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定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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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图纸和文件

  2.1图纸由(甲方□/乙方□)单独保管,但承包方应保留复制件以便施工。

承包方需要多份复制件时,自行负担其费用。

除非为执行合同绝对需要,承包方在未经工程师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雇主或工程师提供的图纸、规范和其他文件用于第三方或转让给第三方。

在施工过程中合同终止时,承包方应将根据合同提供的全部图纸、规范和其他文件退还给工程师。

  2.2承包方应将其按合同规定提供的并经工程师批准的全部图纸、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四套复印件提交给工程师,同时对于不能复制成相同规格的任何资料亦应提交一套可复制的副本。

此外,承包方应发包方要求设计或改动的图纸,应在双方确认后向发包方提交一份留存。

  2.3上述提供给承包方的或由承包方提供的图纸的一套复印件应由承包方保留在现场,该套图纸应可随时提供给工程师和任何由工程师书面授权的其他人员检查和使用。

3.工程概况

  3.1工程名称:

工程。

  3.2如需行政审批,请填下列各项:

国家行政机关(如建委、规划、国土等单位)对工程的批准投资计划文件号:

,工程项目表文件号:

,申请建筑许可执照文件号:

,计划任务书文件号,初步设计文件号:

,总概算文件号。

  3.3工程编号:

施工许可证号:

承包方营业执照号:

  3.4工程地点:

市区(县)路号(至

路段{方向:

东西走向□/南北走向□})。

  3.5.工程范围:

本合同全部工程建筑安装面积共计平方米(各单项工程建筑安装面积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3.6工程承包方式:

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种承包方式。

  

(1)承包方包施工劳务、包全部施工材料;

  

(2)承包方包施工劳务、部分包料,发包方提供施工部分材料;

  (3)承包方包施工劳务、发包方包全部材料。

  如按第

(1)方式实行包工包料,属于承包方及发包方负责供应之材料,承包方将材料品种、规格、数量、交货时间、技术要求等用附表详细注明)。

4.工程期限

4.1正常施工

  4.1.1根据国家规定与施工需要,商定工程工期为天(日历天),自年月日开工至年月日止,竣工验收日初定为年月日(附各单位工程开竣工日期,见附表一)。

  4.1.2开工前日天,承包方向发包方发出开工通知书。

  4.1.3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签署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按约定现场未能提供施工场地、水、电源,或道路未能接通、障碍物未能清除,影响进场施工;

  凡发包方负责供应的建筑材料未能保证施工需要或交验时发现缺陷需要修、配、代、换而影响进度;

  不属包干系数范围内的重大设计变更,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致使设计方案改变或由于施工无法进行的原因而影响进度;

  施工中因停电、停水8小时以上或连续间歇性停水、停电3天以上(每次连续4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

  非承包方原因而监理签证不及时而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

  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或代购材料差价款而影响施工;

  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

4.2竣工

  4.2.1承包方必须按照合同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4.2.2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4.2.3发包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就应签订提前竣工合同,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提前竣工合同应包括承包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

发包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4.2.4凡是延期开工或顺延工期的约定,都是以约定的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为计算基础。

5.工程师与监理单位

  5.1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方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

发包方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5.2发包方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5.3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任意一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

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4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方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6.工程质量

  6.1工程质量等级

  6.1.1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

  6.1.2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发包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方返工,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并承担相关费用,直到符合约定条件。

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6.1.3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请合同条款约定的质量监督部门仲裁,仲裁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败诉一方承担。

  6.2质量标准

  6.2.1承包方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6.2.2承包方所承包的工程,必须全部达到国家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优良率达到80%。

  6.2.3凡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承包方应在发包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达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返工后仍达不到的,由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发包方原因达不到工程质量标准的,由发包方承担返工责任及经济支出。

  6.3质量监督

  6.3.1本工程的质量监督,由(监理单位□/双方派员□)负责,双方均应接受其对工程质量的监督与检查。

7.工程检查验收

  7.1承包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有关规范、规程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的监督检查。

  7.2发包方聘用的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必须以书面通知承包方其姓名、身份及所承担的任务。

  7.3承包方确定的施工现场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专门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必须以书面形式将其姓名、身份、所分担的工作通知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

承包方应按工程进度,及时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材料、设备合格证、试验、试压、测试、报告等的影印件。

材料代用必须经过设计单位和发包方同意并签证后,方可使用。

  7.4隐蔽工程由承包方自检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单》通知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检查验收,监理工程师接到通知后小时内应到现场检验,认可签证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如提出异议,经复查合格者,其费用由发包方负责;

不合格者,由承包方负责,因此而造成工期损失由责任方负责。

  7.5电气照明、通风、水暖、卫生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国家行业的相关规定进行技术检验,双方均应相互配合,共同进行。

  

7.6工程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技术交底纪要、设计更改通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7.7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提供完整的档案资料并发出竣工通知书,双方协商验收时间,由发包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交工验收证书,并将工程移交给发包方管理。

交工验收中如发现有不符合质量要求,需要返工的工程,应由承包方负责维修后再检验。

竣工日期以最后检验合格的日期为准。

  7.8已竣工未验收工程,在交工前由承包方负责保管,发包方不得动用,若发包方已经使用,即视同交验。

由于承包方原因,应交工验收而不交不验的工程,除按拖延工期条款处理外,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7.9验收后土建工程保修期为年,水电工程保修期为年。

由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发包方应书面通知承包方并约定时间进行修理。

在保修期内承包方拒不修理时,发包方可动用质量保证金请第三人修理,超支部分由承包方负担。

8.工程总价

  8.1工程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元(材料费:

元(人民币),人工费:

元,设计费:

元,垃圾清运费:

元,税金:

元,其他管理费:

元)。

  8.2如遇下列情况,合同总价作相应调整:

  合同总价内经双方确认的暂估价变化;

  在合同工期内政策性调整所发生的材料差价、工资、费率及其它费用的变化;

  重大设计发生变更;

  在施工中新增加了工程项目;

  其它。

9.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

  9.1合同签订后日内,发包方支付合同总价的%,计人民币元;

施工进度达%,支付合同总价的%,竣工验收合同后支付合同总价的%,留待合同总价的%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质期过后一次性支付完毕。

9.2工程预算造价与实际结算价有所差异时,双方应在合理期限内确认工程款的结算数额,并按照以上方式付款。

9.3施工进度由双方书面确认,达到已适宜付款的施工进度时,经发包方代表确认工程量、按照构成单价及计价依据计算、支付该期的工程款。

  9.4本合同采取以下方式结算:

银行转账□/现金支付□;

 

10.施工准备

  10.1发包方在施工前应办理以下事务:

妥征地拆迁□;

申请领取建筑执照□;

清除施工场地范围内影响施工的障碍物□;

解决施工用地(包括材料堆放和中转场地等)□;

解决施工用水源、电源与道路接通□;

提供工程设计图纸□;

其他

  10.2承包方在施工前应办理以下事务:

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和熟悉图纸□;

参与设计交底□;

编好施工图预算,编制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现场平面布置、搭建施工临时设施□;

制定施工计划,储备材料,加工构件,做好一切施工准备,其他。

10.3建筑材料的价格在施工期间发生重大波动需调整结算的,应由承包方出具相关证据,双方协商调整。

11.施工安全

  11.1承包方应遵守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施工中必须坚持安全第一,使工程的施工与交付符合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

承包方应承担施工中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与赔偿后果。

  11.2在施工中承包方要坚持按图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发包方提出修正的,必须由双方对修改的施工图签署确认。

  11.3在施工中由于承包方本身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构件的倒运,机械二次进场等损失,均由承包方自行负担。

12.工程停建或缓建

  12.1由于行政政策、不可抗力及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承包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

13.违约责任

13.1若承包方原因造成工期延长,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使用,承包方按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上限为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

13.2在本工程合同签订后,若承包方原因故意不进场实施,造成发包方损失,发包方不但有权向承包方按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索赔作为违约金,而且有权终止乙方参与甲方所有工程招投标资格。

13.3乙方若发生违反本合同之行为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乙方在施工期间造成的一切事故、法律责任与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14.争议解决

14.1甲、乙双方就合同履行出现争议的,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其他补充条款

以下条款作为双方的特别约定,若与上述格式条款存在冲突,以本补充条款为准。

本合同未尽之事宜,双方日后可协商补充并以书面形式最终确认,以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告生效。

 

(本页无正文,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之签字盖章页。

甲方:

授权签字人:

年月日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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