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关于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的问题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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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关于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的问题Word格式.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是从国家根本法和基本法的高度,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拥有对各种法律行为的法律监督权,侦查监督权就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也对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权做了进一步的规定。

如《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纠正。

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0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根据该《规则》第381条的规定:

“侦查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1)对犯罪分子刑讯逼供、诱供的;

(2)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获得证言、收集证据的;

(3)伪造、隐匿、销毁、调换和私自涂改证据的;

(4)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

(5)有意制造冤、假、错案的;

(7)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7)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案的;

(8)贪污、挪用、调换扣押、冻结的款物以及孳息的;

(9)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采取、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

(10)违反办案期限规定的;

(11)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规定: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侦查监督主要包括:

(1)不批准逮捕。

(2)不起诉。

(3)追加逮捕。

(4)追加起诉。

(5)纠正违法。

二、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现状

(一)五年来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的基本情况

全市检察机关201X年至201X年五年间开展的侦查监督工作情况初步统计。

其中在侦察活动监督及移送审查监督方面,共决定不批准逮捕9627人、不起诉2514人,监督侦查机关撤回提请逮捕11594人、撤回移送起诉2695件4544人;

加大对遗漏严重犯罪分子的追加逮捕、追加起诉力度,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犯罪嫌疑人。

全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向侦查机关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365份,追捕犯罪嫌疑人365人,到案231人;

适时介入侦查、参与侦查机关重大案件讨论2782人次;

对批准逮捕案件出具《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1804份;

对不批准逮捕案件出具《补充侦查提纲》1756份;

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17份。

全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共追诉漏犯360人,追诉漏罪796件。

同时加大对侦查机关刑讯逼供、违法取证、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行为的纠正力度,共发出书面纠正违法意见175件、检察建议书900余份,有效减少或防止了侦查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全市检察机关开展的侦查监督工作也取得了初步效果。

(二)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现状

工作现状一、检察院在工作中使用的《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口头纠正意见等纠正违法的监督手段,并没有在《刑事诉讼法》或相关司法解释中对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保障措施等作出具体的规定,导致这些监督方式缺乏法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侦查机关也就可以“堂而皇之”对检察院的监督意见采取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及时纠正,检察院对此束手无策,监督显得苍白无力。

工作现状二、检察院获取侦查监督线索主要是通过审查侦查机关报送的刑事案件材料发现。

从实际监督效果来看,从案卷中发现侦查活动违法的只是一部分,而且有明显减少的趋势。

而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进行的刑讯逼供、引、诱供、违法取证等违法行为,受当事人法律观念淡薄,惧怕心理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即使面对违法侦查行为也多是忍而不报,检察机关难以发现。

即使有少数举报违法行为,也由于事过境迁,丧失了最佳的监督时机,无法调查核实。

工作现状三、目前采取的侦查监督模式主要是事后监督,一般都是违法情况已经发生的情况下实施的监督,监督明显滞后,损失和不良后果已造成,监督效果较差。

也就出现了检察院事后监督了,可是伤害等不良后果以无法得到弥补,被害人及广大人民群众仍然“怨声载道”,总给人一种“监督无用”的感觉。

三、我国现行侦查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及缺陷

(一)侦查监督机制立法上的缺陷

1.对侦查监督的内容、范围规定不够具体、明确,缺乏可操作性。

《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都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合法性有权进行监督。

目前还没有关于侦查监督的范围、手段、采取何种监督方式等具体法律规定,导致侦查监督工作缺乏可操作性,继而出现监督的宽严程度把握不一,监督的方式不规范、难以统一等情况。

可以说立法方面的缺位是导致在实际侦查监督工作缺位的重要原因之一。

2.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公、检、法三家在刑事诉讼中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表明侦查机关与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是平等位置,各自行使职权,导致检察机关很难深人到侦查活动中去,难于进行实时的动态监督。

尽管法律规定了检察机关享有法律监督权,但与公、检两家相互制约的法律规定明显冲突,如此立法导致目前监督权具有逆向性和交错性的特点,大大削弱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侦查监督工作举步为艰。

3.立法中缺少确保监督效果实现的权、责条款。

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侦查行为行使监督权,但是针对侦查机关不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时,却没有相应的权、责条款来保证检察机关监督效果的实现。

(二)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实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l、从检察机关自身来看,主要有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监督与不监督的随意性。

由于法律对监督的情形规定得不明确,所以遇到情况时是否进行监督,往往取决于检察人员的责任心和主观认识。

但少数干警对侦查监督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没有把侦查监督摆上应有的位置,又碍于工作中的“合作关系”和“情面”,不积极履行监督职责。

二是监督方式的随意性。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了侦查监督的方法有口头纠正和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两者的区别在于情节的轻重。

但哪些属于情节较轻,哪些属于情节较重又未作规定,所以在侦查监督方式的选择上存在很大的随意性。

三是对一些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侦查监督方式未能主动争取从立法上予以确认。

如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制度是检察机关开展侦查监督的有效方式之一,但目前还没有主动争取从立法上得到确认,以致工作中随意性大。

四是检察机关内部各环节的监督体系存在脱节现象,各部门在开展侦查监督工作中多是各自为战,缺少沟通,监督力度大大削弱。

2.从被监督对象来看。

主要受重实体、轻程序的影响,总认为只要人没抓错,即使程序上不规范或违点儿法也无关紧要,对侦查监督部门提出的意见不以为然,导致侦查中的一些违法问题禁而不止。

具体表现在:

(1)使用强制措施不规范。

超范围、超时限、滥用留置手段变相羁押现象依然存在,采取、变更强制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还时有发生。

(2)违法取证现象突出。

一是一人提审、一人代签两个侦查人员名字的现象还比较普遍。

二是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办案情况仍然存在。

三是非法搜查、扣押物品现象严重。

四是对证人、被害人违法取证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如询问证人、被害人不出示证件,采取威胁、引诱的方法获取证言等等。

五是取证程序不合法,严重影响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

如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制作不规范,出具检验鉴定不符合要求等问题。

(3)降格处理问题严重。

以教代刑、以罚代刑屡见不鲜,特别是侦查机关以调解名义,以经济赔偿代替刑事处罚的情况较为突出。

3.从侦查监督的工作方式来看,一是事后监督为主、动态监督为辅。

检察院多是在侦查机关出现侦查违法后,才予以口头或书面的纠正来进行监督,属于一种事后、被动的监督。

目前还没有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针对侦查活动全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的监督方式。

二是侦查监督工作方式存在明显滞后性。

检察机关主要是通过书面审查侦查机关报送的案卷材料进行监督,而侦查中的违法情况又很难反映在案卷材料中,监督的实效性很差。

四、完善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一)侦查监督相关工作立法的完善

虽然对于侦查监督的法律地位已得到了初步确认,但从检察工作实践中仍然存在应当监督的情形没有法律依据或按规定监督达不到效果的情况,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在立法中加以完善。

1.确立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过程中的刑事立案、撤案权以及对违法侦查行为的直接纠正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有关规定,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过程中,只有建议侦查机关立案或建议纠正违法侦查行为的权力,而没有直接的处分和纠正权。

例如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检察机关的立案通知书后应当立案。

但在实践中,由于对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案件性质认识上的不同,在公安机关接通知后仍不予立案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也只能以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形式予以督促。

在公安机关坚持己见,拖而不立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没有更有效的法定方式予以监督成案。

如在刑事诉讼法第87条后面增加“如果公安机关仍不立案的,检察机关可以直接决定立案,并由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侦查该案件。

”的内容,确保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实际效果。

确立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最终立案权、撤案权,是对侦查行为有效的控制和引导,充分体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2.完善立法,进一步明确侦查监督的原则、方式、期限等。

(1)原则。

侦查监督要严格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第一,依法监督。

侦查监督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监督权的一种表现形式。

所以,检察机关进行侦查监督时,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不能超越法律进行监督。

第二,公正和效率原则。

公正和效率是司法行为永远的主题和追求的目标。

侦查监督的目的是为了使违法侦查行为及时得以纠正,是为了追求更高效的公平和正义,体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效果。

第三,配合与引导原则。

与侦查机关在工作中相互支持、相互配合,检察机关在必要的时候引导侦查,提出侦查意见和建议是为了共同打击犯罪、保护人权的需要,检察引导侦查的动态监督工作方式,可以说是侦查监督目前较为理想的模式。

(2)方式和期限。

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的具体手段、方式,并且明确规定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的期限,以及侦查机关对监督的反馈及纠正违法的期限,不但有利于监督效果的实现,也有利于避免检察机关滥用侦查监督权。

(二)建立“检察引导侦查”的动态监督工作模式

随着对侦查监督职能认识的不断深化,以及检察工作观念的转变,加强侦查监督、监督关口前移已成为检察机关如何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工作重点。

侦查监督工作的目的就是要及时纠正侦查中的违法行为,引导侦查工作沿着合法、规范的轨道进行。

事实证明,目前检察机关广泛采取的事后监督方式已不能有效减少和防止违法现象的发生。

转变原有侦查监督观念,建立“检察引导侦查”的动态监督工作模式,实现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对刑事案件侦查信息的实时共享,便于检察机关随时对案件进行动态监督、实时引导。

对侦查活动进行全过程的动态监督和实时引导,检察机关变被动为主动,监督与侦查同步进行,将最大程度地减少和预防侦查中违法行为的发生。

建立动态监督工作模式,既不违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也符合司法实践工作的需要。

建立“检察引导侦查”的动态监督工作模式的关键,在于实现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对案件侦查信息的实时共享。

实现信息实时共享主要解决以下三个方面问题:

(1)工作机制方面,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就刑事案件信息实时共享达成相关长效工作机制,通过制度规范相关工作。

(2)技术合作方面,目前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都已基本实现网络化、集成化管理案件信息数据,要实现信息数据实时共享,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应进一步合作建立案件信息数据库。

难点在于各自建立的网络系统、软件技术和数据信息的服务与支持技术不相同,需要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的技术人员密切配合,通过技术合作实现系统间数据、信息无障碍传递、采集和共享。

(3)智能、动态监督方面,案件数据信息实现实时共享只是初步要求,检察机关在面对侦查机关“提供的”大量刑事案件信息,要设计开发具有智能化、实时动态监督功能的案件管理系统,对案件信息进行初步甄别,为检察人员提供重点监督信息,大大提高监督工作效率。

(三)建立良好的长效工作机制,注重执行落实

建立良好的长效工作机制,注重执行落实是开展侦查监督工作的有效保障。

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开展侦查监督工作,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检察机关要与侦查机关建立切实可行的适时介入侦查的工作机制。

适时介入侦查是检察引导侦查的一个重要切人点。

法律没有对检察机关适时介入侦查工作做出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必要与侦查机关建立可操作性强的适时介入侦查的工作机制。

(1)明确适时介入侦查的案件范围,包括重大、疑难的案件以及一些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2)明确检察机关介人侦查的工作内容,主要是了解案情,参与讨论和分析案情,为侦查机关侦破案件、收集和固定证据、采取强制措施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履行监督职能,及时预防和纠正侦查中的违法行为;

(3)明确适时介入侦查的原则、时间、程序和方式等。

2.检察机关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形成监督合力。

检察机关的侦监、公诉、监所、控申、反贪、反渎等部门要经常沟通,及时通报侦查监督的线索和信息,工作上相互配合,形成监督合力。

如控申、公诉部门可将来信来访和办案中发现的立案监督线索提供给侦监部门,由侦监部门审查后决定是否进行立案监督;

监所、公诉等部门可对在工作中发现的超期羁押、违法取证、刑讯逼供等情况进行监督,也可将线索移送给侦监部门进行监督;

侦监部门也可将在侦查监督中发现的侦查人员渎职犯罪的线索移送给反渎部门立案侦查。

3.尝试建立侦查监督督办人制度,形成检察内部监督机制。

检察机关建立侦查监督工作动态流程表,由负责侦查监督工作的检察人员对侦查监督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实时记录,再由检察工作督察人员负责对上述侦查监督工作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及时督办,及时了解和反馈情况。

防止出现监督不力、督而不侦、侦而不结的情况发生。

4.形成多渠道侦查监督工作模式,检察机关要充分利用党政机关、媒体和群众多方面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优势,与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密切配合,形成优势互补的侦查监督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方面的作用。

如我院尝试在各社区居委会建立的检务工作站,就可以充分发挥侦查监督“检察工作第一岗位”的作用。

广大群众在遇到侦查机关违法侦查情况时,可以第一时间到所在社区居委会,通过电话、互联网音、视频系统约见检察官,及时反映侦查违法情况,为检察机关开展侦查监督工作提供最及时的违法侦查线索和信息,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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