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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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第八条本准则所指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第九条本准则所指矿业权评估,是指基于与委托方的委托关系,矿业权评估机构和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按照国家矿业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矿业权评估准则,根据特定评估目的,遵循评估原则,依照相关的评估程序,运用恰当的评估方法,对约定评估矿业权在一定时点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提供专业意见的服务行为和过程。

本准则所指矿业权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本准则所指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是指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执业资格,并依法注册的矿业权评估专业人员。

矿业权评估机构和注册矿业权评估师为矿业权评估主体。

第十条本准则所指矿业权评估对象,包括探矿权、采矿权。

权利客体为已查明或潜在的矿产资源储量,权利价值内涵为用益物权价值,一般情况下是已查明或潜在矿产资源储量开发价值的一部分。

第十一条本准则所指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是指除矿业权评估外,围绕价值评估和咨询业务、或为价值评估和价值咨询提供基础或依据的业务。

一般包括(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床工业指标论证报告、生产能力论证报告、综合开发利用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的编制业务。

第十二条本准则所指矿业权价值咨询业务,是指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对矿业权价值进行了解的业务。

评估程序受到一定限制,且所受限制对评估结论构成重大影响,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在评估报告出具前未能排除或未能完全排除限制,可以将该业务视同于矿业权价值咨询业务。

上述两种情况出具限制使用性质的矿业权评估咨询报告。

委托方和其他报告使用者应当知晓矿业权评估咨询报告及其结论作为参考依据的适用性不同于价值评估结论,并合理使用矿业权评估咨询报告及其结论。

第十三条矿业权评估结论是基于一般市场条件对可能成交价格的在评估基准日时点的估计值,并不必然等同于矿业权实际成交价格。

实际成交价格是特定买卖双方对评估基准日后矿业权交换价值认可的结果。

矿业权评估结论不得作为矿业权实际成交价格的保证,注册矿业权评估师不得从事预先设定评估结论的评估业务。

第十四条在特殊方式交易条件下(如拍卖、招标)成交的矿业权价格,直接取决于参与竞买人和投标人的数量、交易环境、购买动机等特定因素。

通常,注册矿业权评估师难以预知并设定这些因素,成交价格与矿业权评估结论并不必然等同。

第十五条本准则所指矿业权评估目的,是为满足一定经济行为的需要,而为其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通常情况下,同一矿业权在同一基准日,不同的经济行为其矿业权评估结果并不必然等同。

第十六条本准则所指矿业权评估基准日,一般是指判断矿业权价值的基准时点;

矿业权评估报告日是指矿业权评估报告出具日;

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是指矿业权评估结论运用于经济行为的时限。

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应当理解矿业权评估基准日和矿业权评估报告日是评估报告中两个前后不同的日期。

在矿业权评估基准日后至评估报告出具前可能存在期后事项并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应充分考虑期后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及其程度,并合理利用评估结论。

第十七条矿业权评估特定假设,是对矿业权实物载体、法律、经济、市场环境等方面的不确定信息作出的用于评估的假设。

特定假设直接与具体评估结论对应,不同的特定假设,将改变评估结论。

第十八条本准则所指现行的、有效的,是指对评估依据的限定。

现行的,是指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正在执行的,不明示或暗示未来的法律法规状况。

有效的,是指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计价依据以及其他评估依据未被修订、废止。

第十九条本准则所指引用专业报告,是指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时,汇总、引用、依据其他专业报告的全部和部分内容的行为。

专业报告通常包括后续地质勘查设计、地质勘查报告、资源储量核实报告、(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山设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

第二十条本准则所指利用专家协助工作,是指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中,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协助提供专业协助的行为。

本准则所称专家,是指在矿业权评估业务相关领域中具有专门技能、知识和经验的人。

专家可以从外部聘请。

地质要素评序法是专家参与的一种评估方法,聘请专家的专业资格、专家数量、专家工作程序的规定,属于方法构成内容。

第二十一条本准则所指委托方,是指评估业务需求者,以及当然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一般包括委托评估项目的法人或自然人。

本准则所称相关当事方,是指除矿业权评估机构、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委托方之外的的其他当事人的统称,包括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等与评估报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二条本准则所指合理性,是指对所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过程和结论的衡量结果。

其标准为履行必要程序、获取充分事实、设定客观假设,依据充分、推断理性、披露真实。

第三章评估原则

第二十三条矿业权评估原则是调整矿业权评估主体与经济行为有关各方在矿业权评估中的相互关系,规范矿业权评估行为和业务的准则。

包括矿业权评估工作原则、矿业权评估经济原则、矿业权评估特殊原则。

第二十四条矿业权评估工作原则,是指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在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有独立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和公正性原则。

第二十五条矿业权评估经济原则,是指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在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中进行具体技术处理的原则。

主要有预期收益原则、替代原则、效用原则和贡献原则。

第二十六条矿业权评估特殊原则,是指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在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中应遵循的特殊性原则。

主要有矿业权与矿产资源相互依存原则、尊重地质规律及资源经济规律原则、遵守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范原则。

第四章评估方法

第二十七条对矿业权价值进行分析判断的原理、计算模型及其参数等构成矿业权评估方法。

成本、收益和市场途径是被公认的反映矿业权价值的技术路径。

矿业权评估方法是三种技术途径具体的原理、计算模型及其参数的细化。

第二十八条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按照评估方法规范中具体评估方法及其相关规定,进行矿业权价值评估。

第二十九条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熟知、理解评估方法,并确保得出的评估结论符合所选用评估方法的适用前提条件和适用范围。

第三十条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熟知、理解评估方法与评估参数的对应关系,参数定义与计算口径的对应关系,并根据经济行为及其对应的评估目的,选用与评估目的相适应的、评估方法所必须的评估参数。

第三十一条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价值咨询业务,可以根据委托方的特殊要求,选择不同于评估方法规范中的具体评估方法,但应当确信所采用具体评估方法的合理性,并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理由和实际采用方法的来源。

第五章评估程序

第三十二条矿业权评估程序是指矿业权评估机构和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履行的工作步骤。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按照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范的要求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

第三十三条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在执行评估业务过程中,因受客观限制,无法或不能履行既定的评估程序时,应当决定继续执行评估业务或中止评估业务。

决定继续执行评估业务并出具矿业权评估报告,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执行评估过程中受到的客观限制、无法履行的具体评估程序及其原因和采取的必要补救措施,

并说明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在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过程中,因委托方的特殊要求,未履行完整的评估程序,应当要求委托方出具书面说明,并在评估报告中进行披露,说明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采用不同于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范所规定的评估程序时,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实际履行的具体程序及理由,并确信所采用具体评估程序足以支持评估结论。

第六章评估结论

第三十六条评估结论是指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履行矿业权评估程序后,对矿业权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的专业意见。

一个完整的评估结论由评估结果、评估价值涵义、评估结论形成假设条件、评估结论使用条件等构成。

评估报告应提示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全面理解和正确使用评估结论。

第三十七条评估结论中的评估结果,应当以文字与数字形式完整表示。

第三十八条评估结果通常应是一个明确的数值,并标明货币单位。

执行矿业权价值咨询业务时,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可以与委托方协商,确定评估结果的其他形式。

第三十九条基于假设条件、限定条件形成的评估结论,是正确使用评估结论的必要条件。

不同

评估价值涵义下会得出不同的评估结果(如压覆补偿、价值赔偿等),委托方和其他报告使用者应结合评估价值涵义、按照评估报告披露的评估结论使用条件和评估目的正确使用评估结论。

第七章评估报告

第四十条矿业权评估报告,包括探矿权评估报告和采矿权评估报告。

是指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在履行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后,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发表的、由其所在评估机构出具的书面专业意见。

第四十一条评估机构接受委托执行矿业权价值咨询业务,可以出具限制使用性质的矿业权评估咨询报告。

第四十二条评估程序受到一定限制时,且所受限制对评估结论构成重大影响,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在报告出具前未能排除或未能完全排除限制,可以出具限制使用性质的矿业权评估咨询报告。

但在矿业权评估咨询报告中应提示委托方和其他报告使用者,其结论作为参考依据的适用性不同于价值评估结论。

评估程序受到一定限制时,且所受限制使得无法得出合理的评估结论,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在报告出具前未能排除或未能完全排除限制的前提下,可以拒绝出具矿业权评估报告或矿业权评估咨询报告。

第四十三条矿业权评估报告编制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矿业权

评估报告内容应满足全面、客观、准确和概括的基本要求。

第四十四条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按照矿业权评估报告编制规范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矿业权评估报告。

矿业权评估报告应当按照矿业权评估报告编制规范所规定的报告出具和生效要件出具。

第四十五条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可以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矿业权评估准则的基础上,根据委托方的特殊要求,合理确定评估报告的繁简程度。

第八章工作底稿及评估档案

第四十六条本准则所指的矿业权评估工作底稿,是指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中形成的,反映评估程序履行情况、支持评估结论的相关依据、记录和资料。

第四十七条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和矿业权评估机构应按矿业权评估工作底稿规范的规定编制、复核、使用及管理工作底稿。

编制的矿业权评估工作底稿应真实全面反映评估程序履行情况,反映支持评估结论。

第四十八条矿业权评估工作底稿在内容上应做到资料翔实、重点突出、结论明确;

在形式上应做到要件齐全、格式规范、标识一致、记录清晰。

第四十九条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可以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选择纸质、电子或者其它介质形式的工作底稿文档

形式。

对于重要的工作底稿,在采用电子或者其它介质形式时,应同时形成纸质文档。

采用电子或者其他介质的工作底稿文档形式,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五十条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价值咨询业务时,可以决定工作底稿的繁简程度,但必须真实全面反映评估程序执行情况,支持价值咨询结论。

第五十一条由委托方、矿业权人或矿业权申请人等相关单位提供的资料作为工作底稿时,应以盖章方式确认。

第五十二条矿业权评估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属于评估机构。

评估业务完成后,应将所有工作底稿分类整理,与矿业权评估报告、项目管理文件资料等一并归档,形成矿业权评估档案。

第五十三条涉及上市公司、证券业务及财产纠纷等重要评估项目的工作底稿保存期一般不少于十年;

其他评估工作底稿保存期一般不少于五年。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矿业权评估机构应当按国家档案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对评估档案进行管理,不得在规定的保存期内对已完成归档的评估工作底稿删改或销毁。

第五十五条矿业权评估机构应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

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对外提供:

(一)司法部门按法定程序进行的查询;

(二)有权审核和检查评估项目的政府管理部门,对评估项目进行审核和检查;

(三)行业自律组织按规定程序对执业质量进行检查,受司法、行政部门或当事人委托组织鉴定评估报告;

(四)其他依法可以查阅的情形。

第九章执业责任

第五十六条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应当对形成并发表的矿业权评估结论的合理性承担责任。

第五十七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矿业权评估准则,对矿业权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注册矿业权评估师的责任;

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矿业权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应当对引用的专业报告、专业结论进行恰当分析后引用,对其来源予以必要说明。

所引用的专业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由提供者负责。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准则的解释权为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

第六十条本准则自2008年月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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