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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谋编制虚假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

”综合学术界和实务界的观点,我们可以发现几乎都存在一定的共性。

首先,从对虚假民事诉讼的定性来看,所有观点都认为虚假民事诉讼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其次,从行为人主观意志上看,都属于故意为之;

第三,都认为虚假民事诉讼从表面看是合乎程序的,但在合法程序的掩盖下却存在以此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其目的和手段都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但是,仔细分析上述的观点,还会发现这些观点也存在很大的差异。

首先,虚假民事诉讼行为人的目的不同,大部分的观点主张行为人是出于非法目的或不合法的动机,谋取非法利益,侧重点在于获得利益,而且主要是财产上的利益;

也有一小部分的观点认为行为人并不一定是为了获取财产上的利益,也可能只是

单纯的报复或是损害他人的权益或利益。

其次,行为人所侵害的对象不同,有的观点认为,虚假民事诉讼行为是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侵害同案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有的观点认为,虚假民事诉讼行为是诉讼双方当事人合谋侵害案外人或国家、集体的利益;

也有的观点认为虚假民事诉讼行为既包括一方当事人侵害同案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包括诉讼双方当事人合谋侵害案外人或国家、集体的利益。

也有部分学者将虚假诉讼等同于虚假民事诉讼,但是,从理论上讲,虚假诉讼也可能在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领域发生,因此,有必要将其明确为虚假民事诉讼。

(三)虚假民事诉讼与相关概念辨析

学者在对恶意民事诉讼、诉讼欺诈以及虚假民事诉讼这三个不同的概念进行表述时,往往会将这三者的概念和内涵有所混淆或对三者的区分不够明确。

因此,在对虚假民事诉讼进行定义时,将虚假民事诉讼的概念与恶意民事诉讼和诉讼欺诈的概念作明确的辨析和区分有助于准确定位虚假民事诉讼,也有利于建立相关理论的完整体系。

现笔者将虚假民事诉讼与诉讼欺诈和恶意民事诉讼之间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做以下比较和分析。

1(虚假民事诉讼与诉讼欺诈概念辨析

对于诉讼欺诈的概念和特征,目前理论界仍然有很多争议,有的学者将诉讼欺诈等同于虚假民事诉讼,大部分学者将诉讼欺诈等同于恶意民事诉讼,但是实际上,虚假民事诉讼与恶意民事诉讼还是有很大区别的。

“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通过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中做虚假的陈述,提出虚假的证据,使法院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结果,从而获得不法利益的行为。

从诉讼欺诈的概念和特征来看,

其与虚假民事诉讼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二者的结案方式往往不同,虚假民事诉讼由于并无实质争议,且双方之间事先已经“沟通”好,因此,这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大部分情况下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而诉讼欺诈案件,如果在诉讼双方没有预谋的情况下,一般判决结案。

第二,虚假民事诉讼所依赖的争议事实和证据等都是虚构的,诉讼只是一种手段;

而在诉讼欺诈中,诉讼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是真实的,并不完全是虚构捏造的。

第三,在虚假民事诉讼中,诉讼双方实际上是没有实质性的争议的;

在诉讼欺诈中则可能存在实质的争议,或者说可能存在部分争议是真实的。

第四,目前来讲,我国的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未对虚假民事诉讼作出明确规定,在实践操作起来也几乎无法可依;

而对诉讼欺诈的行为,由于已经经过了较长时间的理论和实践的探索,对部分诉讼欺诈行为的处罚已经形成了一定的标准和体系。

2(虚假民事诉讼与恶意民事诉讼概念辨析

恶意诉讼主要是英美侵权行为法的概念,是英美法中侵权行为的一种类型,恶意诉讼的基本含义是指“被告恶意地、没有合理和合适的理由,使原告陷入一种刑事的或者民事的诉讼;

诉讼的结果有利于被告,即原告造成的诉讼失败;

被告因此受到损害。

恶意诉讼包括恶意刑事告发、恶意提起民事诉讼及其他的诉

讼程序滥用。

恶意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无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而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从而谋求非法利益的违法行为。

恶意民事诉讼从广义上讲

包括恶意起诉、滥用诉讼权利和虚假民事诉讼三种情形。

在我国,对恶意民事诉讼的界定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规定基本一致。

从本质上看,恶意民事诉讼具有侵

权属性或滥用权利的违法属性,属于违法行为的范畴。

前文也分析过,恶意民事诉讼在广义上包括虚假民事诉讼,因此虚假民事诉讼与恶意民事诉讼二者之间存在很多的共同之处。

首先,行为目的基本相同,行为人主要是以侵占他人财产或者获取其他非法利益为目的;

其次,行为的主观方面相同,行为人主观上都存在故意或过错;

第三,行为人的行为都具有违法性;

第四,二者都利用了法院的审判程序,将其作为达到特定目的的手段之一。

但是恶意民事诉讼和虚假民事诉讼二者之间也存在明显的区别。

其一,行为的主体不同。

恶意民事诉讼的行为主体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只有诉讼一方当事人,而虚假恶意民事诉

讼一般只是利用整个诉讼程序中的某一部分,而虚假民事诉讼利用的是整个民事诉讼程序,因此,与恶意民事诉讼相比较,虚假民事诉讼的危害性更大。

其三,侵害的对象不完全相同。

恶意民事诉讼所侵害的对象一般是对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而虚假民事诉讼将民事诉讼程序作为其达到特定目的的主要手段和方式,其直接面对的是法官及整个司法程序,从这个角度来讲,虚假民事诉讼侵害的是国家的司法审判权和司法秩序,另一方面,虚假民事诉讼行为是为了最终获得非法利益,因此,其也侵犯了案外人的相关合法权益。

(四)虚假民事诉讼概念定位

针对上文学术界对虚假民事诉讼概念的各种学术观点,笔者认为,如果仅将虚假民事诉讼行为人的目的限为非法目的,过于绝对,因为现实中确实也存在非法目的之外的目的,其同样也会造成相当恶劣的影响,以此定位就会将实务中很多的案件排除在虚假民事诉讼之外。

在获得利益方面,笔者同意有的观点认为虚假民事诉讼还包括行为人并不一定是为了获取财产上的利益,也可能只是单纯的报复或是损害他人的权益或利益,或者只是获得名誉上的“利益”。

有学者认为虚假民事诉讼行为除了包括诉讼双方当事人侵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外,还应当将诉讼的其中一方当事人侵害本案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的情况也包括进来。

但是笔者认为将后一种情况放在诉权滥用或者恶意民事诉讼中来予以规制更加合适。

鉴于虚假民事诉讼的本质和其危害程度及上述的分析,也为了更好地区别于恶意民事诉讼和诉讼欺诈,笔者建议将虚假民事诉讼的概念表述如下:

虚假民事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虚构或欺骗等手段,利用法院的审判权和执行权,侵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诉讼行为。

二、虚假民事诉讼的特征分析

在已有的研究成果中,关于虚假民事诉讼的特征有许多不同的表述,但是笔者认为都不能全面的阐释虚假民事诉讼的本质特征。

笔者综合了目前已有的相关理论研究成果,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结合虚假民事诉讼的概念进行概括总结,现对虚假民事诉讼的特征分析如下:

(一)虚假民事诉讼的行为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从前文对虚假民事诉讼概念的表述和界定来看,虚假民事诉讼一般是诉讼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实施的,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甚至是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要存在合谋的行为,就必须存在两个或者是更多的行为人参与其中。

而且,就目前虚假民事诉讼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来看,几乎所有的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行为人都至少是两人,没有出现行为人只有一人的情况。

从理论上来分析,若是只有一人恶意起诉,属于诉权的滥用,可以通过驳回起诉等来对其进行规制,即使做出了判决,还可以通过二审程序,再审程序来对被侵害人进行救济,相对而言这方

面的制度和规定较为完善,因此,笔者认为不应将这种情况归入虚假民事诉讼的范畴。

(二)虚假民事诉讼的行为人之间一般存在特殊关系,查处难度很大行为人想要利用法院的裁判程序,实现侵害他人利益的目的,首先必须先“骗过”法院,这就需要采用一些手段,比如虚构法律事实,伪造证据,虚构诉讼主体等,而最常见的就是在虚构法律事实的同时伪造证据,如伪造借条来达到虚构不存在的债务的目的。

这就需要与他人合谋,当然最好的合作者就是自己熟悉的人,这从常理上也是很好理解的。

而且从案件的实际情况看,这类案件中的诉讼双方当事人基本都存在一些特殊关系,比如亲戚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等。

这是因为,找亲戚或朋友合谋造假进行诉讼,成本相对较低,操作相对方便,易于得逞。

正因为如此,有特殊关系的行为人提前串通,再加之法院职权的弱化,导致法院很难发现证据和案件事实的虚假性,因此便给查处虚假民事诉讼案件造成很大障碍,难度加大。

(三)行为目的和手段均具有隐蔽性

虚假民事诉讼行为人为了达到其目的,总是造成一种存在真实的、正当争议的假象,并且为了更好的掩盖合法程序下的非法目的或其他目的,总是无所不用其极,几乎要做到完美。

比如,虚假民事诉讼行为人在起诉之前首先会捏造一个虚假的争议,并提前串通好,甚至会多次“演练”,以达到在法庭上表现的自然真实,能够骗过法官的效果,以顺利实现其非法目的或其他目的;

再如为了进一步证实所虚构事实和争议的真实性,行为人会伪造相关的借条和离婚协议等作为证据,以达到提前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义务的目的;

还有的虚假民事诉讼行为人提前制作好虚假的调解协议等等,这些手段措施都不易被发现,具有很大的隐蔽性,这就给法院的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真相带来了很大的障碍,而如果投入大量司法资源对该类案件进行查处,成本太高,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发现该类虚假民事诉讼行为。

(四)虚假民事诉讼案件一般审理周期短,结案迅速

由于在虚假民事诉讼多发的案件中,比如民间借贷案件、离婚案件等,其争议都比较简单。

在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的情况下,根本不存在激烈的诉辩对抗场面,结案迅速。

从调查的结果来看,这类案件在诉讼之前原被告大多已经“串好供”,法官在争议比较明确、事实比较清楚简单的案件中一般也会首先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进行调解,这对双方当事人来讲正是求之不得的,所以实践中这类案件基本都是以调解结案,加快了案件审理的进程。

而且法官对事实一般不进行实质的审查,这就给虚假民事诉讼提供了可乘之机,大大降低了被发现的可能性。

(五)虚假民事诉讼缺乏真实的利益冲突

由于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本身就是基于虚构的法律事实,提出的也是伪造的证据,因此,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所谓的“争议”实际上是不存在的,也不存在矛盾对立。

虚假民事诉讼的一个关键特征就在于“虚假”,无论是程序还是最终的裁判都是建立在“虚假”之上的,因此其缺乏真实的利益冲突。

(六)虚假民事诉讼侵害的客体具有多重性。

虚假民事诉讼行为产生于对程序权的滥用,结束于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行为人追求的最终目的并非简单得为了获得法院的胜诉裁判,而是要通过该胜诉裁判取得相应的实体利益,主要就是谋取本属于他人或属于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实施虚假民事诉讼行为的过程中,不但侵犯了法院的正常的秩

序,损害了司法的权威,而且也损害了他人甚至国家和集体的合法权益,因此,其侵害的客体具有多重性。

三、虚假民事诉讼的分类

对虚假民事诉讼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成不同的类型。

如根据虚假民事诉讼的范围不同,将虚假民事诉讼分为全部虚假民事诉讼和部分虚假民事诉讼;

根据虚假民事诉讼获取的利益性质不同,将其分为获取实体利益的虚假民事诉讼、获取程序利益的虚假民事诉讼和获取非物质利益的虚假民事诉讼;

根据虚假民事诉讼的利益实现不同,将虚假民事诉讼分为本案中实现利益的虚假民事诉讼和他案中实现利益的虚假民事诉讼。

(一)民间借贷案件中的虚假民事诉讼

一般来讲,民间借贷案件的法律关系都比较简单,这使得虚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造假“时比较容易,目前这类案件已成为虚假民事诉讼的重灾区。

由于民间借贷已经形成了一手交借条,一手交现金的交易习惯,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在认定借贷关系成立、有无欠债等主要证据时重点还是通过借条。

因而,虚假民事诉讼行为人只要伪造借条并在事前稍作沟通就有可能实现虚假民事诉讼的目的。

(二)婚姻案件中的虚假民事诉讼

婚姻案件的虚假民事诉讼在实践中主要就是指虚假离婚案件,而且往往都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制作了相应的离婚协议。

婚姻案件中的虚假民事诉讼主要是为了通过虚假离婚诉讼来达到提前转移财产、逃避责任和义务以及逃避计划外生育等目的。

此外,婚姻案件中的虚假民事诉讼还包括夫妻一方为了在离婚时多分财产,找人串通捏造假的债务,将一部分夫妻共同财产提前“拿”出来,本文在前言部分中引用的第二个案例就属于这种情况。

(三)与企业有关的财产纠纷案件中的虚假民事诉讼

企业是通过具体的自然人(主要是法定代表人)来实现的特殊民事主体。

企业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其实际的主体主要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管人员,企业通过行为主体与相对人发生交易关系。

因而,与企业有关的财产纠纷案件的虚假民事诉讼,是企业行为主体与相对人恶意串通,伪造证据,以损害企业自身利益,或者损害企业债权人利益为目的的诉讼。

(四)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的财产案件中的虚假民事诉讼

这类案件主要是指拆迁区划范围内的自然人作为诉讼主体的房屋买卖、分家析产、继承等合同纠纷案件。

由于拆迁政策中房产安置是以户为单位,货币安置又是以实际安置面积为依据,故为了多取得拆迁补偿款、房屋安置款或者房屋补贴及增加房屋安置面积等目的,利用虚假民事诉讼进行虚假确权、析产等;

或者通过虚假民事诉讼,变更房屋权属。

(五)司法个案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虚假民事诉讼

在司法个案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中出现虚假民事诉讼的情况也较为普遍。

驰名商标一旦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认定,就会对其他同行业的竞争者产生巨大的排斥力,而对驰名商标拥有者产生极大的保护力。

一旦在该类案件中产生当事人双方相互串通抢认驰名商标的情况出现,对同行业的其他正当竞争者无疑是不公平的,损害了市场的公平竞争,不仅严重的危害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也最终会影响到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司法认驰程序设立的初衷。

13

第二章我国虚假民事诉讼现状剖析

一、虚假民事诉讼的危害性及原因分析

在我国,随着社会整体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将诉讼作为维护合法权益和解决争议的重要手段。

但最近几年来,利用诉讼程序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虚假民事诉讼也不断的出现,并且愈演愈烈。

这种现象的滋生和蔓延对法律的权威和尊严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一)虚假民事诉讼的危害性

1(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甚至侵害国家、集体的利益

虚假民事诉讼的行为人为了达到自己获利的非法目的或者其他目的,采取恶意串通、合谋编造虚假事实和证据等手段,欺骗法庭,利用司法程序非法侵占或者损害他人的财产权益或者其他权益。

又或者与他人同谋,将国家或者集体的财产据为己有,其行为严重损害了他人和国家、集体的利益,影响十分恶劣。

2(浪费司法资源,影响司法权威与公信力

我国现阶段的司法资源非常有限,但是随着法制的不断完善和人们法制观念的不断强化,诉讼越来越成为人们维权的常用手段,各类纠纷伴随之不断增加,给法院造成很大的压力。

而虚假民事诉讼通常是以合法的程序进行的,其目的和手段均有很大的欺骗性和隐蔽性。

要纠正由此引发的错案,往往需要经过二审或者再审,才能还案件于本来面目。

这会更加加剧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造成司法

资源的巨大浪费。

同时,虚假民事诉讼行为的发生,背离了民事诉讼救济合法权益的初衷,降低了司法应有的公信力,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

虚假民事诉讼使得诉讼被

滥用,使司法机关由原来的权益保护者变成非法利益的造就者,司法权威遭到极大地破坏。

3(破坏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尊严

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解决矛盾纠纷、维持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但是某些当事人利用了正当的诉讼程序谋取了本不属于自己的权益,使其他无辜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遭受损害。

这些捏造事实、虚构争议、伪造证据的虚假民事诉

讼行为是对民事诉讼秩序的严重破坏,一旦其行为得逞,就会使司法制度和程序沦为谋取非法利益的工具,会极大地损害法律的尊严。

4(加剧诚信危机进一步蔓延与恶化

由于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我们社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诚信危机。

作为市场经济体制重要原则的诚实信用得不到很好的遵守,而越来越多的虚假民事诉讼行为就是破坏社会信用在诉讼领域的一种表现。

其不但破坏了社会信用机制,而且造成民众对法律和法治信仰上的危机。

同时,无辜的人受到侵害而无从得到法律的保护,可能会采用其他非理性的方法来维护自己心理上的平衡和弥补自己因为虚假民事诉讼而遭受到的损失,并因此而加大对社会诚信的破坏力度。

而且,基于虚假民事诉讼制造者的“获益”成本低,且无法律的有效规制,因而容易被人们所效仿,并由此造成虚假民事诉讼的蔓延,进而加剧不诚信之社会现象的恶化程度。

(二)深层原因剖析

1(立法的相对滞后导致相关法律规制的缺位

虚假民事诉讼问题是近几年凸显出来的一个司法问题,由于立法本身的相对滞后,使得虚假民事诉讼的概念在立法上并没有得到体现。

而且国外也没有相关的研究成果可以借鉴,这就使得该问题缺乏最根本的法律的规制,出现“无法可依”的窘境。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虚假民事诉讼没有作出直接、明确的规定,使得虚假民事诉讼行为人“有恃无恐”。

而新的诉讼费缴纳办法的实施更是大大减少了当事人启动诉讼的风险。

立法上缺乏规定,法律制度和法律责任也会相应的缺位,这也是虚假民事诉讼愈演愈烈的深层次原因之一。

2(法院职权弱化及民事诉讼的固有缺陷为虚假民事诉讼提供了空间由于目前我国强调司法的被动性和当事人主义,法院也渐渐地忽视了依职权调查取证。

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强调诉讼当事人对民事纠纷的自主权,法院在对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后再认定事实并作出裁判。

但是由于法院不能对当事人采取自认或和解等行使正当处分权的行为进行过多地干涉和禁止,使得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

这在很大程度上为行为人实施虚假民事诉讼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3(查处难度较大,成本收益失衡

在虚假民事诉讼中,行为人的目的和手段都具有很大的隐蔽性。

双方恶意串通,虚构法律事实和争议,编造证据,为达到其非法目的或其他目的,采用各种手段和方式欺骗法院。

加之法院职权趋于弱化,就使得这类案件查处的难度较大,查起来成本也较高。

对行为人来说,倘若虚假民事诉讼行为被发现,由于目前对该行为并无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制,行为人最多被处以罚款、拘留,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屈指可数,实践中在更多情况下,法院对这类行为仅作出驳回其诉讼请求和诉讼费用由其承担的裁定。

虚假民事诉讼行为人能获得的非法利益与其可能承担的风险和付出的代价严重失衡,相较之下,行为人可能更加会选择铤而走险。

4(社会诚信的缺失和对利益的追求

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和社会等各方面的转型期,人们传统的道德观念和标准受到很大的冲击,社会中也出现不少不择手段追名逐利的行为,这些都说明了我国现阶段社会诚信的严重缺失。

反映在民事诉讼领域,就表现为一些当事人披着诉讼这一合法“外衣”,欺骗司法审判机关,达到其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谋取他人、国家或集体利益等目的,满足了他们谋取最大利益的心理需求。

更有一些人,看到这种行为屡屡得手,便产生一种扭曲的心态,认为这是“很有本事”的,纷纷效仿,以“欺骗”为荣。

自虚假民事诉讼案件出现以来,在全国范围内这类案件呈现急剧上升的趋势,其思想根源也在于此。

二、我国对虚假民事诉讼行为的规制

(一)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对虚假民事诉讼作出明确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缺位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规制虚假民事诉讼的现行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层面:

1(民事程序法中的相关规定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与虚假民事诉讼相关的规定并不多,主要有: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该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组织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

与其相关的司法解释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

“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

“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16此外,2008年11月18日,浙江省高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该意见对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2011年11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防范和治理虚假民事诉讼意见“二十条”,对虚假民事诉讼的责任作了具体规定,并且建立了虚假诉讼“黑名单”,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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