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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精选反馈问题学习笔记

一、002777久远银海

1.反馈意见:

请发行人将重大资产重组中存在的瑕疵予以披露。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

(1)发行人收购天津银海51%股权、四川启明星21.76%股权及四川银海100%股权过程中存在的瑕疵是否对相应收购的合法有效性构成影响;

(2)中物院是否有权对相应收购行为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确认;(3)收购四川银海是否造成发行人主营业务重大变化。

(收购国资)

回复要点:

(1)2012年2月16日,中物院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调整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管理分工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40号)的授权,出具《关于四川银海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历次国有股权变动有关问题的批复》(院军转民[2012]35号),确认前述股权转让真实、有效,不存在损害国有股东权益或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

中物院系国家计划单列的核武器研制生产单位,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调整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管理分工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40号)第四条的规定,国务院“授予该院对所投资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经营管理和监督的职能,并相应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2)依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证监会公告[2008]22号)第二条规定:

“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情况的,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视为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一)被重组方应当自报告期期初起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如果被重组方是在报告期内新设立的,应当自成立之日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

(二)被重组进入发行人的业务与发行人重组前的业务具有相关性(相同、类似行业或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

据上,本所认为,发行人收购四川银海100%股权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证监会公告[2008]22号)的规定,未造成发行人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2.反馈意见:

请详细完整披露诉讼情况并补充披露截至目前公司与微软公司著作权侵权诉讼案的最新进展情况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该诉讼所涉及的操作系统在发行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具体用途,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利用该操作系统实现的销售收入及占比情况,并对上述诉讼存在的风险及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作全面分析。

回复要点:

经本所对发行人董事长、部分业务负责人及部分员工进行访谈,并实地察看发行人经营办公现场,发行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已取得合法授权的“永中office集成办公软件”、“永中office办公软件2010”,长期合法使用“AIX操作系统”、“HP-UX操作系统”、“Linux操作系统”、“ORACLE数据库”等相关产品,在上述领域未使用微软公司诉讼请求涉及的系列软件;发行人实施由员工自带笔记本电脑进行工作的工作模式,在该工作模式下,员工均自行采购和完全拥有个人笔记本电脑,并要求员工保证已安装了取得合法授权的正版操作系统软件,发行人按月以租赁费用方式给予员工相应补贴。

因此,除发行人部分员工个人电脑安装了MicrosoftWindows(微软视窗)操作系统用于日常办公外,发行人生产经营中不涉及使用微软公司诉讼所指的其他的操作系统、数据库等系列软件。

3.反馈意见:

请补充披露广发信德的简要情况,在“重大事项提示”部分披露其与保荐机构广发证券的关系,并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就广发信德入股发行人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券商直投公司入股的相关管理规定出具明确意见。

回复要点:

(1)中国证监会于2011年7月发布的《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中第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设立直投子公司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九)担任拟上市企业的辅导机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或者主承销商的,自签订有关协议或者实质开展相关业务之日起,公司的直投子公司、直投基金、产业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再对该拟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经本所核查广发信德入股发行人的《投资协议》并对发行人董事长访谈,广发信德于2010年7月28日与发行人等签署《投资协议》,2010年10月25日,发行人办理了上述增资扩股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鉴于广发信德入股发行人之事宜发生在上述两项《指引》发布之前,因此,本所认为,广发信德不适用前述《指引》条款规定的情形。

(2)《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7%,或者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的股份超过7%的,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时,应联合1家无关联保荐机构共同履行保荐职责,且该无关联保荐机构为第一保荐机构。

经本所核查,广发信德目前持有发行人390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6.5%,因此不具备适用该规定的情形。

(3)广发信德入股发行人是否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券商直投公司入股的相关管理规定

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11年11月发布的《关于落实<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有关要求的通知》(以下称“《通知》”)第四条规定,“证券公司直投子公司以自有资金或持有权益比例超过30%的直投基金、产业基金投资拟上市企业后,证券公司担任该企业保荐机构的,在严格执行现有股份锁定期期限要求基础上,直投子公司应承诺主动再延长股份锁定期不少于六个月。

经本所核查,广发信德已按《通知》的要求作出书面承诺,承诺在现有股份锁定期期限要求的基础上又延长了六个月的锁定期,符合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广发信德入股发行人事宜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相关规定的情形。

二、002778高科石化

4.《反馈意见》问题二:

根据招股书披露,2006年1月,宜兴市鲸塘经济发展总公司、宜兴市鲸塘水利农机站、宜兴石化厂工会分别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许汉祥等自然人。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

(1)宜兴市鲸塘经济发展总公司、宜兴市鲸塘水利农机站、宜兴石化厂工会持有发行人股权的资产性质;

(2)若为集体资产,请核查集体资产的转让是否符合有关集体资产转让的相关规定;是否履行了相应的评估、确认、审批程序;股权转让定价及受让方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转让过程是否存在有损集体资产情形;发行人是否取得有权部门的确认文件。

回复要点:

(1)2006年1月16日,高科石化股东大会通过决议,该决议内容如下:

宜兴市鲸塘经济发展总公司将持有高科石化43.69%的股权转让给许汉祥;宜兴市鲸塘经济发展总公司将持有高科石化11.58%的股权转让给陈国荣;宜兴市鲸塘经济发展总公司将持有高科石化1.62%的股权转让给朱炳祥;宜兴市鲸塘农机管理服务站将持有高科石化17.69%的股权转让给朱炳祥;宜兴市鲸塘农机管理服务站将持有高科石化6.01%的股权转让给王招明;宜兴市石油化工厂工会将持有高科石化4.8%的股权转让给王招明;宜兴市石油化工厂工会将持有高科石化9.34%的股权转让给许志坚;吴法君将持有高科石化0.31%的股权转让给许志坚。

2006年1月23日,江苏省工商局以(00000173)公司备案[2006]第01230004号《公司备案核准通知书》对上述股份转让予许汉祥、陈国荣、朱炳祥、王招明、许志坚5名自然人后修改的公司章程进行了备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2006年1月进行股权转让时,各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约定以高科石化200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作价依据确定股权转让价格,但未签署书面股权转让协议,也未支付相应股权转让价款;同时,因经济发展总公司与宜兴市鲸塘水利农机站所持高科石化股权为集体资产,各方并未就该股权转让事宜对高科石化的资产进行评估,未履行相应的评估、确认、审批程序,存在法律瑕疵。

(2)2008年10月21日,受让方自然人许汉祥、陈国荣、朱炳祥、王招明及许志坚分别与转让方经济发展总公司、宜兴市徐舍水利农机站(前身为农机服务站)、高科石化工会委员会(前身为宜兴石化厂工会)及自然人吴法君签订了《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确认书》,确认了以下事项:

(1)2006年1月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的关于高科石化股权转让的口头协议真实有效:

宜兴市鲸塘经济发展总公司将持有发行人43.69%的股权、11.58%的股权和1.62%的股权转让给许汉祥、陈国荣和朱炳祥,宜兴市徐舍水利农机站将持有发行人17.69%的股权、6.01%的股权分别转让给朱炳祥和王招明,高科石化工会将持有发行人4.80%的股权、9.34%的股权转让给王招明和许志坚,吴法君将持有发行人0.31%的股权转让给许志坚;股权转让行为以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高科石化备案核准日为股权交割日,自该日起,转让方所持高科石化股份由受让方持有,转让方不再持有该等股份,对应的股东权利与义务转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

(2)为防止集体资产流失,经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同意将股权转让作价依据由高科石化2005年12月31日经《审计报告》(锡众会师宜分报内字[2006]第02号)确认的净资产值1,558.83万元修改为以高科石化2005年12月31日经《关于对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资产评估报告书》(锡宝评报字[2008]Z022号)确认的净资产评估值1,598.75万元为依据。

受让方应于2008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相关股权转让价款,并需支付股权转让的相应工商登记备案核准之日(即2006年1月23日)至股权转让价款实际支付日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2009年5月1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确认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及股权转让合法性的函》(苏政办函[2009]56号),确认如下:

高科石化“前身是成立于1992年的宜兴市石油化工厂。

1998年,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宜兴市石油化工厂改制设立高科石化,其股东为宜兴市鲸塘经济发展总公司、宜兴市鲸塘农机管理服务站、宜兴市石油化工厂工会和自然人吴法君、许汉祥。

2006年,高科石化股东宜兴市鲸塘经济发展总公司、宜兴市鲸塘农机管理服务站、宜兴市石油化工厂工会和吴法君分别与许汉祥等人达成协议,将其持有的高科石化股权转让给相应的受让方。

2006年10月和2007年10月,高科石化两次增资,注册资本增加至5612万元。

”“高科石化前身企业改制及股权转让履行了相应的法定程序,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5.《反馈意见》问题十三:

招股书中引用了相关行业数据,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数据的真实性;说明数据引用来源,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为此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是否是保荐机构所在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出具的报告。

(1)经核查,发行人招股书中引用的数据主要涉及19份文件材料,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数据引用数据

机构

数据真实性核查过程

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为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是否是保荐机构所在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出具的报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国家统计局,2014年2月24日

中介机构查阅了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国家统计核心职能之一组织各地区、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国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该类信息为国家统计局定期发布信息,数据真实

该数据为国家计局定期发布公告内容,该数据面向公众公开,具有公益性质,发行人不曾为此支付费用,该数据不是付费报告,不是券商研究部门出具报告,该数据具有权威性

2

《2012年国内生产总值(GD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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