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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描述一名纽约青年被控杀父,将被判处一级谋杀的死刑。

已经有十一名陪审员裁定疑犯有罪,只有一位〔陪审员8号〕觉得事态可疑,坚持已见提出异议,并且凭耐心与毅力逐一说服其他陪审员推翻原意,终于为这一宗几乎已成冤案的判决平反。

没有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就不会有电影?

一、美国陪审团制度概况

〔一〕美国陪审团制度的由来

现代陪审制度起源于11世纪的英国,随后传入法国等欧洲大陆国家。

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陪审制度由于其所固有的特性与启蒙主义思潮的、人权理念不谋而合,因而为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法学家们所热情讴歌。

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陪审团制度传入美国,并逐渐成为其主要的诉讼制度。

1635年,弗吉尼亚州建立了大陪审团制度。

大陪审团负责指控刑事案件的与调查犯罪,并决定是否给法院移送案件。

在1641年,?

马萨诸塞自由纲领?

规定,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也可以选择法官或陪审团审判。

独立战争胜利之后,法官和陪审团的职能开场别离,陪审团负责裁定案件事实,法官负责如何适用法律。

随后,陪审团权利载入了宪法第七条修正案。

进入现代之后,美国逐渐对陪审团制度进展了一系列的改革。

首先,在陪审团组成人员上,逐渐对妇女和黑人开放,对性别和种族的排斥度降低。

其次,历史上陪审团的人数是12人,改革之后组成人数可以根据各州的情况在6-12人间组成。

再次,陪审团裁决原那么上的变化。

传统的陪审团裁决是全体一致通过原那么,现在开场应用多数主义〔但总体上仍为全体一致通过原那么〕。

通过改革,陪审团制度在美国得到了比英国更好的开展。

据统计,美国每年由陪审团参与审理的案件,占世界每年总案件的90%。

〔二〕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实施

在美国,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局部民事案件〔主要是民事侵权案件〕都有可能使用陪审团。

美国联邦宪法第三条规定,所有刑事案件的审判,除弹劾案外,都必须有陪审团出庭;

宪法第六条修正案规定,刑事诉讼中,被告享受由公正的陪审团迅速和公开审理的权利;

第七条修正案规定,在普通民事诉讼中,如果争执价值超过20美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就应该得到保护。

 

美国的陪审团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

大陪审团只处理刑事案件,职责是听审证据,也就是根据检察官、当事人以及证人的述,决定是否对被告进展起诉;

小陪审团在刑事诉讼中,通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决定嫌疑人是否有罪,在民事诉讼中解决争议,并决定是否赔偿。

我们一般所说的陪审团主要是指小陪审团。

中,陪审团审判使用了小陪审团,整个讨论过程都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对证据的质证,决定被告青年是否有罪。

陪审团制度的具体步骤为:

1.选拔陪审员。

一般来说,陪审员是从社会上的大多数人口中挑选的,尽可能代表美国社会的各个阶层、各种人群,这也表达了美国的与平等思想,所有公民都有参与司法审判的权利,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就可以担任陪审员,不分贫富、种族和性别。

美国法律对担任陪审员的资格,不同的州有不同的要求。

一般来说,几乎所有的州都要求陪审员必须是美国公民,具有美国国籍,大局部州还规定了年龄、居所、交流的能力和没有重罪前科等一些条件。

一般情况下,一份原始要包括80%~90%的地区人口。

中,各个陪审员是来自不同的阶层、不同的收入、不同的出身、不同的职业、不同的年龄,有广告公司的老板,有股票经纪人,有建筑工程师,也有普通的鞋匠;

有出身贫民窟的,也有出身高贵的;

有七十多岁的老人,也有年轻气盛的青年。

但他们却享有完全平等的审判权利,每个人的表决权是完全一样的。

2.选任陪审员。

在审判的当天,法院中的陪审团主任或法院书记员会通过随机方式从一大批报到的履行陪审员义务的人中选出分派到各特定的审判中的陪审员,影片中,各陪审人员完全互不相识,可见他们是临时组建。

一般情况下,报到的人员一定要多于最终进展审判的陪审员的人数,因为在随后的审核中,存在预先审核和要求陪审员回避的程序。

在预先审核的过程中,候选陪审员有可能通过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提出的“有理由的要求回避〞和“绝对要求回避〞两种方式被从陪审团中除名。

“有理由的要求回避〞一般需要满足下面的两个条件之一:

一是候选陪审员生理上或法律上没有能力担任陪审员,二是该候选陪审员对将审理的案件怀有实际的偏见或倾向。

“绝对要求回避〞那么无需作出任何解释,这一制度被认为是被告所拥有的重要权利之一。

3.陪审团裁决。

陪审团在整个审判过程中都要认真听取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当双方做完最后述以后,法官会对陪审团作出指示,包括法律原那么及其应当如何适用,陪审团必须根据这些原那么对事实进展认定,并作出裁决。

对陪审团作出的裁决,要求必须是一致的。

美国?

联邦刑事诉讼程序规那么?

要求“裁决必须是一致作出的,它应当由陪审团在公开的法庭上递交给法官。

〞美国大局部州也同样要求刑事案件的陪审团裁决应当一致。

当裁决作出之后,法官会在公开的法庭上宣布裁决的容。

随后,陪审团将会被解散,陪审员可以自由离去。

4.进一步的程序。

如果陪审团裁决被告无罪,被告就不能因为同一犯罪行为再次受到起诉,被告通常也无需进展其他程序。

如果陪审团裁决被告有罪,通常会由法官在随后的程序中进展量刑。

极少一些州通过立法规定由陪审团作出有罪判决之后,同时由其对量刑作出决定。

但通常情况下,对被宣判有罪的罪犯进展量刑是法官的责任。

〔三〕美国陪审团制度与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美国陪审团制度与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属于陪审制度的不同表现形式,都以司法上的为制度的目标。

在美国陪审团制度,法官和陪审团的职能别离,陪审团负责裁定案件事实,法官负责如何适用法律。

而在我国,陪审员除了不能担任审判长外,其地位与权利与法官完全一样,能够负责裁定案件事实的同时,也负责如何适用法律。

二、美国陪审团制度的优越性

1.思想在司法领域的表达。

思想的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真正享有各项权利和自由,享有管理国家和其他一切社会事务的权力。

要实现人民享有各项权利,就必须对公权力进展限制。

陪审团制度,通过对法官司法审判权的分配,以权力制约权力,防止司法权的滥用。

具体过程中,陪审员的任职资格、陪审团的组成、一致裁决、陪审团的否决原那么,无不充满的气息。

2.提高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

在陪审团制度下,使得绝大多数的社会成员都有时机参与到司法审判活动中来,从陪审员的选用,到参与审判,再到进展评议,整个过程是一种生动、具体、深刻的生活化的法制教育形式,这无形中提高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

3.防止权力滥用与腐败的出现。

在审判的当天,法院中的陪审团主任或法院书记员会通过随机方式从一大批报到的履行陪审员义务的人中选出分派到各特定的审判中的陪审员。

在这种情况下,陪审员是最不受任何人操纵控制的。

要去贿赂12个临时确定而且是处于隔离状态的陪审员总比贿赂某个人困难得多。

三、美国陪审团制度面临的挑战

1.陪审员不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更缺乏审判实践经历,使得陪审团决定缺乏可信度。

托克维尔?

论美国的?

中,这样描述:

所谓陪审团制度,就是随时请来几位公民,组成一个陪审团,暂时给予他们已参加审判的权利。

一个由12个外行的人组成的团体来决定被告是否有罪,而且根本不需要提供任何理由,只需要这12个人形成统一意见就成。

按理来说,是否有罪的专业的问题自然是应该由专业人士来裁定,这应当是法官,律师,法学教授们的专职工作。

在这个问题上,影片表现出了电影的本色,即来源于现实又不束缚于现实。

对案情的讨

论过程中,几位陪审员特别是8号陪审员对多项证据真实性进展了质疑,并最终认定证据是伪造的,整个过程表达了高度的专业性。

然而在现实中,这种高度的专业性只有警察、律师才能做到,对一个普通的民众是很难做到的。

2.陪审工作得好坏对陪审员来说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因此,陪审员可能不会全身心投入案件的审判,最终导致做出错误的决定。

在本片中,真正影响了结果的,其实就是一个人,陪审员8号。

现实中出现这样一个人的比率是不高的,往往是低于片中这样的1/12。

可以想象,没有这样的一个人,这个陪审团只能得到一个结论,他们在第一次投票就可以确定了。

近似这样的事件,我们也可以从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的角度来写,也都有感人的、令人深思的案例和文艺作品。

3.本钱大。

如上所述,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实施要经历一个相当繁琐的程序,这个过程将消耗大量的社会资源。

有时候,陪审团经过长时间认真评议后,仍然不能作出裁决,这种情况时,法院不得不在未来的某一时候重新组成陪审团进展再审,直到陪审团达成一致意见。

在民事诉讼中,有时侯,在经过一段时间的陪审程序后,当事人却可能要求调解,使得以前陪审工作变得徒劳。

4.法律理性与公众情绪的冲突。

法律实施需要实施人具有理性的素质,而在审判中,由于陪审员不具有一定专业素养,及易受到当事人及律师的言辞的影响,最终可能做出不够理性的判断。

四、美国陪审团制度的未来

总体来说,现代陪审团制度是对抗封建司法专断的产物,在当时的历史环境,无疑是适合经济根底的要求的,并且当时法律涉及面不太广,专业性也不如当今强,以陪审员的素质是完全能够胜任的。

但时至今日,它的这一历史任务已经完成,司法、公众智慧、教育民众等已不再是现代陪审团制度存在的主要依据,陪审团制度显得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环境的要求,陪审团制度的负面效应和在矛盾日益放大。

尤其是进入20世纪后,无论是实行陪审团制度的英美法系国家,还是推行参审制的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团制度都呈现出来某种衰退甚至萎缩的趋势。

对于陪审团制度的未来,改革是必然的,但只有当改革后的能够适应社会环境的要求,它才有存在的价值,当它终有一天不能表达它价值的时候,它应该合理的消亡。

参考文献:

[1]周静:

法院网,2021年

[2]〔法〕托克维尔:

,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

[3]龚瑞祥:

西方司法制度?

,大学2003年版

[4]付子堂〔主编〕:

法理学初阶?

,法律2006年版

海报上有这样一句话:

Lifeisintheirhands,Deathisontheirminds。

  影片并非提醒某种结果,因此从头至尾,法庭的镜头极少无比。

  一个下午,12个人关在一间房,设备破旧,他们最主要的道具是那一方形桌子,至最后,全部人离开,桌子的全貌缓缓展现,几个小时的争论后只剩余几纸与碎屑,曾有过的人的愤怒的吼叫与平静的论述不再重放。

  即便所有观影的人都从一开场便了解他们辩论后的结局,影片也能够不失去任何一秒钟的魅力,简单的布局下,12个人在表达各自思想进而流露出人生百态。

  12AngryMen实际上是一种冷静的平和的态度,少数两个人总在声音高昂话语粗鲁,而更多人会睁大清醒的双眼平静地一步步表述,每个人的想法都自成一体,即使它们相撞击后的磨擦尤为剧烈,但最终会有人抱歉,也有人谅解。

  两类人群相对立的理念并非不平凡的容,事实上随处可见这样的纷争,不同的是他们的争论必定要代表正义,并且要给一个孩子平等的命运的对待。

  少数服从多数是争论过程中的主旨,有理不在声高是明了的态度,固执己见的人十分可贵但也十分顽固不化,坚持是亘古不变的成功的法那么。

  多少人愿意为一个素昧平生的人而坚持,即使事关这个人的生死,并且自己要担负着被指责为哗众取宠、标榜另类等恶名的状况。

  多少人不会被多数人的诅咒声而使自信心褪色,进而迅速地降下旗帜,作一名默默无闻的跟风者。

  而又有多少人仿佛墙头草般,看到将自己征服的信旨能够见风使舵,义无反顾地将拉拢自己一同举着伪善的旗帜呐喊的人抛于脑后。

  正确与否并不是关键,关键在于有没有尽全力表达,我从影片中看到的观点是,12个人的表达时机均等,从始至终坚持表达完整自己对某件事的质疑,才是勇敢的语言者。

  语言在这一刻令人相信为比人的手足更能够使人独立的东西,而酣畅淋漓的语言环境,影片剧本是绝佳的功臣。

  最后,始终彼此信赖的两个最初被别人所鄙夷的男人友好地握手,由此得知,如果能够听见不同的声音,请耐心倾听并且专注地交流,无论事情本身是什么,都会是一件乐事

十二个普普通通的人,他们以前素不相识,以后可能也没有什么打交道的时机。

为了一桩杀人案件,他们坐在了一起。

就是这十二个人,被这个司法制度挑选了出来,组成了一个名叫“陪审团〞的神圣组织,要开场决定另外一个人的命运,决定他是有罪还是无罪,是活着还是死亡。

他们本来不懂法律,似乎也没必要懂得法律,因为他们不过是在法律强加的义务之下而被迫来到法庭的。

他们来自不同的家庭和生活背景,从事不同的职业,有自身更关心的利益,有不同的人生经历,有自己的偏好和性格。

  在经过六天冗长枯燥的听审之后,法官终于对陪审团发布裁决指示了。

被告是一名年仅c:

\iknow\docshare\data\cur_work\baike.baidu\albums\386323\5243899\0\0.html

电影彩色版海报

18岁的男子,被控在午夜杀害了自己的父亲。

法庭上提供的证据也极具说服力:

居住在对面的妇女透过卧室及飞驶的火车窗户,看到被告举刀杀人;

楼下的老人听到被告高喊“我要杀了你〞及身体倒地声音,并发现被告跑下楼梯;

刺进父亲胸膛的刀子和被告曾经购置的弹簧刀一模一样。

而被告声称从午夜11点到凌晨3点之间在看电影的证词极不可信,因为他连刚看过的电影名字也说不出来。

  全片只有一个房间的场景,对白中一共出现了五个合理疑心〔reasonabledoubt〕,分别为:

  1.住在对面的女证人说她亲眼看见男孩将刀举过头狠狠往其父亲胸口刺下,当时正有一辆六节的火车经过,她透过火车最后两节看到此情景。

但八号陪审员曾经住在铁轨旁,他认为火车噪音极大,跛脚老伯不可能清楚听到少年说“我要杀死你!

〞这句话。

  2.跛脚老伯说他听到少年说“我要杀死你!

〞后隔了一秒,听到有物体倒下〔研判是其父亲〕,他花了15秒从卧室穿过走廊到大门后,看见少年仓皇逃逸。

但经由八号陪审员模拟发现,跛脚老伯根本无法奔跑,以他的走路速度,大约需41秒才能达成,他却谎称15秒。

九号陪审员是十二人中年纪最大的一个,他最了解老人,他的见解为:

跛脚老伯穿着破烂,这辈子一事无成,没人在意他,但他在这案子中却是主要证人,他享受这种被瞩目的感觉,因此他说了谎。

  3.少年说去看电影但却什么都记不得,因此众人研判少年说谎。

但八号陪审员认为,少年与父亲争吵后,情绪不稳定,回家后发现父亲已身亡,警察已守株待兔,父亲的尸体在前,警察在旁,少年情绪太过紧,才会脑袋一片空白。

为了证明这点,八号陪审员一直询问四号陪审员这几天晚上做了什么,结果四号陪审员前几天也去看了电影,却记错片名,也记错演员名字;

四号陪审员是在没有压力之下答复,就错误连篇了,更何况是少年呢?

  4.少年的父亲身高较少年高七吋,假设是要杀一个比自己高的人,一般人是不会高举刀子再刺下。

有位陪审员幼时常看人械斗,他清楚知道,拿弹弓刀砍人时一定不是高举刺下,少年本身对刀子极为了解,也不可能用这种手法杀人。

  5.对面的女证人说他晚上辗转难眠一个小时,在午夜十二点十分正好瞥见少年行凶;

但该女证人有戴眼镜,出庭时鼻梁上也有眼镜压痕,正常人不会戴眼镜睡觉,合理推断她瞥见少年行凶也是在没戴眼镜的情况,只能看到模糊的身影。

  c:

剧照:

法庭上剧烈的争吵

对于这个铁证如山的案件,裁决有罪应该是板上钉钉。

根据法律,他们只要一致表决通过有罪,就可以完成使命。

驱使他们尽快作出裁决的更重要的理由是:

这些陪审员实在已受够这拖沓的审判了;

他们被锁在这间闷热的小屋里,汗流浃背,焦躁不安;

有人还惦记着自己的生意或晚上的球赛。

总之,这些更重要的理由归结到一点就是,这时的他们还没有真正进入“陪审员〞的角色,所谓以公正法律的名义、所谓根据证据,不过是他们只想例行公事,然后赶快回家的托辞。

  已经有十一名陪审员裁定疑犯有罪,只有一位觉得事态可疑,坚持已见提出异议,并且凭耐心与毅力逐一说服其他陪审员推翻原意。

整个过程跌宕起伏,中间经历了七次表决,表决方式有写纸条、举手、口头表示,其结果分别是:

11比1;

10比2;

8比4;

6比6;

3比9;

4比8;

1比11,同意有罪的人越来越少,最后顽固坚持被告有罪的陪审员终于放弃立场。

被告终于被宣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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