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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明代在贵州设置土司的原因所在。

明代土官,武职衔号有宣慰司、宣抚司、招讨司、安抚司、长官司,文职衔号则有府、州、县之名。

随着明王朝在贵州土司地区的统治势力的加强,除贵州宣慰司外,其它诸司均先后改制。

总之,贵州全省虽然土司林立,但其或品职较低,或多处从属地位。

究其因,似是贵州与内地较为靠近,明政府鞭长易及所致。

明代贵州土司制度大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土官制

明代贵州土官,除主要录用前元降附土官外,尚有如下诸种途径。

新增土官。

保做。

纳米陛授。

但是,明代贵州土官的承袭在形式上却有两种不同表现。

一是明文规定准予世袭。

二是不曾开世袭字样。

最后,尚需指出的是,明代土官由妇女担任者颇多,其中还出现了一批著名女领袖。

二、贡赋制

额以贡赋,是明代土司制度在经济领域的重要内容。

贵州土司需定期入贡马匹和方物。

作为报答,明王朝照例给予不同级差的回赐。

明代特别是其后期,贵州一些土司地区难予承受赋税负担。

三、土兵制

明代贵州土兵,数量颇多。

其中,更以贵州宣慰司所辖土兵称雄。

明王朝“驱调”贵州土兵,主要用作“以蛮攻蛮”。

总之,明王朝利用土兵“保境”,维护了其在贵州土司地区的统治地位。

四、法制

在法律上,明王朝对贵州土司的殊遇,主要反映在宽宥与赎罪两个方面。

两方面互为联系的措施,无疑对贵州土司地区起到了“安一方”的积极作用。

明王朝在贵州土司地区推行“文德以化远人”的政策。

关于明王朝在贵州民族地区推行儒学

关于科举制。

明王朝采取重教化之策,其目的在于使贵州土司地区“归顺”、“向化”、“纳赋税入贡”,即为其统治利益服务。

但对“蛮民向学”和“变夷俗”,即对当地文化的发展和改变一些落后的习俗,具有促进作用。

(三)

中央王朝设置土司制的终极目的,是为了创造必要条件,以便能做到逐步废除土司制度本身。

为此,明王朝采用了两种削弱贵州土司势力的做法。

一、分地众建土司二、改土归流明代对贵州土司的改流,常见的有三种情况。

(1)利用平定反逆土司之机改流。

(2)以不系世袭为理由改流。

(3)以自请为理由改流。

可见,明代为使改流工作顺利进展,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了严与宽区别对待的处理办法。

虽然,明代贵州土司的改流,只是在局部地区内实行;

但它为清朝大规模的改土归流,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

概言之,明代贵州土司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还是有值得肯定之处的。

特别在明初,统治者尚能较好地认识民族问题。

据载,思南宣慰使田仁智入朝,朱元璋指出:

这种“御蛮之道”的政策,是建立在民族压迫的基础之上的。

明代土司制度特征

土流分治土职(宣慰宣抚安抚招讨长官蛮夷长官)

有文武职之分;

以官品分尊卑

地位较高,与王朝关系紧密

承袭有制“应袭之人必先送册上报”

教化为先,作为土司接替的必由之路

定赋税进贡之法

四大宣慰司:

贵州宣慰司播州宣慰司思州宣慰司思南宣慰司

贵州宣慰司地域范围分为水西和水东水西政治制度:

宗法制:

政权与族权相结合则溪制:

地缘和血缘相结合,军事和行政相结合“九扯九纵”制:

设置九个平行的部门,由九位行政长官负责

播州宣慰司播州第二十一代土司杨铿,于1372年归顺朝廷,朱元璋即下诏为播州宣慰使辖地:

遵义、桐梓、正安等明加强对播州的统治赋税方面定每年纳粮二千五百石,改变了过去只向中央朝贡的作法军事方面驻兵播州,要求杨氏派子弟入国子监学习经过明平播之役后,海龙囤成为杨应龙最后据点,坚守百余日失守,播州700多年的土司制度随之结束。

明平播之后,决定将杨氏据有之播州改土归流,实行流官统治。

思州、思南宣慰司思州宣慰司今岑巩、玉屏、石阡、凤岗、榕江思南宣慰司今思南、印江、铜仁、镇远、施秉

思州、思南二宣慰司,与四川、湖广毗连,自元代以来为湖广通往云南的驿道干线上,经济较为发达。

明初在此建有镇远、清浪、平溪等卫所,与土司犬牙交错

贵州建省的过程,也是改土归流的过程。

思州、思南二宣慰司改土归流,建立思南、铜仁、镇远等八府。

安顺、镇宁、永宁三州,都匀、安顺二府。

改贵州宣慰司为贵阳府

唐设羁縻州,由土著首领占有其地。

宋势力达贵州后,各少数民族统治者献地纳土,请求“内附”。

所谓“内附”,即是承认、接受中央朝廷的统治,有利于维护祖国的统一

两宋与羁縻州的关系比起前代有进一步的发展,封建王朝规定各地的羁縻州都要向中央定期朝贡

贡物:

朱砂、石英、名马、水银、犀角、毡、药物、蜜蜡、名酒、铜鼓回赐:

玉器、金币、巾服、锦袍等

土司制度,起源于汉、唐时期的羁糜制度,所谓“羁糜”,就是中央王朝对鞭长莫及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首领笼以职官名号,通过他们进行间接治理,表示对王朝的臣属。

汉以后,随着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发展,封建王朝任用少数民族首领治理边疆,施以羁縻,史载很多。

羁糜制度不断得到发展。

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全盛时期,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空前强大,经济文化繁荣,这与它推行对周边少数民族的和缓、怀柔政策,特别注意团结、任用少数民

族首领有关。

宋朝建立,依沿唐制设立羁糜州县。

土官并拥有自已的武装。

这些,呈现了土司制度之雏形。

元朝统一,国家疆土空前扩大。

中央王朝对边疆各族地方的治理,感到鞭长莫及,故而沿袭唐、宋的“以夷治夷”之道,设置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溪洞军民总管府、土州等土司机构,职官参用土人。

说明元代土司制度已经在唐、宋羁縻制度基础上确立。

明代初,对原来土官来归者“即用原官授之,土司制度在宋、元的基础上得到进一步发展。

然而,唐代在全国东西南北边疆民族地区普遍推行羁縻制,但后来只有在西南部和南部、西北地区的羁縻州、县发展成为土司制度,而北、东北地区的羁糜州县却没有发展成土司制度。

这是由于北方和东北方的民族多从事游牧业,流动性大,民族变化无穷。

而南方和西南的壮族和其他民族从事农业,以种植为根本,分布地域相当稳定。

稳定的地域和农业经济,仍是羁縻制度能发展到土司制度的最重要的基础。

土官世领其土,世长其民,土司制度得以延续。

谈贵州的历史,就不能不谈土司。

土司制度是中央对少数民族边疆地区进行管理的一种特殊方式。

地方的土司长官掌握着地方军事、政治、经济等大权。

历时1000多年。

土司制度早期对于国家的统一,边疆的稳定做了很大的贡献。

早期的土司官很多是从中原派来的。

其次,土司制度独西南贵州等地少数民族的经济的发展文化的交流等都有深远的影响。

土司长官的后代在贵州主要是土家族。

他们沿袭的完全是中原文化,一直到清末民初,当地的教育都还是儒家的经典文化,四书五经,同时还参与科举,古代的夜郎是一个荒蛮之地。

从中原来的田姓带来中原的先进的文化,生产方式等。

这对于西南少数民族的文化经济的发展是做出很大贡献的。

这样汉文化得以在广大少数民族地区推广,帮助他们摆脱野蛮,走向文明,发展文化。

同时中原的先近的生产耕作方式也被带到了贵州,这些从有的家谱可以看出,当时在土司长官的管理下,贵州的很多地方开始成了鱼米之乡。

同时还开设水银、朱砂等厂。

成为玉米之乡定是先进的耕作技术的。

至于开设水银朱砂等厂就更是需要良好先进的化工技术了。

由此看出,由中原派来的土司长官对西南的经济文化的同样也是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其三。

早期土司的实行有利于民族间的交流融合。

民族间的相互通婚,相互学习生产经验。

加强了民族的发展与团结。

使少数民族深深地打上了中原文化的烙印。

同时还使中原的汉族土司长官1000多年后被少数民族化了。

比如田姓原来在陕西是汉人。

在长期保卫边疆,发展边疆之后,便打上了土著居民的烙印。

变成了今天的土家族。

就是汉民被少数民族化了。

以上是土司制度对国家的统一、边疆的稳定、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

民族间的融合等的积极影响。

但后来为何有会进行改土归流。

改土归流是因为后来的土官与中央封建王朝的矛盾日益尖锐。

土司与中央政权的矛盾从唐、以后就一直存在,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种矛盾就日益尖锐。

土司制度就显得不适应社会的发展。

再加上土司到后来对广大统治地区的盘剥,引起了广大人民的反抗。

反抗斗争动摇了土司的统治。

在我看了土司跟中央政权的矛盾是因为地方土司官的权力过大。

土司掌管着一个地方的人口、经济税收、军权,地盘越夸越大。

有的土司拥兵自重,敢

于跟朝廷对抗。

这分明是跟封建的中央集权相矛盾的。

这样中央就开始了改土归流。

一般采取两种办法。

一是至上而下的先改土府,再改土州。

这样是为了分而治之,因为那时候的一个州相当与几个县乃至十几个县那么大。

这是朝廷决心改土的重要原因。

(改土是从明代中叶开始的,到清雍正年间,才大刀阔斧地进行。

)改州设县分化权力相互制衡。

二是抓住一切有利时机进行,如有的土官绝嗣,后继无人,或宗族争袭,就派流官接任;

土官之间互相仇杀,被平定后,即派流官接任;

有的土官犯罪,或反王朝被镇压后,"

以罪革职“,改由流官充任;

有的在土民向封建王朝申请“改土归流”时,王朝以所谓从民之意,革除土官世袭,改为流官。

总之,封建王朝遇有机会,立刻抓紧改流......。

这些都是封建王权表面的一些措施,目的是要彻底地消灭土司制度。

流官是由朝廷直接任免,派人流官的好处是便于朝廷对地方的控制。

在设置县的同时,设立军事机构。

如云南增设乌蒙镇﹑昭通雄威镇﹑普洱元威镇﹐贵州增加古州镇﹑台拱镇﹐广西另设右江镇﹐湖广添永顺协﹑永绥协等。

于是在各该省长吏经营下改设村县。

在废除土司世袭制度时﹐对土司本人﹐根据他们的态度给以不同的处理。

对自动交印者﹐参加赏赐﹐或予世职﹐或给现任武职。

对抗拒者加以惩处﹐没收财产﹐并将其迁徙到上述六省以外的内地省份﹐另给田房安排生活。

在设立府县的同时﹐添设军事机构﹐如云南增设乌蒙镇﹑昭通雄威镇﹑普洱元威镇﹐贵州增加古州镇﹑台拱镇﹐广西另设右江镇﹐湖广添永顺协﹑永绥协等。

清政府在改土归流地区﹐清查户口﹐丈量土地﹐征收赋税﹐建城池﹑设学校﹐原来土司只交纳很少的贡赋﹐而将残酷掠夺属民所得的大量银两尽收于己。

改土归流后﹐变革赋役方法﹐废除原来土司的征收制度﹐与内地一样﹐按地亩征税﹐数额一般少于内地。

土民所受的剥削稍有减轻。

但我们不能对改土归流评价过高,究其实质,这场改革只是封建统治阶级中中央与地方的角力和斗争,并非以人民利益为重,不可过高评价。

终上所述,土司制度的早期还是利国利民,有利于经济文化的发展。

但到后来便朝着相反的方向走去。

以至它的灭亡。

这也验证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产生、发展、灭亡的历时。

土司制度是事物,它当然也摆脱不了这三部曲。

虽然它灭亡了,但也有过贡献。

我们不要一提改土归流就想到土司制度在阻碍经济社会。

我们要求客观全面的看待土司制度的功与过。

它的消极与积极作用。

了解它的产生背景、历史过程、乃至对当今的社会经济管理都是一件好事。

我为的是还历时一个真实。

一个真实的土司制度.

雍正时期的改土归流,前奏是对乌乃、乌撒等土司的改土设流,重点则是对湘黔边,以雷公山为中心的地区及广顺、定番(今惠水)、罗甸交界处的开辟。

贵州土司制度的演变过程、特点和对历史发展的影响

贵州

贵州一词,与夜郎竹王关系密切,元代,贵州版图逐渐形成,明永乐年间正式建省,贵州全省“皆土司”,在全国很有代表性。

前人研究贵州之名的有三种说法:

伊始唐朝建立的矩州,因水流如矩得名,又因少数民族语转成贵州,元因之得置贵州,二是由贵竹音转成贵州,三是因山得名,“贵山,府北二里,入蜀之道,一名贵人峰,贵州之名以此”。

贵以贵山得名。

唐为黔中道;

宋属夔州路;

元属湖广行省;

明置贵州土司,是为贵州得名的开始,后置贵州布政使司;

清改贵州省,省名至今未变。

贵州地理位置

贵州简称"

黔"

或"

贵"

,是一个山川秀丽、气候宜人、资源富集、民族众多的内陆山区省。

贵州地处云贵高原,东靠湖南,南邻广西,西毗云南,北连四川和重庆,东西长约595千米,南北相距约509千米。

全省国土总面积176167平方千米,占全国总面积的1.8%。

贵州地貌属于中国西部高原山地,境内地势西高东低,自中部向北、东、南三面倾斜,平均海拔在1100米左右。

贵州历史文化背景

贵州省因其境内有贵山而得名。

夏之前称"

赤水"

战国时期为楚国黔中地和夜郎、且兰等地。

秦属黔中郡、象郡、巴郡、

蜀郡和夜郎国。

汉属荆州,益州。

唐分属黔中、剑南、岭南等道,其中黔中道为今贵州省大部分区域,故而贵州有"

的简称。

宋属夔州路,"

贵州"

名称始见于文献。

元代分属四川、湘广、云南三行中书省。

明洪武十五年(1382)设贵州都指挥使司,明永乐十一年(1413)始建贵州行省。

清代沿用明制。

全省设4个地级市,3个自治州,2个地区。

贵州是一个多民族的省份。

全省有49个民族成份,少数民族成份个数仅次于云南和,居全国第三位。

少数民族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37.9%。

贵州旅游资源丰富,被誉为天然"

大公园"

特殊的喀斯特地质地貌、原生的自然环境、浓郁的少数民族风情,形成了以自然风光、人文景观和民俗风情交相辉映的丰富旅游资源。

土司制度的建立

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治理少数民族的一种政治制度,也是研究相关少数民族史和地方史必不可少的内容之一,在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也占有一席之地,它是羁縻制度(羁縻政策的实际意义是封建王朝对少数民族的统治,是通过少数民族酋领来实现,封建王朝授封少数民族的酋领一个官职称号以后,只要他们对朝廷表示臣服就行了,王朝不过问其内部事务。

)的继承和发展。

秦汉之时,除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置边郡边县,以区别于内地的郡县外,还在少数民族聚居的一些地区设置了“道”和“属国”二级特殊的地方行政单位。

这种“道”和“蜀国”就具有明显的羁縻性。

到了唐代,更是明确设置羁縻府州。

所谓羁縻府州,就是在不破坏国家统一的前提条件下,保持或基本保持各少数民族原有的统治机构,承认原有的首领的政治地位和直接统治本民族的权力。

与此同时,唐王朝政府又对羁縻州有行政领导权、实施法律权、征调兵马权、收取南赋权,表明羁縻府州只是唐中央政府统辖下的地方一级行政机构。

唐朝时,社会经济繁荣,国势强盛,总结了历代对少数民族治理的经验,对民族问题极为重视,所封授的羁縻府,州、县土官:

一是实行世袭;

二是授予少数民族酋领军职;

三是对作战有功者和有成绩贡献的土官,朝廷奖励表彰,使民族酋领积极为王朝效力。

唐王朝推行的羁縻土官政策,在作用意义上是很大的,加强朝廷对少数民族的关系,巩固民族地区的统治,建立起我国空前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起到了积极巨大的作用。

宋承唐制,为了加强对贵州的统治,在贵州设州、郡、县,派朝中官员兼治对一时难以控制的地方设羁縻州统治,继续实行建立羁縻州、县、峒的政策,推其雄长者为首领,不强行汉法治理少数民族,所不同唐者只是将土官调离本土,制订了土官袭法,规定了土官的纳贡义务,显得更

严密一点,这种羁縻府州,更具有鲜明的羁縻性。

元、明时期,土司制度确立,普遍建立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长官司等,土司成了地方政权,受封者即是朝廷官员又是各族首领。

明代土司制度有以下特征:

土流分治,土职(宣慰宣抚安抚招讨长官蛮夷长官)有文武职之分;

以官品分尊卑;

地位较高,与王朝关系紧密;

承袭有制“应袭之人必先送册上报”;

教化为先,作为土司接替的必由之路;

定赋税进贡之法。

并有了四大宣慰司,分别是:

贵州宣慰司(地域范围包括水西和水东)播州宣慰司(播州第二十一代土司杨铿,于1372年归顺朝廷,朱元璋即下诏为播州宣慰使,辖地:

遵义、桐梓、正安等)思州宣慰司(今岑巩、玉屏、石阡、凤岗、榕江)思南宣慰司(今思南、印江、铜仁、镇远、施秉)。

公元1599年,杨应龙起兵反叛

明调集8个省的24万兵力进剿杨氏,在播州宣慰使司被攻破后,海龙囤(海龙囤是杨氏土司修建于遵义市北30公里龙岩山上的巨型军事城堡,修建铁柱关、飞虎关等九关,以巨石垒砌建于悬崖之巅)成为杨应龙最后据点,坚守百余日失守,播州700多年的土司制度随之结束,这就是明平播之役。

明初,在贵州的统治,不仅完全继承元朝所建的土司制度,而且众建卫所,寓兵于农,以之控制土官和各族

农奴,巩固统治,从而有足够的兵员和粮饷。

比如贵州卫(今贵阳)普定卫(今安顺)威清卫(今清镇)乌撒卫(今威宁)……贵州的这些卫所,卫所的密集程度很高;

分布在驿道干线上;

卫所与土司杂处。

控制交通要道,造成了建立流官统治的大格局;

卫所插进土司地区,置土司于严密的监察下;

改善了交通,为贵州的开发创造了条件;

增加了开发力量;

随着卫所而兴起的军屯、民屯、商屯,以卫所为中心向四周扩散,建立许多屯堡,推广中原的先进生产技术。

清初,统治者为了更好的管辖贵州,开始扫除割据势力,建立地方行省建制,并设置“苗疆六厅”。

除此之外,统治者发现,元朝开始实行的土司制度﹐弊病很多﹐土司对内残暴统治属民﹐对中央叛服不常﹐骚扰与之接壤的汉民﹐土司之间也不断发生战争。

为了解决日久相沿的土司割据的积弊﹐明清两朝的统治者大多主张实行改土归流政策。

即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取消土司世袭制度﹐设立府﹑厅﹑州﹑县﹐派遣有一定任期的流官进行管理。

康雍乾时期﹐清朝国力强盛﹐雍正帝又是锐意进取的君主﹐因此大规模推行改土归流。

为防止“藩镇割据”,实行“三司并立”,在每个省级行政区内,建立三套各自独立的机构——都指挥使司、承宣布政司、提刑按察使司。

分管军事、行政和司法。

公元1413年,贵州建省,贵州成为全国十三个布政使司之一。

对土司制度的几点看法

土司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中央王朝对境内的少数民族地区采取的一种带有一定程度自治性质的管理制度。

它标示着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政权的存在。

在我国的民族史和地方史的研究中,土司制度的研究始终是不可缺少的内容。

一、土司制度研究综述

我国学者对土司制度的研究开始很早,有学者从我国土司制度研究的理论和方法上将20世纪的研究分为两个时期,即20世纪前40多年为初创时期,后50余年为发展时期。

①学者们的研究总体集中在四个方面。

第一,总论性研究。

这其中主要涵盖两个方面的问题:

土司制度形成的时间和含义研究;

关于土司制度的评价。

首先,关于土司制度形成时间和含义的研究。

尤中提出:

“土司制度最早产生于汉武帝时期,汉武帝在‘西南夷’地区设置郡县的同时,仍封夜郎王、滇王为王,句町、漏卧的部落酋长为侯,这些土著的王、侯就是土司。

”②王钟翰认为“土司制度是一种封建的地方政治制度,是中国封建王朝在边疆民族聚居区和杂居地带实行的一种特殊的统治制度”,其“渊源甚早,起于秦汉,中经魏、晋、南北朝、隋、唐、宋时期的不断变化,至元代正式形成为土司制度,明代则臻于完善,清代改土归流以后始日趋衰微。

”③P734白耀天认为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中央继羁縻制之后在僻远和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一种政治制度,它确立于元代并盛于元代,在明朝开始走上末路。

④⑤张永国则认为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同志南方少数民族重要的政治制度,是封建王朝制定的一套管理土司的制度,它形成于明代而非宋元。

⑥于玲将土司制度界定为“我国封建社会晚期中央王朝对境内的一些特殊区域,主要是南方少数民族地区采取的一种带有一定程度自治性质的

⑦管理制度。

在对土司制度的含义的研究中,学者们也广泛的探讨了与土司制度相关的概念。

(1)土司与土官。

有的学者认为,土司和土官有一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出现时间、内涵两个方面的差异。

⑧张永国认为土官泛指针对封建王朝在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分封当地“土酋”的世袭之官;

土司主要是指封建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分封的宣慰司、宣抚司、长官司等各司的土官⑨。

此外,白耀天、史继忠、曹相等学者也分别著文论述过二者之间的关系。

(2)土司制度与羁縻州制。

王钟翰认为,土司的设置,在于羁縻。

即源于中央王朝最早实行的羁縻政策。

秦在统一全国后,在南方民族地区设立“道”的特殊行政机构。

汉沿秦制,继续推行郡县统治之法,仍令其君长治之,这实际就是土司制度的缘起。

⑩P734-736张永国认为土司制度与羁縻制度都属于封建王朝统治少数民族的一种政治制度,都具有世袭①

②龚荫20世纪中国土司制度研究的理论与方法思想战线xx(5)转引自龚荫20世纪中国土司制度研究的理论与方法思想战线xx(5)

③王钟翰中国民族史(增补本)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1

④白耀天土司制度确立于元代说广西民族研究1999(4)

⑤白耀天土司制度盛于元衰于明论贵州民族研究1999(4)

⑥张永国关于土司制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转引自贾霄锋二十多年来土司制度研究综述中国边疆史研究xx(12)

⑦于玲土司制度新论中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4)

⑧杜玉亭土官土司两类说考疑转引自贾霄锋二十多年来土司制度研究综述中国边疆史研究xx(12)⑨张永国略论土司制度的演变转引自贾霄锋二十多年来土司制度研究综述中国边疆史研究xx

(12)

⑩王钟翰中国民族史(增补本)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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