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建设顶目施工阶段合同价款调整和结算第一节合同价款调整造价师计价教材word版Word文件下载.docx
《第五章建设顶目施工阶段合同价款调整和结算第一节合同价款调整造价师计价教材word版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五章建设顶目施工阶段合同价款调整和结算第一节合同价款调整造价师计价教材word版Word文件下载.docx(2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在工程延误期间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造成合同价款增加的,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造成合同价款减少的,合同价款予以调整。
二、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
(一)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可以理解为是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的任何改变。
工程变更指令发出后,应当迅速落实指令,全面修改相关的各种文件。
承包人也应当抓紧落实,如果承包人不能全面落实变更指令,则扩大的损失应当由承包人承担。
1.工程变更的范围
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中的通用合同条款,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包括: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2.工程变更的程序
(1)发包人的指令变更。
1)发包人直接发布变更指令。
发生合同约定的变更情形时,发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变更指示。
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
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发包人在发出变更指示前,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交一份关于变更工作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该方案后再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2)发包人根据承包人的建议发布变更指令。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后,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变更情形的,可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但承包人不得仅仅为了施工便利而要求对工程进行设计变更》承包人的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书面建议后,确认存在变更情形的,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变更指示。
发包人不同意作为变更情形的,应书面答复承包人。
(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导致的变更。
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发包人。
合理化建议被发包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发包人同意采用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所发生费用和获得收益的分担或分享,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
3.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方法
(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
工程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变更导致的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变化不足15%时,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①变更工程资料、②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③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和④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实行招标的工程: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
100%(5.1.1)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
100%(5.1.2)
注:
上述公式中的中标价、招标控制价或报价值、施工图预算,均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的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
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
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前述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确定单价。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外,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按照公式(5.1.1)或公式(5.1.2)得出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计算。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3)承包人报价偏差的调整。
如果工程变更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的,工程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可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调整。
具体的调整方法,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4)删减工程或工作的补偿。
如果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非因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二)现场签证
现场签证是指发包人或其授权现场代表(包括工程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或其授权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出现现场签证事件的,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
1.现场签证的提出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
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现合同工程内容因场地条件、地质水文、发包人要求等不一致时,应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提交发包人签证认可,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
2.现场签证报告的确认
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指令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3.现场签证报告的要求
(1)现场签证的工作如果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现场签证报告中仅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
(2)如果现场签证的工作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应当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及其单价。
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按照现场签证内容计算价款,报送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增加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经承包人提出,发包人核实并确认后的现场签证表如表5.1.1所示。
4.现场签证的限制
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项,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实施相关工作的,除非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三、物价波动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发承包双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调整方法,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有两种:
一种是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另一种是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超过部分的价格按上述两种方法之一进行调整。
(一)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的方法,主要适用于施工中所用的材料品种较少,但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大的土木工程,如公路、水坝等。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公式(5.1.3)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款:
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根据进度付款、竣工付款和最终结清等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
的金额;
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
付和扣回;
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
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根据进度付款、竣工付款和最
终结清等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
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
数。
当确定定值部分和可调部分因子权重时,应注意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其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
(1)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2)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的。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
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代替。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2.权重的调整
按变更范围和内容所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3.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对于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后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对于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后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例5.1.1】某直辖市城区道路扩建项目进行施工招标,投标截止日期为2011年8月1日。
通过评标确定中标人后,签订的施工合同总价为80000万元,工程于2011年9月20日开工。
施工合同中约定:
①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5%,分10次按相同比例从每月应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中扣还。
②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进度款金额包括:
当月完成的清单子目的合同价款;
当月确认的变更、索赔金额;
当月价格调整金额;
扣除合同约定应当抵扣的预付款和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③质量保证金从月进度付款中按5%扣留,最高扣至合同总价的5%。
④工程价款结算时人工单价、钢材、水泥、沥青、砂石料以及机械使用费采用价格指数法给承包商以调价补偿,各项权重系数及价格指数如表5.1.2所列。
根据表5.1.3所列工程前4个月的完成情况,计算11月份应当实际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数额。
解:
(1)计算11月份完成的清单子目的合同价款:
6950-3510=3440(万元)
(2)计算11月份的价格调整金额:
0.1099+0.0802+0.1496+0.1216+0.0998)-1]=3360×
0.0167=56.11(万元)
说明:
①由于当月的变更和索赔金额不是按照现行价格计算的,所以应当计算在调价基数内;
②基准日为2011年7月3日,所以应当选取7月份的价格指数作为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
③人工费缺少价格指数,可以用相应的人工单价代替。
(3)计算11月份应当实际支付的金额:
1)11月份的应扣预付款:
80000×
5%+10=400(万元)
2)11月份的应扣质量保证金:
(3440-110+30+56.11)×
5%=170.81(万元)
3)11月份应当实际支付的进度款金额=(3440-110+30+56.11-400-170.81)=2845.30(万元)
(二)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的方法,主要适用于使用的材料品种较多,相对而言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小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施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
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发包人复核,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款差额的依据。
1.人工单价的调整
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合同价款。
2.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的调整
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根据发承包双方约定的风险范围,按以下规定进行调整。
(1)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工程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2)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工程施工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趄过部分按实调整。
(3)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工程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4)承包人应当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发包人应当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3个工作日不予答复的,视为已经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
如果承包人未报经发包人核对即自行采购材料,再报发包人确认调整合同价款的,如发包人不同意,则不作调整。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调整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照其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四、工程索赔
(一)工程索赔的概念及分类
工程索赔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义务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原因而遭受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约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和(或)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
1.按索赔的当事人分类
根据索赔的合同当事人不同,可以将工程索赔分为:
(1)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索赔。
该类索赔发生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既包括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也包括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
但是在工程实践中,经常发生的索赔事件,大都是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的,教材中所提及的索赔,如果未作特别说明,即是指此类情形。
(2)总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的索赔。
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索赔事件发生后,无论是发包人的原因还是总承包人的原因所致,分包人都只能向总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而不能直接向发包人提出。
2.按索赔目的和要求分类
根据索赔的目的和要求不同,可以将工程索赔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1)工期索赔。
工期索赔一般是指承包人依据合同约定,对于非因自身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向发包人提出工期顺延的要求。
工期顺延的要求获得批准后,不仅可以免除承包人承担拖期违约赔偿金的责任,而且承包人还有可能因工期提前获得赶工补偿(或奖励)。
(2)费用索赔。
费用索赔的目的是要求补偿承包人(或发包人)的经济损失,费用索赔的要求如果获得批准,必然会引起合同价款的调整。
3.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
根据索赔事件的性质不同,可以将工程索赔分为:
(1)工程延误索赔。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条件,或因发包人指令工程暂停或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如果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拖延,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2)加速施工索赔。
由于发包人指令承包人加快施工速度,缩短工期,引起承包人的人力、物力、财力的额外开支,承包人提出的索赔。
(3)工程变更索赔。
由于发包人指令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或增加附加工程、修改设计、变更工程顺序等,造成工期延长和(或)费用增加,承包人就此提出索赔。
(4)合同终止的索赔。
由于发包人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合同非正常终止,承包人因其遭受经济损失而提出索赔。
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合同非正常终止,或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发包人可以就此提出索赔。
(5)不可预见的不利条件索赔。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施工现场遇到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通常不能合理预见的不利施工条件或外界障碍,例如地质条件与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不符,出现不可预见的地下水、地质断层、溶洞、地下障碍物等,承包人可以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
(6)不可抗力事件的索赔。
工程施工期间,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而遭受损失的一方,可以根据合同中对不可抗力风险分担的约定,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索赔。
(7)其他索赔。
如因货币贬值、汇率变化、物价上涨、政策法令变化等原因引起的索赔。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的通用合同条款中,按照引起索赔事件的原因不同,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索赔可能给予合理补偿工期、费用和(或)利润的情况,分别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其中,引起承包人索赔的事件以及可能得到的合理补偿内容如表5.1.4所示。
(二)索赔的依据和前提条件
1.索赔的依据
提出索赔和处理索赔都要依据下列文件或凭证:
(1)工程施工合同文件。
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索赔中最关键和最主要的依据,工程施工期间,发承包双方关于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也是索赔的重要依据。
(2)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是工程索赔的法律依据。
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也可以作为工程索赔的依据,但应当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为工程合同的适用法律。
(3)国家、部门和地方有关的标准、规范和定额。
对于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是合同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的;
对于非强制性标准,必须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作为索赔的依据。
(4)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索赔事件有关的各种凭证。
这是承包人因索赔事件所遭受费用或工期损失的事实依据,它反映了工程的计划情况和实际情况。
2.索赔成立的条件
承包人工程索赔成立的基本条件包括:
(1)索赔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直接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的索赔事件是非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的。
(3)承包人已经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索赔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费用索赔的计算
1.索赔费用的组成
对于不同原因引起的索赔,承包人可索赔的具体费用内容是不完全一样的。
但归纳起来,索赔费用的要素与工程造价的构成基本类似,一般可归结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分包费、施工管理费、利息、利润、保险费等。
(1)人工费。
人工费的索赔包括:
由于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所花费的人工费用;
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加班劳动;
法定人工费增长;
非因承包商原因导致工效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费用;
非因承包商原因导致工程停工的人员窝工费和工资上涨费等。
在计算停工损失中人工费时,通常采取人工单价乘以折算系数计算。
(2)材料费。
材料费的索赔包括:
由于索赔事件的发生造成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期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超期储存费用。
材料费中应包括运输费,仓储费,以及合理的损耗费用。
如果由于承包商管理不善,造成材料损坏失效,则不能列入索赔款项内。
(3)施工机械使用费。
施工机械使用费的索赔包括:
由于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所增加的机械使用费;
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效降低所增加的机械使用费;
由于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错误或迟延导致机械停工的台班停滞费。
在计算机械设备台班停滞费时,不能按机械设备台班费计算,因为台班费中包括设备使用费。
如果机械设备是承包人自有设备,一般按台班折旧费计算;
如果是承包人租赁的设备,一般按台班租金加上每台班分摊的施工机械进退场费计算。
(4)现场管理费。
现场管理费的索赔包括承包人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以及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期期间的现场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通信费、交通费等。
现场管理费索赔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现场管理费索赔金额=索赔的直接成本费用×
现场管理费率(5.1.4)
其中,现场管理费率的确定可以选用下面的方法:
2合同百分比法,即管理费比率在合同中规定;
②行业平均水平法,即采用公开认可的行业标准费率;
③原始估价法,即采用投标报价时确定的费率;
④历史数据法,即采用以往相似工程的管理费率。
(5)总部(企业)管理费。
总部管理费的索赔主要指的是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期间所增加的承包人向公司总部提交的管理费,包括总部职工工资、办公大楼折旧、办公用品、财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