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一章归纳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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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一章归纳汇编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三个层次(按效力的高低来分)

制定主体

具体文件

会计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层次最高、最高准则)1985年颁布,经过2次修订(分别是1993年、1999年),于1999年通过;2000年7月实施;

《中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10月31日颁布,1994年1月1日实施;

会计行政法规

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经国务院批准发布

《总会计师条例》1990年12月31日颁布并实施;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年6月21日颁布,2001年1月1日实施;

《企业会计准则》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会计部门规章

国务院财政部门

备注:

(1)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2)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3)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制定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规章需要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

会计规范性文件

《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总结: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由全国最高的权利机关-全国人大制定。

宪法>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总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1)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补充)可以对会计资料监督检查的部门不光是财政部门,还包括:

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会计行政管理

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1)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有关会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2)会计法律制度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3)会计关系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会计市场管理

(1)会计市场准入管理

包括:

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代理机构的设立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部门是省级财政部门

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审批部门是财政部和证监会

(2)过程的监督

(3)会计市场退出

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1)初级、中级、高级会计人才通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2)会计行业领军人才的培养是当前经济发展的新评价方式

(3)对会计人员的表彰奖励也属于会计人才评价范畴

(4)规定会计人员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提高胜任能力和素质

会计监督检查

(1)对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

(2)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检查

财政部门是《会计法》的执法主体,是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实施主体。

自律管理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属于社会团体法人;成立于1988年11月

中国会计学会

1.特点:

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组织;创建于1980年

单位会计管理

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1)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2)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2)必须对本单位的一切经营管理和业务活动负责,也必须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以外,还应具备会计师以上职称或者三年以上的会计工作经历

第三节会计核算

 一、总体要求

(一)会计核算依据

  1.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注意:

并非所有经济业务事项都需要进行会计核算(比如:

签合同,不能以货币表现)

  2.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会计资料:

主要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1.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所谓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制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即无中生有)

  所谓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即在原有的基础上加以改变)

 

二、会计凭证

1.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凭证。

也是登记账簿的依据。

2.分类

外来原始凭证

按来源不同

自制原始凭证

一次凭证

原始凭证按填制手续及内容不同累计凭证

汇总凭证

通用凭证

按格式不同

按填制程序专用凭证

和用途不同

收款凭证

按反映经济的内容不同付款凭证

转账凭证

记账凭证复式凭证

按其填列方式不同

单式凭证

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区别

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人员不同

经办人员

会计人员

依据不同

发生或完成的经济业务

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

方式不同

证明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

依据会计分录归类整理

作用不同

是记账凭证的附件、依据

(注意:

原始凭证是依据,但不是直接依据)

是登记账簿的直接依据

三、会计账簿

(一)设置会计账簿的要求

 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是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最基本的要求。

会计账簿的种类包括:

 1.总账——一般有订本账和活页账。

 2.明细账——一般有订本式、活页式、三栏式、多栏式、数量金额式。

 3.日记账(现金,银行)——一般采用订本账。

 4.其他辅助账簿。

——也称备查簿,主要包括各种租借设备、物资的辅助登记或有关应收、应付款项的备查簿,担保、抵押备查簿等。

(二)登记会计账簿的要求

 1.根据经过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2.按照记账规则登记会计账簿。

基本规则:

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资料逐项记入帐内。

各种账簿要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

凡需要结出余额的账户,应当定期结出余额。

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更正方法进行更正。

更正方法一般有:

划线更正法、补充登记法、红字更正法

及时对账:

账证相符、账账相符、帐表相符、账实相符

定期结账:

月结、季结、年结

3.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也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登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5.禁止账外设账。

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私设账外账。

四、财务会计报告

1.完整的财务报表: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表、附注(简称:

四表一附注)

2.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

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有关部门(如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内部管理者、企业职工、社会公众。

3.财务报表分类

(1)按编制期间:

中期财务报表(月报、季报和半年报)和年度财务报表

(2)按编制主体:

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

五、会计档案

(一)会计档案的范围和种类

种类

会计凭证类

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类

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财务报告类

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件、辅助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其他类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注意:

各单位的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二)会计档案的归档和移交

1.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财务会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

2.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一年。

3.会计机构保管会计档案的专职人员不得由单位出纳人员担任。

4.档案部门接收保管的会计档案,个别需要拆封整理的,应会同会计部门和原经办人共同进行。

5.会计档案原件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

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三)会计档案保管的期限。

  1、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

2、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五类

3、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永久保存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决算、税收年报(决算)

25年

税收日记账(总账)和税收票证分类出纳账,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15年

会计凭证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不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和辅助账簿;会计移交清册;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各种会计凭证;各种完税凭证和缴、退库凭证;财政总预算拨款凭证及其他会计凭证;农牧业税结算凭证。

10年

国家金库编送的各种报表及缴库退库凭证;各收入机关编送的报表;财政总预算保管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决算、税收年报、国家金库年报、基本建设、拨贷款年报;税收会计报表(包括票证报表)。

5年

固定资产卡片于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财政总预算会计月、季度报表;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月、季度报表。

3年

月、季度财务报告;财政总预算会计旬报。

(四)会计档案销毁。

  1.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销毁档案之前:

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单位负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2.专人负责监销

  一般单位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销毁档案后,监销人应当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3.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

涉及到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永久保存)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已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六、其他

 1.会计年度:

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主要是与我国的计划、统计、财政等年度保持一致。

2.记账本位币

原则: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特殊: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3.会计处理方法的规定

 ①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②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

③应当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四节会计监督

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

包括单位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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