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

民主集中制原则也是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所规定的是通过怎样的组织机制,保证依法办事,反映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

我国宪法采取的不是分权原则,而是民主集中制原则,这里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有四层含义,第一,从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关系上看,人民代表大会是集中体现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的重要机关,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会通过这种民主形式集中起来,并通过各种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

第二,从国家权力机关内部看,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国家权力统一由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行使,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在各级人大内部需要充分地发挥民主;

第三,从国家各个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来看,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同样体现出民主与监督的紧密结合;

第四层,从中央与地方之间关系上说,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及其活动也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要求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

二、我国的国家制度

国家制度是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通过宪法、法律规定的有关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等方面的制度的总称。

这些制度不仅要体现国家政权的特定阶级本质,而且为国家政权的运转、国家职能的实现提供保障,换句话说,它一方面要解决确立怎样的统治与被统治关系的问题,或者说谁统治谁的问题,另一方面还要解决如何统治和管理,依据什么进行统治和管理的问题,我们这里主要谈基本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具体地说就是我们书上说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等,这些都是在我国宪法的总纲部分加以规定的,在国家制度中最核心的部分是国体和政体,所谓国体,即国家性质,指的是国家的阶级性质,它体现着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

也就是说在国家中哪些阶级属于统治者、哪些阶级属于同盟者、哪些阶级处于被统治地位,那么我们的国体是什么呢?

(投影)

(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我国的国体是以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1、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

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是民主和专政的辩证统一;

爱国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保障。

前面讲到国家性质或者说国体反映的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更直接地说对哪些阶级实行民主,对哪些人实行专政,我国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在中国具体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群众经过长期的斗争而实现的一个伟大创造,我国宪法第一条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这一规定表明我们国家的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有哪些特点呢,首先工人阶级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力量,工人阶级的领导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我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表明工人阶级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而在当代中国工人阶级及其政党的领导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的保证,这也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根本标志,而从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任务来看,就在于保护人民对敌人实行专政,消灭剥削阶级,消灭剥削制度,从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这又是与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相一致的,所以说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实际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在宪法序言中就指出了:

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两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际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的第二个特点是民主和专政的辩证统一。

人民民主专政这个词已经明确表述它所包含的全部内容,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从民主的角度来看,人民民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就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这是对敌人实行专政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对人民的广泛民主就不能形成对敌人的强有力的专政,从对敌专政角度来看,人民民主专政只是对极少数敌视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主义建设危害社会治安及其他犯罪分子,对敌人实行专政是对人民民主的有力保障,没有他就不能切实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这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特点,我们大家知道工人和农民都是劳动阶级,在我国工人和农民占了总人数的90%以上,他们是我国革命和建设的基本力量,农民阶级始终是工人阶级的天然同盟军,在我国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党和政府更是把设法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当前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多余、少取、放活,以及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政策,不断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和保护,还出台了大量的以工处农,以城带商的措施。

在20XX年党的16届五中全会上,又提出了建设性的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这些都将不断地巩固和加强工农联盟,使人民民主专政建立在牢固的阶级基础之上。

另外爱国主义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特征。

在我国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爱国主义统一战线的性质和内容是不同的,曾经出现过民族革命统一战线、工农民主统一战线、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人民民主统一战线,这些统一战线是根据不同的历史条件和中国革命的不同历史任务而组织的,都在不同历史时期发挥了巨大作用。

在现阶段我国爱国主义统一战线的任务是:

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实现祖国统一大业服务、为维护世界和平服务。

这一爱国主义统一战线是共产党领导的由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广泛的联盟,这个联盟实际上包括两个范围:

一个范围是由内地的劳动者和爱国者组成,以社会主义为基础的政治联盟,它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另一个则是广泛的联盟包括台湾同胞和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以拥护社会主义为基础的联盟,这一联盟只要赞成祖国统一,那怕是不赞成社会主义也是爱国主义统一战线团结的对象。

(二)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所谓政体,是指一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它是指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实现国家权力的组织形式,是形成和表现国家意志的方式。

刚才说的国体,是哪个阶级在国家中是统治阶级,而政体则反映的是这个阶级怎样组织国家的政权来实现这种政治统治。

政体和国体的关系是:

1.二者是两种不同关系、结构,国体是国家所维护的阶级关系、阶级结构,政体是国家自身的组织关系、组织结构。

2.国体决定政体。

政体要服从国体的性质,政体要适应国体。

也就是说,怎么样有利于维护现存的阶级关系的就怎样组织国家。

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我国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这表明我国的政治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各级政权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

它是我国的基本制度,是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艰苦奋斗的必然结果,反映了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愿望。

在实践中显示了强大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

下面我们从四个方面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首先,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从哪些方面看出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呢?

比如从代表的产生来看,是由人民通过普遍选举的方式选举各级人民代表,人民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对人民代表进行监督。

现在有些地方实行代表的述职制度,人民还可以罢免那些不履行职责的违法乱纪的人民代表,另外从代表的构成来看,代表们来自于不同的民族、职业,不分性别、文化程度、家庭出身都可能成为人大代表的一员,另外很多地方还通过设立代表们的热线电话、代表信箱的方式使人民群众把自己的心声传达到代表那里开辟了越来越多的渠道,另外人民代表大会的列席和旁听制度也增大了人民群众对人大的监督力度,这都充分说明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实践着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保障着人民当家作主。

其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我们大家每个人可能有这样的体会,如果我们能充分地参与到一项工作中去,有人能听取我们的意见和建议,我们的愿望能够得到满足,我们的利益能够得到实现,在这项工作中我们的热情就会更高,干劲就会更足。

日常生活是这样,国家政治生活也是这样。

现在国家正在为那些有政治热情、并乐意维护公众权益的那些人参选人大代表提供更多的渠道,并给他们创造行使代表权利的条件,正是由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充分地反映人民的意愿和要求,才激起了人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热情,也正是由于这种制度凝聚和广泛动员了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国家主人翁的姿态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去。

再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了国家机关的高效运作。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点还在议行合一的政权组织体制,这种制度便于集中统一的行使国家权力。

人民代表大会在作出政治决策之后,赋予政府、检察院、人民法院以不同的权利,由他们具体开展行政和司法的工作,进行社会管理,由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具体实施的监督。

另外人民代表大会还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

人民代表大会使中央和地方的职权得到合理地划分,有利于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

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现民族团结。

现在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包括了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代表、特别行政区代表、台湾代表,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中也包含了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代表,这就保证了他们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

在国体和政体之外,我国宪法还规定了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等重要内容。

在下一学期我们大家还要学习另外一门政治理论课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在这门课中将详细介绍这些政治制度,所以在下面的介绍中只扼要讲解最核心的内容。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

这种政党制度的特点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多党合作,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多党参政。

共产党领导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制度。

长期以来共产党一直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处理与各民主党派的关系,中国共产党领导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

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实践形式正在不断地丰富着。

具体说,定期和不定期的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通气、协商,吸收各民主党派人员在不同国家机关担任职务,吸收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提出各方面的积极意义。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常我们简称为人民政协,它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统一战线理论、政党理论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多党合作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生活的重要形式,也是我国爱国主义统一战线的重要组织形式,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党和国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这些是各民主党派、各民族团体、各界代表和个人组成,按照章程的规定各级政协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在每年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的前些日子会召开政协会议,与人大会议并称为两会,它是最集中体现人民政协参政议政的一种形式。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涉及到国家结构形式问题。

国家结构形式问题是指经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什么原则采取什么形式来划分国家行政单位,调整国家整体和组成部分的关系。

一般说来现代国家结构的形式主要有单一制和复合制二大类。

单一制国家是指若干不享有国家主权的一般行政区域单位组成的国家,全国只有一部宪法、一个中央政府、一个最高立法机关、各个自治单位都受中央的统一领导,现在世界上多数国家在国家结构形式上都是单一制国家。

大家知道我国是一个民族众多的国度,在这样一个国家以什么样的形式组织这个国家才能有利于各民族的繁荣和国家富强,需要根据各民族的发展现状、尊重历史的选择。

我国自秦汉以来一直是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也一直是一个以汉族为主多民族统一的国家,此外我国各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政治发展比较落后,要想发展必须由中央集中统一力量予以支持,从这些方面来看实行单一制国家组织形式是我国的必然选择。

所以我国宪法序言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那也就是说我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为了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利益、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宪法还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它指出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具体内容是: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这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实现当家做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为了我国解决民族问题、处理民族关系、实现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而建立的基本政治制度,它充分体现了我国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精神,促进和巩固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巩固和发展,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也促进了国家的团结和统一。

我国基本的经济制度。

基本经济制度是一国依据宪法和法律调整的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核心的基本经济关系的原则规范总和。

按照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生产关系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生产资料归谁所有;

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如何;

产品如何分配。

在这三个方面中生产资料归谁所有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是决定性因素,他决定经济制度的性质,也直接体现着国家的性质,因此我们谈的宪法对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也主要的是上面三个方面的规定。

关于基本经济制度同学们主要把握以下三点:

第一,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消灭了人剥削人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这是我国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的重要标志。

我国宪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这里的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第二,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主体的多种分配制度相结合的基本经济制度,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现实选择。

另外宪法也对其他经济成分,如劳动者个体所有制经济、私营经济和外商投资经济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三,除了与生产关系三个方面相对应的经济关系之外,我国宪法还规定了关于经济运行过程的基本制度。

宪法第15条就是这方面的规定。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进一步完善宏观调控、国家禁止任何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是指由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所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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