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知识与公安业务知识中涉及日期的知识点_精品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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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知识与公安业务知识中涉及日期、金额的知识点
第一章:
宪法
1.世界上第一步成文宪法,是美国1787年宪法;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是1791年法国宪法,将《人权宣言》作为他的序言。
第二章:
刑法
1.我国现行《刑法》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并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2.管制的期限是:
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2日。
3.拘役的期限是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1日。
4.有期徒刑的期限是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0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1日。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5.减刑,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
1.1979年7月1日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刑事诉讼法》,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1996年3月17日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1979年《刑事诉讼法》予以修正,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传唤、拘传持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取保候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监视居住期限届满10日前,执行机关应当通知原决定机关。
4.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他的所在单位。
对没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上注明原因。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
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申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5.需要延长拘留期限的,办案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前24小时内制作《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6.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在30日之内不能查清提请批准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起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
7.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后的7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应当在5日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
如果意见不被接受,认为需要复核的,应当在5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一并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统治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8.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
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日至4日。
9.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后,应当在24小时内制作《逮捕通知书》,送达被逮捕人家属或单位。
10.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在期限届满7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转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下列案件在以上规定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在期限届满7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2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上述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在期限届满7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再延长2个月。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日内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制作《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意见书》,送达看守所,并报原批捕人民检察院备案。
11.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原决定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原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12.对于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应当在7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13.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14.冻结存款的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
每次冻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
15.认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在7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
要求复议的意见不被接受的,可以在7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16.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17.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退回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
退回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18.人民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不服的,可以自受到决定后7日内想人民检察院申诉。
19.不服一审刑事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不服一审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日。
20.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判处死缓两年执行、无期、有期徒刑的的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后,应当在1个月以内讲罪犯交送监狱执行。
21.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查犯罪嫌疑人身份、年龄、违法犯罪经历等情况的,协查地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在7日内将协查结果通知请求协查的公安机关;交通失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应当在15日内将协查结果通知请求协查的公安机关。
22.需要对外国人采取拘留、监视居住、取保的,应当经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有关案情、处理情况等于采取强制措施的48小时内报告公安部,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第四章:
行政法
1.行政拘留的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合并处罚最高不超过20日。
2.行政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有规定的除外。
3.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处罚较为轻微,既适用于警告或者对于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处理。
8.适用听证:
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6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万元以上罚款。
9.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10.除法定情形外,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时只开具罚款决定书,由当事人自己持处罚决定书在15日内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罚款。
11.可当场收缴罚款的:
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
12.复议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13.行政诉讼起诉行为的期限:
直接上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复议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原告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想人民法院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想法院起诉。
14.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15.不服一审行政判决上诉期限是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服一审裁定的上诉期限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
16.行政许可:
对行政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需要补正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予以告知。
17.除可当场决定的外,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有关规定的期限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有关期限规定长于20日的,应当按照20日的规定执行。
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许可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想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
第五章:
民法
1.《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2.宣告失踪:
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发出公告,公告期3个月。
3.宣告死亡:
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慢2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1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3个月。
4.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下列诉讼时效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
5.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六章:
公安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
1.《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八届人大常委七次会议,1995年1月1日施行。
2.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已经确认,受害人仅就赔偿问题想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给予赔偿;逾期不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的,时效中止。
4.赔偿期限: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