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壤修复行业发展概况土壤修复行业发展状况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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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规模与从业企业数量双增。

2015年全国土壤修复合同签约额达到21.28亿元,比2014年的12.74亿元增长67%。

全国从事土壤修复业务的企业数量增长至900家以上,在2014年约500家企业的基础上翻了将近一番。

2015年全国土壤修复工程项目超过100个。

土壤淋洗、原位加热、微生物化学还原等一批高精尖修复技术被实际运用在土壤地下水修复工程项目中。

同时,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6月1日,中国(大陆地区)正在开展的土壤修复工程类及调查评估类项目总计19项,投资金额约16.5亿元。

2013年,中国(大陆地区)公开招投标和签约的修复工程项目有28项,金额约15亿元;

2014年土壤修复工程项目数量和投资金额同比上涨42.8%和13.3%。

相比之下,2015年全国土壤修复项目仍处于平稳发展的状态,并未出现跳跃式发展。

但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上半年中国在项目投资上约达16.5亿元,已经超出2013年全年市场投资总额。

2015年上半年,全国土壤修复项目仍以污染场地修复为主,其中场地修复占到总量的78.6%,耕地修复仅占7.1%。

耕地修复2015上半年仍处于试点阶段,预计未来的一段时间仍会维持现状。

尽管行业处于成长期,中国土壤修复行业还是存在以下方面的问题:

1.土壤污染详细情况有待进一步摸清

目前,虽然《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已经发布,明确全国土壤总的点位超标率为16.1%、耕地土壤的点位超标率为19.4%、林地和草地土壤的点位超标率分别为10.0%和10.4%等土壤的基本污染情况。

但是由于全国普查点位密度小,无法进行污染详查。

因此,土壤污染详细情况仍需进一步摸清,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尽快开展全国土壤污染详细调查工作,了解中国土壤污染变化趋势、污染类型、污染程度和区域分布,包括典型地块及其周边土壤污染情况,建立全国土壤样品库和调查数据库。

2.土壤污染防治政策、法规、标准亟待完善

目前,中国缺少关于土壤污染和防治的专门法律法规。

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只提出原则性规定,包括防治土壤污染、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水土保持、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等。

虽然《土壤环境保护法》草案已经初步形成,与土壤污染防治关系较为密切,但是其出台尚待时日。

因此,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加快推进土壤环境保护立法进程仍是当务之急。

同时,现行技术政策、标准缺乏基础依据。

尽管相关部门出台了一些文件和标准,包括《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等5个导则及《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等指南,但是,基于目前中国土壤污染的严峻形势及复杂程度,距离科学合理地提供符合各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具有可操作性的技术政策、标准规范尚存差距。

中国尚未形成系统有效的法律法规与管理体系、标准体系、监测监控体系等土壤污染综合防治体系。

3.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技术研发基础薄弱

土壤污染修复技术涉及多个学科领域,技术复杂,门类众多。

相较国外发达国家,中国土壤修复起步较晚,研究基础薄弱,真正经济可行的技术路线较少。

同时,中国污染土壤修复技术种类较少,修复技术缺乏针对性、适用性和整体性,且大多停留在实验研究阶段,工程应用较少。

虽然国家层面已于2014年发布了《污染场地修复技术目录(第一批)》、2015年发布了《污染场地修复技术筛选指南》(CAEPI1-2015),但是仍然比较粗略,中国仍然缺乏详细有效的技术筛选体系,缺乏对研发的支持和引导。

4.土壤污染修复设备化、规模化、产业化研究滞后

中国在污染土壤及场地修复技术研发方面比发达国家落后近20年,修复技术、装备及规模化应用上还存在较大差距,关键修复装备严重不足,很多关键设备和修复药剂依赖进口,从而制约了技术的规模化应用和产业化发展。

具体来讲,快速检测方面,污染现场的便携式快速检测仪器主要依赖进口,国产仪器的精度、适用性及可靠性有待提高;

关键装备方面,支持快速修复的自主研发设备刚刚开始;

工程应用方面,缺乏规模化应用及产业化运作的技术支撑。

5.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资金筹集困难

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筹集困难。

由于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因此土壤污染的法律责任主体、污染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等问题缺乏明确的界定,而土壤修复资金需求量大,防治资金短缺是土壤污染防治中的一大难点。

首先,土壤污染的责任主体不明确,由于历史原因,中国土壤污染主体大多是各类国有工厂,经过多轮的改制重组,产权关系、债权债务、工农关系等历史问题十分复杂,搬迁及治理费用较高,就业安置补偿难度很大,难以用传统的“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去追究责任人;

即便产权明晰的,也很难有能力再去支付高额的土壤修复费用。

目前少数比较成熟的商业化项目,主要依托于房地产,由房地产开发商出资,最终由购房者买单。

其次,大面积的农田土壤污染修复费用极大,但目前缺乏责任人,目前农田污染的修复费用大部分由政府承担。

6.土壤污染治理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

当前,土壤污染治理的行政管理体制机制尚不完善,体制功能发挥受到严重限制。

土壤环境管理涉及的部门众多,监管职权分散,国土、环保、农业等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缺乏制度保障和约束机制。

监督机制缺失,对污染者惩治手段乏力。

因此,需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改革与创新土壤污染治理管理体制机制,明确环保、国土、工信、住建、农业等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建立协同行政管理机制。

(三)行业商业模式详析

1、第三方治理和PPP模式

2015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指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推进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专业化、产业化的重要途径,是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有效措施。

政府、企业对环保的关注重点从投资规模向治理结果转变,从治理主体向从环保企业购买服务方向转变。

依据第三方治理原则,污染企业对于产生的污染,从自主治理向委托第三方(环保企业)治理转变。

污染企业向环保企业支付治理服务费,环保企业承担环境治理风险。

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即公私合作模式,是一种可用于土壤修复的项目融资模式。

在该模式下,鼓励私营企业、民营资本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污染土壤修复。

从政府自主运营转变为环保企业运营,政府向环保企业购买土壤修复环保服务。

环保企业和政府的关系,不再是财政补贴的关系,而是商业合同的关系。

对于政府,减少负债压力,降低非专业化运营带来的低效率,分担环保治理风险;

对于环保企业,获取更多市场份额,承担环保治理风险。

政府、工业企业、环保企业都有推进PPP、第三方治理的动力。

PPP和第三方治理可有效化解政府和企业的负债压力、环保压力。

环保企业获取更多的土壤修复市场份额,提升土壤修复产业规模,同时承担土壤污染修复治理风险。

拥有经验的土壤修复环保企业更具竞争优势。

2、几种土壤修复商业模式建议

土壤修复资金需求量大,而目前国内土壤修复行业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商业模式不清晰一直是困扰国内土壤修复市场发展的最大问题之一。

土壤污染特别是场地土壤污染及其治理涉及复杂的社会关系,多方利益主体的存在使得责任主体难以确认,造成污染责任的相互推诿,污染问题迟迟难以解决。

市场失灵,收益主体抽象,价值以及污染对资产的影响也无法评估,资金筹措机制亟待完善。

根据中国的污染场地现状,结合中国国情,积极探索形成适宜的、可持续的土壤修复商业模式,建立多渠道的资金筹集机制,跳出就修复产业论修复产业的局限,充分发挥各方优势,引入社会资本,形成污染企业、受益者为主体,政府、社会等为辅助的多元化的场地修复资金来源,使土壤修复走向可持续发展。

参考国外发达国家的土壤修复技术研究和产业发展经验,结合中国国情及现阶段有限的修复治理工程经验,给出几种土壤修复商业模式建议,具体如下:

1)“谁污染,谁治理”模式:

对于污染责任主体明确的污染场地,可采用此模式。

此模式由污染责任主体筹措或主要承担污染场地土壤修复工程费用,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工程公司实施修复治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监督、验收。

2)“谁使用,谁治理”模式:

对于污染责任主体不明确,具有一定的高值化潜力的污染场地,可采用此模式。

此模式由污染场地的开发使用者筹措或主要承担污染场地土壤修复工程费用,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工程公司实施修复治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监督、验收。

3)“政府出资”模式:

对于污染责任主体不明确,修复后作为公益用途的污染场地,可采用此模式。

此模式由所在地区的政府负责筹措或主要承担污染场地土壤修复工程费用,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工程公司实施修复治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监督、验收。

4)RT(Remedy-Transfer)模式:

即垫资修复模式。

由污染场地所有者授权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工程公司实施修复治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监督、验收;

修复治理费用由专业工程公司先行垫付,达到污染场地所有者规定的土地使用质量要求后,污染场地所有者按修复合同约定价格及支付条件履约。

5)ROT(Remedy-Operate-Transfer)模式:

即“修复-开发-移交”模式。

经污染场地所有者或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修复公司来承担该项目的投资、融资、实施修复治理,经验收合格后,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进行场地开发再利用,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

在整个过程中,政府具有监督权、调控权,特许期满,签约方的专业修复公司将该场地及建成的设施无偿或有偿移交给场地原来的所有者或相关部门。

6)ROO(Remedy-Operate-Own)模式:

即“修复-开发-拥有”模式。

对于难以找到责任主体的污染场地,污染场地所有者或政府相关部门与专业修复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专业修复公司来承担场地修复的投资、融资,并实施修复,经验收合格后,进行场地开发再利用,回收投资,赚取利润。

与ROT模式不同,专业修复公司无需将该场地移交给原来的所有者或政府相关部门,有权不受任何时间限制地拥有并经营场地开发再利用的项目设施和收益。

7)TRT(Transfer-Remedy-Transfer)模式:

即“受让-修复-转让”模式。

污染场地所有者或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修复公司进行污染场地的修复治理,由专业修复公司承担修复的投融资成本,修复完成经验收合格后,专业修复公司将该场地转让,回收投资,赚取利润。

上述多种模式都体现了“第三方治理”和PPP模式的理念,是第三方治理和PPP模式在土壤修复领域的具体表现形式。

(四)行业盈利模式探析

从企业参与土壤修复项目的操作模式来看,目前主要有三种:

(1)EPC模式,即工程总承包模式。

地方政府或者污染企业将整个项目承包给治理企业,由治理企业提供从前期调查评估到后期修复工程实施的整体服务。

(2)BOT模式,即建设—运营—转让模式。

政府将一个污染场地修复项目分成几个标的,针对各个标的展开招标,中标企业成立项目公司,并以此公司为主体进行融资并实施项目。

项目修复完成后,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经营管理项目,从而获得营业收入。

待特许经营期结束,将项目转让给政府。

BOT模式流程图

(3)土壤修复PPP创新模式:

“岳塘模式”:

集团与政府签订PPP或者土地开发协议,上市公司从集团公司手中获取工程项目。

土壤修复完成后,土地用途由工业用地转为第三产业开发,参与各方将从治理土地增值收益中获得回报。

合同环境服务模式下,由于前期垫资做工程加大了企业的资金需求量,极大地支撑了公司土壤污染治理业务的开展。

以“土壤修复+土地流转”为核心的“岳塘模式”,消除了因污染企业破产关停导致责任主体缺失、治理资金缺乏等难题,充分发挥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作用,调动企业在资金投入、技术研发等方面的积极性。

“岳塘模式”流程图

与三种不用的土壤修复项目分配方式相比,分别对应着三种不同的盈利模式。

BOT项目模式的优势在于解决了资金的来源难题,便于项目融资,土壤修复成本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分摊;

劣势在于项目运行经营时间较长,对土壤修复企业的风险控制额融资能力提出高要求。

EPC模式优势在于项目运营周期较短,风险小,企业一次性获得收益;

劣势在于项目外包后,修复成本由政府承担,同时资金数额受到限制。

“岳塘模式”优势在于充分发挥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作用,调动了企业在资金投入、技术研发等方面的积极性,解决了土壤污染治理投入大而少有产出的难题,但是对治理企业规模有一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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